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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刘忠辉 l本规则是检验在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确定安全状况等级的基本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制订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范、标准,应不低于本规则的有关要求。l(一)全面检验。容检规第四条(一)规定了全面检验的定义,对检验单位与人员的要求,全面检验的检验周期。l全面检验相当于检规中的内外部检验,它“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应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l1对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全面检验周期,容规规定每6年至少一次,容检规改为“一般每6年一次”。这一修订是基于如下考虑:全面检验周期的确定是涉及安全性与经济性的大事,必要时应当兼顾,除符合容检规
2、第五条相关条件的压力容器可适当调整全面检验周期外,不得任意缩短或延长全面检验的检验周期。 l2对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全面检验周期,容规规定每3年至少一次,容检规改为“一般36年一次”。修订的理由同前。l3容规对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全面检验周期未做规定,容检规补充规定为“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在此需注意的是,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属于监控使用的产品,容检规第六条规定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检验机构确定其检验周期时,应根据其缺陷性质、严重程度、部位;容器的安全要求及事故风险;监控措施的完善性、落实情况及效果等因素全面综合考虑后加以严格限定,一般来说在不超过3年的累积监控时限内至
3、少应进行一次全面检验。l耐压试验是采用短时超载的办法对容器的强度进行全面的考核,它对判断容器的安全性是至关重要的。鉴于耐压试验的重要性,本次修订时,将耐压试验从检规作为内外部检验的一项要求,扩展为与全面检验并列的定期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独立成章。l11999版容规第133条2中规定材料焊接性能不好及制造时曾多次返修的应适当缩短内外部检验周期,基于下述原因,容检规取消了这一要求:l(1)材料焊接性能不好,主要影响制造质量,如施焊困难易产生缺陷等。在用压力容器是制造完毕且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此时材料焊接性能的优劣,仅对维修改造有影响; l(2)以往大量试验研究及长期使用实践均证实,我国压力容
4、器用钢经多次返修(即多次反复加热)后有晶粒长大的倾向,但这一倾向微弱不足以影响运行安全,而GB150等有关标准从严格焊接工艺纪律(而不是从质量要求)出发,规定“焊接接头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不宜超过两次”,所谓不宜超过两次就是最好不要超过两次,对超过两次的返修也只要求经制造部门技术负责人签字并记入产品质量证明书以示警戒,并未规定该焊接接头因返修问题而报废。综上所述,证明制造时返修次数的多少,并不会对在用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构成威胁。l21999版容规第133条3规定,使用条件恶劣或介质中硫化氢及硫元素含量较高的(一般指大于100mg/L时)应适当缩短检验周期。容规这一规定的本意在于防止应力腐蚀。实际
5、上形成硫化氢应力腐蚀的工况条件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它既和硫化氢、硫元素的含量有关,也和温度、水含量、材质、应力等诸多因素有关,并非仅由硫化氢、硫元素含量高低决定,为了更确切、合理的贯彻容规的要求,本次修订时改为“使用条件恶劣或使用中发现应力腐蚀现象的”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的周期。 l31999版容规第133条7规定:“经常改变使用介质的(如印染机)”应适当缩短内外部检验周期,这一条款的本意是担心使用介质的改变会加剧腐蚀,为此,本次修订时改为“改变使用介质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l41999版容规第133条10规定“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氢鼓泡等应力腐蚀倾向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内外部检验”,氢
6、鼓泡是氢损伤的一种,从严格意义上讲它并不属于应力腐蚀的范畴,因此,容检规改为“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应力腐蚀或氢鼓泡现象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全面检验”。 l5为及时发现隐患,保证无法进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容检规第四条在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有关条件中,将“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补充为条件之一。l6容检规第四条将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任何规定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定期检验中也可能遇到某些难以预计的新情况,从防止“万一”出发,容检规将“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列为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之一。 l1本条规定了压力容器检验中
7、年度检查、全面检验与耐压试验三项工作的进行顺序,即“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l2压力容器必须经全面检验合格后(气密性试验前)方能进行耐压试验,否则会因缺陷与损伤状况不明或因重大隐患尚未解决,在耐压试验过程中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l3因情况特殊,在符合容规第138条申报、同意及备案程序的情况下,耐压试验可以延期进行,因此,容检规第四条规定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l(一)关于首次进行全面检验的时间,1999版容规第133条规定,投用后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一般
8、为3年,为了更确切表述这一时间概念,容检规做了部分文字调整,规定“压力容器一般应于投用满三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l(二)关于下次全面检验周期的确定,容检规规定:“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确定”。l31999版容规第133条7规定:“经常改变使用介质的(如印染机)”应适当缩短内外部检验周期,这一条款的本意是担心使用介质的改变会加剧腐蚀,为此,本次修订时改为“改变使用介质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l41999版容规第133条10规定“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氢鼓泡等应力腐蚀倾向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内外部检验”,氢鼓泡是氢损伤的一种,从严格意义上讲它并不
9、属于应力腐蚀的范畴,因此,容检规改为“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应力腐蚀或氢鼓泡现象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全面检验”。l5为及时发现隐患,保证无法进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容检规第四条在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有关条件中,将“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补充为条件之一。l6容检规第四条将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任何规定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定期检验中也可能遇到某些难以预计的新情况,从防止“万一”出发,容检规将“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列为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之一。 l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属监控使用的产品,为纠正以往某些安全状况
10、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一次又一次监控使用,致使累积监控期过长而不做任何处理的不合理状况,容检规第六条规定“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可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其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l(一)根据1999版容规第126条中有关“主要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还应进行耐压试验”的规定,容检规第六条增加了“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应进行耐压试验的要求。容检规将“主要受压元件”改为“受压元件”,主要是考虑使用现场施焊条件较差,应从严要求。l(二)为和上述“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规定保持一致,
11、容检规第六条将1999版容规第135条中“用焊接方法进行修理改造,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要求,修改为“用焊接方法更换受压元件”。l(三)将1999版容规第135条中“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的”修改为“使用单位或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的”。 l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必须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并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制定检验方案,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的检验方案,检验机构应当征求使用单位及原设计单位的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以检验机构的意见为准。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工
12、作”。l(第九条)使用单位必须于检验有效期满30日前申报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同时将压力容器检验申报表报检验机构和发证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按检验计划完成检验任务。”l(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与检验机构密切配合,按本规则的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并在检验现场做好配合工作”。l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条原则规定了年度检查的内容及方法,即“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包括使用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检查方法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真空度测试等” l(一)检规将外部检
13、查前的准备工作和内外部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合在一起,统称为检验前的准备工作,不够清晰明确;容检规第十二条仅指年度检查前的准备工作,与检规相比,要求清晰、明确、全面。l(二)检规只提出了检验前应进行的准备工作,未规定承担这一工作的责任主体,容检规第十二条则明确规定年度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应由使用单位承担。l(一)由于年度检查仅是在线检验,不可能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做出全面的判断,也难以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进行定级,因此,容检规第十三条(一)至(三)的规定如下:l1查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运行记录是否齐全、真实,查阅压力容器台帐(或帐册)与实际是否相符;l2压力容器图样、使用登记证、产
14、品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监检证书、历年检验报告以及修理、改造资料等建档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l3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l综上所述,检验人员在年度检查时,仅需对上述内容的完善性与真实性负责,而其正确与否则属全面检验前资料审查的范畴。 l(二)容检规第十三条(四)规定,年度检查时检验人员应检查“上次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解决”。这里所说的“上次检验报告”可能是年度检查报告亦可能是全面检验报告,对上次检验报告所提的问题是否解决进行判断,是检验人员在年度检查时应负的责任。l与检规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外部检查十个方面的检查内容相比,容检规第十五条在如下两个问题上做了修订与补充:l(一)由于容
15、检规第十六条专门规定了安全附件年度检查的要求,因此本条不再包括安全附件的检验。l(二)增加了接地装置、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连锁装置以及铭牌、漆色、标志和喷涂的使用证号码的要求。l(一)由于安全附件的某些性能只有在运行状态下才能判断工作是否正常,因此,对安全附件的检验是压力容器年度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次修订时,除压力表指针回零检查和安全阀解体检查这两个必须停机检查的项目外,将1999版容规和检规对各种安全附件的有关检验要求,全部纳入本条之中。l(二)安全附件并非压力容器的本体。因此,安全附件的合格与否不构成评定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依据;但是,安全附件是否合格将对正常生产乃至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16、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保障作用。l(一)关于允许适当延长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校验周期的原因与背景l1999版容规第154条规定“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拆卸进行校验有困难时应采用现场校验(在线校验)”。容规的这一要求对安全阀正常发挥安全保障功能是需要的。但压力容器的主要使用部门:石化、化工、化肥等大、中型企业基于下述三方面原因,迫切希望能够通过采取某些合理可靠的措施,达到适当延长安全阀校验周期的目的。l1这些企业都是连续化大生产,能否使生产装置长周期正常运行,是涉及产品成本的关键,这一点在加入WTO后尤为突出,如果因安全阀校验使生产线每年停车一次,是无法和国外同类企业(一般为3至5年或更长时间
17、才停车检修)进行竞争的;l2石化、化工、化肥等企业的物料多为有毒、有腐蚀性的介质,难以采用在线校验的方法;l3有的企业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容器上装设两个独立的安全阀并在每个安全阀和容器之间装设截止阀,以便对安全阀轮流进行拆卸校验,这不仅加大了设备成本,而且对数以万计的在用容器,在使用现场进行这种改造也是极为困难和不现实的。 l1对安全阀制造企业的要求(行政许可)。l不合格的企业不可能制造出合格的产品,在我国安全阀的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因此,容检规第十七条要求“安全阀制造企业已取得国家质检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l取得许可证仅是对安全阀制造企业的最低要求,应该承认在众多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中,其产品
18、的质量与可靠性是存在差异的。安全阀的使用单位,若想按容检规第十七条顺利延长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的校验周期,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就应按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对安全阀的供应商(制造企业)进行认真的考察。 l 考察的重点是供应商是否按照GB12241-1989“安全阀一般要求”和GB12243/T-1989“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进行生产。前者系等效采用ISO 4126-1984“安全阀 第一部分 一般要求”,中石化组织在国外进行考察时发现法、德等国安全阀主要生产厂家,也是采用这一标准生产;后者系参照采用日本JISB2180-1987“蒸汽及气体用弹簧安全阀”制订的弹簧式安全阀专用标准,和ISO41
19、26等通用标准相比,它对产品提出了更为详尽严格的要求。如果使用单位仅从降低采购成本的角度来选择安全阀的制造企业,不仅无法保证长周期安全运行,甚至可能因安全阀的故障造成人身与财产的重大损失,这是安全阀的使用单位应该认真考虑的。 l盛装介质的某些特性(腐蚀性、粘度及毒性等),对安全阀能否稳妥延长校验周期是有较大影响的。这种影响分为如下几方面。l介质腐蚀性的影响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安全阀的内件,尤其是运动的内件(如弹簧、阀杆等)不得有腐蚀,否则会影响内件动作的准确性,这一点通过内件的正确选材或内件材料的表面处理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因此第十七条规定“安全阀内件的材料应耐介质腐蚀”;二是对容器本身及安全阀
20、阀体,当介质有较强的腐蚀性,而容器和安全阀阀体又选材不当,致使容器及安全阀在使用过程中产生严重锈蚀,腐蚀产物的逐渐堆积,堵塞通道,不仅会影响安全阀的正常开启与排放能力,严重时还会造成安全阀的泄漏与损坏,据此,容检规第十七条规定“压力容器及安全阀阀体在使用时无明显锈蚀”。 l弹簧是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中的关键零件,它在载荷与温度的长期作用下性能有无变化,是决定延长校验周期后一旦超压,安全阀能否在指定压力范围内起跳的关键。为此,合肥通用所等单位采用不同材质,不同规格、不同制造工艺的弹簧进行长期加载和长期加载加温试验,试验结果证实,只要弹簧的选材是正确的(在介质长期作用下无腐蚀)且经过强压或加温强压
21、处理,则弹簧在载荷与温度长期作用下其性能的变化是微小的,完全不会影响安全阀的开启压力。l在GB12243/T-1989标准中对弹簧的强压处理或加温强压处理是非强制性要求,为了满足延长校验周期的要求,容检规第十七条将强压与加温强压处理作为强制性要求,并将变形量或刚度偏差的合格指标,从20%提高至15%。l容检规第十七条规定“安全阀在使用过程中未发生过开启”。之所以规定这一要求是基于如下考虑:l能否稳妥可靠的延长校验周期的关键,在于使安全阀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一直保持正常的开启与排放能力,这一点经大量的使用实践、试验研究与调查分析,已基本获得解决。但安全阀在使用中一旦开启后,能否正常回座,能否保证密封
22、,能否继续保持正常的开启与排放能力,这一系列问题由于影响因素过于复杂,短期内难以得出正确结论。因此,为保险计当安全阀在使用中开启后必须立即校验或更换。l综上所述,在对安全阀的类型、制造单位、关键零件质量、使用条件及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定后,将安全阀的校验周期延长至三年是稳妥可行的。l(1)在连续2次的运行检查中,所用的安全阀未发现第十六条(五)2中所列的任何问题;l(2)使用单位建立了符合附件三要求的安全阀校验站,自行进行安全阀校验;l(3)使用单位建有可靠的压力控制与调节装置或者超压报警装置。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年度检查各种检验结论的定义。l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
23、检验情况出具检验报告,在检验报告中应给出检验结论,以便使用单位遵照执行。l(一)允许运行。系指未发现或只有不影响安全的轻微缺陷;l(二)监督运行。系指发现一般缺陷,经使用单位采取措施后能保证安全运行,结论中应注明监督运行需解决的问题和完成期限;l(三)暂停运行。仅指安全附件的问题逾期仍未解决的情况。问题解决并经确认后,允许恢复运行;l(四)停止运行。系指发现严重缺陷,不能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情况,应停止运行或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做进一步检验。l由于年度检查仅是在线检验,因此,年度检查一般不对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进行评定。但若年度检查时发现了严重问题,则应根据情况反过来对全面检验时
24、给出的安全状况等级进行必要的修正,据此,容检规第十九条规定:年度检查时若“发现严重问题,应当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按本规则第五章的规定进行评定,并适当降低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 l应审查的资料共九个方面,其中对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应补充审查的资料(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夹层泄漏率检验结果、静态蒸发率指标等)和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是本次修订时新增加的,其余的资料审查要求与检规第十条基本相同。l为合理减少资料审查的工作量,容检规第二十条将资料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设计、制造阶段的资料,也即在运行过程中不会发生变化的资料;一类是运行过程中的有关资料。l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
25、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l制造单位资格,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对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还应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夹层泄漏率检验结果、静态蒸发率指标等),竣工图等;l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单位资格,安装日期,竣工验收文件;l制造、安装监督检验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l使用登记证件。l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l历次的全面检验报告;l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操作条件变化情况以及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记录等;l有关修理或改造的文件,重大修理、改造方案,告知文件,竣工资料,修理、改造监检证书等。l容检规第二十一条共列出十二项全面检验前现场应具备的条件,除下述几点属新增加的内
26、容外,其余和检规第十一十七条的要求基本相同。l(一)在搭设脚手架的要求中,增加了“对离地面3米以上的脚手架应设置安全护栏”的要求。l(二)在清理待检表面的要求中,增加“母材表面应露出金属本体,进行磁粉、渗透检测的表面应露出金属光泽”的要求。l(三)在隔断液体、气体或蒸汽来源的要求中,增加“禁止用关闭阀门代替盲板隔断”的要求。l(四)在有关电源的要求中,增加“检验照明用电不应超过24V,引入容器内电缆应绝缘良好,接地可靠”的要求。l(五)增加“检验时,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并负责安全监护”的要求。l容检规图5和检规图-1相比,除以下几点略作改动外,其余要求基
27、本一致:l(一)检规图-1将准备工作与检验工作分为两个图,容检规图5将二者合并,以便更清晰的表达二者的关系和工作顺序。l(二)由于耐压试验不属于全面检验的工作内容,容检规图5未包括耐压试验。l(三)为避免遗漏、方便执行,容检规将全面检验需做的13项检验工作全部列入图5之中。l(一)全面检验采用的方法l在全面检验采用的主要方法中,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一)和检规第二十一条相比增加了表面无损检测,这是考虑到使用中出现的缺陷主要是表面缺陷,并且表面缺陷对压力容器运行安全的危害往往大于埋藏缺陷,因此应强化表面无损检测在全面检验工作中的作用。l在全面检验必要时可采用的其它方法中,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一)和检规
28、第二十一条相比增加了化学分析或光谱分析、涡流检测、气密性试验,取消了耐压试验(将其做为一种独立的检验类别)。增加化学分析或光谱分析以及涡流检测,对正确进行材质检查和容器中承压管子部件的无损检测是十分必要的。l外观检查属于宏观检查的一种。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1中对外观检查的要求与检规第二十二条对外部检查的要求相比,取消了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构件的异常振动、响声、相互摩擦检查,安全附件检查,运行稳定情况检查,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监控情况检查等内容,将其划入年度检查的内容。 l1对焊缝部位裂纹的检查明确了检查方法,即“焊缝表面(包括近缝区),应以肉眼或510倍放大镜检查裂纹”。l2将“外表
29、面的腐蚀”检查,修改为“内外表面的腐蚀和机械损伤”检查。l3增加“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连锁装置检查”。l(1)缺陷从产生的时段分为制造时产生的缺陷和运行时产生的缺陷,相对而言,运行时产生的缺陷对容器使用安全的危害更大,因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1规定,外观检查应“以发现容器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缺陷为重点”。l(2)外观检查并非外部检查,它既需检查容器的外部也需检查容器的内部。由于压力容器内壁的应力水平往往高于外壁且和介质直接接触,对容器内部的外观检查是绝不应忽视的,所以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1规定,外观检查时“对于内部无法进入的容器应采用内窥镜或其他方法进行检查”。l容检规对结构检查的要求与检
30、规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是基本一致的。l压力容器各元件、各部位的结构是在设计阶段与制造阶段就已决定的,在运行阶段除非维修或更换其结构不会发生改变,为合理减少检验工作量,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2规定,结构检查“仅在首次全面检验时进行,以后的检验仅对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复查”。l1关于不等厚板(锻)件对接,GB150等标准允许削薄厚板边缘也允许在薄板边缘堆焊进行过渡,因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3(5)修改为,应检查“不等厚板(锻)件对接接头未进行削薄或堆焊过渡的两侧厚度差”。l2由于对“布置不合理的焊缝”的检查属于结构检查的内容,因此,容检规在几何尺寸检查中取消了这一内容。l3绕带式压力容
31、器(我国有两种绕带式压力容器,一种是型槽绕带式压力容器,一种是扁平钢带压力容器,前者已于上世纪六十年代后期停止生产)在绕带层外部一般都要包上一层保护板,无法检查相邻钢带间的间隙;即使未加保护板,也只能检查最外层相邻钢带的间隙,这种检查对运行安全的作用不大,此次修订时予以取消。l几何尺寸和前述的结构一样,除非维修和更换元件在运行过程中是不会发生变化的(支柱的铅垂度除外),据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3规定,几何尺寸检查“仅在首次全面检验时进行,以后的检验只对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复查”。 l容检规对保温层、隔热层、衬里的检查,除以下三点外,其余与检规第二十三条7中关于有覆盖层的压力容器的检查
32、要求基本相同: l1应首先对保温层的完好状况进行宏观检查,并以此作为检验人员确定保温层拆除部位与比例的依据,因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4增加了“检查保温层有无破损、脱落、潮湿、跑冷”的要求。l2检规规定“保温层是否拆除,应根据使用工况和外部环境条件而定”,这一规定既没有明确判断的主体,判断的条件也过于原则含混,不便执行。实际上,拆除外保温是对压力容器进行全面检验的先决条件之一,除明确规定可不拆除的五种情况外,一般均应拆除,至于拆除的部位、比例,根据对保温层宏观检查的结果由检验人员确定。据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4规定:“外保温层一般应拆除,拆除的部位、比例由检验人员确定”。l3检规将“制造时
33、焊缝全部表面已探伤合格”列为可不拆除保温层的条件之一,这是不妥的。制造时焊缝表面经100%无损检测合格,只能说明该容器竣工后无超标缺陷,并不能保证使用过程中不萌生新的缺陷以及原有缺陷不扩展,因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4将该条件取消,至于其他可不拆除保温层的条件与检规第二十三条7的相应规定基本一致。l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能否安全运行的关键在于其绝热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否则在环境温度的影响下容器内的低温液体会大量蒸发气化,导致压力升高危及容器的安全。容器绝热性能的优劣由夹层内的真空度决定。对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检验的特殊要求是,如夹层上装有真空测试装置时应检查夹层的真空度;如夹层未装真空测
34、试装置时,则需检查容器的日蒸发率。因此,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除应进行有关的全面检验外,还应按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四)进行如下检查:l1夹层上装有真空测试装置的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应测试夹层的真空度。其合格指标为:l(1)未装低温介质的情况下,真空粉末绝热夹层真空度应低于65Pa,多层绝热夹层真空度应低于40Pa。l(2)装有低温介质的情况下,真空粉末绝热夹层真空度应低于10Pa,多层绝热夹层真空度应低于0.2Pa。l2夹层上未装有真空测试装置的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应检查容器日蒸发率的变化情况,进行容器日蒸发率测量。实测日蒸发率指标小于2倍额定日蒸发率指标为合格。 l容检规第二十五
35、条(四)规定了壁厚测定的一般要求,壁厚测定时一般应选择的部位,母材有夹层的壁厚测定要求,上述要求与检规第二十三条5的有关规定基本一致,只是在壁厚测定时一般应选择的部位中增加了如下两类:l1增加了使用中易产生磨损的部位。l2增加了接管部位。l根据国外资料介绍,检规第二十三条5规定:“测定临氢介质的压力容器壁厚时,如发现壁厚增值,应考虑氢腐蚀的可能性”,由于在我国长期的检验实践中尚未发现这一情况,故此次修订时予以取消。如今后确定发现了这一现象,可作为个案处理。l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五)规定了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的条件,比例以及扩检要求;规定了应重点检查的部位;规定了应进行金相检验的条件;规定了绕带式压
36、力容器表面无损检测的特殊要求;规定了表面无损检测方法选用的原则;规定了耐压试验后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的条件。l(1)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五)规定了有如下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内表面对接焊缝应进行表面无损(磁粉或渗透)检测:l首次进行全面检验的第三类压力容器;l盛装介质有明显应力腐蚀倾向的压力容器;lCr-Mo钢制压力容器;l标准抗拉强度下限b540MPa钢材制压力容器。l上述条件和检规第二十三条4的有关规定相比,做了如下几项修订:l增加了对“首次进行全面检验的第三类压力容器”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的要求。压力容器制成后一般尚存在一定量的内应力(如焊接应力、成形应力),内表面的应力最大且多呈拉应力状态,新容
37、器投入运行后的一段时间内,在内应力及工作应力的共同作用下较易产生浅表裂纹,随着裂纹的产生内应力将消除,因此,第三类压力容器应当在首次进行全面检验时进行表面无损检测; l将“介质有应力腐蚀倾向的”修改为“有明显应力腐蚀倾向的”,国外的试验研究表明,H2S的含量达到1mg/L的介质就呈现出应力腐蚀倾向,只不过这一倾向极不明显,不足以对容器的安全构成威胁。 l(2)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的部位及比例l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五)规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压力容器进行表面无损检测时,“应对容器内表面对接焊缝进行磁粉或渗透检测,检测长度不少于每条对接焊缝长度的20%(无法检测的部位除外);如内表面无法进行检测,可在外表
38、面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检测”。这一规定与检规“应进行不小于焊缝长度20%的表面探伤检查“的要求相比,不仅明确了检测的部位(内表面的对接焊缝)也明确了检测比例的计算方法,即“检测长度不少于每条对接焊缝长度的20%(无法检测的部位除外)”。这一要求意味着除无法检测的部位以外,内表面的每条对接焊缝都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这是因为压力容器不同焊缝制造时所采用的焊接方法、焊接结构可能不同,使用时不同焊缝的腐蚀程度亦可能不同,只有每条焊缝均进行一定比例的无损检测,才能全面掌握整台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对于内表面无法进行检测的压力容器,容检规规定“可在外表面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检测”,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超声、声发射
39、、内窥镜等。l(3)对抽检发现裂纹后的扩检要求l对抽检发现裂纹后的扩检要求,容检规和检规是基本一致的。 l正确选择无损检测方法,对有效检出缺陷保证运行安全是至关重要的。常用的表面无损检测方法有磁粉检测、渗透检测两种。渗透检测只能检测表面开口的缺陷,而磁粉检测既能检测表面开口的缺陷,也能检测闭合的缺陷,还可检测3mm以内浅表面的埋藏缺陷,对铁磁性材料而言磁粉检测的灵敏度高于渗透检测,因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五)增加了“铁磁性材料的表面无损检测应优先选用磁粉检测”的规定。 l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五)根据容规第99条的规定,增加了对“标准抗拉强度下限b540MPa的钢制压力容器,耐压试验后应进行表面无
40、损检测抽查”的要求。 l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六)规定了应进行射线或超声检测的条件。 l1根据与本条文解析第四条同样的原因,取消了“制造中焊缝经过两次以上返修”应进行射线或超声检测的要求。l2焊接接头及应力集中部位在交变载荷作用下易产生疲劳裂纹,需对其埋藏缺陷情况加以控制,据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六)增加了“承受交变载荷设备的焊接接头和其他应力集中部位”应进行射线或超声抽查的要求。l3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六)增加了有衬里或因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表面检查的焊接接头,应从外表面进行射线或超声抽查的要求。l 4声发射是判断缺陷活动性也即危险性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检测方法,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中日益获得广泛的应用,据
41、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六)对需进行埋藏缺陷检查的压力容器,增加了“必要时,可用声发射判断缺陷的活动性”的规定。 l1关于对材质种类、牌号的检查要求以及对材质不明者的处理原则,除以下两点略加修正外,容检规与原检规第二十三条6的要求基本一致:l(1)对材质不明者,将应按A3进行强度校核改为“应按Q235钢进行强度校核”。这里所说的Q235钢是指Q235-B,Q235-A已经不被GB150采用,其许用应力与Q235-B相同。l(2)对于必须查明材质的情况,增加了第三类压力容器。l2容检规对于材质是否劣化的检查要求,与检规第二十三条6的规定基本一致。l部分压力容器因结构等方面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查,需采
42、用可靠的现代检测技术尽量查明其内表面损伤状况,保证运行安全,为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八)增加了如下规定:“对无法进行内部检查的压力容器,应采用可靠检测技术(如内窥镜、声发射、超声检测)从外表面检测内表面缺陷”。l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九)对紧固件的检查要求,除将检规第二十三条10的“高压螺柱”改为“主螺栓”(见容规第25条)以外,其他要求二者基本一致。l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十)规定了应进行强度校核的条件、强度校核的有关原则以及不能以常规方法进行强度校核时的解决办法。 l(1)腐蚀对强度的影响在于深度而不在于面积,一旦腐蚀深度超过设计时确定的腐蚀裕量有可能引起容器的强度不足,据此容检规将存在大面积腐蚀更
43、改为“腐蚀深度超过腐蚀裕量”作为应进行强度校核的条件之一。l(2)容检规在应进行强度校核的条件中,取消了“错边量和棱角度严重超标”这一规定,因为错边量、棱角度属制造过程中产生的缺陷,难以采用常规方法进行强度校核,只能采用应力分析的方法判断容器能否安全使用,为避免误解,取消了这一规定,但在安全等级评定中有补充说明。l(3)容检规将检规“强度资料不全”更改成“名义厚度不明”作为应进行强度校核的条件,从而使这一要求更为恰当准确。l(1)对国外进口或按国外规范设计的压力容器,如设计规范不明,容检规增加了“可参照我国的相应规范”进行强度校核的规定。执行此条时应注意“相应”两字的含义,它一般是指产品的出厂
44、年代与标准的有效时段、产品的设计参数与标准的适用范围应基本一致。l(2)检规规定“剩余壁厚按实测的最小值减去到下一个使用周期的两倍腐蚀量,作为强度校核的壁厚”,这一规定显然过于保守,会造成不必要的判废,本次修订时改为:“剩余壁厚按实测最小值减去至下次检验期的腐蚀量,作为强度校核的壁厚”。l所谓常规的强度校核(也即设计计算)方法,是指只考虑一次总体膜应力采用第一强度理论并符合弹性失效判据的强度设计方法,GB150、GB151、GB12337、JB4710等标准均是采用这一方法。某些压力容器因载荷(如承受疲劳载荷)、结构(如开孔直径超过容器内径的1/2)等原因无法用常规方法进行强度设计或本来就采用
45、应力分析方法进行强度设计的,当然就不能以常规方法进行强度校核。对这些压力容器,容检规提出了“可采用有限元方法,应力分析设计或实验应力分析等方法”进行校核的规定。l停机时对安全附件的检查主要包括:压力表指针的回零(或回到限止钉处)检查及校验;爆破片的按期更换;安全阀及紧急切断装置的解体检查、维修与调校等。l检规和1999版容规对拆换下来的安全阀应如何检检均未做具体规定,为了保证安全阀解体检验的质量,本次修订时专门为此制订了附件,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十一)规定“安全阀应当从压力容器上拆下,按本规则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进行解体检查、维修与调校。”l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十二)规定了应做气密性试验的条件
46、;气密性试验的介质、压力、温度、气密性试验的操作;某些容器气密性试验的特殊要求。见如下解释: l和检规第二十五条相比,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十二)根据1999版容规第102条的相关要求,对应做气密性试验的条件补充了如下规定:l“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或设计上不允许有微量泄漏的压力容器,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对设计图样要求做气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是否需做气密性试验,应按设计图样规定”。l1999版容规第101条规定“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压力为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这一规定是针对新容器制订的。在用压力容器经全面检验后需核定下一个使用周期的最高工作压力,核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有可能低于设计压力,如再以设计压
47、力作为气密性试验压力是不妥的,因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十二)将气密性试验的试验压力修订为“应等于本次检验核定的最高工作压力,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不高于其设计压力”。l容检规关于试验介质与试验温度的规定,与1999版容规第102条的相关要求是一致的。l(1)压力容器进行气密性试验时,应将安全附件装配齐全;l(2)压力缓慢上升,当达到试验压力的10%时应暂停升压,对密封部位及焊缝等进行检查,若无泄漏或异常现象可继续升压;l(3)升压应分梯次逐级提高,每级一般可为试验压力的10-20%,每级之间应适当保压,以观察有无异常现象;l(4)达到试验压力后,经检查无泄漏和异常现象,保压时间不少于30分钟压力不
48、降即为合格。保压时禁止采用连续加压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的做法;l(5)有压力时,不得紧固螺栓或进行修理工作。l(1)根据检规附件二“在用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安全规则”第四条5和1999版容规第136条2的有关规定,容检规对盛装易燃介质压力容器进行气密性试验提出了如下特殊要求:l“盛装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在气密性试验前,必须进行彻底的蒸汽清洗、置换,并经取样分析合格,否则严禁用空气作为试验介质。l对盛装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如果以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后,应保留0.050.1MPa的余压,并保持密封”。l(2)对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气密性试验;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十二)补充规定为“应符合
49、相应标准规定或设计图样要求”。我国已颁布的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标准有:JB/T4734-2002铝制焊接容器和JB/T4745-2002钛制焊接容器。l(3)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十二)补充了如下规定:“对长管拖车中的气瓶,试验时可按相应的标准进行声发射检测”。l全面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结合耐压试验结果,按本规则第五章的规定评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出具检验报告,并给出允许运行的参数及下次全面检验的日期。l容检规第二十七条根据1999版容规第96、97条的要求,对耐压试验前有关安全防护的准备工作规定如下:“全面检验合格后方允许进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前,压力容器各连接部位的紧
50、固螺栓,必须装配齐全,紧固妥当。耐压试验场地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部门检查认可。耐压试验过程中,检验人员与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应到试验现场进行检验。检验时不得进行与试验无关的工作,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场停留”。 l 本条规定与1999版容规第95条的相关要求基本一致,只是将校核耐压试验压力时“所取的壁厚应扣除壁厚附加量”更改为“所取的壁厚应为实测壁厚最小值减去至下次检验期的腐蚀量”,现将这一更动的原因解释如下:l 在用压力容器可能会因腐蚀、冲蚀及表面缺陷修磨等原因导致局部壁厚减薄,为安全计,应按实测最小值进行应力校核。壁厚附加量为腐蚀裕量与钢材厚度负偏差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