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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进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融资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资本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重大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哈尔滨市人
2、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以下简称资产运营机构)及其权属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国资委直管企业;投融资事项,是指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新设立企业以及引进新项目、合资、合作、参股、兼并、重组等改革及发展行为所涉及的投资、融资等经营活动。第三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融资决策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明确权责,落实责任,加强监管,注重效益。即明确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与权属企业的权责关系,落实出资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权利和义务,切实强化出资人投融资决策权、监督管理权的权能,保障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融资活动的安全,
3、规避和化解投融资风险,最大限度地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第二章投资管理第四条投资管理的范围包括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短期和长期投资、对内和对外投资、直接和间接投资、资金和实物投资、资源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等,不包括政府直接运作的投资项目。第五条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论证基础之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第六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高新技术和集约化经营为手段,逐步形成主业突出、行业特点鲜明的产业体系。第七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制定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并
4、按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研究、集体讨论、科学决策。第八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符合下述要求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一)单项投资额在202*万元以上的主营业务投资;(二)非主营业务投资;(三)超过净资产30%的投资;(四)境外投资、股权投资、债券类投资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五)资产负债率达到85%以上或连续两年以上亏损企业,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六)需报请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核准的投资项目。资产运营机构权属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上述额度以下的投资项目,由资产运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资产运营机构直接进行的在上述额度以下的投资项目,可由资
5、产运营机构决策,并报市国资委备案。第九条审批原则:1、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及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项目经济效益前景较好,所需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能够妥善落实;3、法律手续完备,上报资料真实完整;4、投资项目内容真实可靠,不存在项目分拆或舞弊行为;5、各项具体实施措施切实可行;6、符合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市国资委及资产运营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呈报审批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分析,具体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等。第十一条申报审批及备案程序:1、资产运营机构权属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须申报审批的投资项目,在
6、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投资意向,上报资产运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由资产运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2、资产运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对下属企业的投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市国资委提出申报审批。3、市国资委受理后进入审核程序,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以书面文件形式进行批复。4、资产运营机构权属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须由资产运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的投资项目,须经资产运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向市国资委申报备案。5、市国资委受理申报备案,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进行备案管理。6、资产运营机构及市国资委直管企业直接
7、进行的投资项目,应按管理权限规定,向市国资委申报审批或备案。第十二条申报审批及备案应提供的材料:1、投资审批(备案)申请报告;2、投资项目相关材料、有关专家咨询评估意见或报告;3、合资、合作方资信证明,合资、合作意向性文件;4、相关实物、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确认及评估文件;5、企业近期财务状况的分析(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6、企业投资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7、企业集体讨论投资项目的会议纪要或决议;8、资产运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初审)意见。第十三条市国资委审核程序:职能处室受理、初审,委主任办公会或委务会讨论,必要时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论证,形
8、成结论性意见,对投资项目进行批复。第十四条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应贯彻市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市属国有控股企业中市国资委派出的股权代表、董事,应按照市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对企业申报的投资项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投资项目运营情况,所提交报告须经企业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融资管理第十六条融资管理的范围包括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通过抵押、质押、发行债券及资本市场融资等各种方式和渠道筹措资金的经济活动。第十七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应遵循的原则:1、提高筹资效果,降低资金成本;2、认真选择资金来源途径,合理确定
9、资金需要量;3、保证资金投放需要,适时取得资金支持;4、合理安排举债经营,维持适当的资产负债比例。第十八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决策,应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控制、实施可行性等因素。要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限度地控制金融风险。第十九条融资管理权限:资产运营机构、直管企业及大型以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202*万元以上(含202*万元)的融资项目、其他企业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融资项目,须报市国资委审批。资产运营机构权属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上述额度以下的融资项目,由资产运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资产运营机构直接进行的在
10、上述额度以下的融资项目,可由资产运营机构决策,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凡以房产、土地及主要机器设备为抵押的融资项目,不论额度大小,须报市国资委审批。第二十条审批原则1、符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国家宏观调控的总体需求,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2、融通资金使用项目经济效益有良好预期;3、融资渠道顺畅,对方单位资质真实可靠,融资成本经过严格测算控制;4、融资规模适度,措施切实可行;5、法律手续完备,上报资料真实、完整;6、符合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融资申报审批及备案程序:1、资产运营机构权属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须申报审批的融资项目,上报资产运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
11、由资产运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2、资产运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融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市国资委提出申报审批。3、市国资委受理后进入审核程序,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以书面文件形式进行批复。4、资产运营机构权属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须由资产运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的融资项目,要由资产运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向市国资委申报备案。5、市国资委受理申报备案,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进行备案管理。6、资产运营机构及市国资委直管企业直接进行的融资项目,应按管理权限规定,向市国资委申报审批或备案。第二十二
12、条融资申报审批及备案应提供的材料:1、融资项目审批备案申请报告;2、融资项目相关资料;3、投资方资信证明,融资协议或意向性文件,相关实物(包括无形资产等)评估确认文件;4、企业讨论融资方案的会议纪要或决议;5、企业近期财务状况的分析(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有关专家咨询评估意见或报告;6、资产运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初审)意见。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审核程序:职能处室受理、初审,委主任办公会或委务会讨论,形成结论性意见,对企业申报的融资项目进行批复。第二十四条市国资委对企业融资情况和经济效果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投融资过程中因管理不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领导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申报审批及备案程序的,要追究企业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区、县(市)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投融资项目审批额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