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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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充分发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2*33号)和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国评组发202*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循严格审批、合理设置、严控规模、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和工作

2、一线,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第三条省委、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负责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省协调小组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纪委、省委宣传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公务员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州也应设立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本地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审核和管理工作,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日

3、常工作。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社团)举办的面向各地区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已经批准设立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如需调整或变更,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六条根据法律法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但未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七条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章申

4、请第八条全省各级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设立、调整或者变更,主办单位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按归口分别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协调小组受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由主办单位申报。其中,省直以厅局级为单位申报;市州及以下单位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市州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审核报市州党委、政府同意后统一上报。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可单独申请,但一般应在活动开展前30天申报。第九条申请设立新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应注明项目名称、主办单位、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参评总数、评选名额、奖项设置、评选条件

5、、奖励办法、组织领导、经费来源和组织工作方案等);(二)举办活动的法律政策等理由依据;(三)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核备案表;(四)财政拨款项目应有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年度预算安排或有效证明文件。已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调整或者变更项目名称、主办单位、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奖项设置等,应提出申请。第十条各地区各部门在报送上级文件中涉及的评比达标表彰事项,不作为项目申请或开展活动的依据,应接规定提出申请。第四章审批第十一条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以省委、省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省委、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

6、小组备案。第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原则上按批准保留的项目总数控制,一般不得开展临时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第十三条设立、调整或者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项目对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二)项目名称应当规范明确,与活动的主题、内容和规模相适应,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及“湖南省”、“全省”等字样;(三)项目范围与本地区管辖范围或本部门职能范围相一致;(四)项目周期设置科学,每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每届一般应间隔两年以上;(五)项目奖项设置科学合理

7、,原则上不得设置子项目;(六)项目评选程序严格、合理;(七)项目规模适当,名额从严控制。第十四条项目审批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分别将各地区各部门报省委、省人民政府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请示转省协调小组办公室;(二)省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规定,研究提出初审意见;(三)省协调小组一般在每年3月上旬集中审核提出拟批复意见,并在有关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涉密项目等可不公示。如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开展活动的,可单独审核;(四)省协调小组将审核意见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属于以省委、省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于3月底

8、前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属于省级以下单位主办的,批复主办单位,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五)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第五章实施第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应按批准的项目内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立相应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第十六条对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应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主办单位应就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计划生育、审计等部门意见;就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意见。第十七条以省级机关名义开展的各类表彰活动一般不评选

9、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含本级)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含本级)党委或者政府,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以市州级机关名义开展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参照执行。对于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表彰,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行政奖励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八条主办单位应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评选条件、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等在适当范围内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切实提高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度。涉密或者不宜公开等事项可按规定不予公示。第六章经费管理第十九条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主办单位承担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全部费用,严禁主办单位将活动委托给营利机构举办或承办

10、,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通过网络、短信、出版物、新闻媒体等方式向参与投票的公众收取费用,或在事后组织要求参与对象出钱出物的活动。第二十条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需经费主要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财政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补助。其他单位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需经费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第二十一条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申请财政拨款或者财政补助的项目,严格实行“先预算、后支出”,主办单位应认真测算费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

11、报送财政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财政部门不安排表彰奖励经费,一经审批,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不准超标准超范围使用,严禁挪用。第二十二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省协调小组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违规违纪问题。第二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一)对擅自开展或者超出批准内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令主办单位停办整改,财政部门不予安排活动经费;(二)对在活动中向基层

12、、企业和群众收取费用,搞摊派拉赞助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令主办单位一律全额退回所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三)对借活动之名挥霍浪费、滥发钱物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主办单位通报批评,责令收回滥发的钱物并上缴财政,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第二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对拟不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可以申请退出,并报省协调小组备案。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第二十六条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省协调小组应研究提出撤销意见

13、,按归口分别报经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已经撤销的项目,由省协调小组向社会公布,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第二十七条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退出或者撤销后,如再次申请同类项目,一般不予受理。第二十八条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主办单位应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第二十九条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主办单位和各市州,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跨年度举办的活动,也可在活动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组织的主要情况(是否按照经批准的组织工作方案进行)、受表彰单位和人员名册、经费决算情况、活动效果评价等。第三十条各市州、省直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

14、规定,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省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审核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具体规定。第三十二条对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从严控制,由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规定,并负责审核和监督管理。原则上不批准境外组织机构在境内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扩展阅读: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

15、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索引号:430S00/202*-00227文号:湘办发202*19号公开范围:全部公开主题词:所属主题:公开责任部门:签署日期:登记日期:发文日期:202*-06-07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年6月7日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充分发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中共

16、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2*33号)和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国评组发202*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循严格审批、合理设置、严控规模、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第三条省委、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负责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

17、督检查。省协调小组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纪委、省委宣传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公务员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州也应设立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本地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审核和管理工作,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社团)举办的面向各地区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

18、表彰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已经批准设立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如需调整或变更,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六条根据法律法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但未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七条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章申请第八条全省各级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设立、调整或者变更,主办单位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按归口分别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协调小组受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由主办单位申报。其中,省直以厅局级为单位申报;市州及以下单位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

19、目,由市州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审核报市州党委、政府同意后统一上报。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可单独申请,但一般应在活动开展前30天申报。第九条申请设立新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应注明项目名称、主办单位、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参评总数、评选名额、奖项设置、评选条件、奖励办法、组织领导、经费来源和组织工作方案等);(二)举办活动的法律政策等理由依据;(三)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核备案表;(四)财政拨款项目应有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年度预算安排或有效证明文件。已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调整或者变更项目名称、主

20、办单位、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奖项设置等,应提出申请。第十条各地区各部门在报送上级文件中涉及的评比达标表彰事项,不作为项目申请或开展活动的依据,应接规定提出申请。第四章审批第十一条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以省委、省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省委、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第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原则上按批准保留的项目总数控制,一般不得开展临时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第十三条设立、调整或者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项目对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

21、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二)项目名称应当规范明确,与活动的主题、内容和规模相适应,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及“湖南省”、“全省”等字样;(三)项目范围与本地区管辖范围或本部门职能范围相一致;(四)项目周期设置科学,每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每届一般应间隔两年以上;(五)项目奖项设置科学合理,原则上不得设置子项目;(六)项目评选程序严格、合理;(七)项目规模适当,名额从严控制。第十四条项目审批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分别将各地区各部门报省委、省人民政府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请示转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22、二)省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规定,研究提出初审意见;(三)省协调小组一般在每年3月上旬集中审核提出拟批复意见,并在有关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涉密项目等可不公示。如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开展活动的,可单独审核;(四)省协调小组将审核意见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属于以省委、省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于3月底前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属于省级以下单位主办的,批复主办单位,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五)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第五章实施第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应按批准的项目内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不得要求

23、下级单位配套设立相应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第十六条对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应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主办单位应就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计划生育、审计等部门意见;就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意见。第十七条以省级机关名义开展的各类表彰活动一般不评选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含本级)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含本级)党委或者政府,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以市州级机关名义开展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参照执行。对于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表彰,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行政奖励规定的权

24、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八条主办单位应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评选条件、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等在适当范围内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切实提高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度。涉密或者不宜公开等事项可按规定不予公示。第六章经费管理第十九条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主办单位承担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全部费用,严禁主办单位将活动委托给营利机构举办或承办,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通过网络、短信、出版物、新闻媒体等方式向参与投票的公众收取费用,或在事后组织要求参与对象出钱出物的活动。第二十条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

25、动,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需经费主要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财政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补助。其他单位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需经费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第二十一条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申请财政拨款或者财政补助的项目,严格实行“先预算、后支出”,主办单位应认真测算费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报送财政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财政部门不安排表彰奖励经费,一经审批,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不准超标准超范围使用,严禁挪用。第二十二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

26、三条省协调小组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违规违纪问题。第二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一)对擅自开展或者超出批准内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令主办单位停办整改,财政部门不予安排活动经费;(二)对在活动中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收取费用,搞摊派拉赞助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令主办单位一律全额退回所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三)对借活动之名挥霍浪费、滥发钱物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27、障厅对主办单位通报批评,责令收回滥发的钱物并上缴财政,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第二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对拟不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可以申请退出,并报省协调小组备案。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第二十六条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省协调小组应研究提出撤销意见,按归口分别报经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已经撤销的项目,由省协调小组向社会公布,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第二十七条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退出或者撤销后,如再次申请同类项目,一般不予受理。第二十八条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主办单位应

28、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第二十九条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主办单位和各市州,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跨年度举办的活动,也可在活动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组织的主要情况(是否按照经批准的组织工作方案进行)、受表彰单位和人员名册、经费决算情况、活动效果评价等。第三十条各市州、省直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省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审核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具体规定。第三十二条对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从严控制,由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规定,并负责审核和监督管理。原则上不批准境外组织机构在境内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第 16 页 共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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