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经费管理制度目录 .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经费管理制度目录 .pdf(3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目录一、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2 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7 三、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15四、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信用评价办法(试行)31 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 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有关单位:20XX年,财政部、科技部共同制定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 863 计划)专项经费管
2、理办法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 2006159 号、160 号、163号和 219号,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改革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针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解决的问题,现就相关国家科技计划课题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统一简称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1 页,共 32 页 - - - - - - - - - - 一、调整课题经费开支范围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 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
3、求,建立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1.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 / 文献/ 信息传播 / 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2.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
4、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按课题统一核定, 由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课题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统筹安排使用。 其中绩效支出, 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 结合科研人员实绩, 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课题承担
5、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二、强化预算编制和评估评审要求课题申请单位应当在认真学习理解经费管理办法 的基础上, 根据课题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 按照政策相符性、 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课题经费预算。课题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 其中,劳务费预算没有比例限制, 课题申请单位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和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2 页,共 32 页 - - - - - - - - -
6、- 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 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 并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专家咨询费预算应当按照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 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当注意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单位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 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课题经费预算评估评审中, 有关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应当科学合理地提出预算审核建议, 不得简单化地按比例核减课题直接费用预算。建立健全课题经费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三、加强资金拨付和结存结余经费的管理科技部、相关主管
7、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提前组织课题立项等相关工作,并按照部门预算编报的时间要求及时将预算安排建议报送财政部,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财政部及时审核并通过部门预算下达课题经费预算。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财政部正式批复部门预算前可以从 1 月 1 日起按“二上”预算数的1/4 支付资金。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课题年度实施的实际需要申请预算,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 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提高课题年度预算的执行效率。课题结存结余经费的管理按照 经费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执行。 课题结存经费是指未完成课题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课题
8、在研期间, 结存经费应当留由课题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结余经费 是指课题结束或因故终止时, 课题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课题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 设备的变价收入。 课题结余经费应当按原渠道收回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由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四、简化预算调整程序1. 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原程序报财政部批准。2. 相关国家科技计划课题总预算不变, 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科技部批准。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9、-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3 页,共 32 页 - - - - - - - - - - 3. 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 / 文献/ 信息传播 / 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审批,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五、强化课题承担
10、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的职责1. 课题承担单位是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课题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按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 配合做好财务审计、 财务验收等工作, 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科研、财务、行政等管理部门对课题实施的全面支撑,积极推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对课题的开放共享。课题合作单位应当按照 经费管理办法 的规定,对课题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的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课题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
11、产,一般由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 国家有权进行调配。 企业使用课题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2. 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化间接费用的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统筹安排绩效支出,提升科研人员工作绩效水平。3.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课题合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 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六、加强监督检查1. 财政部、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课题经费通过专项审计、 中期财务检查、 财务验收、 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严肃处理
12、各类违法违规使用经费的行为,切实维护财经法规的严肃性。2. 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 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对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课题负责人等科研人员、 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在经费管理使用、评估评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4 页,共 32 页 - - - - - - - - - - 审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作为今后参加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科研和评估评审等活动的重要依据。3. 积极推进信息公开。 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非涉密课题预算安排情况进行公示, 接受
13、社会监督; 逐步探索建立课题绩效情况公示制度;积极推进对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行为进行公开。课题承担单位应当逐步建立课题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对课题组人员构成、课题设备购置、预算调整、外拨经费、间接费用使用情况等进行公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经费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仍按照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其中涉及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的定位、承担单位资质、课题组织等方面与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为准。对于 20XX年 1 月 1 日至通知发布期间批复总预算的课题,在批复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 分科目预算可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相应调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通知和经费
14、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专项经费管理,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科技部。财政部、科技部将针对本通知及有关科技经费管理政策实施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跟踪、指导和推动政策落实,总结、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 科技部财教2006219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支持开展公益性行业科研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 号),中央财政设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 专项经费 )。
15、为规范和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5 页,共 32 页 - - - - - - - - - -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公益性科研任务较重的国务院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行业主管部门 ),围绕规划纲要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开展本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主要包括:(一)行业应用基础研究;(二)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三)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五)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第
16、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充分体现行业科研的特点与重点,并且与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合理区分层次,做好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衔接。专项下只设项目层次,项目不分解,避免专项经费分散使用。(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专项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三)科学安排,整合协调。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要加强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
17、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第四条根据专项经费项目类型特点, 一般采取招标或者择优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第五条行业主管部门系统外的单位承担专项经费项目的财政资金应当占各行业专项经费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报送财政部备案。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财政部、科技部的指导下, 组织来自行业主管部门以外的相关部门的管理代表和来自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方面的科技、管理、经济等领域的专家,成立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 委员会 )。专
18、项经费项目组成员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会成员。委员会下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9 人,其中应当保证40% 以上的本部门及直属单位以外的人员。委员会主任由行业主管部门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名单报送财政部、科技部备案。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6 页,共 32 页 - - - - - - - - - - 第七条财政部和科技部的主要职责是:(一)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二)科技部负责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专项经费项目建议提出协调意见; (三)
19、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专项经费项目预算评审评估;(四)财政部负责核批专项经费项目总预算及年度预算;(五)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抽取项目进行项目实施情况年度检查和财务审计,逐步建立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第八条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二)负责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三)审核委员会提出的项目建议,并提出项目预算及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方案;(四)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五)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和协作攻关;(六)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监督检查、财务审计、项目验收和对项目经费的绩效考评。第九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行业科技发
20、展战略规划, 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专项经费项目建议;(二)提出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三)对项目执行的全过程发挥咨询评议作用。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二)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具体实施项目,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自筹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三)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第三章项目及其预算审批程序第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结合 规划纲要 的目标和任务以及本行业科技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国家五年规划期第一年制定本行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报送科技部和财政部备案。第十二条委员会根据行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围绕确定的目标、 任务和实际需求,
21、提出专项经费项目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 月底前报送科技部、财政部。项目建议的要求是:(一)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考核指标;(二)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三)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层次区分清楚,避免重复交叉。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7 页,共 32 页 - - - - - - - - - - 第十三条科技部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建议进行审核,对于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重复交叉和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之间的重复交叉提出协调意见,于每年5月底前反馈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抄送
22、财政部。第十四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科技部的反馈意见,委托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调整,并由委员会提出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报送行业主管部门。第十五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委员会提出的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采取择优委托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第十六条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总体目标、年度目标;(二)项目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三)项目分年度实施方案;(四)项目承担单位已有科研条件。第十七条项目预算编制的要求是:(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二)项目预算编制时应当
23、同时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要同时编制列示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四)项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五)编制项目预算时,需要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
24、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第十八条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评审专家库,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第十九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经费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按照优先顺序排序后于每年7 月底前一并报送财政部。第二十条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预算评审评估。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8 页,共 32 页 - - - - - - - - - -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根据预算评审评估结果
25、,批复项目总预算,并抄送科技部。第二十二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项目总预算,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下达项目总预算。批复预算的项目应当纳入全国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第二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和批复的项目总预算,在部门预算 一上时报送年度项目预算。第二十四条财政部结合财力情况,核批年度项目预算。第二十五条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按照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专项经费预算安排可以探索实行 项目先启动、依据成果后补助等方式。第四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二十七条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
26、各项费用。第二十八条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 文献/ 信息传播 / 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见财教 2011434 号间接费) 等。(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
27、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
28、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应当事先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9 页,共 32 页 - - - - - - - - - - (八)出版 / 文献/ 信息传播 / 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
29、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 元/ 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 元/ 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 元/ 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 元/ 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 元/ 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 元/ 人次的标准执行。
30、(十一)管理费 (见财教 2011434 号间接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 项目经费预算在100 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 的比例核定;超过 1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5% 的比例核定;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2% 的比例核定;超过 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 的比例核定。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 , 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
31、列示,单独核定。第五章项目及其预算执行第三十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开展项目研究开发工作。第三十一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二条项目执行的全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委员会的咨询评议作用。第三十三条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32、- - -第 10 页,共 32 页 - - - - - - - - - - 第三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批:(一)项目预算、项目年度预算总额的调整应当报经财政部批准。(二)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 ,或超过 10% 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 10% 且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
33、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第三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第三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专项决算。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专项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专项决算中反映。项目经费决算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编制,于每年的 4 月 20 日前将上年度专项决算报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的5 月 20 日前报送财
34、政部。第三十八条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报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项实施中所需的仪器设备应当尽量采取共享方式取得。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
35、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记录和报告制度,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项目有关数据。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第四十条财政部、科技部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11 页,共 32 页 - - - - - - - - - - 第四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第四十二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
36、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分为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两个阶段,财务验收是进行业务验收的前提。第四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第四十四条财务验收完成后, 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业务验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业务验收:(一)项目、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37、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三)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四)超过下达的项目任务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第四十五条项目通过验收后,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逐步建立对项目经费的绩效考评制度。第四十七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对未通过验收以及其它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追究责任的规定。第四十八条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抽
38、取项目进行项目实施情况年度检查和财务审计,逐步建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第四十九条年度检查、财务审计和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调整分行业专项经费预算规模的重要依据。第七章附 则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12 页,共 32 页 - - - - - - - - - - 第五十条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具体办法,报财政部、 科技部备案。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
39、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农业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 年),规范和加强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农业行业科研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农业行业科研专项围绕农业部门的职责、任务以及农业发展的实际需要,重点开展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支持范围包括:(一)农业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二)农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三)农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四)国家标准和农业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五)农业检验、检(监
40、)测技术研究;(六)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应急技术研究。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13 页,共 32 页 - - - - - - - - - - 第三条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需求导向,突出重点。农业行业科研专项以产业、产品以及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 , 与国家其它农业科技计划相衔接, 重点支持以形成主导品种 (产品、装备)、主推技术、规程规范、决策支持方案为目标的项目。专项下只设项目层次,项目不分解,避免专项经费分散使用。(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各
41、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注重吸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行业学会(协会)、推广部门、学术团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三)科学安排,整合协调。严格按照专项经费支持的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加强农业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确保专款专用, 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第四条根据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特点, 一般采取择优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第五条农业部系统外的单位牵
42、头承担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的财政资金占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 。第六条农业行业科研专项实行民主化、专业化、透明化管理, 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农业部财务司、 科技教育司和相关行业司局按照分工,共同负责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14 页,共 32 页 - - - - - - - - - - 第八条财务司的主要职责是:(一)会同科技教育司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制度;(二)会同科技教育司组织项目总预算、年度预算及实施方案的编
43、制、审核和申报工作;(三)根据财政部预算批复下达专项经费总预算及年度预算;(四)参与组织监督检查、年度评估、绩效考评、项目验收等工作,具体组织财务验收工作;(五)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科技教育司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农业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会同行业司局组建行业咨询专家组;(二)牵头制定全国农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三)负责征集技术需求,建立技术需求库;(四)组织备选项目立项前期研究和评估;(五)提出项目立项建议,会同相关行业司局、相关学术团体遴选项目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配合科技部对建议项目进行协调;(六)配合财务司组织项目总预算、
44、年度预算、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和申报工作,具体组织项目实施方案评审;(七)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会同财务司、行业司局组织监督检查、年度评议、项目验收、绩效考评等工作。(八)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职责。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15 页,共 32 页 - - - - - - - - - - 第十条相关行业司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结合本行业发展规划,制定行业科技规划;(二)提出本行业技术需求和立项优先序建议;(三)审查本行业拟立项项目的实施方案;(四)负责
45、本行业咨询专家组的日常工作,监管本行业的相关项目实施;(五)参与本行业相关项目的监督检查、年度评议、项目验收、绩效考评等工作;(六)组织推广应用农业行业科研专项产生的实用技术和科技成果;(七)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咨询论证农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二)审议年度备选项目及项目建议;(三)提出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四)对项目执行的全过程进行咨询评议。第十二条行业咨询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一)跟踪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定期提出咨询工作报告;(二)针对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向农业部提出管理咨询意见和建议;(三)受农业部委托参加监督检查、 年度评议、 项目验收、绩效考评等工
46、作;(四)承担农业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16 页,共 32 页 - - - - - - - - - -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在项目实施中的职责范畴,分为第一承担单位与协作单位。 第一承担单位在执行本单位所承担细化任务时,视同协作单位履行职责。第十四条第一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牵头编制项目总预算、年度预算、实施方案和项目任务书;(二)按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按有关规定管理项目经费,督促落实约定的自筹经费和其他配套条件;(三)与协作单位签订细化
47、任务书,明确任务分工、年度计划以及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与成果权属;(四)牵头组织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年度评议、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等工作,并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对协作单位的阶段性考核评价。第十五条协作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按要求编制本单位所承担细化任务的总预算、年度预算和细化任务书;(二)按签订的细化任务书开展工作,按有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落实本单位承诺的自筹经费和其他配套条件;(三)配合相关部门或第一承担单位开展的监督检查、年度评议、 项目验收、绩效考评等工作。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十六条征集需求。科技教育司根据农业科技发展规划,会同相关行业司局、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行业学会(协会)等,
48、面向技术用户广泛征集农业生产技术需求,建立技术需求库。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17 页,共 32 页 - - - - - - - - - - 第十七条凝练备选项目建议。 科技教育司会同有关行业司局, 组织专家对征集的技术需求进行梳理凝练、分析评估,形成备选项目建议。第十八条确定备选项目。 科技教育司将备选项目建议提交委员会审议,由委员会确定年度备选项目并提出备选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遴选方式建议。第十九条遴选备选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科技教育司根据委员会审议意见,会同有关
49、行业司局、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行业学会(协会)调整备选项目并按重要性、 紧迫性进行排序, 遴选确定备选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第二十条提出项目建议。科技教育司组织所遴选的第一承担单位编写项目建议书,提交委员会审议并会签财务司后,报科技部审核。第二十一条根据科技部审核意见, 科技教育司委托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调整以确定拟安排项目, 会同财务司组织相应项目承担单位编制专项经费总预算和项目实施方案。第二十二条财务司会同科技教育司组织对项目总预算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按优先顺序排序后一并以农业部文件报财政部审批。项目总预算审核与项目实施方案评审可合并进行, 以确保预算编制与项目目标、
50、研究任务、技术路线相匹配。第二十三条经财政部核批后的项目, 科技教育司和财务司分别以农业部文件正式下达立项通知和项目总预算, 并由科技教育司与第一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第一承担单位与协作单位签订细化任务书。第二十四条财务司会同科技教育司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和批复的项目总预算,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在部门预算“二上”时编报项目年度预算,并根据财政部对部门预算的批复以农业部文件正式下达项目年度预算。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符合如下条件:精品资料 - - - 欢迎下载 - - - - - - - - - - - 欢迎下载 名师归纳 - - - - - - - - - -第 18 页,共 32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