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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经济的法律机制目前人们从纯经济学角度关心和讨经济的热情与日俱增。然那么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它的法律表现形式终究是却很少引起普通的重视和足够的注意。本文拟就这个间题略陈见敬祈方家正谬。(一)商品经济关系法律化商品经济的存在和开展有赖法律确实认和保障这是“经济关系反映为法原那么的必然。因为交易制度是经济过程的中心制度按照共同规那么的要求用一定法律形式将它加以确认和表现出来恰恰是经济根底对上层建筑的一般规律性要求。换句话说完善机制和实现经济关系法律化相伴而行互为条件和依归充分表达了经济体制的质的规定性。历史告诉我们商品经济关系法律化的过程本质上就是选择民法准那么作为反映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法律表现形
2、式用它来“确认单个人之间的现存的、在一定情况下是正常的经济关系的过程。罗马法是前资本商品消费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可堪称为古代社会经济关系法律化最完备的表现形式.到了近代以同一个罗马法为根底英国、德国和法国在确认和反映各自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时情形就大不一样。英国资产阶级为了小资产阶级的和封建的社会的利益简单地通过审讯理的来贬低罗马法或者把它的内容注入旧的封建法权形式之中使之合适其普通法开展的需要;在德国资产阶级依靠法学家的满口道德说教的帮助把罗马法改造成为一种适应德国社会状况的即卑劣握凝的普鲁士法;惟独在法国资产阶级在大以后依罗马法为兰本把新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翻译成语言创造了?拿破仑?这样一
3、部典型资产阶级社会的。这就是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中运用比拟分析的曾经描绘过的三个实现经济关系法律化的三种情况。在这里法律化表现的好坏之别是次要的重要的是它们的目的趋同.都要寻求新的资本商品经济关系法律化的途径。在我国情况不同商品经济开展史作出的这种法律选择几乎很少引起人们的注意。长时内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指导思想否认经济关系法律化的客观必然.直到全国工作重心转移和改革才认识到商品经济是社会经济开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提出我国经济是公有制根底之上的有方案商品经济进而着手民事立法工作。但由于摆脱不了经济为资本所“特有、方案经济才是“本质特征这种传沉观念的虽那么?民法通那么也作为确认和表现商品经济的法律形式问
4、世实际上反映商品经济关系法律化的要求是很不充分的。只是在的十四大从根本上解除了把经济和方案经济当作社会根本制度范畴的思想侄桔以后人们才跳出商品经济形式姓“资姓“社的认识误区毫不犹豫地承受法治经济的现实成认经济关系法律化既是历史的轨迹也是现代化商品经济共同规那么的要求。必须指出的是我们要建立的经济不同于原来的方案经济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还会出现摩擦现象这就使经济关系法律化的客观进程将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反映在法律机制上经济运行的根底是主体的利益关系作用媒介也是组织经济方式靠的是法律和竞争行为而方案经济以行利为运行根底主要媒介作用是方案经济组织的方式那么是行政和统制行为.因此在权利义务关系与行政服从
5、关系、法律机制与权利机制、竞争行为与统制行为之间不可防止发生矛盾和摩擦使经济关系法律化的过程呈现出极其复杂的情况。第一改革中各种社会力量的利益关系日益形成互补或补足构造且具有主动性和互动性的特点由此法律所要调整的利益构造不是单一的和被动的而是一个复杂的互动作用体系.这就要求我们强化机制的作用充分运用平衡、补偿、分散和淡化等利益机制原那么以法律手段为中介把方案和两种经济手段更加有机地结合起来.第二建立新的改革目的形式涉及经济根底和上层建筑的许多领域按照法律化要求必须有一系列相应的改革措施和政策法律调整跟上。但在两种经济体制、运行机制换轨过程中理经济的职能和方式将继续转变调节功能在不同领域的差异将
6、日趋明显旧体制的作用在一定程度和范围还会发生这就了围绕资源配耸和产业构造、利益构造必将出现许多向题影响经济关系对法律形式的选择。经历证明.靠行政解决原来构造失衡、机制不顺、体制缺陷等问题是行不通的而必须依靠法制努力寻求保持机制与法律机制内在统一的途径才能加快体制有序建立。第三我国建立经济体制的思路是靠改革、政策演变和理打破而逐渐形成的但对于民法是经济法律表现形式的机制这一点都考虑不多社会普通流行的是“经济行政法的观点对商品经济的民法观却知之者甚少。实际情况是发育过程中提出的许多法律问题运行机制与法律表现形式之间出挽的许多矛盾无一不促使我铂去寻求经济关系法律化的正常途径.这就要做出很大的努力按照
7、经济关系法律化的要求重新端正我们的宣传重点、研究方向和立法思想重新发现并立即恢复民法的威信。 第四经济是商品经济充分化的必然结果在本质上同商品经济没有差异作为互相联络的概念和经济形式它们不过是从不同角度来界定同一种经济类型罢了。商品经济强调为交换而消费本质要求是必须按其中所包含的社会平均消费要素的消耗进展交换;而经济强调的是用机制来配资源核心内容是主体高度分散和自主消费要素组合和利益资源分配都取决于竞争性的社会供求运动。但重要的是都是“法制经济都要求用法律形式全面社会经济活动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那么以及全面的行为。我们要建立的经济秩序本质上又是法律秩序其内在要求和组成部分就包含了“法治所以
8、实现经济关系法律化是一项长、复杂、艰巨的任务它涉及现成法律形式和创制新之间的和谐统一以及此法与彼法、国内民法传统与国外传统民法等等一系列的关系和问题假如没有指导观念与指导行为、依法而治与法治目的的有机结合和统一我们的努力就不会奏效即使获得不少经济立法成果也是难以稳固和开展的。经济关系法律化是法治经济的本质特征这一点已开场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经济关系法律化的起点和归宿就是完善法律机制建立和健全经济的宏观法律调控体系.这种共识我们至少应该明确当前几项要求:经济运动必须遵循价值规律和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充分运用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坚决实行企业破产制度按照优胜劣汰、效益原那么实现资溉的优化配里进而由此
9、探究怎样建立宏观经济法律调控体制的立法步骤加快转变职能的步伐按照所有制现代化的要求理顺产权关系还权与企业鼓励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自动走向真正成为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针对流通客体日益增多、内容日益丰富多样、民事法律行为不断获得新的打破等情况加快培育由组织体系、调控保障体系、法规体系和监视理体系构筑起来的统一体系并建立与深化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相适应的法律保障体系确立民法是经济的主体法、关系法、行为法和程序法和应有地位对法律体系中民法与其它部门法律机制的关系做出理和理的界定既保障民法机制的核心地位和主导作用。同时又补足经济法律调整的组织法和理法充分发挥其他法律机制的配合作用。我们这样提出
10、问题和认识间题就在于经济关系法律化不但要求建立和完善法律机制而且也为研究和解决法律机制创造了有利时机和良好条件。(二)法律机制的现状如今改革的目的形式已经明确但体系尚未形成法律规那么很不健全整个社会和经济生活、经济秩序巫需进入有序状态。主要表现是民法机制与、经济的法资源需要极不相适应经济行政法立法开展很快但却缺乏科学性的经济行为和法律行为过于行政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残缺不全宏观经济的法律调控体制尚未最终形成围绕民法机制考察这方面间题很突出。一、民法机制陈旧落后民法是流通领域的法律制度。民法在流通领域的功能主要表现为以平等、等价有价为保护手段以确认商品消费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主体地位和人身保护确认商
11、品者的静态物权和动态债权为核心内容通过反映商品流通过程中的各种交换关系保障民事经济活动主体的公平竞争指导经济体制的改革到达促进商品经济充分开展的目的。这种功能发挥得好坏又主要取决于民法机制与经济的开展状况以及它们完善程度相适应的状况。我国?民法通那么?是1986年制定的而的十三大以来特别是的十四大前后在处理方案与关系间题上新的重大理打破以及由此而来的对经济活动调节作用大大增强所引起的许多新情况新间题是为它所始料不及的。换言之我国民法受开展过程中行政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较大有悖于经济关系法律化的一般要求整个机制是陈旧落后的。l、我国是在“大方案、小的特定历史条件下主要依靠放松统制和运用行政力量组织推
12、动这样两种方式、两条路子逐渐开展起来的而同社会分工、商品消费开展的程度并无明显的必然联络。这就了我国法律机制(民法)一开场就具有两大弱点和特点一是方案性很强致使体系被肢解民法的作用只能是部分的;二是民法的单行机制多于总体机制难以适应体系的需要充其量也只能发挥部分的功能效应.2、整个体系中各类不同的发育情况极不协调尤其要素的发育远远滞后于各类商品致使经济运动中不协调、低效率的状况也无法改变。因此民法机制不可能配套开展它在运行机制中的总体功能自然无从谈起。3、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复杂经济开展不平衡调节功能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领域差异很大?民法通那么?取代不了应有统一的和正常的民法机制的作用。
13、统一的民法机制要求普遍适用民法准那么正常的民法机制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相联络但又是垄断的和分割的价格不放在首位商品、资金、原材料和人员也不能跨地区流通这就必然导致民法作用范围大大缩小并带有许多的随意性民事活动中总是强迫性多于任意性而对表达当事人意志的要约与承诺程度却毫无反映。 4、鉴于前几年我国经济开展虽出现较大的波动以或部门的支持和干预为背景的各种贸易战和封锁割据非常严重这种条块行政分割现象不仅人为地分割了开展的合理区域性效应而且也严重地阻碍了民法功能的发挥。此外经济一是的经济法律机制也应该是的、甚至是国际化的近几年来、商品经济开展给运行带来许多的法律间题诸如经纪行为与代理、居间行为有区别经纪
14、人应有何种法律地位怎样确定物权总体概念和界定各种详细物权怎样实现产权制度现代化和国有资产的专职理如何对待不同物品所有权的风险转移进一步设定权利的获得时效和消灭时效规定默示条款的有效限以及如何建立的中介组织和自律组织等等民法中概无反映同世界经济运行的法律机制不相衔接。这也是一种封闭说明我们经济立法的思维方式与指导方针更加落后于发育的过程假如不大胆解放思想和更新观念陈旧落后的民法机制便无法改变法律机制就不能现代化、国际化。二、经济法与民法严重错位的十一届三中经过拨乱反正启动了经济建立与法制建立同步开展的客观进程。但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改革与法制不可分割的客观必然性同经济法制建立本身的内在适应性之间存
15、在着矛盾即表现为改革迫切要求对变化了的经济关系进展法律调整甚至要求许多改革措施直接采取经济立法的形式出台而改革的创始性质又难免导致开展中经济关系具有暂时的不确定性传统观念也认为法只能是对稳定社会关系的反映这就给经济关系法律化和经济立法进程增加了难度和障碍。可是“时不待我法制建立要为自己开拓道路陈旧落后的民法机制又不可能提供现成的东西于是经济法(经济行政法)应运勃兴。在现行立法中一开场就以占总数比重三分之一以上的速度递增着这种立法步伐愈是加快经济行政法规的数量就愈加明显地吞没民事法律以致在整个经济法律体系中经济行政法与民法之间的错位现象便愈来愈突出。因此民法作为经济选择的法律机制它应有的核心地位
16、被动摇了本来面目被扭曲了经济的宏观法律调控体制也就无从建立和健全起来。我国经济立法所以出现上述现象可以说是不可防止、缺乏为怪的。从历史上看在古代诸法全体、重利轻民的条件下就存在大量行政经济法规古往今来不乏运用行政手段理经济的经历我们在新中国成立后的长时内搞的又是经济所以在理经济、调整经济关系方面始终是行政意志起主导作用人们也已习惯并乐于用经济行政法的手段理经济。从现实生活看实行改革的方针创始现代化建立新场面遇到的新情况新向题层出不穷客观上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要求比任何时候都迫切而当时商品经济理的重新认识刚刚被提了出来民法虽已缓慢起步但有“私法之嫌而开展困难刚刚恢复“合法地位的商品经济
17、也不允许自己作出法律选择既为我国高度集中的方案体制所又为前捷克斯洛伐克、德国方案理的法制形式所束搏经济行政法自然是先于民法而获得空前开展。从立法思想看加强经济立法以保障建立和改革的夕嘟秩序不稳固改革的成果还是表达改革的措施都需要以经济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适应方案经济体制的需要突出加强经济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也极其自然。鉴于这几方面的原因我国经济立法具有几个鲜明的特点即受方案体制的制约民事立法的紧迫性被遏制而经济立法的方案性极强立法进程缺乏总体目的设计专门立法欠合理有效的调控经济法制建立的不平衡性突出;立法思想和指导思想未能及时适应新旧体制的转换过程发生相应变革没有把握民法这个纲没有
18、理顺整体法律机制中各个部门法的关系使得经济的法律选择表现出非科学性.我国经济立法的这几个特点影响整个经济法制建立不但阻碍了经济宏观法律体制的形成和开展而且也限制了经济法自身的建立。三、行政法过多地进人民法领域行政法与民法同属于的根本法虽然两种法律手段的质的规定性不同即各自的调整对象不同当事人所处的地位不同处理纠纷的程序不同承当责任的方式也不一样但它们都要调整、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内容也都涉及权利义务问题并且行政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也有不少含有经济的因索在这些方面是有着亲联络的.在很早以前行政法只是被当作私法(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公职人员和其他公民承受同一个法律辖享受同样的法律待遇
19、直到19世纪才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出现进入20世纪后才获得进一步的开展。 在我国从重视行政法制建立开场即带有“行政至上的色彩详细表现是行政干预突出行政活动范围不断扩大行政因素渗入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及行为大量进入本来仅适用民法的领域。由于行广泛而富于强迫性行政法和民法、经济法互相穿插这种现象就日益增多.在前几年国民经济治理整顿间依靠行政措施解决疲软清欠“三角债强化理规那么保护严重亏损企业解决资源配置和限制要素等等做法无不表达行政法进入民法领域的倾向。这种用行政隶属关系取代本来具有民法特征的互相协调关系用行政取代适用民法、经济法的做法既模糊了法律部门的界限也把行政法自身开展引向了不确定的地步。在国外
20、人们把这种现象称之为“民法或“行政法看来不是没有道理的。为了建立和完善法律机制我们必须在行政法方面处理好两层关系。一是区别于经济法应把立法的主要任务放在行政组织法和行政行为法上从调整单纯的行政关系和行政理关系出发重点解决怎样用行政法手段确立行政的方式、和原那么以及制定依法理经济的行政组织程序问题;二那么不以权利随意介入民法调整的领域用行政干预来限制民法机制的作用影响经济法制领域各种法律关系的正常格。只有民法和经济法、行政法在整个经济的法律调控体系中各就各位在立法、执法各个环节做到有机配合和互相协合才能共同对经济生活起到调整器的作用。(三)完善经济法律机制的思路如前所述“法治经济的本质要求是实现
21、经济关系的法律化但我国现有经济的法律机制陈旧落后承当这种法律化载体和形式的条件还远不其备。我们终究需要样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体制目前国际上也没有固定的形式大致说来兴旺一般采取民商法调整体制个别也有实行部门经济法(经济行政法)调整体制的但对我们都没有直接理意义的借鉴价值.我们改革的目的形式是建立经济体制显然不能采用与原来方案体制相联络的经济行政法调控机制且由于我们的经济又以公有制为塞础所以采用兴旺调整经济关系的民商法体制也不完全合适国情何况我国经济立法坚持民商合一的方针这就更不能照抄照搬西方形式。摆在我们面前唯一正确的选择是从中国实际出发按照国情需要和法治经济的本质要求来确立我们完善法律调整的思
22、路实在解决好现代商品经济关系法律化的间题。据此我以为必须重视以下几个间题.一、称皿经济的法律选择首先经济需要选择样的法律作调节器为自身的开展保驾护航这同我们喜欢或者愿意用何种法律体制为它效劳是不同的。前者是尊重经济的质的规定性以经济固有法资源需要为前提而后者起性作用的是立法者的主观意志关系以兴趣和爱好为出发点。正确的态度应是前者而不是后者因为经济的核心要求是经济运行要以为根底高度分散并自主的经济必须遵循等价交换的原那么通过竞争性供求运动来实现消费要素的组合和利益的分配用机制来取代以行政为主的资源配!方式。经济关系派生出来的这种法需要以及它通过详细法律表现出来要求和行为形式才真正构成经济的法律选
23、择的客观根据。其次商品经济的开展史已反复证明民法(民法和商法)作为的法律机制是商品关系的最正确选择。历史选择了罗马法作为前资本社会反映简单商品消费和交换的法律形式进入近代后又选择了?法国民?(即?拿破仑?)作为资本商品经济关系的完备法律机制。从“简单商品消费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到“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历史绵延两干余载商品经济形式一直在开展着但它自罗马法开场所选择的民法制度的根本原那么始终没有变除了这种法律形式更加完备外迄今各国法律都没有对它作出任何本质性的修改。我国经济体制的目的形式虽然同公有制相联络但同私有制条件下商品经济、经济的是一样的因此离不开历史借鉴选择民法作为、经济的法律机制是毫
24、无疑义的.我们没有商法但商法实际上主要是调整企业的组织与活动的那部分民法而我们现有的经济行政法也恰恰部分地起到了传统商法的作用所以建立民法为主的法律调整体制符合历史选择和现实的需要。第三的十四大以后随着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我国体系的走向愈来愈明晰今后组织体系必将是种类完备、布合理和多层次的调控保障必将是灵敏有效和稳定可靠的制度和法规体系必将是有利干促进和保护公平竞争的监视理体系也必将是健全有效和分工明确的。因此我们建立和完善法律调整体制的思路也必须是统一的和的而不应是分割的和垄断的。这就要求我们从根本上改变“行政至上以及“以行代民、“以行代商的观念实现立法思想向现代商品经济法律观的转变。必须
25、看到的法律机制与统一体系的开展走向一致是经济关系法律化的定势。 上述思路我们有理由得出结:经济应该选择的法律机制是一个以民法机制为核心为主体的同时又有经济法担配合辅以必要的行政法并以其他法律为适当保障手段的完好的经济关系的调控体制。这样的法律体制能反映我国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克制以往选择法律形式过多地强调行政意志因素的弊端防止凭主观爱好确定某种现成法律形式去规那么和行为的做法。二、加快完善民法机制的客观进程我国商品经济形式正日益获得充分表现主体类型日见其多客体瞬息生变内容(交换形式)愈加丰富范围继续扩大价格日趋放开利用外资的步伐大大加快参与国际已见明显成效意味着我国经济的运行机制正在逐步形
26、成。这种变化了的并正在发生深入变化的经济关系要求我们比以往更加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因此也为民事立法坚实了理根底丰富和开展了民法的内容扩开了民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加快民事立法的客观进程迫在眉捷已成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经济法律调控体制的中心环节。突出需要的是:l、健全整体民法机制。为改变我国民法长陈旧落后的相貌必须从多方面作出实际努力把部分机制变为整体机制。首先应从制度上解决问题防止权利随意进入民法领域用行政手段取代民事法律手段的现象防止继续发生“民法。其次应从立法思想上理顺民法与其他经济立法、行政立法的关系将经济立法重心转移到主要调整横向经济关系上来以确立民法在经济关系调整体制中的正常地位恢复被人为地缩
27、小和限制了的民法应有的作用范围。第三应把握住民法体系的精华是民事法律关系积极创造民法获得开展的良好环境通过立法形式对经济关系引起的各种民法向题及时作出调整。经过这些努力保证民法整体机制的功能效应得以充分发挥一方面将经济活动中各种形式的商品关系纳入民法调整范围使其不得违背的共同准那么也就是民法的各项根本原那么;另一方面、表达我国经济与公有制相联络的本质特征积极加强和改善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恰当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手段确保将民事活动理纳入有序的法律状态。2、完善民事法律制度。(1)健全以法人制度为核心的民事主体制度。民事主体反映商品消费者和交换者在法律上的地位和资格具有广泛性和平等性的特点。当前突出
28、的间题是多数国有企业以及仍然沿用国有企业理的城集体企业还不能真正做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经营同“四自要求间隔 很远.为改变现状应积极创造贯彻?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外部环境关键是部门要转变职能还权与企业让企业自主自愿地走向而不是被“推向。不这样企业的法人地位就名不副实以企业法人制度为核心的民事主体制度就难以健全。(2)建立我国的物权制度。物权法的本质在于确认消费资料与人的结合是社含消费和再消费活动的根本条件反映任何消费活动都离不开人对财产(物)的占有关系因此是用来维护和稳固财产关系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也是传统民法的一项重要民事法律制度。我法思想过分强调“物权概念的阶级属性强调它反映人与
29、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和阶级关系不成认它是一个法律范畴把承当提醒物权阶级内容的任务的民法等与民法本身等同起来回绝制定物权法律以致?民法通那么落只规定了所有权以及与所有权相关的其他财产权而不规定要建立包括所有权在内的物权法制度。其实民法调整复杂的经济关系不仅保护所有权还要保护其他各种形式的物权。物权和债权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根本的两类财产关系反映在民法中二著相联络又柑比拟而存在从来不可偏废取舍。改革中新的物校形式增多扩大后适用范围愈来愈广它们无一不与经济联络亲且多数是在商品流转中依法移转所有权权能而发生的许多方面都具有权的特征。但它们不同干所有权这就需要物权概念加以概括突出其各自的特点以同债权和其他民事
30、权利区别开来。所以建立包括所有权在内的统一物权法制度既为完善民法制度所绝对必需又是适应经济建立与改革的需要。(3)统一我国合同制度。经济意义上的合同本来是民事合同。我国为调整经济合同关系而制定的?经济合同法?将合同分为经济合同和民事合同两类将统一的合同制割裂在理和理方面造成不应有的混乱。?经济合同法?以合同主体是否为法人当作划分两类合同的做法是缺乏理根据的因为合同主体只对合同关系的某个方面和个别特征有一定影响但不能改变合同关系的本质属性.?经济合同法?把“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当作合同关系要素之一同样欠当因为半lJ断某个详细合同是否有“经济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主哪理解靠含义极广的“经济概念是
31、无法推导出其特定含义的。?经济合同法?把“执行方案作为区分两类合同的观点也是靠不住的因为这是旧经济体制的产物况且方案合同存在的前提与一般商品交换的前提无异说到底还是民事合同的一种我们必须摒弃“经济合同的提法彻底修改?经济合同法?制定一部统一的?合同法?待民出台后将其列为相应篇章成为我国完好民法体系一个组成部分。 (4)完善民法借贷制度.我国借贷关系的迅速变化正推动着包括货币、资本和外汇在内的余融的形成与开展.金融严联络借贷资金和企业行为是各种融资机构互相竞争、各种融资形式并存联络的在我国更是运用经济杠杆调节运行机制的.就其性质和特点而言它是一般商品的主要后果.分开它就不会有活泼的经济。在我国调
32、整金融关系的专门民事法律迄今是个空白巫需制定包括借贷主体法、借贷关系法和交易法等等在内的能全面反映金融借贷关系要求的表达法制宏观调控职能的、高层次和新型的民法借贷制度。3、抓紧制定民。制定一部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是使我国民法既符合经济的规律性要求又符合国际通行准那么唯一正确的决策。这样我国经济立法才能“纲举目张推动经济法制建立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如今安定.社会经济条件极好经济立法也已积累一定经历.民法学研究同样获得不少成果还有国外民法的成功经历可供借鉴应该说制定民的条件是初步具备的。尤其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治经济已成为社会的共识立法思路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清楚明晰。新的民应是我国民族特色与全球
33、意识的科学性和兼容性的统一立法步骤适当超前是完全必要和可能的。三、协调健全和完善其他配套法律机制同建立经济体制一样完筱法律机制也是一个长开展的过程也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法律机制的整体功能仅仅靠民法是难以发挥的必需要有许多法律部门的分工协作和亲配合;它离不开的导向、刑法的保护和解决讼争纠纷的程序形式更要有经济行政等法律手段的综合运用。加弧经济法、行政法的宏观理调控作用始终是法制建立的一个重要环节。首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纵向经济关系它突出表达了我们组织和理经济的职能。我国经济法的数量居其他部门立法之首但还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从长远看今后应立足自身特定调整对象把握纵向与横向关系的差异重点是
34、完善理主体、理对象和理制度方面的立法防止简单套用民法制度造成经济法与民法错位影响自身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理建树。其次要正确区分行政法与民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按照转变职能和加强法制的要求逐步健全行政组织法和行政行为法增加有关保护公民根本权利、行政行为法律化、行政活动程序化和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使行政立法更加科学化和化。与经济行政立法相比行政立法所占比重要小但行政法进入民法领域的现象突出这种状况必须改变。适应经济的需要行政法调整对象中的纯行政因素的理关系应变为效劳关系进而加强经济组织法(含行政监视法)和行政行为立法以进步工作效率建立宏观理体制并约束行政行为以防止行的滥用.搞好廉政建立。第三适应我国劳动关系的新变革劳动立法应由单纯的理型形式转向协商与理相结合的关系形式逐步使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走向合同化和化.当前迫切需要完善劳开工资机制建立职工待业、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统一职工劳动平安卫生、职业培训、劳动纪律和劳动时间等方面的法律调整抓紧制定工资法、工时法、劳动保护法、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和社会保障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