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doc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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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内容提要:“弱势群体是对在、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安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其缺乏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才能。弱势群体的成因既有先天因素亦有后天社会因素。现有法律缺乏以保护其利益故需探求新的保护机制和方式。在法律理念更新的根底上采取多方位、多层次的保护措施完善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方能实现社会的本质公平。主题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法律体系社会法在我国“弱势群体的产生根源于经济的逐步开展和社会构造的急剧转型。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说明我国社会两极分化的现象日趋严重并已成为阻碍社会公平实现的重大障碍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开展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深化研究当代中

2、国的弱势群体问题构筑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尤其是法律保护机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弱势群体的涵义以及详细构成一“弱势群体的涵义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没有统一认识。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弱势群体进展各自的界定。有的学者从经济才能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各种外在和内在原因、抵御自然灾害和风险的才能受到很大限制、在消费和生活上有困难的人群。有的学者从和法律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与另一部人相比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一部人。“弱势群体作为一个集体名词、抽象名词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学范畴更多地属于社会学领域。“弱势是相对于“强势而言的。因此“弱

3、势群体就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对社会人群根据一定进展比拟的结果在此意义上“弱势群体是对在、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安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改革时各方面的社会保障问题突出弱势群体特别需要扶持和保护应当对其详细范围有清醒的认识和研究既不能不当地扩大其范围以致真正的弱势群体被无视也不能人为地缩小弱势群体的范围从而不利于科学决策和立法并最终造成社会不稳定。二“弱势群体的详细构成社会中哪些人属于弱势群体而应受到公共政策的扶助呢?根据来确定弱势群体的范围?根据不同的可以划分出不同的弱势群体范围但假如划分不科学将导致不当地扩大或缩小弱势群体的范围违犯保护弱势群体的初衷。因此应参考其他在社

4、会文明进步过程中的经历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来加以认定。弱势群体一般来说是由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而的自身力量弱小或缺乏的人群。因此弱势群体确实定应是客观的。根据客观社会现实导致的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不同于因主观原因此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目前理界对弱势群体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根据我国使用该词语的时间及场合可以明晰地看到弱势群体是随着我国经济建立的开展和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对外而逐步产生的它是社会各种利益互相作用的必然结果。纵观学者们的阐述可以大致地将以下人员纳入弱势群体的范畴:1.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其从生理到心理都还处于生长发育自我保护的意识、力量均有限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属于明显的弱者。2.

5、老年人。老年人在我国主要是指年满60周岁的或年满55周岁的人他们的生理机能与此前相比有很大的下降在生活自理才能和维持生计的才能方面不可防止地要依赖别人或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与保护。与青壮年相比他们属于明显的弱势群体。3.残疾人。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构造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不正常全部或部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才能的人们。他们需要社会提供全方位的便利给予关心和保护。与心理、生理健全的人相比他们处于弱势地位在各种竞争活动中他们的利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4.妇。妇由于其生理特点和肩负的哺育人类后代的责任与性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就业方面。故应将其归入弱势群体照顾其特殊性。5.失业人员。失

6、去工作的劳动者丧失维持生活需要的经济来源其生命处于受威胁状态是经济社会中不可防止的弱势群体。6.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他们虽然可以找到工作但工种一般较辛苦城人不愿从事的工作通常由他们承当。在法律上他们的权益保护规定缺乏几乎不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在社会地位上明显受到歧视。7.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由于我国长实行的城倾斜政策导致农村开展滞后制度上的藩篱造成社会的进步不能良性互动地带动农村的开展。“农民成了劣等人的代名词也成了最底层的弱势群体。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曾经激发了农村劳动者的消费积极性但此制度所带来的鼓励仅仅持续了五六年的时间随着农用物资价格不断上涨农业消费本钱的增大农业收益越来越低甚至入

7、不敷出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1978年我国城乡人均收入之比是2.4:11993年缩小到1.7:1但1997年又扩大到2.5:12000年扩大到2.79:1到达历史上的新程度。上述弱势群体在整体上具有经济收入低、低、心理压力大、社会疏离感强等特征。弱势群体问题的日益突出违犯了社会公正原那么不符合法之正义的要求。“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在一个公正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的交易和社会利益的权衡。因此应根据弱势群体的成因研究不同的法律制度以拓宽其摆脱弱势的渠道从而保持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开展。二、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会因这样或

8、那样的原因此形成为相对强势或弱势的主体这些原因主要有:一存在隶属关系并不单单身份关系会产生隶属关系某些契约关系同样可以产生隶属关系。劳动关系即属此例虽然劳动者有出卖或不出卖自己劳动力的但是正如所言“我们可能是的但同时我们也可能是悲苦的由于不是“高度理想的“强有力的智者为了摆脱这种“悲苦的境况劳动者通常是不得不成为一名被雇佣者由此雇主获得了对劳动力的支配权同时也获得了对劳动者的支配权隶属关系也就形成了。二信息不对称虽然在某些社会关系中当事人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但由于对信息掌握的程度不同造成二者地位实际上的不平等。例如在消费关系中消费者与经营者是合同关系中的平等主体但由于信息在两者之间的分布不平衡作为

9、自然人的消费者所掌握的商品和效劳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经营者对其商品、效劳的信息的提供却占据主动。消费者获得的商品、效劳的信息的多少取决于商家的行为提供多少、怎样提供都不受消费者制约。因此双方实际地位并不平等。三经济力量的差距在原始社会以后贫富差距甚至贫富悬殊始终与人类相随。在现代社会随着具有强大经济力量的垄断组织的出现现实社会中与之相对应的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力量根本无力与之抗衡。四自然原因和传统影响妇、儿童、老人、残疾人往往是社会中的弱者 虽然其中也不乏佼佼者但整体而言由于生理方面的自然原因甚至传统社会中的观念、歧视他们往往在体力、智力、时机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在追求正义和平等的法治社会中

10、我们应如何面对这些由于种种原因此成为弱势群体的人如何去实现对公民和的保障呢?笔者认为应当按照本质正义的理念对一样的人一样对待对不同的人不同对待。应该以倾斜保护的原那么来对待弱势群体从各方面给予他们特殊的保障即倾斜立法、保护弱者以此矫正失衡的强弱地位实现本质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同时这种倾斜保护也并不是毫无节制的一方面这种保护要使社会弱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也要允许当事人有相对的意思自治而不是损害优势者以确保弱势者获利。应在实现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防止陷入平均的泥坑。五不良的制度影响制度的好坏直接影响人们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开展的时机。因此作为一个现代其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的制定都必须从人文关心的角度出

11、发尽可能地防止人为地制造弱势群体。三、对弱势群体进展法律保护的理分析从人道的角度来看法律对弱势群体作特别的保护是出于一种对弱势群体的人道关心。弱势群体之所以要得到社会的特殊保护是因为它们相对于其他群体而处于一种权能较低的相对不对等状态。在这种不对等状态中弱势群体往往受到不公平对待而导致自身权益被者不合理损害或者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失去工作时机而危及生存。因此和社会应当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保护即“要对国民最低限度的象人那样的生活施行保障。从法律自身的角度来看保护弱势群体的本质就是表达和法律的公平和平等原那么也是对法律的正义本质的详细实行。正义包括形式正义和本质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形式正义的典型表

12、述但我们必须看到社会中每个人的天赋、才能、性格等造成的综合才能是有差异的仅有形式上的平等可能会造成结果上的极不平等这不是有理性的人类所应追求开展的目的。因此要求我们在形式平等的根底之上对弱势群体实行有差异的倾斜保护以矫正形式正义的缺乏表达法律对本质正义的追求。从社会经济开展的角度来看一个社会假如无视了绝大多数主体的开展和经济状况的改善固然不会获得长足的开展。即使是在短内获得了较快的开展最终也会停滞不前但与此同时弱势群体对社会的奉献也是不应无视的。因此应对其进展特殊保护。从社会稳定的角度来看假如贫富差距扩大到使一部人无法正常生活的程度尤其是当这部人占大多数时社会就会畸形开展的可信任程度就会降低社

13、会犯罪率就会急剧攀升从而导致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因此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有利于遏制贫富差距的加大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总之完善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对我国状况的改善、经济的开展、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法治的建立等均具有根底性作用。四、弱势群体的保护现状与缺乏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在社会保障方面曾做出了不少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城弱势群体的利益。951年公布了?劳动?并于1953年修改;965年出台了?精简退休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1978年又出台了?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同年公布了?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1990年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997年制定了?老年益保障法?。为了建立与经济体

14、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先后制定了?企业职工养老制度改革的?1997年、?实行企业职工根本养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理有关问题的?1998年、?失业?1998年、?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1999年等。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为了确保城贫困人口的生活采取了强有力的“低保措.从上述立法来看我国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仍存在严重缺乏:1.适用对象非常狭窄。不在立法上还是在理中受上述法律保护的都是城的老年人、妇、残疾人、失业人员、退休人员缺乏保障的普遍性对我国最需要保障的农村劳动者那么几乎没有任何保障。2.对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法条的用语多属于原那么性的宣示缺乏程序性保障。实体权利没有实现的程序等于一纸

15、空文。因此对任何问题的解决立法不是最终目的立法只是解决问题的第一个环节更重要的是法的施行。3.在观念上只是从整体上重视弱势群体而缺乏对弱势个体实在利益的人文关心。真正保护了每一个弱势个体的利益也就实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目的。五、在当前我国特殊的社会背景下如何保护弱势群体我国目前正处于特殊的历史时一方面经济体制处于从方案经济向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原有机制的失效新的机制尚未形成造成新增弱势群体如效益不好或破产的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另一方面旧机制中的不合理的制度仍然禁锢着原有的弱势群体并加剧其弱势程度如农村劳动者在公共设施、社会保障、迁徙、承受教育的时机等方面仍然与城居民有较大的差距。规那么上的不统

16、一导致的不公平是人们所不能承受的。也可以说我们还远远没有完成进步社会“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能套用兴旺目前的做法。我国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体系构建不能操之过急好高骛远相反应脚踏实地一步一步地构筑并不断开展。详细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去努力:一废除制度的藩篱使所有劳动者享受平等的国民待遇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形式正义保护根本。这是我国完成进步社会运动的必经之路和必然结果也是实现对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的前提没有所有公民的国民待遇就没有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在我国大量存在身份歧视、所有制歧视、户籍歧视等各种歧视的情况下提出这一观点是非常沉重的。这些歧视在我国已经形成了根深蒂固的

17、观念人们行为中有意无意地以此为进展判断。例如交通事故的赔偿在同等条件下城人的赔偿额比农村人的赔偿额要高出很多而且是有法律根据的很多人也认为是理所当然的。笔者不禁要问生命有贵贱之分这对吗?法律肯定这样的制度是合理的吗?很多人承受这种规定的交通理部门也在执行这一规定而面对如此不公的制度的农村人却投告无门。又如外地人到深圳要边境证其实同样是一种非国民待遇。只要类似的情况存在必然存在特权必然存在不平等待遇而希望保护弱势群体首先应消灭特权在、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内实行国民待遇。二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法律保护体系并针对不同的弱势群体制定不同的倾斜保护制度。当上述国民待遇根本实现之后即完成了“从身份到契

18、约的立法过程消除了人为的不平等因素之后即应对客观的不平等因素进展研究分析结合社会经济的开展进展新的按身份合理立法矫正形式正义的缺乏。第一中应明确规定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根本性原那么。第二根本法应规定弱势群体的范围、适用于所有弱势群体的一般制度。笔者建议制定?社会法总纲?作为弱势群体保护的根本法。第三不同弱势主体保护的特别法。由于不同的弱势主体成因不同需要保护的范围和领域以及保护方式亦不一样因此应制定单行的特别法加以保护。对农业劳动者的保护应制定?农业产业促进法?促进农业的开展保护其经济利益;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当其面临各种劳动风险时可以从和社会获得维持其根本生活所需要的物质帮助。对于所有贫困人口

19、不城、农村一律享受“低保政策规定的救济金。对于失业人员应建立更加完善的失业制度。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城存在双轨制当劳动者失业时既享受低保待遇又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这种做法的弊端已经显露出来有些劳动者失去工作之后并不急于进步自身的劳动才能寻找新的工作而是享受双重的保障待遇。失业救济金领取限届满后就永久进入享受低保待遇的大军从而导致社会救济的财政负担过重。对于老年人、妇、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可以在现有立法的根底上加以完善增强其可操作性实现其法律权益。三从重视实体保护开展到实体保护和程序保护并重。没有实体规定导致法律破绽使程序保护缺乏实体法律根据。但假设仅有实体规定而没有程序保障弱势群体的实体权益将无

20、异于画饼充饥所有立法活动的价值将无法实现。因此在不断呼吁新的立法的同时更要顾及法的施行状况。一个良好的法律实现机制可以弥补立法的缺乏因此笔者认为健全法律实现机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迫切需要。一方面行政应依法实在履行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职责另一方面在程序中必须确保程序公正并以最后所到达的保护效果为评价根据。也就是说不仅要作出公正的判决更要使该判决得到执行不能执行的判决同样是毫无价值的。假如好的制度不能实在执行或者公正的判决由于执行难而不了了之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不仅弱势群体的权益落空更会损害的权威性降低民众对的信任度。四寻求多层次的保护途径和。当根本的平等保护实现后对于弱势群体在倾斜保护的原那么下还需进

21、一步寻找实在可行的保护。从保护主体而言主要有宏观层次的保障、中观层次的团体保障以及微观层次的自我保护三种途径。作为宏观层次的保障应当是一种底线控制这是一种有限度的保障即防止严重的物质匮乏的保障以确保每个人维持生计的某种最低需要。作为社会理者的从任何角度上讲都应该对弱势群体给予必要的关注给予其根本的保障。这主要表达为行政保护和保护。在此根底上应允许其团结起来组成各自的社会团体使其可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从而增强其力量并逐步改变弱势地位。在这个方面各国往往是通过立法来保障弱势群体的“集体行动权。在我国弱势群体的组织不多主要有消费者协会、妇结合会、老年人协会、工会、残疾人结合会等应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

22、用依法保护弱势群体。笔者认为 农村劳动者也应建立自己的团体以便在税费负担、土地承包权利、金融和技术效劳、审讯等活动中提供充分表达的渠道和机制。农村劳动者作为一个组织上高度离散、经济上处于弱势的群体最容易受到谣言和邪教的也最容易成为极端人物的社会根底。“农村不稳定整个势就不稳定。因此应建立农村劳动者组织充分发挥其代表、维护、实现农民利益的作用。这对保障农村劳动者利益打击农村基层组织中的、腐败行为缓冲其与和的矛盾都是非常有利的。10五促使并帮助弱势群体的每一个成员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并勇于理。弱势群体既要理解自身的权益更要在权益被损害时理直气壮的为争取权利而斗争并且在法律上应允许自力救济。这是最直接的

23、救济也是权利人的当然权利。当弱势群体的人身权受到损害时权利人和侵权人之间的权利处于失衡状态。恢复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状态有两种方式:一是公力救济即通过强迫依法定程序加以救济;二是自力救济。现实法律中往往重视公力救济制止自力救济在法的实现程度较低的情况下公力救济不能完全及时地保护受害人故受害人的自力救济假设为法律所制止其结果只能白白地受损害而无任何补救。因此笔者认为应在特定条件下成认自力救济的合法性。目前我国法律对此没有规定是一个法律破绽。但在国外以及我国地区的民和其他法律中都有相关规定。如?德国民?第229条规定:“为了自助而扣押、损毁或者损坏别人之物的人或者为了自助而拘留有逃亡嫌疑人的债务人或

24、者制止债务人对有义务容忍的行为进展抵抗的人假如未能及时获得官方援助而且如未即时处理那么恳求权无法行使或者其行使显得有困难时其行为不为。11 ?瑞士债务法?第52条第3项规定:“为了保全恳求权目的进展自行保护的而依当时情势未能获得官方的及时帮助并且只有通过资助才能防止恳求权的丧失或其行使的严重困难的该行为人没有赔偿义务。12 我国地区“民规定“为保护自己权利对于别人之或财产施以拘谨、押收或毁损者不负损害赔偿之责。但以不及受或其他有关援助并非于其时为之那么恳求权不得实行或其实行显有困难者为限。13 此外在法国法和英国法中也都成认自助。总之只有在立法体系完善、保障到位、程序迅捷高效以及适度的自力救济

25、的根底上才能真正做到“老有所养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14注释:沈红:?中国贫困状况与贫困形势分析?社科院贫困问题研究的课题。李林:?法治社会与弱势群体的保障?.多数文章中称其为民工或外来民工在城需要暂住证否那么无合法居留权。因此本文一律称其为“农村劳动者以示只有分工的不同而没有身份的尊卑和地位的上下并对其多年来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表示深切的关注。:?关注我国的弱势群体?载?读者?2002年9月8。美罗尔斯:?正义?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1988年版-2页。日大须贺明:?生存权?林浩译法律2001年版第8页。:?国民待遇不平等审视-二元构造下的中国?中国工人2002年版第267-274页。 英著:?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版17页 .10张理海等:?我国贫富悬殊的现状成因及解决的建议?载?中国特色研究?2001年第2。11?德国民?郑冲、贾红梅译法律1999年版第46页。12?瑞士债务法?金勇军译“补充瑞士民的联邦法载?清华法律评?第二。13史尚宽:?民法总?中国政法大学2000年版第757页。14 摘自?礼运大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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