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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细则1目的加强公司所属各单位射线探伤作业管理,明确管理职责,保证人员安全。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所有的射线探伤作业,新建项目参照执行。3编制依据3.1GBZ117-2006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3.2GBZ132-2008工业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3.2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3.3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3.4HSE-01-04-26危险作业许可管理细则3释义4.1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包括探伤放射源和密封(放射)源。4.2放射源:是
2、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4.3射线装置:是指X射线机、射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4.4射线探伤:是指用射线进行的探伤作业,包括X射线,射线探伤,高能射线探伤和中子射线探伤。4.5射线探伤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5职责5.1公司生产管理部负责制定本细则,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5.2所属各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5.3作业相关人员职责5.3.1作业人员职责a)射线探伤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操作资格证,方可从事射线探伤作业;b)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
3、危害因素;c)作业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射线探伤作业;d)对违反本细则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e)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安全隐患。5.3.2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对施工单位和特殊工种资质、作业方案、安全措施的审查;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行为;作业完成后,负责完工验收。5.3.3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或领导职责负责施工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制定、审查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监督执行;负责在作业票上签署意见。5.3.4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或领导职责必须到现场了解射线作业地点及周围
4、环境情况,审查作业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射线探伤作业。6要求6.1管理原则6.1.1作业前,申请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资质等情况按如下要求进行审核并登记在案:a)施工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以及作业人员的资格证(环保部门的辐射培训合格证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工作人员证)等;企业射线检测资质证书、营业执照;b)对于使用放射源的异地施工单位应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的要求,持有迁出地和接受地环保部门审批的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和所用放射源身份编码及活度证明材料,并将这些材料登记备案留存,没有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的单位严
5、禁开展放射源异地探伤作业。6.1.2施工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划出控制区和管理区,并在管理区外采用警戒绳加以圈定,四周设置放射性危险标志、警示灯等明显的警示标识,防止无关人员误入。6.1.3申请单位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放射作业现场进行射线检测和索取有关资料,施工单位不得拒绝和隐藏。在射线作业期间,施工单位应指派监护人员,在放射防护区入口处进行监护,防止无关人员误入。6.1.4采用移动式X、射线机探伤时,控制区外生产区域现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防护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工业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和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执行。6.1.5施工单位每次作业完成后立即将放射源送到其单位的源库中,不得存放在公司范围内,更不能存放在作业现场。当遇到生产或其他情况需要终止作业时,必须迅速将放射源收回到源罐。存放到安全地方。6.1.6申请单位如发现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可立即制止,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公司工程主管部门、健康安全环保部汇报,以便作出相应的监督处理。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