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传媒系12月工作计划.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文化传媒系12月工作计划.doc(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文化传媒系12月工作计划文化传媒系12月工作计划文化传媒系12月工作计划1、继续深入开展“三个狠抓、三个围绕”工作;2、稳定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督导工作,严格按照系部安排的教学检查表推进教学工作检查;3、积极参与到我院第一届大学生艺术节工作当中来,发挥我系专业优势;4、配合院团委做好我院主持人大赛选拔的各项工作;5、我系聘请开封名人文化艺术学校校长门敬凯为我系学生进行就业前景指导方面的学术讲座。6、继续配合院学生处做好各项学生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7、继续做好学生寝室安全检查工作,稳定学生安全,继续深入开展稳定学生思想的教育工作;8、组织我系教职工进行冬季身体锻炼,开展如跳绳等体育活动;9、请本系
2、专业负责人介绍外出参观考察兄弟院校所得的先进经验,组织本系教职工进行交流学习;10、严格按照学校要求,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扩展阅读:09.06.24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202*124号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行为,保护各类投资者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3、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所涉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是指国有股东或潜在国有股东(经本次资产重组后成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以下统称为国有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购买或置换资产并涉及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情形。国有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购买或置换资产不涉及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按相关规定办理。二、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有股东发展战略;(二)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核
4、心竞争力;(三)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交付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四)标的资产定价应当符合市场化原则,有利于维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三、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应当做好可行性论证,认真分析本次重组对国有股东、上市公司及资本市场的影响,并提出可行性报告。如涉及国有股东人员安置、土地使用权处置、债权债务处理等相关问题,国有股东应当制订解决方案。四、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应当与上市公司充分协商。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就资产重组事项进行协商时,应当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国有股东聘请中介机构的,应当与所聘请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五、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
5、进行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在依法披露前,市场出现相关传闻,或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时,国有股东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应督促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停牌。如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明显异动,对本次资产重组产生重大影响的,国有股东应当调整资产重组方案,必要时应当中止本次重组事项,且国有股东在3个月内不得重新启动。六、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七、国有股东就本次资产重组事项进行内部决策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并申请股票停牌。同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级或省级以
6、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预审核。国有股东为中央单位的,由中央单位通过集团母公司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股东为地方单位的,由地方单位通过集团母公司报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股东为公司制企业,且本次重组事项需由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意见后,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国有股东关于本次资产重组的书面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并及时通知国有股东,由国有股东书面通知上市公司依法披露。在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股票停牌期内,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方案未能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
7、,上市公司股票须立即复牌,国有股东3个月内不得重新启动该事项。九、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方案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国有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规定程序将相关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文件。十、国有股东对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以下材料:(一)关于本次资产重组的请示及方案;(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三)本次资产重组涉及相关资产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作价依据;(四)国有股东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五)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或中
8、期报告;(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十一、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方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本次资产重组的原因及目的;(二)本次资产重组涉及的资产范围、业务情况及近三年损益情况、未来盈利预测及其依据;(三)本次资产重组所涉及相关资产作价的说明;(四)本次资产重组对国有股东及上市公司权益、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的影响。十二、国有股东违反本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整改,并按照监管权限,直接或责成相关方面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追究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社会中介机构在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违规执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通报企业3年内不得聘请该中介机构从事相关业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