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_杨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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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密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 ) 论文作者签名:隹鱼 _导师签名:久 1氏 日 期 : 辦 月 A Q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目录 廳 . 1 ABSTRACT . 3 弓 1胃 . 1 第一章信用证诈骗罪犯罪构成分析 . 3 第一节信用证诈骗罪的主体界定 . 3 一、 自然人主体界定 . 3 二、 单位主体界定 . 4 第二节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分析 . 5 一、 信用证诈骗罪主观构成要件的实然规定 . 5 二、 信用证诈骗罪主观构成要件的应然修改 . 8 第三节信用证诈骗罪的客体分析 . 11 一、 信用证诈骗罪的客体界定 . 11 二、 信用证诈骗罪的客体结构 . 13 第四节信用证诈

3、骗罪的客观方面分析 . 14 一、 客观行为方式的认定 . 14 二 、 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完善 . 17 第二章信用证诈骗罪的认定 . 19 第一节信用证诈骗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 . 19 一、 信用证诈骗罪的着手 . 19 二、 信用证诈骗罪的既遂 . 19 第二节信用证诈骗罪与类似犯罪的区分 . 25 一、 信用证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区分 . 25 二、 信用证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 . 25 三、 信用证诈骗罪与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区分 . 26 四、 信用证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区分 . 27 五、 “ 打包贷款 ” 行为的认定 . 29 六、 盗窃信用证

4、并使用的行为的认定 . 3 3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第三章信用证诈骗罪的法定刑分析 . 32 第一节信用证诈骗罪死刑的废除 . 32 第二节信用证诈骗罪罚金刑的规范 . 33 第三节信用证诈骗罪资格刑的完善 . 35 第四章信用证诈骗罪的预防机制探讨 . 37 第一节信用证诈骗罪的原因分析 . 37 第二节信用证诈骗罪的防范对策 . 38 一、 国家的防范对策 . 38 二、 金融机构的防范对策 . 39 三、 信用证交易商的防范对策 . 40 胃 . 42 輯娜 . 43 m # . 46 山东人学硕 I学位论文 CATALOGUE Chinese Abstract . 1 English

5、 Abstract . 3 Introduction . 1 Chapter 1 The constitution of crime of L/C fraud . . 3 Section 1 The subject of crime of L/C fraud . 3 I . Natural person subject . 3 II. Unit subject . 4 Section 2 The subjective aspect of crime of L/C fraud . 5 I . The actual regulation . 5 II. Perfection of subjecti

6、ve aspect . 8 Section 3 The object of crime of L/C fraud . 11 I . Object . 11 II. Structure of the object . 13 Section 4 The objective aspect of crime of L/C fraud . 14 I. The objective patterns of behavior . 14 II. Perfection of objective aspect . 17 Chapter 2 The cognizance of crime of L/C fraud .

7、 19 Section 1 Stopping forms of crime of L/C fraud . 19 I. The setting of crime of L/C fraud . . . 19 II. The accomplishment of crime of L/C fraud . 19 Section 2 Distinction with other similar crimes . 25 I . Distinction with crime of forging financial bills. 25 II. Distinction with crime of contrac

8、t fraud . 25 III. Distinction with crime of illegal provision of financial tickets . 26 IV. Distinction with crime of swindling loan, bill acception and financial tickets. .27 V. The recognization of packing loan . 29 山东人学硕 .1:学位论文 VI. The recognization of using L/C after cheating it . 30 Chapter 3

9、The penalty of crime of L/C fraud . 32 Section 1 The cancellation of death penalty . . . 32 Section 2 The standardization of fine penalty . 33 Section 3 The perfection of qualification penalty . 35 Chapter 4 The countermeasures against crime of L/C fraud . .37 Section 1 The cause of crime of crime o

10、f L/C fraud . 37 Section 2 The countermeasures against crime of L/C fraud . 38 I . Countermeasures for country . 38 II. Countermeasures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 . 39 III. Countermeasures for merchants using L/C . 40 Concluding remarks . 42 Bibliography . 43 Gratitude . 46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摘要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普遍使

11、用的支付工具。信用证的出现,为国际贸易交 往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际经济的发展。但信用证是一柄 “ 双刃剑 ” ,其本身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和单据交易的特点给信用证领域的犯罪以 可乘之机。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目前已大量使用到信用证这一支付工具, 也频繁面临信用证诈骗犯罪的侵扰。信用证领域的犯罪具有国际性、数额巨大、 运作程序复杂的特点,在造成我国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同时,也严重破坏了国 家的金融秩序。我国应不断完善立法,积极应对国际上的严峻挑战,维护信用 证交易秩序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从这一点来看,对信用证诈骗罪的研究和完善 就显得尤为重要。 信用证诈骗罪是 1997年刑法新增加的

12、罪名,是刑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 的八种金融诈骗罪中的一种。本文在借鉴现有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信用证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认定以及刑罚设置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从预防信用 证诈骗行为的角度提出了一些可行的防范措施。全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研究。对信用证诈骗罪的主体、客体进行 界定;对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方面从现行刑法的实然规定和立法的应然修改两 个方面进行了研究;将客观行为方式进行界定,并主张将本罪开放的犯罪构成 具体化。 第二章信用证诈骗罪的认定。对信用证诈骗罪的 “ 着手 ” 和 “ 既遂 ” 进行 了界定,对本罪的既遂标准从现行刑法的实然规定和立法的应然修改两个方面 进行

13、了探讨;将本罪与合同诈骗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金融票 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进行了区分,并对实践中较难区分的 “ 打包贷款 ” 行为和盗窃信用证并使用的行为进行了认定。 第三章信用证诈骗罪的法定刑分析。论证了本罪法定刑的不合理之处,主 张对罚金刑进行规范,明确单位犯罪罚金刑的数额,增设禁止从事金融职业的 资格刑,并通过将本罪刑法防线前移来改变本罪的重刑设置,最终废除死刑。 第四章信用证诈骗罪的防范对策。在分析信用证诈骗罪产生原因的基础上 提出可行的防范对策,从国家、金融机构、信用证交易商三个角度进行了阐述。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希望本文能对信用证诈骗罪的立法研究和司

14、法实践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信用证诈骗;非法占有目的;金融诈骗;防范对策 2 山东大学硕土学位论文 ABSTRACT The letter of credit is a kind of means for payment that is widely used in international trade. The discovery of letter of credit promotes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n a certain degree for it provides guarantee and facilitat

15、es for the merchants. But the letter of credit is a double-edged sword; its principle of independence and the character of transacting on list provide opportunity for crime. As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we use this means of payment more and more and suffer from its violation. The crime

16、 on letter of credit is international and complex and the amount of which is often huge. It violates the financial order and peopled property seriously. We should perfect our law and face the challenge on intemationality positively to protect the order of letter of credit and peoples property .The r

17、esearch on the crime of fraud on letter of credit (L/C fraud) seems especially important. The crime of L/C fraud is a new accusation in criminal law of 1997. As one of the eight financial crimes of fraud, it appears at section 5,chapter 3.This article researches the constitution, cognizance and pena

18、lty of crime of L/C fraud on the basic of available achievement and provides some feasible measures for the prevention on crime of L/C fraud. This article includes 4 chapters. Chapter 1 : The constitution of crime of L/C fraud. The subject of this crime is natural person and unit . The object of thi

19、s crime is the order of L/C trade and our country and peopled property. The subjective aspect of this crime is on the purpose of illegal possession, but cheating without the purpose of illegal possession should also be punished in the future law. The objective patterns of behavior should be specific

20、. Chapter2: The cognizance of crime of L/C fraud. Identify the setting and accomplishing of this crime. Now the pattern of consequential offence is not fit for preventing and hitting the crime of L/C fraud. It should be changed into the pattern of behavioral offence. Differentiates this crime from s

21、ome similar crimes.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Chapter3: The penalty of crime of L/C fraud. Some part of the penalty is unreasonable. The fine punishment should be standardized and the amount of fine on unit should be determined. Add a new qualification penalty that prevents criminals from financial occupation. Bri

22、ng up the offence line of criminal to low the penalty of this crime and then cancel death penalty. Chapter4: The countermeasures against crime of L/C fraud. The prevention of L/C fraud is important. This article gives advice on countermeasures for our country,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 and merchants

23、 using L/C. I hope this article would be useful for the research of theories and judicial practice on crime of L/C fraud. Keywords: L/C Fraud; Purpose Of Illegal Possession; Financial Fraud; Countermeasure 4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引言 信用证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出现的新型结算方式。跟单信用证统一惯 例 国际商会第 600号出版物 ( UCP600)将信用证定义为 “ 开证行对相符 交单予

24、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 。信用证出现以后,因其本身所具有的便利双方结算 的优点,在短时间内得到了普遍推广,目前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结 算方式。我国 1979年刑法并没有对信用证诈骗罪作出规定,但随着我国经济的 发展,对外贸易也逐渐增多,不可避免的用到信用证这一结算方式。信用证制 度本身的缺陷以及我国金融领域立法的相对滞后,令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我国 成为信用证犯罪的高发地。因此,对信用证犯罪的立法也提上円程。 1994年 4月 25日国务院召开了 “ 防诈骗、防盗窃、防抢劫、保障银行资金 安全 ” 的电话会议,将防诈骗放在 “ 三防一保 ” 工作的首位,强调指出 “ 金融 诈骗的犯罪活动已

25、成为当前金融系统的一个突出问题,必须得到遏制并坚决予 以打击。 ” 金融诈骗犯 罪也因此成为国家重点打击的犯罪。 1995年全 6月 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 定,该决定将信用证诈骗行为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作了专门规定。 1997年刑法参照上述决定中的规定,将信用证诈骗罪规定为 “ 破坏金融管理 秩序罪 ”下的 “ 金融诈骗罪 ” 中的一个独立罪名。对信用证诈骗罪的四种行为方 式进行了描述,规定了自然人犯罪的四种量刑标准和单位犯罪的三种量刑标准。 1997年刑法的规定,为实践中打击信用证诈骗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刑法 195条对信用证诈骗罪的规定不尽完善,如对

26、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并没有 “ 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 ” 、 “ 数额较大 ” 的规定,与金融诈骗罪中的其他罪名不统一,由 此引发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本罪犯罪构成要件的争议。对信用证诈骗罪的刑罚规定 也存在争议,如对死刑、重刑设置是否必要等方面学者存在不同的看法。目前金 融犯罪日趋严重,金融刑法在打击和预防犯罪方面显露不足,金融刑法的完善势 在必行。一些学者纷纷提出完善金融刑法的建议。山东大学法学院于 2 5年 6月举 办了 “ 全国金融犯罪与金融刑法理论研讨会 ” ,对金融刑法改革起到推动作 用。而 刑法对信用证诈骗罪的特别规定和信用证领域的特殊特点,使得对信用证犯罪的 参见李文燕主编金融诈骗犯

27、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丨 |丨版社 20 2年版 第 229贝。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研究与对其他金融诈骗犯罪的研究不尽相同。因此,笔者试图首先对信用证诈骗 罪的实然立法进行界定,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立法建议。 2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第一章信用证诈骗罪犯罪构成分析 第一节信用证诈骗罪的主体界定 、自然人主体界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 195条的规定,信用证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 人和单位。但有些学者认为,信用证是以国际贸易合同为基础和前提的,而在 我国只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及其事业单位才能够与境外的公司、 企业签订国际贸易合同,那么信用证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 笔者不同意

28、这种观点。现述理由如下: 首先,这种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2004年 7月 1日起实施的对外贸易法规定, “ 外贸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或者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 这说明外贸经营者也可以是自然人。也就是说,自然人可以订立国际贸易合同, 自然就可以成为信用证诈骗罪的主体。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9年 6月 25円公布并于 1999年 7月 3日起实施 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第三 条对应成立自然人犯罪的两种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 “ 个人为 进行违法犯罪活

29、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 单位犯罪论处。 ” 第三条规 定, “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 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判断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 犯罪时,不应以签订国际贸易合同的主体为标准,而应参照犯罪行为的实施者 及其真实犯罪目的。 其次,这种观点所假设的前提也是错误的。因为本罪中的自然人主体并不必 须是签订对外贸易合同的当事人或信用证的当事人。如果行为人使用自己合法 开具的信用证或者自己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进行诈骗,这时的行为人当然是信用 证关系的当事人,但

30、实践中进行信用证诈骗时行为 人使用的信用证不一定是合 参见李恩慈论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及其效力范围,载现代法学 2000年第 4期。 3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法有效的信用证,还可能是行为人伪造、变造或作废的信用证,或者骗取他人 的信用证,这时的行为人就不是信用证的真实当事人。因此,信用证诈骗罪的 自然人主体应是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单位主体界定 这里主要讨论的是,境外的单位实施信用证诈骗行为能否构成我国的单位犯 罪?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包括中国单位和外国单位, 只要外国的或港、澳、台的公司、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就可以成为单位信用证 诈骗罪

31、的主体。0也有的学者认为,境外的公司、企业对我国实施的信用证诈骗 行为应视为自然人犯信用证诈骗罪,可对境外的公司、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予 以定罪,量刑适用单位犯罪的刑罚规定,若适用自然人犯罪的刑罚有违罪刑法 定原则并且实际上难以执行。 笔者赞同境外的公司、企业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的观点。我国刑 法第30条规定, “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 社会的行为, 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 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将单位犯罪的主体进一步明确,其中 第一条规定, “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 体

32、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 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 境外的公司、企业不 属于这里规定的单位,不具有我国法律规定的法人资格,因此不能构成我国单 位犯罪的主体。 但笔者反对对直接责任人员适用单位犯罪的刑罚。此观点所依据的两个理由 并不能成立。一方面,对直接责任人员适用自然人犯罪的刑罚并不违反罪刑法 定原则。按照先定罪后量刑的顺序,理应先将行为定罪,再依所定罪名规定的 刑罚进行处罚;另一方面,导致刑罚难以执行也不应成为不适用自然人犯罪的 理由。自然人犯罪中的死刑规定确实给境外执行带来困难,但这是刑事诉讼法 的完善问题,而不是定罪

33、量刑的依据。既然只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就应按 自然人犯信用证诈骗罪的刑罚定罪处罚。适用单位犯罪的刑罚规定是没有法律 依据的,也是自相矛盾的。 参 见 王 M信用证诈骗罪定性问题研究,载法学评论 2004年第 5期。 参见陈琴信用证诈骗罪的荇干问题研究,载赵秉忐主编:新 T年刑法热点问题研究 1i适用(下 ) ,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1年版,第 1313页。 4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第二节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分析 、信用证诈骗罪主观构成要件的实然规定 (一)学界存在的争议 刑法 195条并未写明信用证诈骗罪要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但对同属金融 诈骗罪体系的第 192条集资诈骗罪和

34、第 193条贷款诈骗罪中却明确规定了 “ 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 ” 这个主观构成要件。此规定引发了学者对信用证诈骗罪主观 目的的争议,也给司法实践中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信用证欺诈行为的认定带 来了困惑。 根据本条规定,有的学者便得出结论,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方面不须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理由主要有: 1、实践中,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欺诈行为也具 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了犯罪化的要求。 2、 对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信用证欺诈行为以信用证诈骗罪论处,是遵循立法原意的要求。 我国接触信 用证 制度的时间尚短,关于信用证的民事、行政法律尚未健全,此时通过加大 信用证刑法的打击幅度的方法来制裁犯罪,是

35、打击犯罪的缓兵之计。刑法未规 定本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为了惩治当时日益严重的信用证犯罪,是有意为之。 3、 “ 运用刑法武器惩治和防范金融领域中形形色色的虚假陈述行为,包括不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的信用证欺诈行为,是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通例。 ” 但多数学者还是认为信用证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要理由有: 1、 信用证诈骗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信用证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两 者都是必要客体,不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的信用证欺诈行为未侵犯公私财产所有 权,因此不应以本罪论处; 2、诈骗罪是目的犯,主观方面是以非法占有目的 为构成要件的,信用证诈骗罪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主观方面也应以非法占有 为目

36、的 ; 3、刑法虽对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 这是为了区别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高利转贷罪,不能以此认为其他未在法 参见高艳东信用证诈骗罪疑难问题研析,载贵州聱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6年第 1期。 参见闫二鹏、陈广秀信用证诈骗罪主观方面非法占有目的评析,载当代法学 2 3年第丨 期。 赵秉志、周加海:论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是倍用证诈骗罪的必备要件,载人民检察 2 1年第 3 期。 81参见王晨 信用证诈蹁罪定性问题研究 ,载法学评论 2004年笫 5期。 参见黄应生 信用证诈骗罪中非法占有 g的的认定,栽人民司法 2003年第丨期。 5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条

37、中作出此规定的金融诈骗罪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 4、 不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的信用证欺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以现行立法为准,不能以该行为是否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来判定。 (二)笔者的观点 笔者认为,主张和反对本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两种观点,在一点上能达 成一致,那就是两种观点都肯定了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信用证欺诈行为的严 重社会危害性,但两种观点之所以存在分歧是因为认定本罪主观目的所使用的 方法不同,一种是从犯罪本质和立法实情出发得出结论,认定信用证诈骗罪应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另一种是从行为的应受刑法惩罚性和打击犯罪的需要得 出的结论,认为信用证诈骗罪不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笔者不赞同根据行

38、为的 社会危害性来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方法,也不赞同通过是否有利于打击犯 罪或者是 否符合世界各国刑法规定的趋势的方法来判断法条本意。因此,此问 题的解决应该从实然立法和应然修改两方面进行探讨。我们应从实然角度明确 刑法的现行规定,再从应然角度提出立法建议。在此,先从实然角度进行论述。 笔者认为,从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的,现详述理由如下: 1、从罪质方面来看,信用证诈骗罪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特殊类型 的犯罪,刑法之所以将其单独进行规定,主要是鉴于本罪不仅侵犯公私财产所 有权,还对金融制度造成极大损害,主要目的还是为了保护某种特殊的社会关 系。 但这只是立法技术的运用问题,并不能因此否认其诈骗的本质。诈骗罪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本罪也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虽然刑法条文中未写明 “ 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 ” ,但从本罪罪名 “ 诈骗 ” 二字中即可体现,因为这是诈骗的应 有之义。 从整个刑法体系看,有的财产犯罪规定了非法占有目的,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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