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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方爆破安全控制措施一、爆破工程安全的重要控制1、承接爆破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的爆破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爆破作业许可证书,爆破作业人员应按核定的作业级别,作业范围持证上岗。2、爆破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程序,由承接爆破工程的施工企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将经安全评估完善后的爆破工程施工方案报项目监理部。3、项目监理部依据GB50201-2012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及相关法规,对爆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程序和技术审核。石方爆破应根据工程特点、地质条件、工程量大小、施工条件和气象
2、条件等合理选用爆破方法,其爆堆高度、爆落范围、石渣块径等均应与装渣方法相适应。4、经安全评估完善后的爆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报经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二、爆破作业前,监控承建单位做好下列安全准备工作:1、建立指挥机构,明确爆破人员的职责和分工;2、确定爆破源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的安全允许距离;3、在危险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等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防止爆破地震、飞石和冲击波的破坏;4、防止爆炸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对人体的危害;5、在爆破危险区的边界设立警戒哨和警告标志;6、发布爆破通告,将爆破地点、每次爆破起爆时间、安全警戒范围、警戒标志、起爆信号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当地有关部门、周围单
3、位和居民,并以布告形式进行张贴。7、爆破指挥部应与爆破施工现场、主要警戒哨建立并保持通讯联络。三、爆破作业过程的安全监控1、爆破施工时,承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爆破作业人员应参加培训经考核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2、梯段爆破作业最大一段起爆药量(换算为2号岩石硝铵炸药用量)不得大于施工技术规范及设计要求有关规定值,承建单位应严格控制最大一段起爆药量不得大于施工技术规范、设计要求有关规定值及公安部门批准的最大装药量。3、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应由承建单位的主要领导人负责,组织制定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安全制
4、,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储存、保管、检验、使用、销毁等,应遵守国家关于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起爆器材的加工,应在专设的加工房或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用量。4、承包单位完成爆破作业后,应超过爆后检查时间,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爆后检查内容应包括:(1)确认有无盲炮;(2)爆堆是否稳定,有无危岩、危石;(3)松软岩土或砂矿床爆破后,应在爆区设置明显标志,并对空穴、陷坑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塌陷危险后,方准许恢复作业。5、处理盲炮前,承建单位爆破领导人应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许进入警戒区。处理盲炮,承建单
5、位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规程执行。6、爆破工程使用的爆破器材,应根据使用条件选用,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严禁使用过期、变质的爆破器材,严禁自配制炸药。7、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处置不合格及剩余的爆破器材。8、爆破器材临时储存必须得到邹城市公安部门的许可。9、爆破区域的杂散电流大于30mA时,宜采用非电起爆系统。使用电雷管在遇雷电和暴风雨时,要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将已连接的各主、支网线的端头解开,并将导线短路或断路,用绝缘胶布包紧裸露的接头后,快速撤离爆破危险区并设警戒。10、现场使用的起爆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定期检查标定,确保性能良好。12、在有水环境进行爆破时,爆破器材应满足抗水、抗压的要求。13、爆破器材的现场检测、加工必须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14、爆破作业人员应按爆破设计进行装药,当需调整时,应征得现场技术负责人员同意并做好变更记录。在装药和填塞过程中,应保护好爆破网线;当发生装药阻塞,严禁用金属杆(管)捣拥药包。爆前应进行网路检查,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再起爆。15、实施爆破后应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人员进入爆破区发现盲炮及其他险情应及时上报,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处理。16露天爆破当遇浓雾、大雨、大风、雷电等情况均不得起爆,在视距不足或夜间不得起爆。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