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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十项要求一、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生产要靠企业来保证,要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凡在我市有两处及以上煤矿的主体企业必须在临汾设立分公司,起到宏观决策和安全监管作用,并实现“五到位”;煤矿企业要建立以煤矿为基础、以矿长为核心的生产建设和安全管理体制及责权利相统一,有利于安全发展的经营机制,并达到“十要求”。煤矿企业要落实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切实履行职责,做到带班在一线,指挥在一线,隐患处理在一线。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将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相结合,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科室、每个
2、区队、每个班组、每个人头。二、突出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在全力防治煤矿五大自然灾害的基础上,突出治理瓦斯和防治水两个重点,贯彻落实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和煤矿防治水工作“十条规定”。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结合矿井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三、强化煤矿安全规范执法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法制观念,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要按照“严标准、依程序、重细节、求闭合”的原则,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化、程序化的执法工作制度,明确监管执法工作流程,规定案件办理各环节的运行时限、办理要求和责任人,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廉洁执法,不断提高煤矿
3、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水平和效能。四、落实煤矿安全县级监管煤矿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领导干部包片、五人小组包矿责任制,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应当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依法实施经济处罚;煤矿整改完成后,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重新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五、强化建设矿井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主体企业要加强对建设矿井的监督检查,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建设矿井开工后,立即安装人员定位系统,揭露煤层后立即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矿井进入联合试运转,应立即安装产量监控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
4、。六、强化联合执法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土资源、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执法合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七、强化责任追究对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未按规定报告、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依法查处的安全监管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因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力,致使煤矿整改不认真而继续生产的,要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八、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强化现场管理,定期组织、深入排查治理煤矿各生产系统、各生产环节的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停止生产,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按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九、落实安全监管指令煤矿企业接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后,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煤矿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报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整改结束后,申请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十、落实有序退出机制对于存在煤与
6、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隐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对决定关闭的煤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实施。扩展阅读:河南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若干规定河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各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现将河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河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管
7、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及时查处各类事故隐患,努力促进全省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依据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河南省煤炭条例等,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煤矿安全监管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对所辖煤矿依法履行日常安全监管职责。省煤炭工业局重点负责对省属煤矿企业实施安全监管,对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行业指导。第三条省辖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第四条煤炭管理部门发现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下达相应执法文书,依法实施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触
8、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章安全监管职责第五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具有以下安全监管职责:(一)依法查处所辖区域内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二)应当关闭的煤矿,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三)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进行督查;(四)对煤矿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督查;(五)对煤矿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督查;(六)对煤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预案工作进行督查;(七)对煤矿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落实和劳动组织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八)对举报的重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九)对煤矿企业维护职工安全生产权利、为职工办理各种保险和提供
9、其它安全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第三章隐患排查第六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经常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矿(井)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煤矿企业和矿(井)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隐患全面排查,将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并按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定标准、定措施(“五定”)要求进行整改。第七条煤矿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实行分级监管。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隐患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
10、隐患整改方案,进行停产整改,所有隐患必须按“五定”原则整改到位,由煤矿企业和矿(井)主要负责人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并签字备案。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情况向上一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必须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告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凡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上报的,视作没有进行隐患排查。国有重点煤矿以集团公司为单位,于每季度第一周内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和排查情况报省煤炭工业局,电话(传真):0371-63921711;邮箱:henanmeitan。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
11、应当按照煤矿隶属关系,于每季度第一周内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和排查情况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第九条重大隐患的排查和认定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2*133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2*134号)、河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豫煤安202*505号)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上级部署,对所辖煤矿隐患排查情况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进行日常监督和专项督查。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对所辖煤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检查或督查。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对所辖煤矿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检查或督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对所辖煤矿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或督查。第四章停产
12、整顿第十一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下达停产整顿执法文书,包括停产整顿指令、整改内容和期限,并对有关煤矿和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建议,同时立案建档;(二)告知相关部门对停产整顿矿井依据出现范围协同监管监察,并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三)告知公安部门控制火工品供应,通知供电单位限制供电;(四)3日内将停产整顿矿井的决定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停产整顿矿井名单。第十二条煤矿重大隐患整改项目完成后,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向上一
13、级煤炭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恢复生产验收申请。煤炭管理部门接到煤炭企业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提交的验收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填写河南省煤矿重大隐患停产整顿验收审批表,由组织验收的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3日内在公告停产整顿的同一媒体上进行公告,相关颁证部门返还暂扣的证照后,煤矿方可恢复生产。第五章关闭煤矿第十三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一切生产活动,并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一)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非法生产的;(二)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三)被责令停产整顿
14、煤矿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验收申请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四)关闭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五)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冒险生产的;(六)对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七)经专家论证,矿井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事故隐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第十四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发现上述7类煤矿,必须于2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请关闭,并于3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当地政府作出关闭的决定后,煤炭管理部门按职责范围落实有关关闭任务。第十五条关闭矿井必须达到以下5条
15、标准:(一)有关颁证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二)公安部门注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储存证,停止供应火工用品,收回剩余火工用品;(三)供电部门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备和线路;(四)拆除矿井生产设备和通信设施,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五)煤矿企业妥善遣散从业人员,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发还职工工资,发放遣散费用。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关闭矿井时,必须制定关闭矿井方案和处预案,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第六章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七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一)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组织
16、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二)煤矿从业人员的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由煤矿自行组织。所有煤矿必须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有专职机构负责,健全职工培训档案,接受监督管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条件的煤矿,应当就近与具有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或者煤矿企业签订培训协议,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选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依法取得上岗任职资格。(四)煤矿企业必须为井下作业人员免费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达到人手一册,并制定促进职工学习
17、掌握安全知识的激励约束制度。井下作业人员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低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低于20学时。第十八条煤矿“五职”矿长(指矿长和安全、生产、机电、技术副矿长)必须参加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书。第十九条煤矿企业要积极选送煤矿优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五职”矿长任职资格培训,提前取得“矿长任职资格”。今后煤矿“五职”矿长任职必须取得任职资格。煤矿“五职”矿长没有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的,所在煤矿
18、必须依法实施停产整顿。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二十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抽查、定期督查和现场考核等方式,对所辖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落实情况,教育培训质量、记录、档案,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的发放学习情况等进行依法监管。第二十一条省煤炭管理部门对煤矿“五职”矿长任职资格实行年度审核,动态管理。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协助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做好矿长资格证的日常监管和培训组织工作,对发现的煤矿“五职”矿长不再具备持证条件时,应当及时提请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协助暂扣矿长资格证。
19、第七章举报和奖励第二十二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安监总办字202*139号),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受理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案件,对核查属实的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应当根据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性质,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依法免交个人所得税。多人同时举报的,奖金均分。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实行分级受理。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有关省属煤炭企业的举报事项,市、县(市、区)分别负责其所辖煤矿的举报事项。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可以对举报的地方煤矿典型案件直接查处。第二十四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认真填写煤矿重大安全生产
20、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登记表,经煤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示后,由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办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延长核查处理时间。第二十五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领取奖金办法。省煤炭工业局举报电话(传真):0371-63937745;电子信箱:aqjb;通信地址:郑州市金水路20号;邮政编码:450003。第八章安全监管执法程序第二十六条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第二十七条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管执法检查和
21、督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第二十八条煤矿安全执法人员对煤矿实施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井下存在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下达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对查出的隐患,要先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确保隐患及时整改,防患于未然。检查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及时下达现场处理决定书。第二十九条煤矿安全执法人员对煤矿负责人或者煤矿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三十条煤矿安全执法的一般程序是:发现煤矿企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下达立案决定书,组织两名以上人员调查取证,填写调查取证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
22、告之当事人,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煤炭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填写听证笔录,然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十一条煤矿企业及其负责人如对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处分决定不服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第三十二条煤炭企业或其负责人在法定期限内拒绝履行处罚决定的,应当下达强制执行申请书,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属本部门监管范围之外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应当立即提交移送书,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三十三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九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的直接责
23、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二)对发现的应当提请关闭的矿井没有按规定提请关闭的;(三)不按规定组织煤矿复工验收或在复工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私自放宽条件等违规行为的;(四)对停产整顿矿井监管不力致使存在违法生产行为的;(五)对查处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没有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六)对受理举报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没有按规定进行查处的;(七)对停产整顿矿井、恢复生产矿井和关闭矿
24、井没有按规定进行公示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面。第三十五条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煤炭管理部门应当下达相应的执法文书,依法给予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应的经济处罚和处分:(一)无证照或证照不全擅自从事生产或者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提请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二)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该煤矿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
25、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三)没有按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没有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或者排查的隐患没有按规定及时上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煤矿企业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煤矿企业没有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煤矿安全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26、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七)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没有建立煤矿救护
27、队或者签订救护协议,没有制定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完善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九)没有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十)违反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其它方面的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第三十六条煤炭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的建议,应当按规定向相关人事、监察、司法机关报送,并督促落实到位。煤炭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经济处罚,必须开具行政执法罚没收据。煤矿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上缴财政部门设立的专用帐户,上缴国库。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七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集团公司(矿务局)董事长、总经理、煤矿矿长(或煤矿企业实际控制人)。第三十八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公告媒体、举报电话等。省煤炭工业局对煤炭企业依法实施的停产整顿、恢复生产、关闭矿井名单按规定在河南日报上公告。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 15 页 共 1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