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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水污染防治法規及實務水污染防治法規及實務23水污染之定義水污染之定義 水由於污染物物質、生物水由於污染物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而變更品或能量之介入,而變更品質,致影響其正常用处或危質,致影響其正常用处或危害國民安康及生活環境。害國民安康及生活環境。 4水污染的來源水污染的來源 點污染源點污染源非點源污染非點源污染工業廢水工業廢水市鎮污水市鎮污水畜牧廢水畜牧廢水垃圾滲出水垃圾滲出水其他其他 農業回歸水農業回歸水水肥、垃圾棄置水肥、垃圾棄置暴雨逕流暴雨逕流河川養鴨河川養鴨其他其他5水污染物水污染物影響生活環境項目影響生活環境項目影響健康項目影響健康項目生化需氧量生化需氧量BODBOD化學需氧量
2、化學需氧量CODCOD懸浮固體懸浮固體SSSS溶氧量溶氧量DODO氨氮氨氮NHNH3 3-N-N總磷總磷TPTP重金屬重金屬鎘鎘、鉛鉛、汞汞、六六價鉻價鉻、銅銅、鋅鋅、砷砷農藥農藥有機磷劑、安特有機磷劑、安特靈、除草劑等靈、除草劑等6生化需氧量生化需氧量(BOD(BOD5 5 , Biochemical Oxygen Demand), Biochemical Oxygen Demand) 係指於一定時間內,在一定的溫度下,有機物因受微生物係指於一定時間內,在一定的溫度下,有機物因受微生物的作用而氧化,所消耗的氧量。通常表示廢水污染度是指在的作用而氧化,所消耗的氧量。通常表示廢水污染度是指在20
3、20下下5 5日之日之BODBOD。化學需氧量化學需氧量(COD, Chemical Oxygen Demand)(COD, Chemical Oxygen Demand) 指應用重鉻酸鉀為氧化劑指應用重鉻酸鉀為氧化劑,在強酸情況下與廢水加熱二小在強酸情況下與廢水加熱二小時,使水中有機物氧化為二氧化碳及水,其所消耗之重鉻酸時,使水中有機物氧化為二氧化碳及水,其所消耗之重鉻酸鉀量換算成相當於氧之量。鉀量換算成相當於氧之量。BODBOD與與CODCOD之關係之關係 時,表示廢水中之有機物可完全為生物分解。時,表示廢水中之有機物可完全為生物分解。時,表示廢水中含有不易分解之有機物,需馴化微生物。時,
4、表示廢水中含有不易分解之有機物,需馴化微生物。時,表示廢水中含有毒性,需馴化微生物,才能以生物處理法時,表示廢水中含有毒性,需馴化微生物,才能以生物處理法處理。處理。 7懸浮固體懸浮固體(SS, Suspended solids)(SS, Suspended solids)廢水中粒子經濾器過濾而殘留之量。廢水中粒子經濾器過濾而殘留之量。溶氧溶氧(DO, Dissolved oxygen)(DO, Dissolved oxygen)指溶解於水中的氧,為表示水污染狀況的指標之一,簡稱為指溶解於水中的氧,為表示水污染狀況的指標之一,簡稱為DODO。一般清淨的河流,。一般清淨的河流,DODO可接近於其
5、溫度之飽和值,水溫愈可接近於其溫度之飽和值,水溫愈高,其飽和溶氧量愈低。高,其飽和溶氧量愈低。優養化優養化(Eutrophication)(Eutrophication)指過量的營養物質進入水體,造成藻類大量的繁殖、死亡,指過量的營養物質進入水體,造成藻類大量的繁殖、死亡,並因其腐敗分解的大量耗氧,導致水中溶氧耗盡而有機物質並因其腐敗分解的大量耗氧,導致水中溶氧耗盡而有機物質却很充足的現象。却很充足的現象。重金屬重金屬Heavy metalsHeavy metals指原子量超過鈣指原子量超過鈣(40)(40)以上之金屬,累積在生物體或人體會造以上之金屬,累積在生物體或人體會造成損害,如銅、鎘、
6、汞。成損害,如銅、鎘、汞。8910水質保護對策水質保護對策 u訂定河川水質標準及放流水標準訂定河川水質標準及放流水標準 u落實集水區經營管理落實集水區經營管理 u規劃流域整體性水資源之永續利用規劃流域整體性水資源之永續利用u加強推動河川污染整治工作加強推動河川污染整治工作 u做好污染源管制工作做好污染源管制工作 u推動經濟誘因之管制策略推動經濟誘因之管制策略-水污染防治費之水污染防治費之徵收徵收u加速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興建加速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興建 u輔導改善並擴大民間參與輔導改善並擴大民間參與 u辦理教育宣導工作辦理教育宣導工作 1112水污污染防治主要法規一、水污染防治法一、水污染防治法二、水
7、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二、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三、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三、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四、放流水標準四、放流水標準五、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五、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六、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六、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七、土壤處理標準七、土壤處理標準八、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八、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九、事業廢九、事業廢( (污污) )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十、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十、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 (污污) )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十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十一、事業或污
8、水下水道系統廢( (污污) )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十二、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十二、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13法制作業根本認識u法律:水污染防治法法律:水污染防治法。u法規命令法規命令委任立法委任立法:細則、辦法、:細則、辦法、標準、規則、準則、規程、綱要。標準、規則、準則、規程、綱要。u法規章節之劃分:篇、章、節、款、法規章節之劃分:篇、章、節、款、目。目。u法規條文之劃分:條、項、款、目。法規條文之劃分:條、項、款、目。14第三十條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有以下行為:第三十條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使用農藥或化學肥料,致有污染主管機
9、關指一、使用農藥或化學肥料,致有污染主管機關指 定之水體之虞。定之水體之虞。 二、在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垃圾、水肥、二、在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垃圾、水肥、 污泥、酸鹼廢液、建築廢料或其他污染物。污泥、酸鹼廢液、建築廢料或其他污染物。 三、使用毒品、藥品或電流捕殺水生物。三、使用毒品、藥品或電流捕殺水生物。 四、在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四、在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 飼養家禽、家畜。飼養家禽、家畜。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制止足使水污染之行為。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制止足使水污染之行為。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所稱指定水體及規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所
10、稱指定水體及規定距離,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公告之。但中央主定距離,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公告之。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5水污染防治法架構圖 水污染防治法總則(一)根本措施(二)防治措施(三)罰則(四)附則(五)16u 總則立法目的(1)- -確保水資源之清潔,以維護生態體系,改確保水資源之清潔,以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康善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康專用名詞定義(2)主管機關(3)-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巿為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指定或委託專責機構辦
11、理水污染防治相關事宜(4)17本法主管機關(3) 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巿為直 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23) 工廠工廠-經濟部經濟部工業局工業局畜牧業畜牧業-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醫院醫院-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衛生署垃圾焚化廠垃圾焚化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遊樂園區遊樂園區-交通部交通部觀光局觀光局 自來水事業自來水事業-經濟部經濟部水利署水利署18水質保護基本措施防治原則-利用水體以承受或傳運放流水者,不得超過水體之涵容能力。(5)確定水質保護目標-依水體特質及其所在地之情況劃定水區,訂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6)排放廢
12、(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7-1)放流水標準訂定(7-2)一一般般性性標標準準由由中中央央訂訂定定較較嚴嚴標標準準由由直直轄轄市市、縣縣( (市市) )訂訂定定( (視視轄轄境境內內環環境境特特殊殊或或需需特特予予保保護護之之水水體體) )污泥應妥善處理,不得任意放置或棄置(8)水質監測(10)掌握水質現況並採取適當之措施(各級主管機關)水污染防治費之徵收(11)對對象象:事事業業、污污水水下下水水道道系系統統及及家家戶戶收收費費由由中中央央主主管管機機關關為為之之污水下水道建設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政策之需要(12)廢水總量管制(9)因因事事業業、污污水水下下水水道道系
13、系統統密密集集,以以放放流流水水標標準準管管制制,仍仍未未能能達達到到該該水水體體之之水水質質標標準準者者需需特特予予保保護護者者19水污染防治原則水污染防治原則(5)(5)u利用水體以承受或傳運放流水者,不得超過水體之涵容才能。u涵容才能:指在不妨害水體正常用处情況下,水體所能涵容污染物之量。(2-15) u充分利用水體自淨才能2021水區劃定及水體分類水質標準訂定水區劃定及水體分類水質標準訂定(6)u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水體特質及其所在地之情況,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水體特質及其所在地之情況,劃定水區,訂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劃定水區,訂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u確定水質保護目標確定水質保護目標u地面
14、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u陸域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陸域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 u海域分為甲、乙、丙三類海域分為甲、乙、丙三類 u水質標準:指由主管機關對水體之品質,依其水質標準:指由主管機關對水體之品質,依其最正确用处而規定之量度。可分為保護生活環最正确用处而規定之量度。可分為保護生活環境及保護人體安康相關環境基準。境及保護人體安康相關環境基準。 22陸域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其適用陸域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其適用性質如下:性質如下:甲類:適用於一級公共用水、游泳、乙類、甲類:適用於一級公共用水、游泳、乙類、 丙類、丁類及戊類。丙類、丁類及戊類。乙類:適
15、用於二級公共用水、一級水產用水乙類:適用於二級公共用水、一級水產用水 、丙類、丁類及戊類。、丙類、丁類及戊類。丙類:適用於三級公共用水、二級水產用水丙類:適用於三級公共用水、二級水產用水 、一級工業用水、丁類及戊類。、一級工業用水、丁類及戊類。丁類:適用於灌溉用水、二級工業用水及環丁類:適用於灌溉用水、二級工業用水及環 境保育。境保育。戊類:適用環境保育。戊類:適用環境保育。23海域分為甲、乙、丙三類,其適用海域分為甲、乙、丙三類,其適用性質如下:性質如下:甲類:適用於一級水產用水、游泳甲類:適用於一級水產用水、游泳 、乙類及丙類。、乙類及丙類。乙類:適用於二級水產用水、二級乙類:適用於二級水
16、產用水、二級 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丙類:適用環境保育。丙類:適用環境保育。24水體用处之定義水體用处之定義一級公共用水:指經消毒處理即可供公共給水一級公共用水:指經消毒處理即可供公共給水之水之水 源。源。二級公共用水:指需經混凝、沈澱、過濾、消二級公共用水:指需經混凝、沈澱、過濾、消毒等毒等 一般通用之淨水方法處理可供公共給水一般通用之淨水方法處理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之水源。三級公共用水:指經活性碳吸附、離子交換、三級公共用水:指經活性碳吸附、離子交換、逆滲逆滲 透等特殊或高度處理可供公共給水之水透等特殊或高度處理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源。一級水產用水:在陸域地面水體,指可供
17、鱒魚一級水產用水:在陸域地面水體,指可供鱒魚、香、香 魚及鱸魚培養用水之水源;在海域水體魚及鱸魚培養用水之水源;在海域水體,指可供,指可供 嘉臘魚及紫菜類培養用水之水源。嘉臘魚及紫菜類培養用水之水源。二級水產用水:在陸域地面水體,指可供鰱魚二級水產用水:在陸域地面水體,指可供鰱魚、草、草 魚及貝類培養用水之水源;在海域水體魚及貝類培養用水之水源;在海域水體,指虱目,指虱目 魚、烏魚及龍鬚菜培養用水之水源。魚、烏魚及龍鬚菜培養用水之水源。一級工業用水:指可供製造用水之水源。一級工業用水:指可供製造用水之水源。二級工業用水:指可供冷卻用水之水源。二級工業用水:指可供冷卻用水之水源。2526放流水標
18、準管制(7)u排放廢排放廢( (污污) )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用以有效管制污染之排放用以有效管制污染之排放。 (7-(7-1)1).管制對象管制對象: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建築物污水處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理設施。.放流水標準:放流水標準:指對放流水品質或其成分之規定限度。指對放流水品質或其成分之規定限度。(2-18) u放流水標準之訂定放流水標準之訂定(7-2)(7-2).一般性標準一般性標準 由中央訂定由中央訂定.較嚴標準較嚴標準 由直轄市、縣由直轄市、縣(市市)訂定訂定(視轄境內環境特殊視轄境內環境特殊或需特予保護之水體或需特
19、予保護之水體)u處處6 6至至6060萬元罰鍰;按日連罰;停工或停業;廢萬元罰鍰;按日連罰;停工或停業;廢止排放許可證件或勒令歇業。止排放許可證件或勒令歇業。(40)(40)u處處3 3千至千至3 3萬元罰鍰萬元罰鍰(41)-(41)-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27放流水標準q管制項目共有管制項目共有4949項,共分二大類,一為共同適用項目,項,共分二大類,一為共同適用項目,q 另一為個別適另一為個別適 用項目。個別適用項目有:用項目。個別適用項目有:BODBOD、CODCOD、q SS SS、真色色度、大腸菌類及總餘氯共、真色色度、大腸菌類及總餘氯共6 6項。項。q個別適用項目依事
20、業別、工廠別、原料別、製程別,定有個別適用項目依事業別、工廠別、原料別、製程別,定有q 不同之管制限值。不同之管制限值。q電鍍業、金屬外表處理業及晶圓半導體製造業之放流水標電鍍業、金屬外表處理業及晶圓半導體製造業之放流水標準準水質項目水質項目最大限值最大限值氫離子濃度指數氫離子濃度指數(pH(pH)6-96-9重金屬重金屬鋅鋅5.05.0、銅銅3.03.0、總鉻總鉻2.02.0、鎳鎳、硼硼、鉛鉛1.01.0、六價鉻六價鉻、硒硒、砷砷、銀銀0.50.5、鎘鎘0.030.03、總汞總汞0.0050.005化學需氧量(化學需氧量(CODCOD)100100毫克毫克/ /公升公升懸浮固體(懸浮固體(S
21、SSS)3030毫克毫克/ /公升公升28污泥應妥善處理不得任意放置或棄置污泥應妥善處理不得任意放置或棄置(8)(8) u妥善處理係指:違反水污法按日連罰執行準則.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貯存污泥者。.未依核准之污泥處理計畫處理者 。.污泥產生量、清運量、處理量及處置量不符者 。.未運送至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之處所處理者 。u放置或棄置依廢清法規定u處6至60萬元罰鍰;按日連罰;停工或停業;廢止排放許可證件或勒令歇業。(40)u處3千至3萬元罰鍰(41)-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29廢水總量管制廢水總量管制(9)u目的目的確保水體涵容才能之達成確保水體涵容才能之達成u實施條件實施條件u因事業、污水
22、下水道系統密集,以放流水標準因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密集,以放流水標準管制,仍未能達到該水體之水質標準者管制,仍未能達到該水體之水質標準者u需特予保護者需特予保護者u總量管制方式由地方主管機關擬定報中央核定總量管制方式由地方主管機關擬定報中央核定u處處3 3至至3030萬元罰鍰;按日連罰;停工或停業;萬元罰鍰;按日連罰;停工或停業;廢止排放許可證件或勒令歇業。廢止排放許可證件或勒令歇業。(43)(43)30水質監測 (10)u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水質監測站,採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水質監測站,採樣檢驗,定期公告檢驗結果,並採樣檢驗,定期公告檢驗結果,並採取適當之措施。取適當之措施。u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
23、測準則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 .監測項目監測項目.監測站設置位置之原則監測站設置位置之原則 .採樣之頻率及部位採樣之頻率及部位 31水污染防治費之徵收(11)u依排放之水質水量徵收水污染防治費依排放之水質水量徵收水污染防治費u對象: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家戶對象: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家戶u收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收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u徵收及計算方式等詳廢徵收及計算方式等詳廢( (污污) )水排放收費辦法水排放收費辦法u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應依繳納期限當日郵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應依繳納期限當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
24、繳納;逾期計利息一併繳納;逾期9090日仍未繳納者,除移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強制執行外,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處送強制執行外,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處3 3至至3030萬元罰鍰,家戶處萬元罰鍰,家戶處15001500至至3 3萬元罰鍰。萬元罰鍰。(44)(44)u廢廢( (污污) ) 水排放收費辦法水排放收費辦法32事業廢水管制流程圖事業廢水管制流程圖 33許可制度許可制度依規定获得許可證,始得從事該行為。依規定获得許可證,始得從事該行為。許可目的及精神許可目的及精神 污染預防、誠實申報,為水污染防治最根污染預防、誠實申報,為水污染防治最根本、最本、最 上位之防治管理策略。上位之防治管理策略。 藉
25、由事前之審查許可及技師簽證,要求並藉由事前之審查許可及技師簽證,要求並協助事協助事 業設置功能足夠之污染防治設施,以有效業設置功能足夠之污染防治設施,以有效處理廢處理廢 (污污)水。水。許可制度種類及規定許可制度種類及規定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含海放管設置、變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含海放管設置、變 更更(13) 排放廢排放廢(污污)水於地面水體之許可水於地面水體之許可(14) 稀釋或貯留廢水稀釋或貯留廢水(20) 污水注入地下水體或廢污水注入地下水體或廢(污污)水排放於土壤水排放於土壤(32)34許可制度-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13) u事業於設立或變更前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事業於設立或變更前應先檢
26、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相關文件申請審查核准計畫及相關文件申請審查核准u水污染防治措施:指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防治措施:指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土壤處理、委託廢水代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土壤處理、委託廢水代處理業處理、設置管線排放於海洋、海洋投棄處理業處理、設置管線排放於海洋、海洋投棄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防治水污染之方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防治水污染之方法。法。2-112-11u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 u水措計畫之內容、應具備之文件、申請時機及水措計畫之內容、應具備之文件、申請時機及審核依據審核依據-申請審查辦
27、法申請審查辦法 u核准權責機關核准權責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或中央委託之地方主管機關或中央委託之機關如科學園區管理局等公告機關如科學園區管理局等公告35水污染防水污染防治措施治措施貯留貯留廢廢(污污)水水處理設施處理設施處理處理未設廢未設廢(污污)水水處理設施漁牧處理設施漁牧綜合經營綜合經營委託委託處理處理排放地排放地面水體面水體排排放放魚魚池池納入污納入污水下水水下水道系統道系統排放於排放於土壤土壤回收回收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重點內容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重點內容( (事業、事業、 污水下水道系統污水下水道系統) )( (事業事業) )36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
28、模 u事業設計或實際最大廢水產生量每日事業設計或實際最大廢水產生量每日5050立方公尺立方公尺( (公噸日公噸日) )以上,或產生之廢水含有鉛、鎘、汞、以上,或產生之廢水含有鉛、鎘、汞、砷、六價鉻、銅、氰化物、有機氯劑、有機磷劑或砷、六價鉻、銅、氰化物、有機氯劑、有機磷劑或酚類超過放流水標準者。酚類超過放流水標準者。u加油站、營建工地、土石方堆棄置場、飼養豬加油站、營建工地、土石方堆棄置場、飼養豬2020頭以上未滿頭以上未滿200200頭之畜牧業外頭之畜牧業外u共同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或貯留設施之數事業,共同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或貯留設施之數事業,處理設施或防治措施之設計或實際最大廢水產生量處理設
29、施或防治措施之設計或實際最大廢水產生量總和每日總和每日5050立方公尺立方公尺( (公噸日公噸日) )以上,或數事業之以上,或數事業之一,產生之廢水含有鉛、鎘、汞、砷、六價鉻、銅、一,產生之廢水含有鉛、鎘、汞、砷、六價鉻、銅、氰化物、有機氯劑、有機磷劑或酚類超過放流水標氰化物、有機氯劑、有機磷劑或酚類超過放流水標準者。準者。37許可制度許可制度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排放地面水體許可 申請對象申請對象 凡符合水污法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定義,只要凡符合水污法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定義,只要有排放行為均應申請排放許可有排放行為均應申請排放許可( (水污法水污法14-114-1、19)19)申請種類申請種類
30、排放許可證排放許可證 簡易排放許可文件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應依水污法應依水污法1313條檢具水措以條檢具水措以 外之事業外之事業申請時機申請時機應於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設施完成,準備試應於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設施完成,準備試車產生廢車產生廢( (污污) )水前申請。水前申請。38許可制度許可制度貯留或稀釋許可水污法貯留或稀釋許可水污法2020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貯留或稀釋廢水,應申請許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貯留或稀釋廢水,應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可後,始得為之。主管機關許可之依據主管機關許可之依據管理辦法管理辦法2 貯留:貯留:指將廢污水留置於不屬廢污水處指將廢污水留置於不屬廢污水處理設施程
31、序單元之池槽或其他容器內。理設施程序單元之池槽或其他容器內。 稀釋:稀釋:指須經處理始能符合管制限值之作業廢水、指須經處理始能符合管制限值之作業廢水、洩放廢水、未接觸冷卻水、逕流廢水或污水,洩放廢水、未接觸冷卻水、逕流廢水或污水,於廢污水處理設施前與無須處理即能符合於廢污水處理設施前與無須處理即能符合管制限值之廢污水或無須處理之水或未接管制限值之廢污水或無須處理之水或未接觸冷卻水混合者。觸冷卻水混合者。39污水注入地下水體許可污水注入地下水體許可 (水污法32條) 廢廢( (污污) )水不得注入地下水體。水不得注入地下水體。 污水經許可得注入於地下水體污水經許可得注入於地下水體 經環境風險評估
32、經環境風險評估 補注地下水源之目的補注地下水源之目的 符合污水注入地下水體標準符合污水注入地下水體標準 不含有害安康物質之種類不含有害安康物質之種類 廢水:指事業於製造、操作、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或作業廢水:指事業於製造、操作、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或作業環境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其類別有:作業廢水、洩環境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其類別有:作業廢水、洩放廢水、未接觸冷卻水及逕流廢水。放廢水、未接觸冷卻水及逕流廢水。 污水:指事業以外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污水:指事業以外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40土壤處理許可水污法第水污法第32條條,土壤處理標準土壤處理土壤處理排入非公共水域之池塘、濕地排入非公共水域之
33、池塘、濕地流布、施灌、滲透於土壤流布、施灌、滲透於土壤處理污染物、利用水資源施灌花木、抑制揚塵處理污染物、利用水資源施灌花木、抑制揚塵不得採行土壤處理之區域不得採行土壤處理之區域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取水口一定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取水口一定距離內距離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污染整治場址及污染管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污染整治場址及污染管制區內區內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地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地區條件條件 廢廢( (污污) )水經處理至合於土壤處理標準及管理辦法規定者,得水經處理至合於土壤處理標準及管理辦法規定者,得排放於土壤。排放於土壤。 前處理
34、前處理 符合土壤處理標準符合土壤處理標準41土壤處理許可水污法第水污法第32條條,土壤處理標準得採取土壤處理對象得採取土壤處理對象類別類別處理、利用污染物處理、利用污染物施灌花木、抑制揚塵施灌花木、抑制揚塵對象對象畜牧業漁牧綜合經畜牧業漁牧綜合經營排除營排除經環評審核同意其廢經環評審核同意其廢( (污污) )水水得採土壤處理方式以施灌花得採土壤處理方式以施灌花木、抑制揚塵者木、抑制揚塵者公共下水道公共下水道社區下水道及處理學校生活社區下水道及處理學校生活污水之專用下水道污水之專用下水道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告者養殖業養殖業( (以淡水養殖以淡水養殖為限為限) )動
35、物園動物園製糖業製糖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指定公告者符合水符合水質標準質標準處理利用污染物適用處理利用污染物適用之水質標準之水質標準施灌花木、抑制揚塵適用之施灌花木、抑制揚塵適用之水質標準水質標準42許可制度許可制度海放管設置、變更許可海放管設置、變更許可海放管許可海放管許可( (水污法水污法13-4)13-4) 海放管之設置或變更應經获得許可後,始得為之海放管之設置或變更應經获得許可後,始得為之最初稀釋率最初稀釋率 廢廢( (污污) )水以海放管排放於海洋且適用海洋放流水水以海放管排放於海洋且適用海洋放流水 標準者,其最初稀釋率應達一百倍以上。標準者,其最初稀釋率應
36、達一百倍以上。 最初稀釋率:指廢最初稀釋率:指廢( (污污) )水自海放管排入海洋後,水自海放管排入海洋後, 上升達平衡狀態時,廢上升達平衡狀態時,廢( (污污) )水水柱中心與周遭海水水柱中心與周遭海 水混合,按照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方法計算所得水混合,按照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方法計算所得 之稀釋倍數。之稀釋倍數。 43許可證有效期限u排放地面水體、貯留或稀釋廢污排放地面水體、貯留或稀釋廢污水水-5 5年年u廢污水採土壤處理、污水注入地廢污水採土壤處理、污水注入地下水體下水體-3 3年年u展延提出時機展延提出時機期滿前期滿前6 6個月起個月起算算5 5個月內個月內44許可制度許可制度技師簽證管理技師
37、簽證管理qq目的:目的:在藉由技師簽證,要求並協助事業設置功能足夠在藉由技師簽證,要求並協助事業設置功能足夠 之污染防治設施,以有效處理廢之污染防治設施,以有效處理廢( (污污) )水。水。qq應經技術簽證的對象及文件應經技術簽證的對象及文件( (水污法水污法17-1)17-1) 除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外,事業依本法第十三條規除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外,事業依本法第十三條規 定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依第十四條規定申請發給定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依第十四條規定申請發給 排放許可證或辦理變更登記時,其應具備之必要文件,排放許可證或辦理變更登記時,其應具備之必要文件, 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
38、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 簽證。簽證。qq免除重覆簽證免除重覆簽證( (細則細則1717條之條之2)2) 事業辦理排放許可證申請展延時,其應經技師簽證之事業辦理排放許可證申請展延時,其應經技師簽證之 事項未變更事項未變更 者,免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規定經者,免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規定經 技師簽證。技師簽證。 變更或新設之事業申請排放許可證,與其先前已申請變更或新設之事業申請排放許可證,與其先前已申請 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應經技師簽證事項內容相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應經技師簽證事項內容相 同時,得免技師簽證。同時,得免技師簽證。45紀錄申
39、報之義務紀錄申報之義務 u須紀錄申報之行為須紀錄申報之行為.廢廢( (污污) )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及用電紀錄及用電紀錄 (22)(22).貯留廢水貯留廢水(20-3)(20-3).總量管制水體監測與申報總量管制水體監測與申報 ( (每日超過每日超過10001000M M3 3或重大水污染源者或重大水污染源者) ) (31)(31).貯存經公告指定物質貯存經公告指定物質( (汽油及柴油汽油及柴油) )之監測之監測(33)(33) u申報不實或虛偽記載者,處申報不實或虛偽記載者,處3 3年以下或併科年以下或併科2020至至100100萬元罰金。萬元罰金
40、。(35)(35)u未申報者,處未申報者,處3 3至至3030萬元罰鍰;按日連罰。萬元罰鍰;按日連罰。(56)(56)46強制稽查強制稽查 u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為以下各項查證,受檢污染源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26):u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u索取有關資料u採樣、流量測定及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攝影u違反者,處3至3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查證工作。(50)47突發事故管理突發事故管理u排放廢污水有嚴重危害人體安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水源之虞或設置之輸送、貯存設備有疏漏污染物或廢污水至水體之虞者,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3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27
41、,28)u處6至60萬元罰鍰;廢止排放許可證件或勒令歇業。(51)u處6至60萬元罰鍰;按日連罰;停工或停業; 廢止排放許可證件或勒令歇業。(46)48其他管制事項其他管制事項u經公告廢止一週後無人認領之不明排放管線得以封閉或排除該管線(16)u依規定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21).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處處3 3至至3030萬元罰鍰;按日連罰萬元罰鍰;按日連罰(48-1)(48-1).廢止其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合格證書廢止其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合格證書(48-2)(48-2)u污染源改善之輔導-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24)u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應自行清理或
42、委託清理(25)49廢廢( (污污) )水特性規模及水特性規模及產生量產生量排放一般物質排放一般物質排放有害物質排放有害物質設專責單位設專責單位5,000CMD5,000CMD以上以上1,000CMD1,000CMD以上以上設甲級專責人員設甲級專責人員2,0004,999CMD2,0004,999CMD200999CMD200999CMD設乙級專責人員設乙級專責人員( (委託處理或納入下委託處理或納入下水道系統水道系統) ) 100CMD1,999CMD100CMD1,999CMD(300CMD(300CMD以上以上) ) 199CMD199CMD以下以下(100CMD(100CMD以上以上)
43、 ) 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產生廢產生廢( (污污) )水中鉛、鎘、汞、砷、六價鉻、銅、氰化物、水中鉛、鎘、汞、砷、六價鉻、銅、氰化物、有機氯劑、有機磷劑、酚類、氨基甲酸鹽劑或其他經中央主有機氯劑、有機磷劑、酚類、氨基甲酸鹽劑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管機關公告之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廢污水產生量在廢污水產生量在5099CMD5099CMD,違反水污法經認定情節重,違反水污法經認定情節重大處以停工或停業者,應於申請復工業時,設置乙級廢大處以停工或停業者,應於申請復工業時,設置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水處理專責人員。 5051違反行為之處罰 行政罰行政罰u按次處罰並通知限期按次
44、處罰並通知限期 改善改善u按日連續處罰按日連續處罰u停工或停業停工或停業u廢止許可證或勒令歇廢止許可證或勒令歇 業業 刑罰刑罰u無期徒刑無期徒刑u有期徒刑有期徒刑u拘役拘役u科罰金科罰金u拘役併科罰金拘役併科罰金52u罰鍰.經查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處分,處行政罰鍰3-30萬或6-60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最高90天),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實質違規罰6-60 萬與程序違規罰3-30萬(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3千-3萬)u罰金.致人於死者,得移送法辦,最高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罰則種類罰則種類53刑罰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或未依規定停工(停業)者(3
45、4)申報不實者(35)無排放許可證(文件)且排放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36)未經許可將含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污)水注入地下水體或排放於土壤者(37)拒不遵守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38)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上述之罪(3438),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該條之罰金(39)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0萬至100萬元罰金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0萬至100萬元罰金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0萬至100萬元罰金致人於死者致重傷者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處5年以
46、下有期徒刑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0萬至100萬元罰金54行政罰依實質違規或程序違規分別處以660萬元或330萬元罰鍰(4057)同一事業設置數個放流口或數事業使用一個放流口,廢(污)水排放未符標準應分別處罰(58)未檢具符合標準或規定之證明文件送交主管機關者視為未完成改善(60)依本法通知限期補正、改善或申報期間不得超過90日(61);明定未能於期限內改善之處理原則(62)處理設施發生故障符合右列規定,24hrs內不適用主管機關所訂標準(59)本法之處罰由各級主管機關為之(64)拒不繳罰鍰者移送強制執行(65)執行分工(66)停工、停業或廢止許可證-由主管機關為之勒令
47、歇業-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申請復工試車作業規定(63)試車計畫須事先經審查通過試車期間之排放標準試車合格認定原則試車不合格之處理原則立即修復或啟用備份裝置,並採減產、停產或其他措施之應變措施立即於故障紀錄簿中記錄故障設施名稱及時間,並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24hrs內恢復正常操作或於恢復正常操作前減產或停產5日內向當地主管機關提書面報告故障與所違反之該項放流水標準有直接關係者不屬6個月內相同之故障55防治設施故障之處理防治設施故障之處理59u故障:指因不可抗力原因發生意外事故或因廢故障:指因不可抗力原因發生意外事故或因廢(污污)水處理設施一部或全部失去功能,致不水處理設施一部或全部失
48、去功能,致不符合管制限值者。但廢符合管制限值者。但廢(污污)水處理設施因操作失當、未執行預防性維修操作或曾經發現並經水處理設施因操作失當、未執行預防性維修操作或曾經發現並經限期完成改正之設計不當所引起者,不在此限。限期完成改正之設計不當所引起者,不在此限。u廢廢(污污)水處理設施故障時,應即修復或啟用備份裝置,並採行應變措施,該應變措施包括水處理設施故障時,應即修復或啟用備份裝置,並採行應變措施,該應變措施包括減少、停顿生產或服務作業量或其他應變措施。減少、停顿生產或服務作業量或其他應變措施。u廢廢(污污)水處理設施發生故障時,符合左列規定者,於故障發生二十四小時內,得不適用放水處理設施發生故
49、障時,符合左列規定者,於故障發生二十四小時內,得不適用放流管制限值規定:流管制限值規定:u 56立即於故障紀錄簿中記錄故障設施名稱及立即於故障紀錄簿中記錄故障設施名稱及故障時間,並向當地主管機關以電話或電傳故障時間,並向當地主管機關以電話或電傳報備,並記錄報備發話人、受話人姓名、職報備,並記錄報備發話人、受話人姓名、職稱。稱。於故障發生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正常操作或於故障發生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正常操作或於恢復正常操作前減少、停顿生產及服務作於恢復正常操作前減少、停顿生產及服務作業。業。於五日內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於五日內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設施名稱及故障時間。設施名稱及故障時間。
50、發生原因及修復方法。發生原因及修復方法。 故障期間所採取之污染防治措施。故障期間所採取之污染防治措施。 防止未來同類故障再發生之方法。防止未來同類故障再發生之方法。故障與所違反之該項放流水標準有直接關故障與所違反之該項放流水標準有直接關係者。係者。不屬六個月內一样之故障。不屬六個月內一样之故障。57復工作業規定復工作業規定(63)u事業經停業、部分或全部停工者,應於復工事業經停業、部分或全部停工者,應於復工(業業)前,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及前,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改善計畫申請試車,經審查通過,始得依計畫試車。其經主管機污泥處理改善計畫申請試車,經審查通過,始得依計畫試車。其經主管機關命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