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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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简介泰兴协联众达化学有限公司2010年9月2一、危险废物简介n危险废物的定义一般定义:一般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对人类、动植物和环境的现在和将来会构成一定危害的,没有特殊的预防措施不能进行处理或处置的废弃物。3法律定义:法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四款规定: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4n从上面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固体废物包含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属于危害性较大的固体废物。n危险废物具有污染后果难以预测和处置技术难度大等特点,一直是世界各国固体废物管

2、理的重点和难点。5美国资源保护与再生法美国资源保护与再生法定义:定义: 是指这些固体废物或固体废物化合物,由于其数量、浓度和物理、化学、传染特性可以导致或明显影响死亡率的增加和严重不可挽回或不可逆疾病的增加;或在不恰当处理、贮存、运输、处置或其他方式时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确实存在或潜在危害。6日本废弃物处理及清扫法日本废弃物处理及清扫法定义:定义: “特别管理废弃物”(即危险废物)是指废弃物当中具有爆炸性、毒性、感染性以及其他对人体健康和生活环境产生危害的特性并经过政令确定的物质。7含砷废物含锌废物含铜废物含铬废物含铍废物含金属羰基化合物废物焚烧处置残渣表面处理废物感光材料废物爆炸性废物新化学

3、品废物有机树脂类废物废物类别 染料、涂料废物 精(蒸) 馏残渣多氯(溴)联苯类废物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废矿物油热处理含氰废物有机溶剂废物木材防腐剂废物农药废物废药物、药品医药废物医药废物废物类别 HW24HW23HW22HW21HW20HW19HW18HW17HW16HW15HW14HW13编号 HW12HW11HW10HW09HW08HW07HW06HW05HW04HW03HW02HW01编号 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名录1 1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 HW49其他废物HW48含钡废物含镍废物含有机卤化物废物含多氯苯并二恶英废物含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废有机溶剂 废卤化有机溶剂含醚废物含酚废物有机

4、氰化物废物有机磷化合物废物废 物 类 别 石棉废物废碱废酸无机氰化物废物无机氟化物废物含铅废物含铊废物含汞废物含碲废物 含锑废物 含镉废物含硒废物废 物 类 别 HW47HW46HW45HW44HW43HW42HW41HW40HW39HW38HW37编号 HW36HW35HW34HW33HW32HW31HW30HW29HW28HW27HW26HW25编号 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名录2 29n危险废物的特性 危险废物的特性是指它所表现出来的对人、动植物可能造成致病性或致命性的,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性质。 通常表现为:感染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毒性(包括急性毒性、三致毒性、浸出毒性、生态毒性等)

5、10n危险废物的污染途径 直接危害:直接暴露(接触、摄入、吸收等)对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性影响。 间接危害:不恰当处置对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性影响。如,食物链摄入、引发灾难事故、产生二次污染等。11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n分四个层次: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有关条款。如: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还包括相关的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的、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巴塞尔公约等3、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固废的行政法规,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4、国家环保总局和其他部委

6、颁布的有关固体废物管理的单项性行政规章,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同时还包括地方性法规,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12n重点介绍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13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n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1995年10月30日 颁布实施时间: 1996年4月1日 颁布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 修订时间:2004-12-29 修订实施时间: 200

7、5-04-01 修订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14n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n第一章 总 则 n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n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n 第一节 一般规定 n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n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n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n第五章 法律责任 n第六章 附 则 15(一)(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的适用范围的适用范围n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n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8、不适用本法。16(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n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n全过程控制原则n污染者负责原则17n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1、应尽量做到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2、对于减少不了的危险废物要充分合理利用和综合利用;3、对于再利用不了的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使其不至于危害环境。18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很多条款体现了“三化”原则,如: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19n全过程控制原则全过程控制原则 对

9、固体废物的流向,即从产生到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个环节都做了规定,特别是对危险废物实行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环境管理。20n污染者负责原则污染者负责原则 第五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21污染者负责原则集中体现在:污染者负责原则集中体现在: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22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

10、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23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24(三)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一般法律制度(三)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一般法律制度

11、1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信息公告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信息公告制度2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 3、“三同时三同时”制度制度4 4、现场检查制度、现场检查制度5 5、限期淘汰制度、限期淘汰制度6 6、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7 7、特殊保护区管理制度、特殊保护区管理制度8 8、越境转移行政审批制度、越境转移行政审批制度9 9、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审批制度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审批制度1010、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停用审批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停用审批制度25 1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信息公告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信息公告制度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

12、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26 2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十三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27 3 3、 “三同时三同时”制度制度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8 4 4、现场检查制度、现场检查制度 第十

13、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295 5、限期淘汰制度、限期淘汰制度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

14、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30 6 6、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31 7 7、特殊保护区管理制度、特殊保护区管理

15、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32 8 8、越境转移行政审批制度、越境转移行政审批制度 第二十三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

16、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33 9 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审批制度、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审批制度 第二十五条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34 1010、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停用审批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停用审批制度 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35(四)关于危险废物的特别法律制度(四)关于危险废物的特别法律制度1 1、危险废物管理备案制度、危险废物管理

17、备案制度2 2、行政代处置制度、行政代处置制度3 3、贮存分类、限时制度、贮存分类、限时制度4 4、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5 5、转移联单制度、转移联单制度6 6、识别标志制度、识别标志制度7 7、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制度8 8、应急预案制度、应急预案制度9 9、后期费用预提制度、后期费用预提制度1010、污染事故报告制度、污染事故报告制度361 1、危险废物管理备案与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管理备案与申报登记制度 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

18、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7 2 2、行政代处置制度、行政代处置制度 第五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38 3 3、贮存分类、限时制度、贮存

19、分类、限时制度 第五十八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39 4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

20、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40 5 5、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第五十九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

21、,不得转移。416 6、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度、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度 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42固体废物图形标识43 7 7、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制度 第五十六条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448 8、应急预案制度、应急预案制度 第六十二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459 9、后期费用预提制度、

22、后期费用预提制度 第六十五条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46 10 10、污染事故报告制度、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第六十三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47四、江苏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四、江苏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n江苏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颁 布 机 关

23、:江苏省人民政府 颁 布 时 间:1997-12-15 颁布实施时间:1997-12-15 颁布发文文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48(一)(一)江苏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江苏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法的适用范围的适用范围n适用于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n放射性废物、医疗废物和排入水体的废水、排入大气的废气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办法。49( (二二) )江苏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江苏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n预防为主、全程监督;n污染者承担责任;n减少产生量和危害性;n合理利用、就近处置。50(三)(三)办法办法的特点的特点1 1、提出了就近处置原则、提出了就

24、近处置原则 危险废物的处置应遵循就近处置的原则,如果本地区已经建成某种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那么辖区内产生的该危险废物应当就近送该利用、处置设施予以处置,以求运输距离最短,降低危险废物转运过程中的污染风险。 512 2、在污染防治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在污染防治方面进一步明确了6 6项制度:项制度:n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第九条)n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停用审批制度(第十二条)n危险废物管理备案与申报登记制度(第十三条)n行政代处置制度(第十六条)n转移联单制度(第二十一条)n应急预案及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第二十四条)52(四)(四)办法办法的意义的意义 江苏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是我区历

25、史上第一部环保专项地方法规,此办法的实施,充分体现了省委、人民政府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为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和生态安全,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53五、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颁 布 机 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颁 布 时 间:1999年 5月31日 颁布实施时间:1999年10月 1日 颁布发文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54(一)联单制度的概述 转移联单制度,又称之为废物流向报告单制度,是指在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时,其转移者、运输者和接受者,不论各环节涉及者数量多寡,均应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格式、条件和要求,对所交接、运输的危险废物如实进行转移报告单的

26、填报登记,并按程序和期限向有关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实施转移联单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废物流向,掌握危险废物的动态变化,监督转移活动,控制危险废物污染的扩散。55(一)联单制度的概述n危险废物的流向:危险废物的流向: 企业自行处理 委托辖区内处置单位处理 委托省外或国外处置单位处理56(一)联单制度的概述n管理权限(三级管理)管理权限(三级管理) 一级管理:国家环保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级管理: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三级管理:市级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57(二)联单管理办法摘要 n转移许可的规定转移许可的规

27、定 办法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58转移危险废物的申请与审批的两种情况: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物的,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或设区

28、的市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59n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包括的材料:n1、危险废物转移方案:n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主要组分、物理化学性质、数量、来源;拟转移的目的、批次及时间;n危险废物接受者的贮存、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方式的说明:包括设施的地点、类型、能力及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的处理方法;n危险废物包装容器、运输工具、运输方式及运输路线;是否经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其他特殊区域的说明;运输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措施;运输过程中意外事故的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n危险废物转移风险评估报告。n

29、危险废物转移方案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危险废物转移方案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一年。60n2、危险废物移出者与接受者之间的贮存、利用或处置协议,包括退运事宜的处理方式;n3、危险废物移出者与接受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危险废物接受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n4、危险废物移出者对其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认书。61n填写转移联单的规定填写转移联单的规定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62n起运时间汇报的规定起运时间汇报的规定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

30、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63n联单的保存的规定联单的保存的规定 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64n危废转移的违法类型危废转移的违法类型 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 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 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 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65n违法行为的处罚违法行为的处罚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依据固废法有关规定,处

31、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依据固废法有关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66n固废法固废法的处罚规定的处罚规定 违法叙述: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处罚金额:处2万元20万元罚款,处罚最大额是管理办法最大额的4倍。67(三)转移联单的填写n联单的填写联单的填写关于编号:关于编号: 联单编号由十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位、第二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位、第六位数字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其余四位数字由发放空白联单的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

32、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流水号依次编制。68n 联单的填写联单的填写关于处理方式关于处理方式 处理 处置 废物编号(三)转移联单的填写69n联单样本联单样本 六个联单颜色各异且格式固定,具体如下(三)转移联单的填写707172737475(四)转移联单的流程n产生单位将废物交付运输者启运时产生单位将废物交付运输者启运时 产生单位事先按要求,在第一联上完成第一部分产生单位栏目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将联单连同废物交付运输者;运输者核实联单内容(主要核实该批次拟转移废物种类、特性、数量是否与联单所载定内容一致)无误后,在第一联上填写联单第二部分运输企业栏之后76 产生单位将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保存

33、期限为5年),第二联的正联在废物启运起2个工作日内寄送移出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留档。(四)转移联单的流程77n运输者运输废物时运输者运输废物时 运输者将联单其余第一联正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等各联随废物一起转移运行。(四)转移联单的流程78n运输者将废物运抵目的地,交付接受单位时运输者将废物运抵目的地,交付接受单位时 运输者将所承运废物连同联单一起交付接受单位;接受单位须按照联单内容对所接受废物核实验收无误,在第一联上填写第三部分废物接受单位栏并加盖公章后,将第四联自留存档; 接受单位将正确填写完毕并加盖公章的联单的第三联交还给运输单位存档。(四)转移联单的流

34、程79n联单的寄送联单的寄送 接受单位将第五联自接受废物之日起二日内寄送接受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留档;将第一联正联及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废物之日起十日之内寄送废物产生单位; 产生单位收到接受单位返还的第一联正联及第二联副联之后,第一联正联自留存档,将第二联副联自收到之日起二日内寄送移出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留档。(四)转移联单的流程805432副1运输单运输单位位接受单接受单位位接受地接受地设区市设区市环保部环保部门门5432副1 4 3 保存5年 3 5 保存5年 512副移出单移出单位位 1移出地移出地设区市设区市环保部环保部门门 保存5年保存5年 保存5年2

35、1副2副 22副废物流向联单流向81六、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颁 布 机 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颁 布 时 间:2001年12月28日 颁布实施时间:2002年 7月 1日 标 准 号:GB 18597-20018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n前言 n适用范围 n引用标准 n定义 n一般要求 n危险废物贮存容器 n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 n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 n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 n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 n附录A(标准的附录) n附录B(提示的附录) 83(一)适用范围n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

36、,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84(二)危险废物贮存的定义n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85(三)一般要求n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n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n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n除3规定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n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n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n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

37、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 n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天,于摄氏5度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7天。 n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本标准附录A所示的标签。 n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施工前应做环境影响评价。 8687 88(四)危险废物贮存容器n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 n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n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n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n液体危险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70毫米并有放气孔的桶中。 89(五)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

38、设计原则n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仓库式仓库式) )的设计原则的设计原则 1、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2、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3、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4、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5、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五分之一。 6、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90n危险废物的堆放危险废物的堆放 1、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

39、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 2、堆放危险废物的高度应根据地面承载能力确定。 3、衬里放在一个基础或底座上。4、衬里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围。 5、衬里材料与堆放危险废物相容。 6、在衬里上设计、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统。 (五)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设计原则917、应设计建造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止25年一遇的暴雨不会流到危险废物堆里。 8、危险废物堆内设计雨水收集池,并能收集25年一遇的暴雨24小时降水量。 9、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 10、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可以散装方式堆放贮存在按上述要求设计的废物堆里。 11、

40、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12、总贮存量不超过300Kg(L)的危险废物要放入符合标准的容器内,加上标签,容器放入坚固的柜或箱中,柜或箱应设多个直径不少于30毫米的排气孔。不相容危险废物要分别存放或存放在不渗透间隔分开的区域内,每个部分都应有防漏裙脚或储漏盘,防漏裙脚或储漏盘的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 (五)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设计原则92(六)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运行与管理1、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的单位,必须得到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该危险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的分析报告,认定可以贮存后,方可接收。2、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检验,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并登记注册。 3、不得接收未粘贴符合规定

41、的标签或标签没按规定填写的危险废物。4、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5、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6、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7、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 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三年。 8、必须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9、泄漏液、清洗液、浸出液必须符合GB8978的要求方可排放,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GB16297和GB145

42、54的要求。 93(七)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安全防护与监测n安全防护安全防护 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都必须按GB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场)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 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 4、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理。n按国家污染源管理要求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监测。按国家污染源管理要求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监测。 9495(八)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n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在关闭贮存设施前应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n危险

43、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n无法消除污染的设备、土壤、墙体等按危险废物处理,并运至正在营运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场或其它贮存设施中。n监测部门的监测结果表明已不存在污染时,方可摘下警示标志,撤离留守人员。 96七、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义务和责任1、申报义务:为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的情况,固废法第45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制定并报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并申报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排污申报2、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3、跨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依法报批。 974、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5、贮存场所的管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义务和责任98讲解完毕,谢谢!讲解完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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