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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资产评估杂志通讯员管理办法 第一篇:中国资产评估杂志通讯员管理方法 中国资产评估杂志通讯员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对外宣扬工作,规范通讯员队伍管理,充分发挥通讯员的承上启下、传递信息的作用,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通讯员是指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支配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选拔举荐,并经中国资产评估审核确认,有条件、有实力为中国资产评估杂志、中评协网站写稿、供稿并能主动从事行业宣扬的评估行业相关人员。通联组是中评协设在各地方协会组织管理本地通讯员的机构。 第三条 通联组组长由地方协会举荐,中评协聘任。通联组组长一般由地方协会主管宣扬工作的负责人兼任
2、。 第四条 通讯员由通联组或地方协会进展,报中评协备案,可获得中国资产评估通讯员证书,通讯员任期两年,考核通过后可以连任。 第五条 通联组的职责: 1 一落实中评协有关宣扬工作部署; 二组织、管理地方通讯员; 三负责中评协杂志、网站等言论平台在地方的撰稿、组稿、初编以及发行等工作; 四在本地区开展资产评估行业宣扬。 第六条 通讯员的基本条件: 一在资产评估机构或相关联系会员单位工作; 二政治素养高、思想品德好; 三有较强的写作实力和组稿实力; 四有确定的业务理论水平和工作实践阅历,熟识评估行业并能刚好驾驭评估行业进展动态; 五具备较强的工作热忱及责任心。 第七条 通讯员的基本职责: 一宣扬工作
3、。通讯员是评估行业基层的宣扬员,应刚好了解、驾驭中评协的中心工作,把握正确的言论导向,以正面宣扬为主,主动宣扬行业的方针、政策。 二反映状况。通讯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与各级协会保持联络顺畅,刚好将评估一线的新状况、新问题,以及宽阔评估从业人 2 员的看法和建议反映给地方协会,反映给上级主管部门。 三撰稿组稿。主动主动地捕获新闻线索,刚好将评估一线的工作状况、动态、评估案例、阅历沟通、会员的工作、生活等撰稿或组稿。每位通讯员每年至少撰稿2-3篇,组稿3-4篇。 四主动参加中评协、地方协会组织的培训等相关活动。 五刚好收集、上报办好中国资产评估杂志和中评协网站的看法和建议。 六各地方协会和评估
4、机构的通讯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通讯员如因工作岗位变动或者离职的,所在单位应予以刚好调整和补充,催促其搞好工作交接,并将新任通讯员的信息资料刚好上报中评协。 七各地方协会和评估机构要主动向中评协物色、举荐写作人才,逐步建立较为稳定的作者群,将作者群逐步建设一支较高素养的作者队伍。 第八条 通讯员的权利: 一通讯员具有对所在评估机构工作采访报道的权利,各评估机构应为通讯员开展工作 3 供应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二通讯员可获得中评协赠送的书籍或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通讯员可参加通联组及中评协举办的有关会议、培训及调研活动; 四成果优异的通讯员可获得中评协及地方协会的嘉奖。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通讯员的,可
5、免费参加中评协组织的相关专业论坛、列席特地委员会的会议或参加中评协组织的采风活动。 第九条 通讯员的选聘程序: 一地方协会或通联组在本地区选拔符合条件的通讯员,并报中评协备案。 二中评协向通过备案的通讯员颁发中国资产评估通讯员证书,并在协会网站上公示通讯员名单和证件号。 第十条 地方协会成立通联组,应当向中评协提出申请,明确通联组负责人。 中评协同意成立通联组,应当向其颁发牌证。 第十一条 通联组应当建立通讯员资料库,动态驾驭通讯员个人信息、联系方式。 4 第十二条 各通联组负责通讯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刚好了解通讯员工作状况,有重点地培育宣扬骨干力气。 第十三条 通联组要建立通讯员考核制度。设置
6、通讯员撰稿、组稿台账,统计各通讯员撰稿、组稿数量。根据撰稿、组稿数量及接受状况等对通讯员进行考核,对工作主动、成果突出者赐予表彰和嘉奖。 第十四条 中评协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工作,提高通讯员的采、编、写实力,开阔通讯员视野,以便更好地做好杂志、网站的宣扬工作。 第十五条 中评协定期对通讯员和通联组的工作进行抽查。对连续一年未向通联组或中评协发稿的通讯员将不再续聘并收回有关证书。 第十六条 通讯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以通讯员的名义持证进行与资产评估行业无关的采访活动。 二通讯员不得索要、收受被采访单位、个人的现金及有价证券等不当利益。 三各地通联组的对外发言、特别是涉及到评估行业、相关领导
7、等,以及驾驭不准的有关采访或重大选题等,需请示中评协。未经授 5 权,不得擅自对外代表评估行业和协会发言。 第十七条 通讯员违背工作纪律,应当取消通讯员资格,情节严峻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中评协拥有对本方法最终说明权。 6 其次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方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方法 征求看法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资深会员的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资深会员是中评协设立的个人会员最高级别会员类型,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和联系个人会员,可根据本规定申请资深会员。 第
8、三条 资深会员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受理申请及评审的时间由中评协发文通知。 其次章 资深会员的申报条件 第四条 执业会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资深会员: 一取得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并执业8年以上; 二近5年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与评估相关的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中国资产评估刊物上发表文章2篇以上,或出版过评估专业著作,或经中评协认定实质性参与中国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和修改工作,或担当过国家级、省部级、中评协探讨课题,并通过相应验收; 三在资产评估机构内担当部门经理以上职务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执业水平和创新实力。申请人近3 1 年作为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的报告20个以上,近3年签字报告均被相关监管
9、部门和资产管理机构审查通过; 四在资产评估领域具有较高声望,主动参与资产评估行业或协会建设的各项工作,包括行业立法、准则建设、评估市场支持与推介、技术救济、执业质量监管、接着教化培训、教材编写、课题探讨、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并发挥重要作用;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会员诚信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和提示信息记录。 第五条 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资深会员: 一具有高级职称,从事资产评估探讨、教学或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相关工作阅历,申请人具备较高的社会认可度; 二近5年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与评估相关的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中国资产评估刊物上发表文章2篇以上,或出版过评估
10、专业著作,或经中评协认定实质性参与中国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和修改工作,或担当过国家级、省部级、中评协探讨课题,并通过相应验收; 三在经济领域具有较高声望,对资产评估行业进展或对协会建设做出突出奉献,包括行业立法、准则建设、评估市场支持与推介、技术救济、执业质量监管、接着教化培训、教材编写、课题探讨、信息化建设等方面;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 资深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2 第六条 资深会员除享有一般个人会员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参加中评协举办的专业培训和相关学术活动; 二优先参加中评协组织的有关专业课题和学术探讨; 三实惠或优先获得中评协的探讨资料、专业书刊及行
11、业网络信息资源; 四优先获得中评协探讨资助; 五优先被提名为本会特地、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六成为中评协专家库成员; 七优先作为行业专业人才向其它相关部门举荐; 八优先被举荐参加国际评估专业组织; 九受中评协托付,代表中评协参加相关国际学术组织及其活动。 第七条 资深会员除履行一般个人会员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持长期的职业尊严,恪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二严格自律,做行业诚信建设的表率; 三自觉维护会员团结、行业信誉和评估协会声誉; 四主动承接中评协或地方协会托付或支配的培训教学、准则制订、业务监管等各项工作任务; 五主动参加中评协或地方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四章 资深会员的评审
12、程序 3 第八条 符合本方法规定条件的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和联系个人会员,向所在地地方协会申请成为资深会员。 在中心国家机关及政府相关部门,中心企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团体和资产评估探讨、教学单位,在特定行业供应特地化服务的技术专家、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评估行业工作的非执业会员和联系个人会员,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条件,干脆向中评协申请成为资深会员。 第九条 申请资深会员应当向中评协或所在地地方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审定表(附表1); 二相关自述材料以及专业论文、评估专业著作、国家级探讨课题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条 地方协会受理睬员的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者
13、上报中评协,并向中评协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初审状况报告; 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初审汇总表(附表2); 三经地方协会审核后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审定表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中评协秘书处对各地方协会报送的初审合格者的相关材料以及干脆向中评协申请的非执业会员和联系个人会员报送的相关材料,在中评协网站上进行公示。 公示期满后,中评协秘书处对申请人组织约请面谈。 第十二条 中评协设立资深会员提名委员会,负责对资深会员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常务理事会举荐资深会员候选人。 4 资深会员提名委员会由9-13名成员组成。每届委员会成员任期3年,届满后可连选连任。委员会
14、成员由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中评协秘书长班子成员以及评估行业专家学者和执业界人士担当。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第十三条 资深会员提名委员会举荐的资深会员候选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成为资深会员。 第十四条 中评协对资深会员颁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证书和资深会员徽章,并在中评协网站、刊物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资深会员的重新审定 第十五条 资深会员证书的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届满,中评协对资深会员的资格进行重新审定。连续3届为资深会员的,不再进行重新审定,自然成为终身资深会员。 第十六条 执业会员的重新审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拥有资深会员资格的近5年中,自觉
15、维护会员团结、行业信誉和协会声誉,推动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和谐进展; 二在评估专业领域取得新的探讨成果,近5年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与评估相关的专业论文5篇以上,或出版评估著作1部以上,或担当评估领域课题1项以上; 三具有较高的执业水平、创新实力和协调实力,近5年担当了在专业特质、重大创新以及市场开拓方面具有代表性的5个重大资产评估项目; 四持续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会员诚信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和提示信息记录。 5 第十七条 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的重新审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社会经济领域具有良好的声誉和声威,近5年主动参与资产评估行业或协会建设,有力支持行业重大事项和活动,推动资产评估行
16、业健康和谐进展; 二在评估专业领域取得新的探讨成果,近5年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与评估相关的专业论文5篇以上,或出版评估著作1部以上,或担当评估领域课题1项以上; 三持续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无不良纪录。 第十八条 进行重新审定的资深会员应当向中评协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审定表(附表1); 二 相关自述材料以及专业论文,或评估专业著作,或国家级探讨课题的原件。 第十九条 中评协秘书处对重新审定的资深会员报送的相关材料在中评协网站上进行公示。 公示期满后,中评协秘书处对重新审定的资深会员组织约请面谈。 其次十条 中评协资深会员提名委员负责对报送的重审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
17、看法,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其次十一条 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资深会员,由中评协换发新的资深会员证书。 第六章 资深会员的管理 6 其次十二条 资深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中评协秘书处负责。中评协建立资深会员档案及数据库,对资深会员进行动态管理。 其次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资深会员资格终止: 一未能认真履行本方法规定的资深会员义务的; 二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 三不符合本方法规定的资深会员条件的; 四申请退会或终止会员资格的; 五因在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纳税、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到行政惩处的; 六受到刑事惩处的。 资深会员资格终止,中评协应收回其资深会员证书和资深会员徽章,并
18、在中评协网站、刊物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其次十四条 在资深会员申请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终身取消申请资格,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惩戒。 第七章 附 则 其次十五条 本方法由中评协负责说明。 其次十六条 本方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2008年5月20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8年6月25日发布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方法同时废止。 第三篇: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方法 附: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19、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供应资产评估服务,应当依据本方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遵循公开、公允、公正、自愿有偿、恳切信誉和托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 资产评估机构供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供应自愿托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整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
20、为计费根据,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算方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 1 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依据完成资产评 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八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看法,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制定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资产评估服务 的社会平均本钱、法定税金、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
21、当地经济进展水平、社会承受实力、对资本市场、社会公众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实行市场调整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 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托付方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本钱; 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托付人的承受实力;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担当的风险和责任;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同等。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 构所在地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异地供应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所 在地或者供应资产评估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托付人
22、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接受托付,应当与托付人签订资产评估 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业务商定书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 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与托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因一方 过错或无正值理由托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按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实行招投标方式取得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为托付人供应资产评估服务,应当严 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履行必要的评
23、估程序。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向托付人收取评估费用,应当出具合法 票据。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估项 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方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评估质量,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收费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处规定实施行政惩处: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评估服务收费的; 四实行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
24、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乱 收费的; 五不按规定供应资产评估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其次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资产评估机构或注册资产评 估师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存在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其次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与托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资产评 估机构应当与托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受托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 开展资产评估服务的费用,通过与托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其次十三条本方法由国家进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负责说明。 其次十四条本方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
25、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方法价费字 625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国有资产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实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的通知(国办发XX102号),根据国家及某某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某某地国有资产行政管理的具体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某地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 占有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26、(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某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某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 占有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某地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 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 占有单
27、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购非国有资产: (二)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三)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七条 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 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担当法律责任。占有单位应当照实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并对所供应的状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九条 经某地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某地财政局负责核准;某地级重大经济事项的范围、标准由某地政府确定。
28、 (一)某地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包括: 1.某地政府批准成立授权营运机构、企业集团; 2.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3.国有企业整体转制破产项目和债转股项目; 4.某地级国有资产用于境外或外埠投资的项目,与中心、某级单位合资或合作,并且占控股地位的项目; 5.某地政府批准实施的其它重大经济事项。 (二)占有单位在评估机构进驻之前5个工作日内,应向某地财政局书面报告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状况;某地财政局认为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三)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占有单位应于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5日内上报其主管部门初审; (1)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报授
29、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初审; (2)各委、办、局所属企事业单位报各委、办、局初审。 2.经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占有单位最迟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某地财政局提出核准申请; 3.某地财政局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下达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某地财政局认为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审核。 (四)占有单位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向某地财政局报送以下文件: 1.有关部门审查同意转报某地财政局予以核准的文件;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4.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
30、他材料;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细表及其软盘); 6.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五)某地财政局主要从以下方面予以审核: 1.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 2.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 3.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4.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5.评估所根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6.评估托付方是否就所供应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 7.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8.其他。 第十条 除本方法第九条规定的核准项目以外,对资产评估项目实
31、行备案制。 本方法所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状况专题向某地财政局、国有资产授权单位(以下简称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主管委、办、局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的管理。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及无上级主管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某地财政局负责。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子公司以下企业,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的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工作,由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委、办、局负责。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国有股
32、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托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二)办理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1.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2.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可以软盘方式报); 3.其它材料。 (三)办理备案手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某地财政局或授权单位等部门; 2.某地财政局或授权单位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四)评估项目备案后,
33、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占有单位应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备案机关收回。 第十一条 某地财政局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某地财政局及授权单位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占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二条 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根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含)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异缘由向某地财政局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建立资产评估项目报告制度,按要求将核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逐项登记建立档案,授权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及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其受理的评估备
34、案项目状况统计汇总后报某地财政局,由财政局统一汇总,定期上报某地政府和某财政局。 第十四条 某地财政局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确保核准项目、备案项目经济行为和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的合法性。 第十五条 占有单位违背本方法,向评估机构供应虚假状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由某地财政局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上报某财政局核准后予以惩处。 第十六条 占有单位违背本方法,有以下状况之一的,由某地财政局上报某财政局核准后责令改正并通报指责: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应当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 (
35、三)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占有单位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某地财政局可以宣布原评估结果无效。 第十七条 某地财政局对占有单位在国有资产评估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时,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上级单位或所在单位赐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惩处方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某地财政局、授权单位、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某地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对有关责任人赐予行政处分。 第五篇:乡镇企业资产评估
36、管理方法 乡镇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方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其次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企业的资产管理,正确、合理地评估乡镇企业资产的价值量,明晰产权,保障资产全部者、经营者和运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乡镇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全部制企业条例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乡(镇)办、村(含村民小组)办、联户(含股份合作)办、户(含私营)办的全部乡镇企业资产评估,适用本方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业务
37、规则,遵循客观、公正、真实、合理、科学、全面的原则,根据预定的目的,实行特定的方法,对企业托付评估的资产价值作出的评定和估价。 第四条 乡镇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必需进行资产评估: (一)改组成股份制、股份合作制; (二)以股份的形式将存量资产折股量化或折股出售的; (三)企业终止清算; (四)实行承包、租赁、兼并、拍卖、转让、抵押、经济担保; (五)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六)与外国公司、企业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七)产权变动的当事人,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八)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38、。 第五条 乡镇企业资产评估范围包括:流淌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递延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其次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企业资产评估的组织、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对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实行资格证管理。 第八条 乡镇企业托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必需照实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主动协作资产评估工作。资产评估机构应对企业供应的有关状况和资料保守隐私,与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保持亲热联系,刚好汇报工作进度和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是对资产的实际价值所提出的公正性文件,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所出具的资产
39、评估结果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资产评估人员与托付企业有干脆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支配单列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物价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乡镇企业资产评估依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立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必需向当地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报告,并附财产书目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 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报告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确实定,通知申报企业。 (二)托付评估。申请企业在接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后,方可与
40、资产评估机构签订托付合同书或托付书。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托付后,应与企业和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协商,制定出实施方案,方可实施资产评估。 (三)资产清查。企业在实施资产评估前,应对企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核准各类产权证件是否齐全有效。填好评估财产清单。 (四)评定估算。受企业托付的资产评估机构,在托付企业供应的资产清查资料的基础上,根据本方法的规定,对托付企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等作出鉴定,并对其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托付企业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五)验证确认。托付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报乡镇企业行
41、政主管部门确认。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刚好验证确认,并下达资产评估底价确认通知书。 第十三条 托付企业对资产评估底价确认通知书有异议,可提请上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托付企业收到资产评估底价确认通知书后,应当根据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国家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评估的缘由、目的、范围、评估基准日; (二)评估工作根据及作价原则、方法; (三)资产评估的结果; (四)评估后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 (五)附件(包括:1各类资产评估明细表;2资产评估后的资产增减状况说明;3评估人员签名名单;4评估机构资格证复印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