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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者法律地位刍议以国外的者形象权制度为主要考察对象崔拴林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讲师 关键词: 者法律地位/形象权/近亲属权利保护说/利益平衡内容提要: 在我国民法学界就者是否享有人身权(乃至是否享有主体资格)的争而言主要存在“者权利保护说、“者法益保护说、“人格利益继承说、“近亲属权利保护说等观点。其中“近亲属权利保护说最具逻辑上的说服力和实际上的可操作性。无独有偶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诸国在保护和利用者(生前)形象所涉及的“者形象权(或者人格权)问题上也存在着者是否享有权利的争“近亲属利益保护说以及相应的平衡相关法律主体(不包括者在内)之利益的思想同样是我们在分析“者形象权(或者人格权)问题时应
2、坚持的立场。一、问题的提出本来自然人的主体资格终于自然人的亡是自然人主体资格制度的根本原理和规定。 1 2但是在自然人后其生前的、肖像、声誉、隐私、形象以及著作权中的精权利等者生前的人身权益应该如何被保护并合理利用呢?这一问题引发了国内外者之法律地位亦即者是否仍然拥有相应的主体资格和权利问题上的争议。在我国民法学界就者是否享有人身权(乃至者是否享有主体资格)的争而言主要存在“者权利保护说、“者法益保护说、“人格利益继承说、“近亲属权利保护说、 3“者生命痕迹保护说、 4 “近亲属利益关联说 5等观点。其中“近亲属权利保护说最具说服力为本文所赞成。 6根据该说只要进展恰当的法律解释就可以在遵循“
3、者丧失权利才能这一民法根本原理的前提下在别人损害者生前人身权益时对者近亲属给予充分和合理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在法律上没有必要给予者的生前人身权益以的保护比方可以通过社会自身的良好机制(而非通过确立者的“声誉权)来维护对者的正当评价而假如成认者享有人身权(乃至享有相应的权利才能)那么会在理上和理上造成诸多难题和混乱所以者并不享有相应的人身权者并无权利才能的原理和制度也就仍然是合理的。无独有偶国外也存在涉及者法律地位的法律问题除了损害者生前的声誉和机等所涉及的者是否享有人格权的问题以外 7有关保护和利用者(生前)的形象所涉及的者的形象权(或相应的人格权)问题也是法律界人士争的一个焦点。形象权(ri
4、ght of publicity)指自然人将其、肖像、声音以及其它足以识别其身份或形象的要素或特征利用在商业上从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第三人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在商业上使用本人的身份或形象要素即损害了本人的形象权。 8形象权得以产生和开展的一个重要现实根源是:由于当代数字(影像摄制)技术的开展已逝名人(尤其是影视明星)可以通过这种技术重新出如今银幕上对于摄制方来说这样做就不会产生大笔演出薪酬以及其他因演出事宜所致的种种烦琐。这就产生了相应的法律问题:数字影像摄制技术可能进犯已故明星的形象权或者在加拿大会引起“滥用人格(misappropriation of personality) 9的侵权行为。
5、假如这种形象权或人格权可以在权利人后遗留给其继承人(或者说形象权可以被“继承)就存在着可以向名人之数字形象的制作者要求赔偿的受害方;假如不存在者的权利(post-mortem rights)(或者说形象权不能被“继承)那么演员的数字影像在其后就属于公共财产(public domain)就可以允许数字影像制作者有行动权。 10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在国外的形象权制度和学说中形象权的“可继承性(inheritability)问题同时涉及是否成认者仍然享有形象权(或相应的人格权)的问题。简言之假如认为自然人的形象权在权利人后不会发生是否可以继续存在的问题实际上就是认为者不享有权利因此形象权随着权利人的亡而
6、消灭。假如认为自然人的形象权可以在权利人后遗留给其继承人(或者说形象权可以被“继承)或者规定形象权在权利人亡后还可以存续一定限的实际上往往就是认为者仍然可以享有形象权(或相应的人格权)者的继承人只不过是在代替者“行使这种权利本文以下介绍的成文法、加拿大成文法中的相关制度以及牙买加普通法和法国1997年的相关判例都证明了这一点。所以我们不能把有关“形象权(或相应的人格权)可以继承(publicity/personality rights are descendible)的法律规定(或学术观点)一概理解为“形象权(或相应的人格权)的主体由已故的权利人变更为者的继承人(就像理解者遗产的“继承那样)这
7、一点不可不察!所以国外有关者的形象权(或相应的人格权)的法律规定、判例和学说首先涉及已故名人是否享有形象权(或相应的人格权)的问题同时也就涉及者是否仍然享有权利乃至主体地位的问题。本文下面就首先介绍英美法和大陆法诸国在者之形象权或人格权问题上的相关制度和观点然后再以上述者法律地位问题上的“近亲属权利保护说为立根据来分析这些制度和观点所涉及的者是否仍然享有权利(以及主体资格)的问题。二、国外涉及者之法律地位的权利制度简介:以形象权制度为主的考察(一)有关者之形象权的制度创立了个人形象(likeness)的形象权以保护其免于遭受第三人的商业性利用。在开展形象权制度时地类推财产法、隐私权法、著作权法
8、等来设计形象权的规那么。的一些州如今既通过普通法也通过制定法认可了自然人后的形象权。 11加利福尼亚州是的电影制作中心对于已故电影明星的最重要的法律保护也是加州民提供的。 12 1999年通过的?Astaire名人保护法?(Astaire Celebrity Protection Act)修正了加州民的做法在两个主要方面扩大了对“已故名人之权利(deceased celebrities rights)的保护。首先该法将者形象权的存续限从后50年扩展到70年。其次根据该法不在有关名人亡时其后裔住所是否在加州只要违背该法的行为发生在加州者的后裔都有诉讼资格。不过该法也在、戏剧、文学或音乐作品方面规
9、定了豁免通过列举说明该法仅制止对者形象的商业利用。 13另外目前也有其他的州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形象权在权利人后的存续间比方奥克拉合马州为100年德克萨斯州为50年罗里达州为40年维吉尼亚州为20年田纳西州为10年(但假设形象权被利用那么可以延展保护间)。 14(二)加拿大有关者之人格权的制度1.加拿大普通法上的情况加拿大利用了“滥用人格的侵权制度作为保护名人形象权的根本手段。据此加拿大确立了者人格权制度来保护名人后的形象不被滥用。在Gould Estate v. Stoddart Publishing Co.一案中已故钢琴家Glenn Gould的照片被使用在其未经受权的传记中。虽然上诉最终直
10、接进犯著作权(而非滥用人格)判决了此案但就者是否享有人格权这一问题而言认为:不列颠哥伦比亚(British Columbia)的?隐私权法? 15、纽芬兰(Newfoundland)的?隐私权法? 16和萨斯喀彻温(Saskatewan)的?隐私权法? 17不成认者之人格权的成文法并未影响到普通法普通法中的滥用人格制度不应受到成文法的影响。所以者仍然可以享有应予保护的形象权。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中回避了者形象权确实切存续间的问题不过提出假如存在此等存续间它肯定要比Gould已经去世的14年时间长。 182.加拿大成文法对已故名人的保护(1)商标法?加拿大商标法?向来保护名人的形象。不过该法第9节
11、条0款明确限制了对于与生者的肖像、签名等人格利益相似的商标的保护这一款是经常用到的。就者之人格利益的保护而言该法第9节条1款制止创设由“任何生者的或已故但未逾30年者的肖像(Portrait)或签名构成的商标。 19(2)隐私权法马尼托巴是唯一一个没有在其?隐私权法?中明确规定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保护终结于自然人的亡的份该?隐私权法?也关注进犯隐私权对于受害人之家庭带来的影响据此该法规定隐私权是可以继承的。不过该法同时限制了者之隐私权的存续间申言之受害者/者的隐私权仅可扩展一代即者的子可以行使该权利孙子那么不可。 20?魁北克民?第3条明确规定人格权不能转让。不过该曾经明确规定隐私权可因亡而移转第
12、35条规定:“除了法律的受权任何人不能在未经得本人或其继承人同意时进犯别人的隐私。 21 B.W. Gray 和David Collins等学者指出根据魁北克的法律在自然人后发生的诉讼中者的继承人可以代表者恳求赔偿。他们还认为?魁北克民?第35条也可以适用于自然人后发生的损害者声誉的情形。这种对于者权利的保护即使不能由者的所有后代来施行也至少应由其近亲属来施行。 22在加拿大法律界人士David Collins看来马尼托巴和魁北克的法定的者隐私权制度也许仅适用于商业性利用者隐私的场合。 23(三)牙买加普通法对者之人格权的保护在所有普通法上最坚决地支持有关者人格滥用制度的判决也许就是由牙买加高
13、等作出的。在Robert Marley Foundation v. Dino Mielle Ltd.一案中确认了施加于已故音乐家Bob Marley的面部形象的侵权行为。Clarke J.认为当Marley的面部形象被商业性地利用时他(生前)的良好意愿(goodwill)就被进犯了。也声称Bob Marley享有使用其、形象和肖像的专属权该权利可以商业性地利用且在Marley后仍然存在。这个案例被寄予了广泛影响该国国内的厚望。上述判例的支持者认为正如自然人生前商业性地利用其肖像的才能是一种财产权后也应当是一样的。否那么名人活着时签订的现存合同的价值就要大打折扣了换言之名人生前所签合同可能不会给
14、他带来多大收益因为有些想使用其形象的商人(如电影)会抱着“活着请不起那就等你的想法等名人后使用他的形象。 24(四)法国的形象权制度总体上看法国认为形象权兼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属性。 25形象权的可继承性问题在法国形象权制度中一直存在争议这一问题同时涉及者是否仍然可以享有形象权的问题。在最初否认形象权的可继承性以后法国最后看起来是转向认可该权利可以继承的观点了。1.认为者不享有形象权因此认定该权利不能继承的判例在Societe Bonnet v. Societe Cashart United Diffusion Moderne一案中认为:形象权是一种人格权随着权利人的去世而终结。者的继承人有权自
15、己对者的追忆遭到损害的理由而反对别人对者形象的未经受权的使用但他们不能将此等权利给与第三人。所以没有者或其继承人的在先同意不得商业性地利用者的形象。虽然否认形象权之可继承性的根本原因是该权利只属于在世的人但者的继承人可以对于滥用者生前或临时之形象的第三人主张自己的人格权那么是一直被成认的。确认了者的亲属可制止别人获得和使用其亲戚临之形象的权利以保护自己对于者的追忆。 262.认为者享有形象权因此认定该权利可以继承的判例在1997年发生的Bertand Blier et Brigitte Blier v. BNP, EURO RSCG France, Gaumont et Annette Bli
16、er一案中那么明确认为者可以享有权利。该案涉及已故表演艺术家之邻接权可以继承的法律规定?法国?第L 212-2条根据该条表演艺术家的其、表演身份和表演受尊重的权利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以确保已故艺术家的表演和对者的纪念得到保护。审理该案件的对这一条规定作了如下解释:“已故艺术家之表演和人们的纪念受到尊重之权利的可继承性者延续原那么(the principle of a continuation of the defunct)。因此继承人不可以为了保护他希望人们所获得的他的形象而为了他自己的利益来行使该权利他仅可以为了已故艺术家的利益来行使该权利。据此明确认定了者仍然享有形象权。 27三、者形象权(
17、或者人格权)制度和学说之分析(一)者不应享有形象权(或人格权)以“近亲属权利保护说为立根据通过考察上述国外形象权(或与者相关的人格权如加拿大成文法中的相关制度)制度和学说的概况可以看到是否可以地商业性地利用已故名人(尤其是影视明星)的形象是确立形象权制度(或规定与者相关的人格权制度)以及判断其可继承性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形象权(或相关的人格权)是否具有可继承性换言之形象权(或相关的人格权)是否可以出于保护已故权利人的人格利益的原因此继续由权利人的继承人来行使特别是形象权中包含的财产权(亦即答应别人商业性地使用其形象的权利)是否可以继续由已故名人的继承人来行使就成为形象权制度争的一个焦点。实际
18、上讨形象权(或相关的人格权)的可继承性问题无非是要在利用者生前形象(或相关的人格利益)的相关主体(如电影等商事主体和科技、艺术工作者)和者的继承人之间达成某种利益平衡的政策考量的表达。申言之假如已故名人生前商业性地利用或行使过其形象权(或相关的人格权)那么此等商业利用的收益可能会作为一局部遗产而被其继承人继承。假如名人生前并未商业性地利用过其形象在其亡时假如其形象权(或相关的人格权如法国法中表演艺术家的精权利)就随之消灭了不能由其继承人来行使那么假如某个商事主体(如电影)商业性地利用了该名人的生前形象(制作者的“活生生的数字形象也是对其生前形象的利用才能完成)并且获得了巨额利润(因为制作数字形
19、象很可能要比演出的本钱更低、效率更高)而已故名人的继承人只能眼巴巴看着“肥水流到外人田那么这对该名人的继承人来说可能就是不太公平的。同理利用者生前形象(或相关的人格利益)的权利一概由者的后代垄断也不合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为鲁迅名字的商业价值只应当由鲁迅的亲属独占?无如何这是一个需要充分证的问题者亲属绝不存在当然应当继承的理由。 28所以形象权(或相关的人格权)的可继承性问题以及可以继承的形象权(或相关的人格权)的存续间问题还是针对着如何平衡现实法律主体之间的利益的问题而产生而不是针对着者的法律主体地位不灭、如何维护者自身的权利的问题而产生。本文的这一结可以得到上述国外形象权制度中的一些规
20、定和判例的支持兹分述之:一、在法国的Societe Bonnet v. Societe Cashart United Diffusion Moderne一案中认为:自然人的形象权因权利人的亡而消灭所以否认形象权之可继承性的根本原因是该权利只属于在世的人。不过确认了者亲属保护自己对者的追忆而制止别人获得和使用其亲戚临之形象的权利并认为这是者亲属的人格权。的这一观点显然就是在保护者生前/临形象问题上的“近亲属利保护说的表达!二、加拿大的不列颠哥伦比亚、纽芬兰和萨斯喀彻温的?隐私权法?不成认自然人后的人格权。这显然与者因丧失主体资格而丧失享有任何权利之可能的原理相一致。三、一些州对于自然人后形象权之
21、存续间的规定?加拿大商标法?第9节条1款对于自然人后30年内其生前肖像和签名不得构成商标的规定以及加拿大马尼托巴的隐私权法自然人后隐私权的存续间所受限制的规定不应理解为就是成认了者有一定年限的主体资格(因此还能享有相应的形象权和人格权)否那么就会在逻辑上产生无法答复的一个问题:者为何在了假设干年内有主体资格过了这个限又没了呢?难道过几十年相当于再“一次“彻底了所以又一次“彻底丧失了主体资格?所以所谓“者之形象权(或人格权)的提法只是一个方便的是为别人划定行动边界(亦即任何别人都不得滥用者生前的人格利益而为自己牟利)的此等“权利范畴并不包含“主体利益的要素因为者并没有自身的“利益可言因此完全不能
22、和本来意义上的“权利范畴相提并 29反倒是只有为别人划定了义务的意涵!所以所谓“保护者的形象权(或人格权)的本质目的应该是为了防止现实中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不顾者之继承人(或后代)的情感、尊严和利益相关性通过滥用者的(生前)形象来为自己谋取利益同时维护者之继承人的应有利益和可以利用者(生前)形象的商人和艺术家之应有利益之间的平衡而不是要保护应该属于者的“利益。如前所述加州不愿意在许多(第三人)非出于商业目的使用者形象的情形(如戏剧和文学作品中)成认者的形象权David Collins认为加拿大马尼托巴和魁北克的法定的者隐私权制度也许仅适用于商业性利用者隐私的场合这都可以说明:相关和立法者之所
23、以成认“者之形象权(或隐私权)本质上就是为了在利用者形象得到经济利益的问题上维护者之继承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而不是要维护者自身的“经济利益或“精利益。另外还可以设想利用一个无亲无故、没有继承人的已故明星的生前形象制作新电影也不会产生所谓者形象权的保护及其可继承性问题。(二)对认可者形象权(或者人格权)之制度和观点的反思1.对牙买加和加拿大的“者人格权制度的反思对于牙买加普通法的坚决立场自然人生前商业性地利用其肖像的才能是一种财产权而后也应当是一样的而言假如将该立场理解为是在坚决地支持者拥有形象权(因此有权利才能)这一逻辑否那么会产生前述我国学者提出的“近亲属权利保护说所列举的诸多难以解决的
24、逻辑问题和操作障碍就像下面对?魁北克民?原35条之规定和相关人士之观点的分析一样。对于?魁北克民?原第35条的规定(“除了法律的受权任何人不能在未经得本人或其继承人同意时进犯别人的隐私)以及B.W. Gray提出(David Collins亦赞成)的观点者的继承人(即使不是者的所有后代至少也是者近亲属)可以根据该条规定代表者来维护者的隐私权和声誉权而言这种立法例和学说显然与我国学者在者生前人身权益保护问题上提出的“者权利保护说如出一辙。所以这种观点同样会产生本文所赞成的“近亲属权利保护说提出的如下疑问:假如者享有隐私权、声誉权(因此有相应的权利才能)那么假如将者的法定代理人限定在者的近亲属那么
25、面临这样的问题尽可以认为原那么上近亲属是最愿意保护者权利的人但既然保护的对象是者自身的隐私权(以及声誉权)而非其近亲属的权利就应当对所有的者设定一个一样的保护限甚至直到其没有后代时也要由设立相应的维权机构。此外还需要设立者权利保护人在不一时的顺序或投票机制以及在者近亲属没有才能或不愿保护者权利时的保护人更换机制。即使者权利的保护人的问题解决了在损害者权利引发的详细裁判中又会产生如下问题:损害者的隐私权(以及声誉权)不可能给者带来财产损害和精痛苦(因为者没有感知才能也没有享有财产权的必要)故此对于者的财产损害赔偿和精损害赔偿都是不存在的。另外也不可能向者赔礼抱歉。所以即使认为上述立法确立了者的隐
26、私权(以及声誉权)损害者此等权利的诉讼大概就只能要求停顿损害。即使者近亲属遭受了宏大的精痛苦自身声誉和尊严也受到损害却无法获得任何法律救济。 30不过值得注意的是?魁北克民?在2002年的修订涉及了上述第35条 31如今的?魁北克民?第35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受权外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进犯别人私生活(privacy)。 32显然该条规定不再认可者的继承人可以代表者来维护者的隐私权这一修改显然更符合逻辑更利于操作。2.对法国的认可“者形象权之判例的反思对于法国1997年Bertand Blier et Brigitte Blier v. BNP, EURO RSCG France, Gaum
27、ont et Annette Blier一案中的如下解释已故艺术家之表演和人们的纪念受到尊重之权利的可继承性“者延续原那么因此继承人不可以为了他自己的利益来行使该权利而仅可以为了已故艺术家的利益来行使该权利该如何认识呢?本文认为该对法国法第L 212-2条的这种解释与我国学者在者生前人身权益保护问题上提出的“者权利保护说不谋而合真可谓是在中的精权利保护问题上的“者权利保护说了!这种观点当然也会导致逻辑和操作上的问题。试想按照该的逻辑既然表演艺术家的精权利在其后是根据“者延续原那么才由其继承人行使的既然继承人仅可以为了者的利益(者还有“利益!)而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来行使该权利那么假如继承人并没有
28、“为了已故艺术家的利益来行使该权利那么者会遭受何种损害是精上的痛苦还是财产损失?显然都不是。但是继承人显然没有尽到“为了已故艺术家的利益来行使权利的职责那么他应不应该承当某种法律责任?假如应该那么该承当何种责任(金钱财产损害赔归还是精损害赔偿)?应该向谁承当?最根本的法理总不能向自己承当吧但是按照继承人又是者权利的“继承者的观点有了责任又能向哪个别人承当呢?可见假如认为继承人是在代表者的利益而行使者“延续下来的精权利(就像中国著作权制度中规定的由相关主体“行使者的发表权一样 33)会导致诸多自相矛盾的推。这都是1997年判决所持的“者权利保护说无法自圆其说的表达。在本文看来对?法国?第L 21
29、2-2条的规定似乎可以这样理解:已故艺术家的精权利丧失但是其近亲属或后代有负责保护已故艺术家生前作品/表演之完好性的特殊义务也享有相应的符合公序良俗原那么下的利用者之生前形象的权利;而其别人那么负有不损害已故艺术家生前作品之完好性的一般义务也享有相应的符合公序良俗原那么下的利用者之生前作品/表演亦即在可以合理利用者生前作品/表演的领域内行动的权利以及者的继承人的合理答应而行动的权利。至少该条款和第3款的措辞表演艺术者对其、表演身份和表演享有的受尊重权“可因保护表演及对亡者的纪念转移至其继承人 34 说明:需要保护的乃是者生前的表演和公众对者的追忆这完全可以理解为是对于一种客观(者生前的表演及其
30、形象是一种客观存在)和公共秩序/社会利益作为一种“的公众对者的追忆当然是公共秩序(起码是社会评价机制)的表达的保护而不是对虚无缥缈的者之“利益的保护。 35四、结综上者不是世俗利益的归属者也不具有意志;确立者的权利(这同时也就意味着赋予者以主体资格)会在民法理和制度上造成逻辑冲突和操作障碍并会不合理地限制生者的(言)、浪费社会资源。所以在者生前人身权益的保护问题上不应赞同赋予者以权利(以及相应的主体资格)的观点而应赞同“近亲属利益保护说并坚持相应的平衡相关法律主体(当然不包括者)之利益的立场这一点在涉及者法律地位问题的自然人形象权制度上也是适用的。注释:1 德汉斯哈腾鲍尔.民法上的人J.孙宪忠
31、译环球法律评2001(冬季).394-3952龙卫球.民法总M.北京:中国法制2001.2013 对“者权利保护说、“者法益保护说、“近亲属权利保护说、“人格利益继承说这四种观点的概括与分析可参见葛云松.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J.比拟法研究2002(4):23以下.4陈信勇.者民事主体地位研究J.浙江社会科学2002(1).81-865刘国涛.者生前人格利益民法保护的法理根底J.比拟法研究2004(4).143-1466 葛云松先生对“近亲属权利保护说作了深化和全面的证参见前引葛云松文。另外笔者也以“近亲属权利保护说为根本根据分析了“者生命痕迹保护说、“近亲属利益关联说等观点的缺乏详见崔拴林
32、.私法主体资格的分化与扩张(博士学位文)D.厦门:厦门大学法学院2005.160-167.7 国外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此类情形中也不存在者的人格权只存在保护相关的生者之人格权的问题。参见:前引葛云松文第27页。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四卷)M.王保民、王玉译北京:法律2007.317.8 David Collins.Age of the Living Dead:Personality Rights of Deceased CelebritiesJ.Alberta L. Rev.200239.69 这里的“人格(personality)指人格权的客体而非主体资格。笔者注10 David Colli
33、ns.Age of the Living Dead:Personality Rights of Deceased CelebritiesJ.Alberta L. Rev.2002916-91711 David Collins.Age of the Living Dead:Personality Rights of Deceased CelebritiesJ.Alberta L. Rev.2002916-91712 根据加州民第3344.1节条款California Civil Code 3344.1(a)(1)的规定未经预先同意为了销售、购置、商品、货物、效劳或为做广告而在、商品或货物上通过任
34、何方式使用者的、声音、签名、影像、一样外形的应当为由此而给别人造成的任何损失承当责任。笔者注13 David Collins.Age of the Living Dead:Personality Rights of Deceased CelebritiesJ.Alberta L. Rev.2002920.14 David Collins.Age of the Living Dead:Personality Rights of Deceased CelebritiesJ.Alberta L. Rev.20022618 David Collins.Age of the Living Dead:Pe
35、rsonality Rights of Deceased CelebritiesJ.Alberta L. Rev.2002924.19 David Collins.Age of the Living Dead:Personality Rights of Deceased CelebritiesJ.Alberta L. Rev.2002924.21 这一条规定已成为历史?魁北克民?在2002年的修订涉及到了这一条文下文将介绍新条文的内容。笔者注22 B.W. Gray, What Price Fame? Personality Rights in Canada and Beyond (Enter
36、tainment, Advertising and Media Law Conference, Osgoode Hall, 23 24 February 1996) Dept. of Continuing Legal Education, Law Society of Upper Canada (1996) 47 at 63. Quoted from David Collins.Age of the Living Dead: Personality Rights of Deceased CelebritiesJ.Alberta L. Rev.200239:927.n99.23 David Co
37、llins.Age of the Living Dead:Personality Rights of Deceased CelebritiesJ.Alberta L. Rev.200293324 B. St. Miael Hylton P. Goldson.The New Tort of Appropriation of Personality:Protecting Bob Marleys FaceJ.Cambridge L.J.199660、25 Elisabeth LogeaisJean-Baptiste Sroeder.The Fren Right Of Image: An Ambigu
38、ous Concept Protecting The Human PersonaJ.Loy. L.A. Ent. L.J.1998513、516、533.26 Elisabeth LogeaisJean-Baptiste Sroeder.The Fren Right Of Image: An Ambiguous Concept Protecting The Human PersonaJ.Loy. L.A. Ent. L.J.1998535-536.27 Elisabeth LogeaisJean-Baptiste Sroeder.The Fren Right Of Image: An Ambi
39、guous Concept Protecting The Human PersonaJ.Loy. L.A. Ent. L.J.1998537-539.28葛云松.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J.比拟法研究2002(4).3129 “权利的本质要素是一个见仁见智、不乏争议的问题。不如何民法中的权利所须具备的两个根本要素是“主体的利益和“法律的保护这是我国民法学界的通说如梁慧星先生采纳的“权利范畴的定义就是“得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详见梁慧星.民法总M.北京:法律2001.76.30 这里的证进路受葛云松先生之观点的启发参见前引葛云松文第25-26页。31 感谢?魁北克民?的第一译者孙建江先生为笔
40、者提供这一信息。32魁北克民Z.孙建江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05.633 我国?著作权法施行?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假如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根据该条规定假如作者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发表其作品作者亡后50年内其生前(对于未发表作品)的发表权实际上就相当于被相关主体继承了因为他们可以自主“行使该权利嘛!而假如象该条规定(以及它所根据的?著作权法?的相应规定)那样认为发表权在作者亡后50年内仍属于者那么假设作者生前明确表示永远(或后50年内)不发表其作品而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作品原件的所有
41、人又在其后50年内发表了那么者会遭受何种损害是精上的痛苦还是财产上的损失?显然都不存在。但是相关主体没有按照者生前意愿来“行使“者的发表权显然又进犯了“者的权利那么这种没有给“权利人造成任何损害的行为到底是不是“侵权行为呢?难以答复。就算是吧那么此等“侵权行为人又该不该承当法律责任呢?假如应该那么该承当何种责任(财产损害赔归还是精损害赔偿)?也不好答复。即使应该承当某种责任那么又应该向谁承当?这里产生的诸多难题与上述法国的判决产生的疑问如出一辙。可见假如认为?著作权法施行?7条规定的相关主体是在“代表者来“行使后者的“发表权同样会导致诸多自相矛盾的推。34法国(法律局部)Z.黄晖译郑成思审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5835 正如郑成思教授指出的那样对于“作者后谁是受保护的精权利的主体这一问题?法国?第L 212-2条的规定未作正面答复只讲精权利犹存由继承人行使。这种态度虽不似德国的那样直率(德国的法在立法、实务和学说上均认为作者的精权利在作者后由继承人继承)但本质上却与德国的做法是一样的。参见郑成思.法(修订本)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1997.282-283.出处:本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