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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科人员体检制度 1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没有条件体检的,可在上岗前先行血常规检查。 2 在岗期间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至少2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结果异常者,在短期内安排复查。 3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岗位时,必须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4 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放射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或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人员单位。
2、6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7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当中,并制定复查计划。 8 建立完善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终生保存。 9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11 职业性放射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12 不论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的身份如何,都必须执行以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