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区相关法规.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某地区相关法规.docx(4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济南易格商务咨询超培训 编:EAGER2002-004超相关法规 高国彬( Maidi )日:2002年9月16日 受控.注意保目 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价格法10消防法13食品卫生法22质量法29计量法-37超级、便利店理通用要求 门店理-40超级、便利店理通用要求 总部理-43超级、便利店理通用要求术语-48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50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安康开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置、使用商品或者承受效劳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消费、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效劳
2、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展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老实信誉的原那么。第五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展社会监视。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展言监视。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置、使用商品和承受效劳时享有人身、财产平安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效劳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平安的要求。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置、使用的商品或者承
3、受的效劳的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效劳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消费者、用处、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消费日、有效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售后效劳或者效劳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效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效劳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效劳方式自主购置或者不购置任何一种商品、承受或者不承受任何一项效劳。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效劳时有权进展比拟、鉴别和挑选。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置商品或者承受效劳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回绝经营者的强迫交易行为。第十
4、一条 消费者因购置、使用商品或者承受效劳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效劳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进步自我保护意识。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置、使用商品和承受效劳时享有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效劳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展监视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损害消费者的行为和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渎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六条 经营者
5、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应当按照?质量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犯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效劳的承受消费者的监视。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护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效劳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平安的要求。对可能危身、财产平安的商品和效劳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承受效劳的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效劳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承受效劳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平安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第十九条 经营
6、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效劳的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效劳的质量和使用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名称和标记。租赁别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名称和标记。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效劳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效劳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护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承受效劳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效劳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处和有效限;但消费者在购置该商品或者承受该效劳前已经知道其存在暇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
7、、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它方式说明商品或者效劳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效劳的实际质量与说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按照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当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它责任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成心拖延或者无理回绝。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当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展侮辱、诽谤不得搜寻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进犯消费者的人身。第四章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二十六条
8、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和要求。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指导组织、协调、催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应当加强监视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平安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平安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工商行政理部门和其它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效劳质量问题的及时调查处理。第二十九条 有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办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效劳中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第三十条 人民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
9、起诉讼。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它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效劳进展社会监视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以下职能: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效劳;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效劳的监视、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展调查、调解;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效劳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传播媒介予以揭露
10、、批评。各级人民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第三十三条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效劳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效劳。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恳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提起诉讼。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置、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消费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它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消费者或者其它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它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
11、可以向消费者要求赔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消费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承受效劳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效劳者要求赔偿。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在购置、使用商品或者承受效劳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第三十七条使用别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置商品或者承受效劳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效劳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的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效劳者追偿。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效劳
12、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消费者可以恳求行政主部门予以惩办。广告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名称、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质量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当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说明的质量状况的;五消费明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缺乏的;七效劳的内容和费用违背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
13、货款和效劳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成心拖延或者无理回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造成消费者或者其它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造成消费者或者其它受害人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亡赔偿金以及由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背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损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进犯消费者人身的应当停顿损害、恢复声誉
14、、消除影响、赔礼抱歉并赔偿损失。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效劳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当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第四十五条 对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当运输等合理费用。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
15、承当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效劳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当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第四十八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置商品的价款或者承受效劳的费用的一倍。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质量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对处分和处分方式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理部门责改正可以根据情
16、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所得、处以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停业整顿、撤消营业执照:一消费、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平安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消费明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别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效劳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效劳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成心拖延或者无理回绝的;八
17、损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进犯消费者人身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分的其它情形。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之日起十五内向上一级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书之日起十内向人民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第五十二条 以、威胁等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回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威胁的由按照?治安理处分?的规定处分。第五十三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或者上级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那么第五十四条 农民购置、使用直接用于
18、农业消费的消费资料参照本法执行。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8月1日执行1999年7月10日批准 1999迁8月1日开展方案会发布第一条为了依法惩办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级以上各级人民价格主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展监视检查并对价格行为的行政处分。第三条价格行为的行政处分由价格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价格主部门;价格主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部门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背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改正没收所得可以并处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O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停
19、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理撤消营业执照;一互相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斥竞争对手或者独占以低于本钱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消费经营秩序损害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三提供一样商品或者效劳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第五条 经营者违背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分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骗消费音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展交易的责改正没收所得可以并处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O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停业整顿或者由工
20、商行政理撤消营业执照。第六条 经营者违背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买商品或者提供效劳变相进步或者压低价格的责改正没收所得可以并处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O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理撤消营业执照。第七条 经营者不执行指导价、定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改正没收所得可以并处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O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停业整顿:一超出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指导价、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效劳价格的:四提早或者推延执行指导价、定价的:五自立收
21、费项;或者自定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工程、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进步收费的:七对明取消的收费工程继续收费的;八违背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效劳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效劳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指导价、定价的其他行为。第八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改正没收所得。可以并处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停业整顿。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六不执行
22、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所得的价格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经营者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改正没收所得可以并处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理撤消营业执照。第十一条经营者违背明码标价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改正没收所得可以并处5OOO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背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回绝提供价格监视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改正给予警告;逾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人
23、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三条价格主部门进展价格监视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行为同时具有以下三种情形的。可以按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其暂停相关营业。一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分的;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行为将继续的;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缺乏以保证查明的。价格主部门进展价格监视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经营者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第十四条经营者因价格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限退还;难于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经营者的责查找;限届满仍无法退还的价款以所得处。第十五条经营者有行政处分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
24、减轻处分。 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价格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二屡查屡犯的;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回转移与价格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五应予从重处分的其他价格行为。第十六条经营者对价格主部门作出的处分不服的应领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第十七条逾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逾鹿不缴纳所得的每日按所得数额的2千分之二加处分款。第十八条任何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价格主部门除按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外可以在其营业场地其价格行为直至改正。第十九条价格执法人员机。经营者的商业机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
2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消防法?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常务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第四公布 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平安维护公共平安保障现代化建立的顺利进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与相结合的原那么实行防火平安责任制。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指导由地方各级人民负责。各级人民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立和社会开展相适应。 第四条 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施行监视理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对本行政
26、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施行监视理并由本级人民消防机构负责施行。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监视理。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平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应当经常进展消防宣传教育进步公民的消防意识。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出版、播送、电影、电视等有关主部门有进展消防平安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奉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城人民应当将包括消防平安布、消防站
27、、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部门施行。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缺乏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展技术改造。 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第九条 消费、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的边缘或者相对的平安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给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原有的消费、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给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应当采取措施限加以解决。 第十条 按照
28、工程建筑消防技术需要进展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工程建筑消防技术进展设计建立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立行政主部门不得发给施工答应证建立不得施工。 经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工程建筑消防技术进展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开工时必须经消防机构进展消防验收;未经历收或者经历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或者行业。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工程建筑消防技术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按照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
29、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第十二条 歌舞、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平安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焰火晚会、灯会等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平安措施并向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展消防平安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团体、企业、事业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职责: 一制定消防平安制度、消防平安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平安责任制确定本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 三针对本的特点对职工进展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30、设置消防平安标志并定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平安疏散标志; 居民住宅区的理应当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平安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平安工作。 第十五条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平安措施经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平安重点报本级人民备案。 消防平安重点除应当履行本法第
31、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职责: 一建立防火确定消防平安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展消防平安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七条 消费、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个人必须执行有关消防平安的规定。 消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对应当附有燃点、闪点、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考前须知。对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消费、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有关消防平安的规定。制止携带火种进入消费、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制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
32、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理必须执行有关消防平安的规定。 第十八条 制止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平安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平安措施。 进展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平安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消防的质量必须符合或者行业。制止消费、销售或者使用未经按照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 制止使用不符合或者行业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 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的销售和品牌。 第二十条 电器、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
33、合或者行业。电器、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有关消防平安技术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任何、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撤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当地消防机构。 第二十二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间、重大节假日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展消防平安检查。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居民会应当开展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平安公约进展消防平安检查。乡镇人民、城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视。 第
34、二十四条 消防机构应当对、团体、企业、事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展监视检查。对消防平安重点应当定监视检查。 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进展监视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消防机构进展消防审核、验收等监视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有关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消除隐患。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开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立增强扑救火灾的才能。 第二十七条 城人民应当按照规定的消防站建立建立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当火灾扑救工作。 镇人民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开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当火灾扑救工作。 消防队除保
35、证完本钱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八条 以下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当本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 二消费、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藏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间隔 当地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间隔 当地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的理。 第二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报级人民消防机构验收。 第三十条 、团体、企业、事业以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第三十一条 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
36、队、义务消防队进展业务指导并有权指挥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任何、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提供便利不得阻拦。严禁谎报火警。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疏散的义务。 发生火灾的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三十三条 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以下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戒备区实行部分交通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37、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撤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协助灭火救助。 扑救特大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三十四条 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在有关地方人民的统一指挥下施行。 第三十五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者执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道路、行驶方向和指挥信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第三十六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三十
38、七条 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参加扑救外火灾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按照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八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三十九条 火灾扑灭后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对于特大火灾事故或者级人民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 火灾扑灭后起火应当按照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承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的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背本法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限改正;逾不改正的责停顿施工、停顿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分款: 一建
39、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展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开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历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平安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有前款行为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分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背本法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焰火晚会、灯会等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消防机构应当责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停顿举办可以并处分款。 有前款行为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分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背本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或
40、者行业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限改正;逾不改正的责停顿施工可以并处分款。 有前款行为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分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三条 、团体、企业、事业违背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平安职责的责限改正;逾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营业性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限改正;逾不改正的责停产停业可以并处分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
41、员工集体宿舍的按照第二款的规定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背本法的规定消费、销售未经按照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的责停顿行为没收和所得按照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分。 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违背消防平安技术规定进展维修、检测的责限改正可以并处分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五条 电器、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平安技术规定的责限改正;逾不改正的责停顿使用。 第四十六条 违背本法的规定消费、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停顿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以下拘留。 有前款行为的责停顿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42、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背本法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以下拘留: 一违背消防平安规定进入消费、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违背禁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成心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十八条 违背本法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别人违背消防平安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
43、、撤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机构逾不改正的。 有前款行为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分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其限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迫撤除或者去除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当。 第四十九条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疏散的义务造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成心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以下拘留。 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
44、分。 第五十一条 对违背本法规定行为的处分由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分由按照治安理处分的规定裁决。 责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依法由消防机构执行。 第五十二条 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以下行为之一给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建筑工程消防技术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成心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有关或者个人改正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的销售、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有违背本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那么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第六届全国人民常务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年月日公布的?消防?同时废止。?食品卫生法?施行日 1995-10-25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安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第二条:实行食品卫生监视制度。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主全国食品卫生监视理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理工作。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