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对策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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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对策分析关于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权益保护的现状有哪些呢?我们又有哪些对策呢?下面大家一起来看看小编给大家带来了这篇范文,大家参考!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对策分析摘要:留守儿童问题是城镇化进程带来的重要影响之一,而且这一弱势群体的数量还在不断增多,据有关部门统计,xx010年中国农村留守儿童已达7xx0万,占农村儿童的31%。农村留守儿童之法律权益正面临种种困惑,如受监护权缺失、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受教育权受到损害等,保护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愈发引起国家与社会的重视。本文首先简述农村留守儿童的现状,紧接着分析导致此现状的原因,最后探析完善对策。关键词:

2、留守儿童;监护权;受教育权一、前言进入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我国的城市化进程的步伐不断加快,大量农村青壮年涌进城市发展,也因此诞生了一个新的群体 农民工。这些进城务工者受户籍制度、经济条件及其他原因的限制,无力携带自己的孩子在身边照顾、教育,只能将孩子留着农村由父母或其他亲朋好友代为照管。由此产生了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所谓的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外出务工,较长时间内缺少父母监护的 xx 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1)由于分隔两地及工作原因,这些进城务工者一年中很少见到年幼的子女,无法在情感上给予孩子们关爱和呵护,也无法言传身教的帮助孩子作正确的思想认识和价值指引。由于欠缺父母的正确引导和

3、帮助,这些正处于思想形成期的孩子极易产生思想认识及价值上的偏离和情感发展上的异常,此外这些孩子的很多正当权益,比如受监护权、受教育权、人身安全权等各项权益也因为父母监护的缺位而得不到有效保障。权利欠缺有效保障的农村留守儿童,其成长和发展面临困难,处于相对不利的境地。如何保障他们的各项权益,让这些孩子在人生的初始阶段享有一个幸福的童年,实现自身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已成为人们不断思考并致力于解决的社会问题。二、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权益保护的现状(一)农村留守儿童受监护权缺失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第 xx 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

4、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担任监护人。 对于孩子而言享有受法定监护权才是最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的,然而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双双外出务工,导致孩子的受法定监护权缺失,取而代之的是隔代监护或亲朋好友监护。对于隔代监护而言,多是由年迈的老人来担当监护人,老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大不如年轻人,文化程度不高,接受新鲜事物能力不强,能够保证孩子的温饱已是不易,至于要在情感、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给予孩子帮助和正确引导,这是老人难以做到的。此外,俗话说隔代亲,老人会宠溺孩子,不舍得管束,放任孩子胡作非为,极易导致孩子是非不分、学习懒散、思想价值出现偏差。由此可见,隔代监护会致使农村留守儿童的受监护权弱化。

5、亲朋好友的监护缺陷更明显,因为这些成年的亲朋好友一方面要干农活以维持生计,另一方面还要照顾未成年子女,哪还有多余的太多精力顾及被监护的留守儿童,使得这些孩子的受监护权形同虚设。(二)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受损害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外出务工父母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不能产生启蒙老师所应发挥的作用,农村留守儿童心志不成熟,自控能力欠缺,没有了父母的帮助与督促,极难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此外农村孩子早当家,在农村,孩子小小年纪就要承担家务、下地干活,在遇到留守儿童学习成绩下降、对学习丧失兴趣时缺乏有效的沟通或者难以得到及时帮助,甚至是在孩子成绩进步时也没有适时的肯定和鼓励,再加上父母外出打工这一大量的事

6、实很容易让孩子觉得父母辛苦或者学习无用进而辍学,使得其受教育权受侵害。(三)农村留守儿童的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农村留守儿童自身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加之受监护权的欠缺,其生命健康权极易受到威胁,如小孩要承担家务,现在农村家庭普遍使用的是电器或煤气,一些落后地方可能还使用柴火,电器或煤气使用稍有不当或是不小心,极易产生触电、失火等威胁农村留守儿童生命健康权的危险情形;现在的农村道路也不像以往安安静静,而是车来车往,侵犯孩子的生命健康权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近年农村留守儿童造性侵、被拐卖、溺水身亡等等侵害生命健康权的事件更是层出不穷;一项调查表明, 独自在家发生危险!偷跑出去玩耍发生危险和生病没有

7、及时治疗导致病情严重都说明了留守儿童生命健康权存在危险 。(xx)此外,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也是必须重视的。这些孩子长期不能与父母见面,与父母沟通交流的机会自然也少,长此以往会导致留守儿童的安全感降低,亲情得不到满足,一些留守儿童心理和情感的发展受到负面影响,容易形成情感冷漠、内心封闭、缺乏自信、不相信他人等,如果得不到及时疏通,会导致留守儿童出现性格缺陷和心理障碍。同时,农村大量的监护人文化水平很低,谈不上用什么先进的教育理念来教育留守儿童,在处理孩子不听话或与自己意见相左的问题时,通常习惯性地采取暴力方式,这往往会加剧儿童的逆反心理,没有了正确的引导,留守儿童的人生观、价值观容易发生

8、偏离。三、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权益保护现状的成因(一)监护制度不健全我国对于监护制度欠缺系统化的规定,只是分散规定在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几部法律中,且这些规定比较粗略,仅概况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管教保护的权利义务,欠缺针对留守儿童因父母长期在外产生问题的解决方案;导致监护关系的变更有三种情形,一是原监护人死亡;二是原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是原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立法对监护关系变更的情形是明确了但没有明确监护能力有无的的判断标准和不履行职责的法定情形,因此,实践中我们无法确认年老体弱多病的(外)祖父母有无监护能力,法虽然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规定了原则性的要求,但单

9、独一个人支撑家庭生活的监护人是否尽到了监护职责?立法既没有规定谁是监督主体,也没有规定具体的监督标准,侵犯被监护儿童的责任仅限于赔偿损失,没有规定具体的惩戒措施,总体上看对监护行为没有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造成了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不力的现象。(二)教育法律法规贯彻不力公民的受教育权属于一项宪法性权利,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除此之外,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也规定了公民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值得一提的是xx006年实施的义务教育法,该法明确规定要推行全部免除学费、杂费的义务教育,这果

10、然值得称赞,但遗憾的是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而言,他们可能仍将难以改变留守状态,因为这些法律规定包含许多倡导性原则和社会工作安排,缺乏相应的操作规范,被相当多的人看作是 软法 。(3)即这类立法目前而言不具有可诉性及强制执行力,而是需要不同的社会力量参与和配合才能得到落实,其实更容易落空,所以受到轻视,贯彻实施过程中落实不到位,导致农村义务教育不合格,完不成教育任务,没有质量,这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三)自我意识、权利主体认知的缺失儿童也是社会的一员,有充分的参与社会生活!自由实现自己愿望的权利,虽碍于行为能力的限制,一部分权利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但不能否认儿童是权利主体,在农村,儿童的法

11、律权利意识、自我存在的价值认识非常缺乏。参与权是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的一项核心权利,是指留守儿童有权自由、自愿地表达观点进行决策或实施行动,以实现自身及其他儿童利益并确保其权利实现的权利,参与权也是未成年保护法修订时新增的权利种类,而我国教育的实际情况是,传统上的好孩子是 听话 的孩子,儿童的自我意识与权利意识薄弱,尤其在农村,参与权的了解不多,更不要谈权利的实现了。四、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权益保护的对策分析(一)完善监护制度首先,留守儿童的父母需要加强对其子女监护力度。父母在子女教育中地位尤为重要,所以,对于子女的教育不单单是给他们提供物质条件,更重要的是给予足够的关爱以及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价

12、值观。为此,父母尽量将孩子带在身边履行监护职责,这样,就能够及时了解孩子在学习,心里以及生活需求,引导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当然,在父母外出打工而实在没有条件带上孩子时,则要选择适当的监护人。同时,还要及时与与子女以及学校进行积极地沟通。其次,加强社会力量援助。目前,政府虽然积极采取各种方法不断改善留守儿童生活和学习状况,但政府资源还是有限的,对留守儿童进行监护的条件也尚不成熟。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可以在社区或学校的组织下,以民间的捐献、志愿者的参与为主体,逐步推行留守儿童的集体监护。(4)而且集体监护也正好为社会大众参与留守儿童的监护提供一个平台。(二)确保受教育权的实现受教育权是宪法

13、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留守儿童应当享有受教育权并由国家保障实现该权利,这也是留守儿童享有其他发展权的前提和基础。换言之,国家必须保证留守儿童享有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各项发展的权利,我国 十二五 规划明确提出,要在 xx0xx0 年以前实现教育的现代化,并着重提出要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庞大的留守儿童群体是考量和决定我国能否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人群。1.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保障留守儿童的教育资源欠缺教育经费,教育是无法办好的,为了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必须保障留守儿童的教育资源。将对教育投入比例及实施情况纳入当地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明确政府在这方面的责

14、任。xx. 逐步打破城乡户籍的二元格局,破解留守儿童升学困境很多地方在推广城市化过程中,将学校进城作为施政目标,不仅撤并高中进城,初中也进入县城, 乡村学校正静悄悄地走向集体消亡 。(5)留守儿童上中学已经越来越难,即使顺利完成义务教育,年龄大约是 15 周岁,尚未达到最低的法定劳动年龄 孩子们希望进入中等或高等职业学校学习,但家庭难以承担沉重的经济压力;想考入高中却面临成绩普通,高额的择校费用和学校数量不足的问题 留守儿童通常很难就读全日制高中,继而失去参加高考并升入大学的可能,给留守儿童一个平等的户籍身份,为真正实现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创造前提条件。(三)建立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机构网络体系博登海默认为,法律对于基本权利的承认,可能只是提供了行使这些权利的一种形式机会而非实际机会。(6)留守儿童权益保护问题是一个涉及劳动、用工、三农、教育、监护制度与户籍制度等多个方面的综合问题。因此,留守儿童工作是一个社会工程,需要各部门的共同的、有效的协作,单纯依靠某一个部门或单位开展此项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各职能部门对留守儿童工作的有效协作力度还不够。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在党委及政府的领带下,与其他部门形成长效的联络机制,定期的就留守儿童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交流、探讨,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形成工作的长效机制和合力,形成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机构网络体系。 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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