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与乡村社会中的法律控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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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法与乡村社会中的法律控制一、问题的提出在法治的背景下乡村秩序的安排不是从现实还是从理想来看都寄希望于法律。从1985年的“一五普法教育开场乡村的法律教育已进展了二十多年。在这一过程中试图将统一的法律知识和观念推向农村以此实现法治现代化。法治就其内容来说包括两个方面即对个利的保护和对权利的限制这一点不是在乡村还是在城不应有任何不同。这是因为权利作为一种利益或是一种资格能给当事人带来利益在利益的引导下很难认为乡村社会会对其加以抵抗。因此在乡村社会的法律控制中我们必须研究作为法治主体的一个部乡村社会特别是普通的村民他们对待法律的态度到底是他们是不是总是处于被动的承受者的地位因此对法律的控制有一种本

2、能性的抵抗;作为法治主体的另一部基层的和行政是否总是在法制建立中处于一种正面的地位;实行自治的乡村自治组织在乡村社会的法律控制中应处于何种地位;作为法律的制定者和法治的倡导者终究应站在样的角度来对待乡村社会的法律控制。只有在答复这些问题的根底上我们才能对乡村社会的法治建立有一个更为客观的认识。二、普法背景下的乡村法治观念法律控制的一个关键是法律能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影响通常认为当行为按法律所希望的方向而动时就被认为有效。从“一五普法到“五五普法农村一直是普法所面向的对象。所谓普法不可防止地涉及一套规那么及其价值观念的教和学的问题相对来说处于主导的地位。但是这并不能说明的普法是处于被抵触的方向的恰恰

3、相反普法、群众媒体和宣传教育所提供的权利观念在乡村社会中被广泛承受。例一:周广立现象周广立是山东谷一个只有五年级文化的农民1995年9月周广立在赶集的时候遇到正进展?行政诉讼法?实行五周年的法律宣传当时在大街上摆了3张宣传桌来一个人就边递材料边说:“有冤案没有?民可以告官。 周广立在咨询一个有关方案生育的罚款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并得到法官的肯定答复后便代理了这一案件并且最终胜诉。自此以后他成了一个为当地村民代理官司的“土律师。在他代理的案件中胜诉率到达90以上。例二:方案生育中的人身在广东韶关始兴都亨乡进展的一次法律调查中都亨乡的乡长向调查者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有一个村民与原配生有一个孩子在原配去

4、世后又结婚并生有一个孩子计生人员认为该村民没有实行相应的节育措施并将强迫执行。但该村民一口咬定法律中“人身不可进犯这一规定拒不执行屡次拨打110称自己的人身受到损害。在以往的阐述中学者们过分强调中国传统的乡村社会中往往是“法律不入之地并找出其中原因如法律过分化、民化;再如乡村社会更注重和谐而轻视借助法律根据公开程序解决纠纷等等。周广立的理充分证明所谓反映人要求的“生疏人的法律通过恰当的方式也可以很好地进入乡村社会。2周广立是一个农民他所代理的对象也多是农民而状告所涉及的对象主要是乡。从法律知识的来源来说周广立是在法律宣传的过程中从广义上说也就是普法的过程中获得法律知识的。他对这种外来知识的承受

5、开场时虽然出现过疑问但是根本上没有太大的障碍他至少顺利承受了进展法律咨询的法官可以立案的。由于这一案件是周广立代理别人的案件从报道来看他的被代理人也是顺利、甚至是快乐地承受了这一知识因为“有申冤的地方了。当时虽然有村民对周广立的行为表示出一种不信任但胜诉的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这一不信任否那么的话他代理的案件不可能跨出界进入河南与山东相邻的甚至进入其他。从当时情况来看行政诉讼法公布五周年在城都算是一个新颖的话题但周广立等却将其顺利地承受了下来并在理中运用因此很难以法治过分化作为农村法治推行不利的理由。对于乡村社会来说它所关注的重点并不是法律是化还是乡村化而是法律能否解决其现实问题能否为自己的权利和

6、利益提供保障。从周广立现象来看普法只是为法律知识进入乡村社会创造了条件当人们知道了法律的存在后也会按照自己的需要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周广立就多方面自己搜集相关的法律书籍进展学习他并没有将自己的法律知识仅限于那次普法。理说明人们会根据自己的要求主动寻求他所需的法律并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在韶关的法律调查中被访者向调查者展示了一份写好的起诉书和理由写得相当。材料显示被告李某家中有多个兄弟为村中的。曾依仗其兄弟权力乡里引起村民纠纷。1我们对此案的结果在这里不进展但是足以说明一个当出现纠纷或者说当权利被损害时人们会主动根据法律的要求寻求法律的救济。与之不同的是例二中的权利观念就更复杂一些。方案生育是

7、我国的根本国策也是乡村社会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同样人身是规定的公民根本权利也是根本的两者都没有问题但是当村民将两者结合起来时问题就出现了。以权利对抗权利固然没错但是权利也是有一定的限度的这一村民能承受前者但却没有承受后者。也就是说当法律进入乡村社会时乡村社会会以自己的方式承受它。对于普法所宣传的法律和法律观念特别是有关法律可以保护权利的观念并不是在乡村社会中没有被承受而是以其自己的方式在发挥其作用尽有时候这种作用不是所愿意看到的。就例二来说村民以人身权抵抗方案生育固然没有法律根据但是至少说明这样一个问题就乡村社会而言人们愿意用法律维护个利这一点与城并无不同所要做的只是将这种权利的维护确认在法律允

8、许的范围之内。三、法律控制的障碍法外部的原因在法治的背景下以普法为代表的法治教育所输送的法律的正当性是无疑的。这一正当性使法律承当的并不仅仅在于让乡村社会熟悉法律和维护个利还在于秩序的维护和乡村的现代化。在这一目的没有实现的情况下很多人将其原因归于乡村社会对法治的不承受这可能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但是上面的分析可以证明这不是一个主要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或许更为重要。在乡村的法治建立中乡村自治组织村委会和基层乡处于重要的地位。从法律上讲村委会和基层的地位不同村委会行使的是自治权基层行使的是权利但两者都在乡村社会中处于主动的位置。在乡村法治建立中村委会和基层虽然可发挥积极的作用但也往往会对法治的推行造成障

9、碍。就基层来说法治的本质在于限权其中主要限制的是的权利出于自身的考虑即使对权利的限制是法律的要求也会遇到权利的阻碍。而对村委会来说自治权的行使容易以多数人的利益对抗少数人的利益从而对法的实行造成障碍。例三:周广立的苦恼周广立打官司虽然受到当地乡村社会的欢送但在官方却是另外一回事周广立曾被威胁也被一个副乡长殴打。但他的苦恼不在于此而是大案办不了。1995年5月谷四棚乡以薛庄村部村民犯有“阻碍公务罪并有制造假冒伪劣商品和超生、占地建房等行为为由动用推土机将部村民的60余间民房推倒家电、衣物全部抢走。周广立代理起诉后谷在向委和后不立案。1例四:姑娘户问题在我国乡村一般将外嫁他村但户口仍留在娘家的妇称

10、为“姑娘户。富裕乡村一般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收回“姑娘户已分配土地或回绝分给她们土地及其相关权益。虽然各地从保障村民特别是妇儿童合法权益的宗旨出发将“姑娘户起诉村民会案件纳入审查的范围进展立案审理但只能判决村民会重新开会而不能直接判决应对“姑娘户分多少土地、发多少财物。2周广立所代理的案件已超出山东。就案件类型来说他所代理的案件大多是相当简单的行政案件在这些案件中行政明显缺乏根本的依法行政观念。就例三来说乡的行政性相当明显但仍不愿承受最起码的法律约束。在没有周广立参与的情况下谷曾召开了“周广立现象研讨会会后的结是周广立的出发点有问题对于这一现象只能引导不能提倡。1也就是说虽然法向乡村提供的法律观念

11、是行应依法行使个利应得到保障但是基层对此却持保存态度。就周广立现象来说乡村民众愿意以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普法的宣传教育是顺畅的而周广立的苦恼那么不是单靠普法或法律宣传所能解决问题的了。在周广立的苦恼中不是乡还是并不是不懂法。从理上讲与肯定明白和依法行政但在理中那么是另一回事。在的中明确写明“此案属法律规定的受理范围理应立案。从现有材料看立案裁判乡行为无法可依将会败诉。而此类行为并非四棚乡一乡仅有判决结果对今后乡的行为是有益的但其产生的反响对目前四棚乡乃至全工作将造成很大影响有关指导认为应暂不立案应是此种原因。2也就是说当农民希望以法律解决问题时理者却害怕法律。在韶关的法律调查中有一位

12、乡镇长说了这样一句话:“村民的法律意识的进步实际上是理的退步。这虽然是针对上文所提到的方案生育说的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了基层中的一种看法。农民掌握法律知识后确实会对乡村的理产生一定的限制但是只要这一限制不是无理由无根据的而是法律所赋予的那么对法制建立只有好处而无害处。因为法治既是以明晰的权利边界为根底的也是以明晰的权利边界为根底的。韶关的法律调查显示村委会非常清楚其在法制建立中的地位在村委会的调查问卷中认为村委在贯彻法律法规的过程中作用很大的占了90作用一般占10作用很小和无用的没有;认为村干部经常进展法律学习的占80一般的占20没有人选择较少和根本没有;当村民发生矛盾纠纷时选择依法律规定的方

13、式解决占60。有意思是对于这一选项没有像前两个那样的一致有人进展了重复选择因此选择与村里有声威的人协调解决同时占了50。3从这一数据来看村委会对自己的地位和法律在乡村理中的作用是明确的不实际情况如何当对外作为一个问题来答复时他们知道是正确的、的答案。但是当涉及到解决实际问题时就不象答复下列问题那么容易了这也是第三个问题没有第一和第二个问题那么一致的原因。他们所承受的知识让他们知道法律应是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但实际操作中可能不是那么一回事了因此他们一方面选择了法律另一方面那么做了保存使正确的知识和实际的操作处于两个不同的层面。 在姑娘户案件中村委会那么以自己的方式阻碍了法的运行。假如问村委会及村民

14、是否知道平等获得否认答案的时机可能不多但实际的做法却正好与正确的答案相反并且作为一个现象广泛存在。法律在这方面产生的困难并不在于权利受到损害的村民没有法律观念他们实际上是试图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法律却无法实现它给村民所提供的法律预。因为法治意味着限权限权意味着权利的边界在有关姑娘户的问题中村委会拥有的是自治权姑娘户拥有的是平等权而所拥有的是权。权作为一种公权利有一种边界平等权作为一种个利当它受到损害以后只能由公权利进展保护而自治权利的根本构成要素就是其具有公权利不可介入的自治意志在此类案件中无权直接或要求村民会对土地或财产进展如何分配审讯的结果通常是只能撤销村民会的或指定村民会另行作出。

15、在这种情况下村委会就以合法的方式阻碍了法律在乡村社会的运行。四、法律控制的障碍法本身的原因当说到法律对乡村社会控制的失效时乡村社会非正式的制度或者被认为是法律实行的主要障碍。法与法相对具有多种多样的形态。社会中的习惯、道德、惯例、风俗等社会(social norms)从来都是一个社会的秩序和制度的一个部因此也是其法治的构成性部并且是不可缺少的部。它们之所以能长存在绝不可能仅仅是人们盲目崇拜传统的产物而没有实际的社会功能。1不是法还是法假如要在社会生活挥作用必须能满足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具有可执行性二是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简单地说就是法律要有解决问题的才能。例五:农村养老问题当前在农村老人诉说儿子不孝

16、的越来越多可以说已经到达怨声载道的地步反映遗弃、虐待和进犯老人合法权益的人和事不断见诸报端。据部门提供的资料各级受理的赡养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农民普遍富裕起来以后为何不愿尽孝的反而多了起来是当前农村家庭养老出现的一个新问题。例六:曾某的继承权在一次普法活动中农村妇曾某咨询其父亲后留下一幢房产两个兄弟因此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在得知其可以分得遗产后她启动了诉讼程序。在诉讼中曾某的兄弟认为已在其舅舅的主持下就房产的分配和其母亲赡养费的分担达成书面协议;曾某的妹妹放弃了遗产继承权。判决的结果是:他们的母亲分得了房产的5/8而曾某和两个兄弟各分得了1/8对母亲的赡养费问题法官没有涉及。包括曾某在内所有的人

17、都对这份判决心存不满。最终结果是虽有判决但仍执行了原来的书面协议2.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社会、宣传的主流社会观念在法律上不是?婚姻法?还是?老年益保护法?对其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实际情况是对于孝来说不是法还是法都没有得到实行。就法来说现代法律观念是以个利为核心的而传统的孝是家族式的以个利为代表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向农村社会的浸透孝所依赖的家族式的观念的根基就会发生动摇传统中的孝也就丧失理解决问题的才能。就法来说与现代法治所伴随的是不会因一个人的道德问题而对其施以惩罚只有当事情触犯了法律时其所应承当的不利后果才会明显。传统社会中的“孝不仅涉及对老人进展物质上的“养还包括在精层面的“敬

18、这两方面不可分割相对来说“敬更为关键。但是当到了法律层面其重心在于物质层面从某种意义上说放弃了精层面的“敬以致法律上的圆满解决只能是把“赡养问题合法地简化为钱财供给而当事人那么可能无可挽回地失去亲人看顾、情感和慰藉以及总之一句话传统所谓“孝和“养所代表的许多东西。1就其原因来说现代法律以强迫性为特征但并不是所有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都是可由强迫性来解决的故法律可以通过强迫执行赡养费用来实现对老人的物质赡养但对于精赡养对于家庭中的亲情法律是无力进展强迫的。即使法律得以执行仍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赡养老人的问题最终造成对老人的赡养问题成了农村社会的主要问题。就曾某的案件来说其中所涉及的赡养问题从外表上看是根

19、据法得到了处理按照曾某的兄弟的协议他们两人得到了房产也同时需履行对母亲的赡养义务虽有的判决最终履行的是这份协议而不是的判决。但是在这一案中法之所以能代替法发生作用的原因并不在于法而在于法因为按照法的判决本身就不具有可执行性。就房产的分割来说按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房产属宅基地建房此类房屋与城房地产的区别在于其转让受到限制也就是曾某所分到的那八分之一很难兑现不仅难以转让也难以通过理而得到利益她所得到的是一个形式上的判决除了得罪其兄弟外没有任何好处她所应得的房产只能最终由其兄弟支配。在这方面曾某所承受的现代权利观念是因为其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而让位于法。这在曾某的母亲方面更为明显。由于现代法律强调不告不理

20、原那么只要曾某的母亲没有对赡养问题提起诉讼此事就在辖之外。但是生活并不象法律这样权限清楚曾某的母亲得到了八分之五的房产作为一个老人来讲法律所给她的并不是她所需要的这八分之五的房产无法解决她的生活问题。她的兄弟以得到母亲的房产为代价承当了赡养义务这从表现上看是依从社会进展的安排但实际上与法并不冲突因为不是民法通那么还是继承法都有遗赠抚养协议的规定。曾某的行为虽然符合法律的要求但这不是一个经济的解决问题的换句话说假如曾某懂得的法律再多一些她会选择一个更加有效的法律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肯定能被法代替。五、乡村社会的法律控制与普法目的的实现社会的有序或有规那么之所以重要并不是为了社会本身而是为了个体在

21、社会中的生活。因为只有在有序和规那么的环境中人们才可能对将来有一个大致确定的判断才可能有自觉的、有意义的生活也才有可能在社会生活中运用个人的知识采取有效的行动、做出种种安排其努力才是有意义的。1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以普法为代表的法治教育在乡村社会中可以得到承受;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虽然没有权利的支持有利于生活的法也能在乡村社会得到承受。当我们谈到乡村社会的法律控制时其中经常会有一个预设的前提即乡村与城的不同这虽然有一定的客观性但是我们不能将之绝对化。乡村与城的不同并不是因为生活在其中的要求不同而在于社会条件的不同。在乡村社会中相对来说权利观念在承受方面的困难远远不如在权利实现方面大而后者的困难并不在

22、于乡村社会不愿意承受法律的控制而在于乡村社会的另一面在周广立的苦恼中是基层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愿意承受法律的控制在曾某的继承权中是法律由于其自身的限性而无法实现其所倡导的价值观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假如仅仅将问题的落脚点放于乡村社会本身无疑是无法解决问题的。要实现乡村社会的法律控制必需要真正实现限权(力)防止公权利对权利的损害并且真正做到以权利对抗权利以权利对抗权利。要实现这一目的增强乡村民众的法律知识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那么必须是基层的依法行政真正实现权利是权利的边界。但是由于权利有依靠权利实现的特点除依靠权利限制权利外还必须依靠以权利对抗权利特别是通过权来限制行。在周广立的苦恼中并不是权利

23、的边界不明晰这一点也认为农民有权提起诉讼乡的行为无法可依将会败诉但是由于行的干预最终连立案也无法立案更无法做到对权利的法律保护了。在姑娘户的案件中问题略微有些特殊。姑娘户的出现虽然与传统观念有关但是对姑娘户的权利的损害却不单单是所谓不平等的传统观念的适用结果虽然在内容方面与此有关但是其实际的适用与乡村自治权的法律性质有关。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乡村社会实行自治其根据是?村民会组织法?。按照该法的规定村民会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反映村民的、要求和提出建议。在土地和财产分配方面村民会按照法律规定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村民会有权土地

24、及其它财产权益的分配在理中进犯姑娘户合法权益的也正是村民会的。这种的内容虽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其形式上是没有问题的即使判决其内容仍可以另行召开村民会做出同样的从某种意义上说乡村自治权的规定成为村委会侵权行为的晃子。自治权的本意是保护自治个体的合法权益但当自治组织的集体利益受到个体利益的威胁时即使这一利益是正当的也可能被自治权所损害。因此在乡村社会的法律控制中除要求对以行为代表的公权利进展限制外还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实现对自治权的控权。法治的目的之一是保护个利在乡村社会中就要求自治权利应该是个体权利的守护人它既为个体权利的保障提供社会性的力量支持又要依靠和排挤公权利。如何做到三者的协调自治意志

25、的高度理性与意志的全民化之间的妥协是关键而这妥协既有制定法意义上的也有法意义上的。在我们上面分析的例子中可以看出乡村社会的自治组织离这一要求还有相当的一段间隔 在周广立现象中我们虽然没有看到村委会对他的阻碍但也没有看到村委会的支持在曾某的继承权中主持曾姓兄弟订立协议的是他们的舅舅和族中长辈也就是说不是在法还是在法的运行过程中村委会都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这一角度说要实现乡村社会的法律控制在村委会的地位和作用方面有着极大的开展空间并将对整个乡村社会的法治开展产生性的影响。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五五普法将着力培养和增强农民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理的才能使农民理解和掌握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其内容便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效劳的结合创新农村基层法制宣传教育的途径和形式开展对农村“两委干部法制教育轮训活动培养农村基层兼职法制干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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