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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2011年道路交通设施工程监理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采购项目编号:HY8752CGC11017采购人: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招标代理: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布日期:2011年9月27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2011年道路交通设施工程监理采购项目 公开招标文件 目 录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1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2一、供应商资格:2二、采购项目技术规格、服务要求:2三、采购项目商务要求3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4一、说 明4二、招标文件5三、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数量6四、投标文件的递交7五、开标、评标定标8六、质疑10七、合同的订立和履行10八、适用法律10九、
2、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11第四部分合同书格式13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21一、自查表24二、资格性文件26(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28(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29三、商务部分34(1)实质性响应商务条款(“*”项)响应表37(2)一般商务条款响应表38四、服务部分39五、价格部分45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各投标人: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的委托,对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2011年道路交通设施工程监理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一、采购项目编号:HY8752CGC11017二、采购项目名称:
3、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2011年道路交通设施工程监理采购项目三、采购预算(最高限价):人民币48.00万元四、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1年9月27日8时30分起至2011年10 月13 日18时00分止(办公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地址:惠州市惠州大道江北段116号盛丰商务大厦9楼909室)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5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五、投标截止时间:2011年10 月18 日10时00分(2011年10月18 日09:30时开始受理投标文件)六、投标文件送达地点:惠州市惠州大道江北段116号盛丰商务大厦9楼909室(广东华禹工
4、程咨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开标厅)。七、开标评标时间:2011年10月18日10时00分八、开标评标地点:惠州市惠州大道江北段116号盛丰商务大厦9楼909室(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人: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联系人:张艳荣 联系人:刁先生电话:0752-2811672 电话:0752-5576400传真:0752-2843697 传真:0752-5576400联系地址:惠州市惠州大道江北段116号盛丰商务大厦9楼909室 邮编:516003开户名: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埔东支行帐号:44001
5、718140053002040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11年9月27日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一、供应商资格:*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机构;*3供应商必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监理资质乙级或以上资质,且在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并购买了招标文件。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上资格要求,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如出现对任意一条的不满足,将可能导致废标。二、采购项目技术规格、服务要求:(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2011年道路交通设施工程监理采购项目2、建设规模:大亚湾安惠大道等29条路的交通信号灯、视频监控
6、系统、交通标志标线、护栏设施工程施工(具体施工内容以施工图为准),以及西南大道交通标志标线、石化大道西与龙山一路路口和石化大道与中兴五路路口新增交通设施、石化大道与中兴中路路口和石化大道西与龙山一路路口新增一方向交通设施。3、投资规模:1600万。4、建设内容:交通信号灯、视频监控系统、交通标志标线、护栏设施工程施工。5、建设地点:大亚湾区(二)、有关监理单位1、资格条件。市政公用工程监理资质乙级或以上资质,通过相应年审的独立法人。2、其他要求(1)、监理人员配置2人以上,拟派项目总监须是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他人员必须具有监理员及以上岗位证书。(2)、企业、拟派项目总监没有被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7、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情况。3、监理范围监理大亚湾安惠大道等29条路的交通信号灯、视频监控系统、交通标志标线、护栏设施工程施工(具体施工内容以施工图为准)的建设内容。4、监理内容(1)、复核项目规划设计方案;(2)、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3)、审查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4)、审查与控制工程建设所需的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对不能满足施工质量要求的,要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解决;(5)、督促检查项目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发现问题及时指令施工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应指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6)
8、、组织工程建设质量综合评定,签署工程检验认可书和工程付款凭证;(7)、定期报送每旬简报、监理月报、阶段性工作总结和重大事件专项报告;(8)、工程竣工后,整理合同文件和有关工程技术档案材料,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相关文件的签署,提交工程监理报告;(9)、在工程保修期,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承担质量监督责任并督促施工单位保修,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三)、监理服务期及费用1、监理服务期:为180日历天(初定为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具体以实际进场日期为准。2、监理费用:应包含完成本工程全部监理工作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税金、监理酬金、保险、交通费、通信费、办公费、人员生活费以及为所服务的项
9、目投入的其它所有费用。3、采购预算:预算为人民币480000.00元(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审核为准)。4、结算方式: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最终审核的预算价及中标人的投标下浮率进行结算。三、采购项目商务要求1、投标费用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理。*2、投标报价要求:投标人的监理费投标下浮率必须在10.00%20.00%的范围内(含界值),否则作废标处理。*3、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后预付款按合同价的20%拨付,进度款按照工程进度的80%按月支付,结算完成后支付到监理服务费总额的90%,余款在保修期满后一次付清。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一、说 明1适用
10、范围1.1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项目的政府采购。2. 定义2.1“采购人”是指: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2.2“监管部门”是指: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2.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4“招标采购单位”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5合格的投标人 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2)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及特殊条件要求。2.6 “中标人”是指经法定程序确定并授予合同的投标人。3. .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3.1 “货物”是指投标人制造或组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等。招标文件中没有提及招标货物来源地的,根据
11、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均应是本国货物,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投标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满足政府招标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等要求。3.2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其中包括:投标人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服务。4投标费用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本次采购以采购预算48.00万元基数,按中标人的投标下浮率得出中标金额作为中标服务费的计算基准价)。4.2本次招标向中标人收取的中标服务费,按国
12、家有关规定执行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向成交商收取,收费标准如下表所列: 收费标准中标金额收费费率速算增加数中标金额(万元)服务招标收费费率速算增加数(万元)100以下1.5%0100-5000.8%0.7500-10000.45%2.451000-50000.25%4.455000-100000.10%11.9510000-1000000.05%16.95100000以上0.01%56.95二、招标文件5. 招标文件的构成5.1招标文件由下列文件以及在招标过程中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组成:1) 投标邀请书2) 采购项目内容3) 投标人须知4) 投标文件格
13、式 5) 在招标过程中由招标采购单位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等5.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服务要求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被确定为投标无效。6. 招标文件的澄清6.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历天以前通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采购人对投标人所要求澄清的内容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必要时,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相关专家召开答疑会,并将会议
14、内容以书面的形式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6.2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无异议。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7. 招标文件的修改7.l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以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采购单位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7.2修改后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确认。7.3为使投标人准备
15、投标时有充足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采购单位可适当推迟投标截止期,但应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三、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数量8投标的语言8.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的修改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对中文翻译有异议的,以权威机构的译本为准。9投标文件的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10. 投标文件编制10.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多个包(组)进行投标的,其投标文件的编制应按每个包(组)的要求分别装订和封装。投标人应
16、当对投标文件进行装订,对未经装订的投标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10.2投标人应完整、真实、准确的填写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内容。10.3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招标采购单位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10.4如果因为投标人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投标人承担。11. 投标报价11.1投标人的监理费投标下浮率必须在10.00%20.00%的范围内(含界值),否则作废标处理
17、。11.2投标人应按照“第二部分” 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规定的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开标一览表报出总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投标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投标或确定为投标无效。12. 备选方案12.1只允许投标人有一个投标方案,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招标文件允许有备选方案的除外)13. 联合体投标13.1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14.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14.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a、法定代表人证
18、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b、提供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c、提供监理资质证书复印件。14.2资格证明文件必须真实有效,正本中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印章。15. 证明投标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6. 投标保证金16.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和期限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6.2投标保证金交纳形式:转帐或汇款,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4500.00元(大写:肆仟伍佰元)。交纳时间:必须于2011年10月14日当天或提前将款项汇入。保证金以到达招标代理机构指定账户并经招标代理机构确认为准,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将可能导致投标
19、无效。投标人将投标保证金汇入或转入以下帐号:开户名称: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埔东支行帐号:4400171814005300204016.3凡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为无效投标。16.4如无质疑或投诉,未中标的投标人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如有质疑或投诉,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毕后不计利息原额退还。16.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16.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依法没收并上缴同级国库:1)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2)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
20、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17. 投标的截止期17.1 投标的截止时点为2011年10月18日10:00时(北京时间),超过截止时点后的投标为无效投标。18. 投标文件的数量和签署18.1 投标人应编制投标文件壹份正本、肆份副本和壹份电子光盘。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分别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方式装订。18.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授权代表须出具书面授权证明,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附在投标
21、文件中。18.3 投标文件中的任何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旁边签章或签字才有效。18.4 若为联合体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外,投标文件的其它内容可由联合体主办方进行签署即可。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9.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9.1 为方便开标时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一份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清晰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投标电子光盘和所有的副本分别单独密封包装,并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正本”、“投标电子光盘”、“副本”字样。19.2 信封或外包装上应当注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和
22、“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点)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19.3如果未按要求密封和标记,招标采购单位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20.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0.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投标截止时点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和补充。20.2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点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0.3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评标结束后,无论中标与否都不退还。
23、五、开标、评标定标21. 开标21.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原则上应当有采购人代表和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到以证明其出席。21.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采购单位委托的机构检查并见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21.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记录,开标记录由各投标人签字确认。22.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方法22.1 评标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组建的评标
24、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人数、专家人数及专业构成按政府采购规定确定。其中采购人代表1名,评审专家4名。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2.2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资格性审查、符合性检查和商务评议、技术评议、价格评议。22.3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具体见本部分“九 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23. 投标文件的初审23.1 评标委员会将依法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和标记等。23.2
25、 评标委员会对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单价汇总与总价不一致的,按以下方法更正: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或确定为投标无效。23.3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实质偏离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只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
26、内容的除外。23.4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23.4.1 在资格性审查、符合性检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确定为无效投标: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提交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2)投标总金额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3)投标人的投标书或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4)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5)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6)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的;7)
2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8)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技术与商务的(即标注*号条款)条款产生偏离的;9)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被视为无效投标的其它条款的;10)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24. 投标文件的澄清24.1 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但不得允许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
28、容。有关澄清的答复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书面形式作出。24.2 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5. 投标的评价25.1 评标委员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26. 授标26.1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步骤、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26.2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的法定时间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26.3 中标人确定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并向中标
29、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中标人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7. 替补候选人的设定与使用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中标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采购人将按照中标候选顺序确定中标人。28 取消中标人资格的权力28.1 招标结束后,采购人有权利要求预中标公司提供证明投标文件真实性的文件原件,确认与投标文件相符。28.2 在合同签订前,采购人发现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有缺漏和存在重大偏差,甚至存在欺诈行为时,或中标人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将有充分理由取消中标人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且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并将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本项目的中标人,以此类推。六、质疑29. 如果投标人对此次采购活动有疑问,
30、可依法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给与答复,并将结果告知有关当事人。七、合同的订立和履行30. 合同的订立30.1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不得超出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0.2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31. 合同的履行31.1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
31、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31.2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按照30.2条的规定备案。八、适用法律32. 招标采购单位及投标人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政策。工程类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政策。九、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确定以下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33
32、.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对通过初审的各投标人的技术、商务、价格进行评审、比较,并量化打分,最后根据各项得分之和(其中商务技术评分占80分,价格评分占20分)计算出通过初审投标人的综合评价得分。评标委员会将按各投标人综合评价得分由高到低的原则对所有通过初审的投标人进行排序,推荐排名最前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34.评标步骤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初审、比较与评价: (一)初审1.资格性检查;评审内容采购文件要求资格性检查投标函按对应格式文件填写、签署、盖章(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按对应格式文件签署、盖章(原件)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
33、00.00元)(转帐、汇款的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准入条件 (关于资格的声明函)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机构;供应商必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监理资质乙级或以上资质,且在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并购买了招标文件;其他要求按投标资料清单中规定提供“必须提交”的文件资料2.符合性检查;评审内容采购文件要求符合性检查投标人的合格性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未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过处罚在经营范围内报价商务要求实质性响应标书中“*”号参数的商务要求报价要求报价方案有效且是唯一确定其它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情况(二)比较与评价1.商务技术评价:权
34、重80分。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的“采购项目技术规格、服务要求” 对通过符合性检查表的投标逐条进行评审评审细则商务技术评分表(80分)序号评分内容分值评分标准1经营场所5对各投标企业经营场所规模情况,对比最好的(3-5分),对比一般的(2-3分),对比最差的(1-2分);2服务机构8投标人在惠州地区有直属(非代理)且固定的售后服务机构得8分;投标人在惠州地区没有固定的售后服务机构得4分。3人员资质10拟派人员(主要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技术和管理人员)数量、资质等级等情况,对比最好的(7-10分),对比一般的(4-7分),对比最差的(0-4分)。4投标响应6完全响应且部分优于招
35、标文件各技术要求(4-6分),基本响应招标文件各技术要求(2-4分),不满足招标文件各技术要求(0-1分)5财务状况6对比最好(4-6分),对比一般的(2-4分),对比最差的(0-2分)6项目实施组织情况45项目进度计划安排、投资控制措施、质量控制措施、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监理工作程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重点难点监控措施、验收组织安排,以及合理化建议,对比最好的(30-45)分,对比一般的(15-30)分,对比最差的(0-15)分;3.价格评估:权重20分。本项目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通过本项目符合性审查且投标下浮率最大的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即20.00分。其他投标
36、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1-评标基准价)(1-投标人投标下浮率)204.综合比较与评价:综合总分=商务技术得分+价格得分,评标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写出评标结果,并确定综合总分最高的为中标候选人(出现得分相同时,价格低者优先,得分与价格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记名投票决定中标候选人)。(评分计算保留2位小数)第四部分合同书格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第45页 共45页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仅供参考)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
37、:总投资: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本合同标准条件;本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户名: 户名: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邮
38、编: 邮编:电话: 电话: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39、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
40、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盲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
41、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
42、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六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选择工
43、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44、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