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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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4-21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施工员学习课件第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章建设法规建设法规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上篇 通用知识一、建设法规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一)建设法规概述(一)建设法规概述一、建设法规(二)(二)建筑法建筑法(三)(三)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四)(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五)(五)劳动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一)建设法规概述(一)建设法规概述Z1.1.1建设法规的基本概念及其体现的内容(P1)Z1.1.2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的概念及相应调整对象

2、的具体范畴(P1)Z1.1.3建设法规体系的基本概念及其特性和作用(P2)Z1.1.4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及各组成成分的概念和相互制约关系(P2P3)(一)建设法规概述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Z1.1.1 建设法规的基本概念及其体现的内容建设法规的基本概念及其体现的内容1.建设法规的概念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它体现了国家对城市建设、乡村建设、市政及社会公用事业等各项建设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协调的方针、政策

3、和基本原则。Z1.1.2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2.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即发生在各种建设活动中的社会关系发生在各种建设活动中的社会关系,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一)建设法规概述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Z1.1.3建设法规体系的基本概念及其特性和作用建设法规体系的基本概念及其特性和作用3.建设法规体系(1 1)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 法律法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建设法规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国家制定或认

4、国家制定或认可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建设工程在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系统。它是按照-定的原则、功能、层次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协调一致的有机整体。 建设法规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相协调,但又因特定的法律对象而自成体系,具有相对独立性相对独立性。(一)建设法规概述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Z1.1.4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及各组成成分的概念和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及各组成成分的概念和相互制约关系相互制约关系(2 2)建没法规体系的构成)建没法规体系的构成 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即建设法规体系

5、所采取的框架或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立法法有关立法权限的规定,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由以下五个层次组成。1 1)建设法律)建设法律 建设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发布的属于同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建没法律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核心和基础础。(一)建设法规概述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2)2)建设行政法规建设行政法规 建设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国务院制定,经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由国务院总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的形

6、式发布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建设行政法规的名称常以“条例条例”、“办法办法”、“规定规定”、“规章规章”等名称出现,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建设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建建设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建设法律设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3 3)建设部门规章)建设部门规章 建设部门规章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依法制定并颁布的各项规章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规章,如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部门规章对全国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具有约束力,但其效力低于行政法规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7、一)建设法规概述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4 4)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性建设法规 地方性建设法规是指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颁布的由下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只在本行政只在本行政区域有效区域有效的建设方面的法规。5 5)地方建设规章)地方建设规章 地方建设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颁布的,只在本行政区域有效的建设方面的规章。 在建设法规的五个层次中,其法律效力由高到低依次为建设法律、由高到低依次为建设法律、建

8、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和地方建设规章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和地方建设规章。法律效力高的成为上位法,法律效力低的成为下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否则其相应规定将被视为无效。(一)建设法规概述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二)(二)建筑法建筑法Z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颁布实施时间以及立法目的和约束范围(P3)Z1.2.2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的概念(P4)Z1.2.3建筑业企业资质包含的序列及其类别(P4)Z1.2.4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划分的具体等级分类(P5)Z1.2.5不同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的范围及相应等级划分(P

9、5P7)Z1.2.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建筑合同无效的情形规定(P7P8)(二)建筑法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Z1.2.7联合承包的概念、联合体资质认定标准以及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的规定(P8)Z1.2.8建设工程转包的概念以及禁止转包行为的相关法律条文(P8)Z1.2.9建设工程分包的概念以及违法分包的相关规定(P8P9)Z1.2.10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P9)Z1.2.11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的概念及其相关法律条文(P9P10)Z1.2.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的分类及其相关概念(P10P11)(二)建筑法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Z1.2.1

10、3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规定(P11)Z1.2.1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概念及相关竣工验收制度的规定(P11)Z1.2.15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概念及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与期限的相应规定(P12)(二)建筑法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1.从业资格的有关规定Z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颁布实施时间以及的颁布实施时间以及立法目的和约束范围立法目的和约束范围 建筑法的立法目的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建筑法共8章85条,分别从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11、、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Z1.2.2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以及建筑业企业资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的概念质等级的概念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称为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建筑业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的总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是指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按资质条件把企业划分成的不同等级。(二)建筑法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Z1.2.3建筑业企业资质包含的序列及其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包含的序列及其类别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

12、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积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称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称为专业承包企业。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称为施工劳务企业。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序列可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见表1-l。 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及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及类别 表表1-11-1(二)建筑法序号资质序列资质类别1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12个类别,分别是: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工程2专业承包资质分为36个类别,包括

13、地基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预拌混凝土、设备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桥梁工程等3施工劳务资质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 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Z1.2.4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划分的具体等级分类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划分的具体等级分类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等级不分等级。建筑企业各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均分为特级、一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

14、类见表1-2。 部分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部分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 表表1-21-2(二)建筑法企业类别等级分类企业类别等级分类地基基础工程一、二、三级建筑幕墙工程一、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一、二级钢结构工程一、二级预拌混凝土不分等级模板脚手架一、二级古建筑工程一、二、三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一、二、三级消防设施工程一、二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一、二、三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二级特种工程不分等级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Z1.2.5不同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的范围及相应等级划分不同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的范围及相应等级划分 施工总承包企业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

15、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施工劳务企业。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见表1-3、表1-4。 (二)建筑法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表表1-31-3(二)建筑法序号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1特级可承担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2一级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200m及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240m及以下的构筑物工程3二级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6、 (1)高度200m及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120m及以下的构筑物工程;(3)建筑面积4万及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39m及以下的建筑工程4三级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50m以内的建筑工程;(2)高度70m及以下的构筑物工程;(3)建筑面积1.2万及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27m及以下的建筑工程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表表1-41-4(二)建筑法序号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1一级可承担各种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2二级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1)

17、各类城市道路:单跨45m及以下的城市桥梁;(2)15万t/d及以下的供水工程;10万t/d及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2万t/d及以下的给水泵站、15万t/d及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及中水管道工程;(3)中压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150万及以下热力工程和各共热力管道工程;(4)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5)断面25及以下隧道工程和地下交通工程;(6)各类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 (7)单项合同额4000万元及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表表1-4 1-4 续表续表(二)建筑法3三级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1)城市道路(不含快速路):单跨25m及

18、以下的城市桥梁工程;(2)8万t/d及以下的给水厂;6万t/d及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10万t/d及以下的给水泵站、10万t/d及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直径1m及以下供水管道;直径1.5m及以下污水及中水管道;(3)2kg/cm2及以下中压、低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50万及以下热力工程,直径0.2m及以下热力管道;(4)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及以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5)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及以下地下交通工程(不包括轨道交通工程);(6)5000及以下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 (7)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及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专业承包企业 专业承

19、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全部自行施工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劳务企业。 部分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见表1-5。部分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部分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 表表1-51-5(二)建筑法序号企业类型资质等级承包范围1地基基础工程一级可承担各类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二级可承担下列工程的施工:(1)高度100m及以下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和高度120 m及以下构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2)深度不超过24m的刚性桩复合地基处理和深度不超过10

20、m的其他地基处理工程;(3)单桩承受设计荷载5000kN及以下的桩基础工程;(4)开挖深度不超过15 m的基坑维护工程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表表1-5 1-5 续表续表(二)建筑法1地基基础工程三级可承担下列工程的施工:(1)高度50m及以下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和高度70 m及以下构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2)深度不超过18m的刚性桩复合地基处理和深度不超过8m的其他地基处理工程;(3)单桩承受设计荷载3000kN及以下的桩基础工程;(4)开挖深度不超过12 m的基坑维护工程2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一级可承担各类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及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的施工二级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000万

21、元及以下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及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的施工3建筑幕墙工程一级可承担各类型建筑幕墙工程的施工二级可承担单体建筑工程面积8000及以下建筑幕墙工程的施工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表表1-5 1-5 续表续表(二)建筑法4钢结构工程一级可承担下列钢结构工程的施工:(1)钢结构高度60m及以上;(2)钢结构单跨跨度30m及以上;(3)网壳、网架结构短边边跨跨度50m及以上;(4)单体钢结构工程钢结构总重量4000t及以上;(5)单体建筑面积30000及以上二级可承担下列钢结构工程的施工:(1)钢结构高度100m及以下;(2)钢结构单跨跨度36m及以下;(3)网壳、网架结构短边

22、边跨跨度75m及以上;(4)单体钢结构工程钢结构总重量6000t及以上;(5)单体建筑面积35000及以上三级可承担下列钢结构工程的施工:(1)钢结构高度60m及以下;(2)钢结构单跨跨度30m及以下;(3)网壳、网架结构短边边跨跨度35m及以下;(4)单体钢结构工程钢结构总重量3000t及以下;(5)单体建筑面积15000及以下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施工劳务企业 施工劳务企业可以承担各类劳务作业各类劳务作业。(二)建筑法表表1-5 1-5 续表续表5电子与建筑智能化工程一级可承担各类型电子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施工二级可承担单项合额2500万元及以下的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和电子工业

23、环境工程、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及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施工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2.建筑工程承包的有关规定Z1.2.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建筑合同无效的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建筑合同无效的情形规定形规定(1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

24、程。 2005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52条第条第(5)(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建筑法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Z1.2.7联合承包的概念、联合体资质认定标准以及联联合承包的概念、联合体资质认定标准以及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25、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的规定(2 2)联合承包)联合承包 两个以上的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建设工程的行为称为联合承包。建筑法第27条规定,对于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1)1)联合体资质的认定联合体资质的认定 依据建筑法第27条,联合体作为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照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二)建筑法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2)2)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须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必须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

26、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否则,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同时,联合体的成员单位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因此,联合体的成员单位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因此,联合体的成员单位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二)建筑法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Z1.2.8建设工程转包的概念以及禁止转包行为的相关建设工程转包的概念以及禁止转包行为的相关法律条文法律条文(3 3)转包)转包 转包系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

27、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建筑法禁止转包行为,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二)建筑法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Z1.2.9建设工程分包的概念以及违法分包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分包的概念以及违法分包的相关规定(4 4)分包)分包1 1)分包的概念)分包的概念 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称为分包。 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

28、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自制的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建筑法第29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二)建筑法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2 2)违法分包)违法分包 依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将违法违法分包界定为如下几种情形:分包界定为如下几种情形: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有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

29、其他单位完成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Z1.2.10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3 3)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29条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二)建筑法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3.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Z1.2.11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的概念及其相关法律条文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的概念及其相关法律条文(1 1)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30、方针)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 建筑法第36条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安全第一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基础;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基础;“预防为主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和具体体现,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方针的核心和具体体现,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二)建筑法施工员学

31、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Z1.2.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的分类及其相关概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的分类及其相关概念(2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1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将企业各级负责人、各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工作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2 2)群防群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种制度。3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2、,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制度。(二)建筑法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4 4)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是指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5 5)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6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33、,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建筑法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Z1.2.13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规定(3 3)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筑法第38条、第39条、第41条、第44 48条、第51条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经2011年4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建筑法,仅对第48条作了修改,规定如下: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

34、保险,支付保险费。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二)建筑法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4.建筑法关于质量管理的规定Z1.2.1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概念及相关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概念及相关竣工验收制度的规定的规定(1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项

35、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工序,最后一道工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最后一项工作。它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二)建筑法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Z1.2.15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概念及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概念及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与期限的相应规定保修的范围与期限的相应规定(2 2)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

36、偿损失的法律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的法律制度制度。 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同时,还对质量保修的范围和期限作了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的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二)建筑法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

37、设法规(三)(三)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法Z1.3.1安全生产法颁布与实施时间、立法目的等相关内容(P12)Z1.3.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组成(P12P15)Z1.3.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P12P13)Z1.3.4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质量负责的岗位包括哪些(P13)Z1.3.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措施的详细规定(P13P14)Z1.3.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经济保障措施的详细规定(P14P15)Z1.3.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保障措施的详细规定(P15P16)Z1.3.8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须履行的义务(P

38、16P17)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Z1.3.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概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的相关法律条文(P17)Z1.3.1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P17P18)Z1.3.11安全生产监督检察人员的义务(P18)Z1.3.12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P18)Z1.3.13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P18)Z1.3.14应急抢救工作的相关法律条文(P18)Z1.3.15事故调查的相关法律条文以及事故调查的管辖权限规定(P19)(三)安全生产法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Z1.3.1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颁布与实施时间、立法目的等相颁布与实施时间、立法目的等相关内容关内

39、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期施行。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四个主要方面做出了规定。(三)安全生产法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有关规定Z1.3.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组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组成(1 1)组织保障措施)组织保障措施1 1

40、)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法第19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货值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Z1.3.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的职责2 2)明确岗位责任)明确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三)安全生产法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 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

41、施; D.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F.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3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三)安全生产法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Z1.3.4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质量负责的岗位包括哪些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质量负责的岗位包括哪些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质量负责的岗位 A.对安全设施

42、的设计质量负责的岗位 B.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负责的岗位 C.对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的岗位 D.对安全生产设备质量负责的岗位Z1.3.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措施的详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措施的详细规定(3 3)管理保障措施)管理保障措施1 1)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 对一般从业人员的管理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三)安全生产法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2 2)物质资源管理)物质资源管理 设备的日常管理 设备的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转让管理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协调管理Z1.3.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经济保障措施的详细规定

4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经济保障措施的详细规定(4 4)经济保障措施)经济保障措施1 1)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2 2)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3 3)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培训所需要的资金)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培训所需要的资金4 4)保证工商社会保险所需要的资金)保证工商社会保险所需要的资金(三)安全生产法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Z1.3.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保障措施的详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保障措施的详细规定(5 5)技术保障措施)技术保障措施1 1)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管理)对新工艺、新技术

44、、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管理2 2)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3 3)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4 4)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5 5)对员工宿舍的管理)对员工宿舍的管理6 6)对危险作业的管理)对危险作业的管理7 7)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管理)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管理8 8)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三)安全生产法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2.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有关规定Z1.3.8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须履行的义务须履行的义务(1 1)安全生产中从业

45、人员的权利)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产经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知情权;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3)拒绝权;4)紧急避险权;5)请求赔偿权;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2 2)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3)危险报告义务(三)安全生产法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

46、有关规定Z1.3.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概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概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的相关法律条文措施的相关法律条文(1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9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性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2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54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47、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三)安全生产法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Z1.3.1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3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

48、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56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三)安全生产法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障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

49、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可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Z1.3.11安全生产监督检察人员的义务安全生产监督检察人员的义务(4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义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58条的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义务: 1)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2)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3)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4.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的规定Z1.3.12生产安全事故

50、的等级划分标准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1 1)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三)安全生产法施工员学习课件第1章建设法规 1)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及以上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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