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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第三编 执序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
2、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原人民在一定限内执行也可以由本院执行或者指其别人民执行。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照审讯监视程序;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内向人民提起诉讼。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展。采取强迫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
3、委托当地人民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收到委托件后必须在十内开场执行不得回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复委托人民;在三内假如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告委托人民。受委托人民自收到委托件之日起十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可以恳求受委托人民的上级人民指受委托人民执行。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限。被执行人逾仍不履行的人
4、民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第二百三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亡的以其遗产归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应当作出裁定责获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迫执行。第二百三十四条人民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视。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回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讯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
5、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回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背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犯社会公共利
6、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起诉。第二百三十八条对依法赋予强迫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间的最后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间的最后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
7、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并可以立即采取强迫执行措施。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当前以及收到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回绝或者虚假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
8、助执行书有关必须。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拘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的收入。但应当保存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拘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书被执行人所在、银行、信誉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必须。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的财产。但应当保存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
9、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一份。第二百四十六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当。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被执行人在指定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不履行的人民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展拍卖的人民可以委托有关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制止买卖的物品交有关按照规定的价格收买。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
10、有权发出搜寻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展搜寻。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寻。第二百四十九条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的协助执行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迫执行。第二百五十条强迫迁出房屋或者强迫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责被执行人在指定间履行。被执行人逾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迫执行。强迫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或
11、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迫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迫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因回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当。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可以向有关发出协助执行书有关必须。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履行的人民可以强迫执行或者委托有关或者其别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当。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
12、定的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归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恳求人民执行。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可以对其采取或者有关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当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
1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当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归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才能的;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人民适用?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十七、执序、强迫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当事人回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的人
14、民应向当事人发出执行。在执行指定的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迫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由制作支付的人民负责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债权文书。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申请执行的由承受申请的人民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该条规定提出异议部的财产范围。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驳回。 、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
15、出书面经院长批准请上级人民审查处理。 、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可以委托当地人民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人民可以要求当地人民协助执行。当地人民应当根据要求协助执行。 、委托执行委托人民应当出具委托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委托应当提出明确的执行要求。 、受委托人民在接到委托后无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进展实体审查;执行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的受委托人民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民反映。 、受委托人民应当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和委托人民的要求执行。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限和方式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并将变更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民。 、
16、受委托人民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告委托人民由委托人民作出裁定在此间可以暂缓执行。受委托人民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应当告委托人民由委托人民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间暂缓执行。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委托人民的上一级人民在接到委托人民指执行的恳求后应当在内书面指受委托人民执行并将这一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民。受委托人民在接到上一级人民的书面指后应当立即执行将执行情况上一级人民并告知委托人民。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应当恢复执行
17、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不予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限的规定。申请执行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限的最后起连续计算。 、人民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暂缓执行的假如担保是有限的暂缓执行的限应与担保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可以恢复强迫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提供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以财产作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书。担保人应当
18、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当赔偿责任的才能。 、被执行人在人民暂缓执行的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的财产为限。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假如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当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
19、组织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归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债务根据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人民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 、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人民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人民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
20、仲裁也可以向人民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人民应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的内发出。执行中除应责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其承当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人民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誉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誉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出具手续。 、人民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变卖也可以由人民直接变卖。由人民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
21、门的作价应当公平合理。对变卖的财产人民或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 、人民在执行中已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的任何包括其别人民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或者擅自解冻违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申请执行人清偿要求的执行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假如该项行为义务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执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执行原物。原物确已不存在的可折价赔偿。 、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人民
22、除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其处理外并应责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或折价赔偿。被执行人拒不交出或赔偿的人民可按被执行财产的价值强迫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也可以采取搜寻措施追回被隐匿的财产。 、人民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展搜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限已经届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认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搜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寻和件。 、人民搜寻时制止无关人员进入搜寻现场;搜寻对象是公民的应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寻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有上级主部门的也应主部
23、门有关人员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寻。搜寻妇身体应由执行人员进展。 、搜寻现应当依法扣押的财产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搜寻应制作搜寻笔录由搜寻人员、被搜寻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或盖章。回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在搜寻笔录中写明。 、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在人民发出协助执行后拒不转交的强迫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 、有关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可责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可按被执行的财物或者票证的价值强迫执行。 、人民在执行中需要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
24、车辆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贷款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根据详细案件情况。 、债权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恳求人民继续执行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定限
25、的限制。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序开场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获得执行根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参与分配。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和理由并附有执行根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序开场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出。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有其他已经获得执行根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顺序清偿缺乏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分配。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恳求人民执行。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
26、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债权的人民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指定的限内不履行的人民可以强迫执行。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理;申请执行人回绝接收或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在人民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者其别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并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因妨害行为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别人造成损失的受
27、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人民人民执行工作假设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为了保证在执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 民执行工作的理经历现对人民执行工作假设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1人民根据需要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以下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支付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执行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理;(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根据?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
28、证据保全裁定;(4)依法赋予强迫执行效力的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裁定成认其效力的外国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3人民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讯庭负责执行。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5执序中重大事项的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并报经院长批准。6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或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展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展。7执行机构应装备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时
29、有效地履行职责。8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警察参加。执行公务证由人民统一制发。9上级人民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执行工作的监视、指导和协调。二、执行辖10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依法赋予强迫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前款案件的级别辖参照各地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辖的规定确定。11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 地的基层人民裁定并执行。12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的由被
30、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 地的中级人民裁定并执行。13专利理依法作出的处理和处分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自治区、直辖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执行。14各部门、各、自治区、直辖人民和海关按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和处分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执行。15两个以上人民都有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申请执行的由立案的人民辖。16人民之间因执行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指定辖。17基层人民和中级人民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执行的 可以报请上
31、级人民执行。三、执行的申请和移送18人民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辖。人民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内裁定不予受理。19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讯庭移
32、送执行机构执行。20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提交以下和证件:(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3)申请执行人的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 要负责人明。(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
33、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5)其他应当提交的或证件。21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22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受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展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受权。23申请人民强迫执行应当按照人民诉讼收费的规定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 四、执行前的准备和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24人民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书责
34、其在指定的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当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 行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25执行书的送达适用民事诉讼法送达的规定。26被执行人未按执行书指定的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在执行书指定的限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人民采取执行措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27人民执行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必要时可向制作生效法律文书的机构调取卷宗材料。28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提供其所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其财产状况。人民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或公民个人调查理解被
35、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调查所需的材料可以进展复制、抄录或拍照但应当依法 。29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才能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承受询问。30被执行人回绝按人民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展搜寻。31人民依法搜寻时对被执行人可能存放隐匿的财物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迫开启。五、金钱给付的执行32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最 高人民检察院、部?查询、冻结
36、、扣划企业事业、团体银行存款的 ?的规定。33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有权责其限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 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当责任。34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 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3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转为储蓄存款的应当责其交出存单。拒不交出的人民应当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 由金融机构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或
37、存入人民指定的账户。36被执行人在有关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发出协助执行书由其协助拘留或提取。37有关收到人民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别人支付的人民有权责其限追回;逾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 人承当责任。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才能的人民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发出协助执行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 并送达有关。39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40人民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别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
38、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后其余额部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41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理发出协助执行书要求其不得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同时可以责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权证照交人民保 。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的查封。既未向有关理发出协助执行书也未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的查封的不得对抗其别人民的查封。42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由被执行人负责保。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 人承当。43被扣押的财产人民可以自行保也可以委托其
39、他或个人保。对扣押的财产保人不得使用。44被执行人或其别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有权责责任人限追回财产或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指定的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46人民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展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展拍卖。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人民可以交由有关变卖或自行组织变卖。47人民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展价格评估。48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可以准许但应当监视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限内进展并控制变卖的价款。49拍卖、变卖被执
40、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应当退还被执行人。50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裁定制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等。上述权利有登记主部门的应当 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书要求其不得财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被 执行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保存。对前款财产权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51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有权裁定制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被执行人
41、预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制止到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后人民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 出具提取收据。52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可以扣押并强迫被执行人按照公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展处分或直接 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53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权益或股权人民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权益或股权的应当有关企业不得被冻结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54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创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可以直接裁定
42、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中被冻结的权益或股权人民可以根据?公?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 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权益或股权不购置的视 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人民也可允许并监视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55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假如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迫转让被执行人的
43、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置权。56有关企业收到人民发出的协助冻结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 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当责任。六、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57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转移的人民有权责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 物的价值强迫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58有关或公民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协助执行书或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有权责其限追回;逾未追回 的应当裁定其承当赔偿责任。5
44、9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或裁定以物抵债后需从现占有人处交付给买受人或申请执行人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和本规定57条、58条的规定。 60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的人民可以强迫其履行。对于可以替代履行的行为可以委托有关或别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为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当。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七、被执行人到债权的执行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债权的人民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债务的(以下简称履行)。履行通 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应当
45、包含以下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后的十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后的十内向执行提出; (4)第三人违犯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62第三人对履行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63第三人在履行指定的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不得对第三人强迫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展审查。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才能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成认、部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成认的部强迫执行。65第三人在履行指定的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
46、又不履行的执行有权裁定对其强迫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66被执行人收到人民履行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限的行为无效人民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迫执行。67第三人收到人民要求其履行到债务的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当连带清偿责任外 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68在对第三人作出强迫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别人享有的到债权强迫执行。69第三人按照人民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迫执行后人民应当出具有关证明。八、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70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71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展审查。审查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展处分。正在施行的处分 措施应当停顿。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