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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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 第一篇: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 1、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 一 总则 第一条以房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的自然人可参加本保险。 其次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借款个人,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价值中包含的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也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被保险人购房后,装修、改造或其他缘由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或其他室内财产,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内。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以下缘由造本钱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财产的干脆损失,保险人按照本条款商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风、暴

2、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全部或运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四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难扩大,实行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削减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担当。该项费用以对应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以下缘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1、斗争、类似斗争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2、核子辐射或各

3、种放射性污染; 3、行政或执法行为; 4、地震或地震次生缘由; 5、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或其代表的有意行为、重大过失。 第七条对保险财产的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1、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缘由以及自然磨损、正常修理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2、被保险人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3、房屋贬值或丢失运用价值; 4、任何形式的罚款、罚金; 5、任何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 6、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任何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亦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 第九条保险期限自商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商

4、定的借款期限终止日24时止。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可依据以下方式,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小于相应的抵押借款本金: 1、本钱价 2、购置价 3、市价 4、评估价 5、借款额 6、其他方式第十一条保险费以基准费率为基础,根据相应的趸交保费系数计算。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当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并照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十四条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假如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变更、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保险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

5、刚好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支付附加的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并支付附加保险费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平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财产的平安。 第十六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主动抢救,实行必要、合理措施使损失削减至最低程度,同时爱惜事故现场、保存有关实物证据,并马上通知保险人,关心查勘。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以及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根据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商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

6、绝赔偿,或自解约通知书送达被保险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 2、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 二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进行赔偿: 1、实际损失等于或高于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赔偿; 2、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使受损保险财产复原到原来状态的费用,该项费用以保险金额为限。 其次十条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财产若遭受部分损失,保险人一次性支付的赔款未到达保险金额的,财产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自动复原,被保险人无须补缴保险费。但在任何状况下,财产损失保险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的两倍为限。 其次十一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剩余部分,照旧归被保险人全部,并在计算

7、实际损失时扣除其折价金额。 其次十二条抵押房屋价值中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的,其损失计算以损失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限,假如所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若发生变更,保险人在赔偿时以抵押时所列明的数量、品牌、规格的实际价值为限。 其次十三条保险人受理索赔后,应根据保险责任范围快速调查审核,按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予以赔偿。若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根据被保险人和贷款银行达成的有关商定,由保险人一次性支付给贷款银行或被保险人。 其次十四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假如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商定,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提出赔偿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

8、第三方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商定或接受。根据被保险人书面申请,保险人可以依据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先予赔偿,并依法进行代位追偿。被保险人应关心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其次十五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保险人仅担当按比例分摊的责任。对其他保险人应当担当的赔偿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其次十六条被保险人或者其房屋继承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歼灭。 保险合同的终止其次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其他关系人以伪造、编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缘由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担当赔偿责任,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9、其次十八条保险财产遭受全部损失或保险人一次性支付财产损失赔款到达保险金额时,或者一次性赔款虽然没到达保险金额,但累计赔款到达两倍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其次十九条被保险人提前清偿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的,投保人可凭保险单正本、贷款银行的还贷证明等有关单证,向保险人提出终止本保险合同。 第三十条当投保人根据本保险条款其次十九条终止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按现值计算退还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并扣除5%手续费。 实际承保期限缺乏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合同事宜发生争议,争议解决方式由双方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

10、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商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三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商定、告知或通知等内容均接受书面形式。 3、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 三 扩展责任条款 一、临时房租补偿条款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房屋无法居住时,被保险人可获得保险房屋损失赔款金额5%比例的临时住宿费用补偿。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二、搬迁费用补偿条款因保险房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需搬迁到其他住

11、宿处居住,被保险人可获得搬迁费用补偿。每次事故的搬迁费用补偿为300元。 其他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三、延展保险期限条款在借款合同商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贷款银行要求赐予借款人确定还贷宽限期限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将随之延展,最长展期180天,且只能延展一次。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四、清理费用补偿条款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且财产损失保险部分的赔款金额到达保险金额50%以上时,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去除、撤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保险人将一次性赐予800元清理费用补偿。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动产

12、赠与合同 赠与人 以下简称甲方、受赠人 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就赠与图书事宜订本合同,其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以下列图书赠与乙方: 1 全套 卷 册 出版社发行 2全套 卷 册 书店发行 其次条 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图书交付予乙方。 第三条 乙方将受赠的图书陈设于乙方协会的阅览室,并托付管理员,供应会员阅览,保管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 乙方若未能履约、或善尽保管的义务时,甲方可撤销合同。 第五条 乙方如欲解散协会,则对所受赠图书的处理须遵照甲方的指示。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赠与人甲方: 受赠人乙方: . 年 月 日 其次篇: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 1、个人贷款抵押房

13、屋保险条款 一 总则 第一条以房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的自然人可参加本保险。 其次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借款个人,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价值中包含的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也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被保险人购房后,装修、改造或其他缘由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或其他室内财产,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内。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以下缘由造本钱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财产的干脆损失,保险人按照本条款商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3

14、、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全部或运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四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难扩大,实行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削减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担当。该项费用以对应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以下缘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1、斗争、类似斗争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2、核子辐射或各种放射性污染; 3、行政或执法行为; 4、地震或地震次生缘由; 5、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或其

15、代表的有意行为、重大过失。 第七条对保险财产的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1、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缘由以及自然磨损、正常修理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2、被保险人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3、房屋贬值或丢失运用价值; 4、任何形式的罚款、罚金; 5、任何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 6、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任何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亦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 第九条保险期限自商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商定的借款期限终止日24时止。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可依据以下方式,由被

16、保险人自行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小于相应的抵押借款本金: 1、本钱价 2、购置价 3、市价 4、评估价 5、借款额 6、其他方式第十一条保险费以基准费率为基础,根据相应的趸交保费系数计算。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当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并照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十四条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假如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变更、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保险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刚好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支付附加的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并支付附加保险费的,因保险标的

17、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平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财产的平安。 第十六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主动抢救,实行必要、合理措施使损失削减至最低程度,同时爱惜事故现场、保存有关实物证据,并马上通知保险人,关心查勘。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以及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根据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商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解约通知书送达被保险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 2、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 二

18、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进行赔偿: 1、实际损失等于或高于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赔偿; 2、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使受损保险财产复原到原来状态的费用,该项费用以保险金额为限。 其次十条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财产若遭受部分损失,保险人一次性支付的赔款未到达保险金额的,财产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自动复原,被保险人无须补缴保险费。但在任何状况下,财产损失保险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的两倍为限。 其次十一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剩余部分,照旧归被保险人全部,并在计算实际损失时扣除其折价金额。 其次十二条抵押房屋价值中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的,其损失计算以

19、损失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限,假如所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若发生变更,保险人在赔偿时以抵押时所列明的数量、品牌、规格的实际价值为限。 其次十三条保险人受理索赔后,应根据保险责任范围快速调查审核,按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予以赔偿。若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根据被保险人和贷款银行达成的有关商定,由保险人一次性支付给贷款银行或被保险人。 其次十四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假如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商定,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提出赔偿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第三方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商定或接受。根据被保险人书面申请,保险人可以依据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

20、先予赔偿,并依法进行代位追偿。被保险人应关心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其次十五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保险人仅担当按比例分摊的责任。对其他保险人应当担当的赔偿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其次十六条被保险人或者其房屋继承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歼灭。 保险合同的终止其次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其他关系人以伪造、编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缘由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担当赔偿责任,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其次十八条保险财产遭受全部损失或保险人一次性支付财产损失赔款到达保险金额时,或者一次性赔款虽

21、然没到达保险金额,但累计赔款到达两倍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其次十九条被保险人提前清偿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的,投保人可凭保险单正本、贷款银行的还贷证明等有关单证,向保险人提出终止本保险合同。 第三十条当投保人根据本保险条款其次十九条终止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按现值计算退还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并扣除5%手续费。 实际承保期限缺乏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合同事宜发生争议,争议解决方式由双方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商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

22、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三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商定、告知或通知等内容均接受书面形式。 3、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 三 扩展责任条款 一、临时房租补偿条款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房屋无法居住时,被保险人可获得保险房屋损失赔款金额5%比例的临时住宿费用补偿。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二、搬迁费用补偿条款因保险房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需搬迁到其他住宿处居住,被保险人可获得搬迁费用补偿。每次事故的搬迁费用补偿为300元。 其他事宜悉依个人贷

23、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三、延展保险期限条款在借款合同商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贷款银行要求赐予借款人确定还贷宽限期限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将随之延展,最长展期180天,且只能延展一次。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四、清理费用补偿条款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且财产损失保险部分的赔款金额到达保险金额50%以上时,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去除、撤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保险人将一次性赐予800元清理费用补偿。 其他有关事宜悉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第三篇: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 2003年4月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 总

24、则 第一条以房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的自然人可参加本保险。 其次条在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借款个人,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价值中包含的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也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被保险人购房后,装修、改造或其他缘由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或其他室内财产,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内。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以下缘由造本钱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财产的干脆损失,保险人按照本条款商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爆炸; 二 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 水管爆裂; 四空中

25、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全部或运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四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难扩大,实行合理、必要的措施而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削减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但。该项费用以对应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以下缘由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斗争、类似斗争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子车辐射或各种污染; 三执法部门对保险财产的折除、征用或没收; 四 地震或地震次生缘由; 五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面或其代表的

26、有意行为、重大过失。 第七条对保险财产的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一 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缘由以及自然磨损、正常修理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二 被保险人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三 房屋贬值或丢失运用价值; 四 任何形式的罚款、罚金; 五 任何间接损失和精神费用。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亦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 第九条除另有商定外,保险期限与银行货款期限一样,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小于想应的抵押借款本金。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

27、值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 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一条本保险的保险费依据以下公代计算: 保险期限为整年的,设年为n,按公式1计算: 公式1:保险费=保险金额x n对应的费率 保险期限为非整年的,设年为n,月为m,按公式2计算: 公式2:保险费=保险金额x n对应的费率+保险金额x (n+1对应的费率-n对应的费率)x m/12 保险期限缺乏一个月,按一个月计收保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应当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并照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情本保险单项下全部保险费。 第十

28、四条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假如被保险人变更或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保险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刚好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支付需附加的保险费。保险标的危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并支付附加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平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财产的平安。 第十六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主动抢救,实行必要、合理措施使损失削减至最低程度,同时爱惜事故现场、保存有关实物证据,并马上通知保险人,关心查勘。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以及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根据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

29、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商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解约通知书送达被保险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以下商定进行赔偿: 一 实际损失等于或高于保险金额的,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 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的,保险人依据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赔偿金额=实际损失x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其次十条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财产若遭受部分损失,保险人一次性支付的赔款未到达保险金额的,财产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自动复原,被保险人无须补交保险费。 其次十一条保险标的遭

30、受损失后的剩余部分,照旧归被保险人全部,并在计算实际损失时扣除其剩余价值。 其次十二条抵押房屋价值中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的,其损失计算以损失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限,假如所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若发生充更,保险人在赔偿时以抵押时所列明的数量、品牌、规格的实际价值为限。 其次十三条保险人受理索赔后,应根据保险责任范围快速调查审核,按本保险条款有关商定予以赔偿。若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根据被保险人和贷款银行达成的有关商定,由保险人一次性支付给贷款银行或被保险人。 其次十四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假如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商定,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提出赔偿要求

31、。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第三方做出任何承诺、拒绝、商定或接受。根据被保险人书面申请,保险人可依据本保险条款有关商定先予赔偿,并依法进行代位追偿。被保险人 应关心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其次十五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保险人仅担当按比例分摊的责任。对其他保险人应当担当的赔偿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其次十六条被保险人或者其房屋继承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歼灭。 保险合同的终止 其次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其他关系人以伪造、编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缘由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

32、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担当赔偿责任,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其次十八条保险财产遭受全部损失或保险人一次性支付财产损失赔款到达保险金额时,或者一次性赔款虽然没到达保险金额,但累计赔款到达两倍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其次十九条被保险人提前清偿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的,投保人可凭保单正本、贷款银行的还贷证明等有关单证,向保险人提出终止本保险合同。 第三十条当投保人根据本保险条款其次十九条终止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按以下公式计算退还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并扣除5%退保管理费。 应退保险费=实交保险费-已发生保险费 实退保险费=应退保险费x1-5% 已发生保险费按本保险条款第十一条的商定计算。 实

33、际承保期限缺乏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合同事宜发生争议,争议解决方式由双方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商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三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商定、告知或通知等内容均接受书面形式。 第四篇:个人房屋抵押贷款 成都地锐房贷网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介绍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指借款人将自己或他人如亲属、挚友、同事拥有全部权的房产作抵押,向银

34、行申请贷款.可用于各种消费用处,如买房、装修、买车、出国、旅游、留学等,也可用于各种资金周转和经营性用处。 一、抵押贷款担保对抵押物要求: 1成都市区住房、写字楼、商铺等; 2父母、子女配偶房子均可抵押; 3成都市90年以后房产均可办理,其他视具体状况而定。 二、抵押贷款担保适用期限: 1最高10年,1年期为每月还息到期还本。 22-10年期,可选择等额本息或随借谁还来计息。 额度:根据房产位置及建设年头不同,成数为评估金额的5-7成。 三、申请人要求: 1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借款人具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征信要求3次以内; 3抵押房产位于银行所在城市,有产权证,产权清晰,可上

35、市流通; 4借款人在银行所在地具有有效联系方式。 四、申请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 2、户口簿 3、婚姻证明 4、房产证 5、房产共有证 6. 帮助财力证明 7. 银行流水证明 8. 相关个体或公司基础资料 五、还款方式 个人房产抵押贷款担保既可一次性还清,也可接受住房按揭贷款担保的还款模式,即接受分期还款方式,按月还本付息,从而减轻借款人的还款压力。 第五篇:个人房屋抵押贷款 个人房屋抵押登记需要的程序 一、借款人需交资料 1身份证夫妻双方暂住证外地户口 2户口本 3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丧偶证明 4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单位出示 5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学历证明大专以

36、上供应 7产权人、共有人同意抵押声明书固定格式 8房屋产权证及其次套房产证明 抵押登记申请书。 1借款人提出贷款用处,金额及日期。 2看房评估:由相关机构对抵押房进行实地勘查、评勘估; 3报批贷款:将全部申贷资料连同评估报告或勘估看法书报送上级审批; 4借款合同公证:借款人及抵押人填写借款合同及全部相关文件、签字、盖手印后,由公证人员对其进行公证; 5抵押登记手续:凭房屋全部权证和借款合同公证书到产权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6以原个人住房贷款抵押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供应原借款合同原件;以新购住房申请办理抵押额度贷款的,依据个人住房贷款有关制度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并在个人住房借款申请书中提出办理抵押额度贷款的申请。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38页 共38页第 38 页 共 38 页第 38 页 共 38 页第 38 页 共 38 页第 38 页 共 38 页第 38 页 共 38 页第 38 页 共 38 页第 38 页 共 38 页第 38 页 共 38 页第 38 页 共 38 页第 38 页 共 3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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