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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精选合资经营合同范文集锦十篇合资经营合同 篇1第一条总则.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并在法律上获准从事经济活动的,其总公司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以下简称甲方);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国法律成立的,其总公司设在(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法律的规定,共同成立一个合资公司。双方同意抱着诚挚的态度遵守本合同。第二条合资企业名称和地址.合资公司的中文全名称:.合资公司的英文全名称:(简称公司)总公司和注册的地点设在。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公司以公正及合法的平等互利的商
2、业原则为基础进行经营,并以销售其产品和提供服务而获得公司满意的利润为指标。.公司应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取得经济效益,并根据国际商业贸易实务惯例,使公司的效率、产量、价格、及交货时间方面应具有竞争能力。.公司生产的产品并提供服务,面向中国国内市场和指定范围的国际市场及有关的公司和企业销售并履行公司确定的有关业务。.设立服务公司,经营公司所需的多项生活服务业务。第四条注册资本与资金.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对公司的责任以双方确认的投资额为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大写:美元),甲方和乙方各出资计(大写:美元),双方将按上述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和风险。.上述的资金应以双方同意的现金,实物和技术投入。
3、全部投资在公司成立(获得营业执照签发日)年内完成。第一次投资(甲乙方各投资美元)在合资公司成立后个月内完成,其余部份投资的时间,根据实际的需要,由董事会决定。.公司不发行股票。双方在各自交纳其投资额后,应由一个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证书,由公司据此发出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投资证明书,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公司的名称;公司成立的年、月、日;合资双方的名称和投资数额,投入资本的年、月、日,发给投资证书的年、月、日。投资证明书是非流通性的证据。双方确认的注册资本总额在合同期内不得减少。.资金。除注册资本外,若公司需补充资金,经董事会决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贷款办法,通过中国银行以
4、合适的方式在中国筹集,或直接向其他外国银行申请贷款。.双方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投资细节由公司的董事会确定。第五条董事会及组织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由六()名成员组成,甲、乙方各占三()名。董事人选由甲、乙方各自委派或调换。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担任。董事任期四()年,经各方继续委任可以连任。.董事会决策一切问题需经六分之四()的董事(名董事)表决通过。董事未能出席董事会可出具其签署正式的委任书与出席的董事一起投票。当处理有关双方权益的事项时,董事会应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决定。.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
5、(定于月和月),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须在开会前二十()天发出通知书。必要时,经一方全体董事要求,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协商后,可召开特别会议。会议记录采用中文和英文书写,记录归档保存。董事长不在时,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责。会议一般应在中国境内召开。在尚未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下,经全体董事签字的决议书与董事会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需经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项包括:()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与转让;公司期限的延长、终止、解散和其清算及结业工作;公司的发展规则和贷款计划;公司的工作计划,生产经营方案;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与年度会计报表;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公司发展基金的提取方案和
6、年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任免及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提名的各部门的负责人的任免;公司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公司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职工工资、奖励、福利等实施办法;公司的人员培训计划;其他有关双方权益的重大问题。()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应根据本合同和董事会的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如总经理不在时,则由副总经理代行其职责。各部门的设立、组织、职责和人事安排,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根据董事会所决定的原则来制定,并由董事会批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加其他的经济组织与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若正、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贪污,或严重地失职,董事会有权
7、随时予以辞退。第六条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甲方和乙方,应尽力以最有效和最经济的办法实现公司的经营宗旨和目标并在现行法律和允许的营业范围内双方选派有资格、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公司勤勉地进行营业。.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公司办理下列事宜:协助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协助公司申请获得可能范围内的税收减免待遇;协助公司收集有关中国市场需求,产品竞争能力和销售机会的发展趋势等方面的信息;协助外籍工作人员申请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入境签证和提供在中国境内的公务旅行方便;协助公司安排工作人员的办公、住宿、膳食、交通、医疗等事项;协助公司聘请中国籍职
8、员、工程师、技术人员、工人和翻译人员;协助公司向中国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的银行申请开立外币和人民币帐户;协助公司联系在中国境内的物资运输、进出口报关等手续;甲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公司的请求对其他需办的事情应予以协助。.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公司办理下列事宜:指导和协助公司解决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提供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经营管理的经验,从而为获取最大限度的经营效益,为争取其产品的优质并承担其技术责任;为公司制定并提供有关制造工艺、设备保养、安全、物资储存等工作细则及规定;经和甲方协商后,协助公司制定培训计划,在乙方所属工厂及双方都能接受的地点,培训中方人员,使中方人员在培训计划规定的时间内
9、,能够掌握有关技术工艺和专门技能;协助公司收集与公司业务有关的、适用的技术、工艺、经济信息及法律资料。第七条筹建工作.董事会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十()天内委派筹建小组(以下简称筹建组)。筹建组工作计划由董事会决定,筹建组由四()名组员组成,由各方提两名组员,包括一名组长及一名副组长。董事会应指派由双方提名的组员,并从提名组员中选出组长和副组长,但董事会有权随时解任任何组员。任一方提名的组员被解任时,该方应提名一位接任人选,该名参与筹建组的接任人选需经董事会批准。.新厂房的建筑,筹建小组按第.款规定负责联系建筑设计的批准,监督设备及材料采购,制订建筑工程时间表,提供技术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进度,妥
10、善保管其报告、图纸、档案及其他资料。筹建小组在日常工作方面积极合作,并在新厂房建筑期间至少每星期开会一次,商讨建筑工程进度和质量,此会议应做记录并由组长和副组长签署。.至少有三()名筹建小组组员(包括组长)予以建议时,总经理方可代表公司与承建企业签订建筑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每份建筑合同规定的工程应在中国有关单位允许承建该工程范围之内。一切工作应按照合同内载明的时间表执行。全部建筑及有关成本费不得超出该合同内载明的数额。第八条利润分配及税务.每个财政年度终结后应尽快把公司的纯利按照甲方和乙方对公司注册资本投资的数额比例分配给各方。为了达到本款.的目的,“纯利润”表示从毛利中扣除下列各项费用后余下
11、的数额:()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及本合同规定的条款,从公司所得毛利润中扣除所得税后的数额;()按照中国有关的法律条例规定及由董事会设立的储备基金的数额;()按照董事会设立为发展和扩充公司的再投资所需基金数额;()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款规定或由董事会设立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的专项资金数额。.按照“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款优惠待遇的精神,公司应缴的最高所得税率为百分之十五()。对于技术比较先进,规模较大的企业,给予减税至或免税年至年的优惠。公司在甲方的协助下按照中国法律及条例申请获得减免税待遇。.公司的中国、华侨、港澳及外籍人员应按照中国税法及条例交纳个人所得税。第九条公司的权利和劳动
12、工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公司有权利:()可以独立经营自己的企业,可以雇用外籍人员担任技术和管理工作;()雇用中国职工,由企业自行招聘,按择优原则考核录用,劳资双方签订合同。经采用的职工,可试用个月至个月;企业因生产、技术条例发生变化而多余的职工,经过培训不能适应要求而在本企业内又无法改调其他工种的职工,可予以解雇;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职工,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减薪、直至开除的处分;.视公司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采用计件或计时、计日、计月工资制;.雇用的外籍职工、华侨职工、港澳职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入,可按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通
13、过中国银行或其他银行汇出;公司在缴纳公司所得税后的合法利润,可按外汇管理的规定,通过中国银行或其他银行汇出;.公司因故中途停业,经向有关部门申报理由,办理清债手续,其资产可转让,资金可汇出。第十条会计与审计.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中外合资企业财会统一条例建立会计制度。.公司应在财务年度内,每季终结十()天内编制季度财务报表,并将该财务报表的副本分送甲、乙方及各董事。财务报表应包括该会计期间终结时有关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并以中英文编制。由公司主管财务的职员签署是真实正确无误的。.公司应在财务年度终结后三十()天内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并将财务报表的副本分送甲、乙方及各董事。年度财务报表包含截止
14、该财务年度终结时有关资产负债表及损益报表。财务报表应以中英文编制并由董事会委托的经政府注册的一家会计事务所予以审计并证明是真实、正确无误的。.甲方和乙方有权随时在公司每个财务年度终结后一()个月内自费派审计师审查公司的经营帐目及记录。第十一条协议的生效和合资期限.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司收到批准书后的个月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主管审批部门批准之日,即为本合同生效之日。本合同生效日以前双方所签署的一切意向书与其他文件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失效。.本合同有效期限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公司的合资期限为十()年。若公司业务有发展,注册资本需增多,
15、则合资期限可延长。延长期限届时将另行商定。.当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双方同意终止合同之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合资公司的期限可继续作每次为期五()年的延长。.若因任何原因或任何一方造成终止合同,均需报原合同批准之机构批准。第十二条转让.公司的任何一方未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及中国主管审批部门的批准,不得向第三者转让、抵押、出售或其他方式处置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若一方要转让股份,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公司的一方希望转让其在公司的全部或部份股份时,公司他方有优先购买权;()为优先给受让方,在转让方提出书面转让要求后三十()天内作出答复,否则转让方有权向第三者转
16、让;()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份投资时,第三者的资格和信誉必须获得他方的书面认可,转让的条件不得比向公司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转让方应将其受让方关于转让的相应部份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两份副本,提交给公司他方;()公司营业,不得使公司的工作受到妨碍或组织机构受到影响;在批准转让后,公司应在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终止和清算.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任一方可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至少应在合同终止前的六十()天内发出:()在一方自愿或非自愿宣布破产、清盘或解散;()在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为此,终止合同通知书应说明违约的事项及违约方在通
17、知书期间能予以改正而未改正的这些违约事项;()在双方严格遵守条文后,仍然违反政府现行的法律、法令或条例,使公司无法继续营业。.本合同提前终止或终止后,公司对其资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在清算时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按合同规定执行。.当公司期满或合同终止,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制定清算的程序和原则并确定清算委员会成员。清算委员会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并经有关当局批准,清算委员会可将公司以“营业中的公司”出售并签售购协议书。甲方有优先购买权。.若没有买主愿意购买“营业中的公司”,则公司的业务予以终止,清算委员会可以按分项售卖公司的资产。在这种情况下,甲
18、方有优先购买权,乙方次之。.违约一方,必须对申请结束营业的一方因其违约事项所蒙受的财务损失担负责任。第十四条土地使用.遵照关于申请办理土地使用的规定,甲方需代表公司向政府有关部门填交新厂房的用地申请书,取得规划部门的批准,领取土地使用证书。.按照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公司作为技术密集的先进的项目可申请免缴土地使用费。公司亦应申请获得有关土地使用费方面的优惠待遇。第十五条保险.在合同期内,公司总经理与第一副总经理拟根据不同阶段不同业务共同提出公司投保的项目。在价格、服务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向中国保险公司投保。第十六条适用的法律.公司的建立、经营、管理、税务、进出口物资、劳动管理、土地使用、人员
19、出入境及其他活动应遵守经颁布的广东省经济特区内的有关法律、规章及条例。在此法律、规章及条例中尚无规定时,合资公司应遵守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规章及条例。公司亦应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公司的财产、权利和乙方的投资、利润分成,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应得的数额及乙方的一切合法权益,应受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东省经济特区的法律、法令、规章及条例的保护。第十七条争执的解决和仲裁.在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首先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由于本合同引起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任何争执,首先应由董事会以互相信任的精神协商解决。若于三十()天内未能解决时,甲方和乙方可选择第三方进行调解。.
20、若调解于三十()天内不能解决时,其争执应由仲裁作最终裁决。仲裁小组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甲方指派一名,乙方指派一名,第三名仲裁员由甲、乙方指派的两名仲裁员共同商定。若被指派的两名仲裁员,意见分歧,则第三名仲裁员应由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指派,并任仲裁小组主席,仲裁地点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的裁定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或由仲裁机构裁定。第十八条不可抗力.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仅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传染病及瘟疫。若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把本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延长的时间应
21、与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任何一方应立即以电报或电传把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方,并随后于十四()天内用航空挂号信经政府有关当局或部门确认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书寄给另一方。若因遭受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超过九十()天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为仍继续执行协议或提前终止协议。第十九条合同文字和语言.本合同包括主件和附件,其附件和主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附件条款与合同主件的相应条款发生矛盾时,应以合同主件为准。.本合同修订须经双方讨论通过,形成正式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的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内书写的标题,仅为醒目所列,不影响条款的意义和解释。
22、.本合同及附件用中文、英文书写,而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司全部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本均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同意以汉语和英语为工作语言。第二十条文本本合同的中文本、英文原本一式肆份,每种文本双方各执两份。第二十一条其他.本合同生效日起,双方以前签订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即告作废。.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文件的任何条款除对适用法律有违背的,不合法的或不可强行的条款外,余下的、凡有效的、合法的,可强制执行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应予以执行,不得受到影响或削弱。.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之代表于首页写明的日期签订,特此证明。第二十二条通知.公司双方的任一方向对方递送通知文件(包括电传、
23、电报、信件等),按下列地址发出,在收到之日起被认为已送达:甲方:乙方:地址:地址:信箱:信箱:电话:电话:电报:电报:电传:电传:.本公司生效期间,双方有权随时更改各自地址,但更改时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注:建立中外合资企业须遵照中国有关法律,按主管部门及审批部门批准的双方签订的契约予以办理商业登记手续。合资企业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资双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关于合资期限、经营自主权、税务优惠等必须在契约中明确规定。合资经营合同 篇2第一章总则杭州工程有限公司和株式会社系统创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他法规,本着平等互
24、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第二章合资各方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登记注册,其法定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内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董事长 国籍 中国。株式会社系统创造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日本登记注册,其法定住所在。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代表取缔役社长,国籍:日本。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第二条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则,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杭州有限公司。第三条合资公司的名称为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外文名称为。
25、合资公司的法定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内。 邮政编码:310032。第四条合资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第五条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对合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及亏损。第四章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第六条合资公司的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双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第七条合资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软件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第八条合资公司的生产规模:(注:按项目可行性批复写。生产性项
26、目规模,以主产产品的数量表示;非生产性项目规模,按项目具体情况定性定量。)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和合资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第九条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第十条甲、乙方的出资额共为人民币万元,并以此为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甲方万元,占%;乙方万元,占%。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将以下列作为出资:甲方:现金万元机械设备 元厂房元土地使用权元其他元,共万元。乙方:现金万元机械设备元工业产权元其他元,共万元。第十二条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一次缴付,缴付的时间为 年月日之前。第十三条甲、乙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一方转让其全
27、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第十四条甲、乙方应各自完成以下各项事宜:一、甲方责任:1、办理为设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2、按第五章规定如期如数出资;3、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4、协助合资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5、协助合资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6、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7、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二、乙方责任:1、按第五章规定如期如数出资。2、办理合资公司委
28、托在中国境外选购设备、材料有关事宜;3、培训合资公司的技术人员;4、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第七章原材料的购买和产品的销售方式第十五条对于合资公司所需的原材料等物资,合资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者向国外购买。第十六条合资公司有权自行在国内或者向国外销售,也可以委托乙方的销售机构或者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经销。第十七条为了在中国境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经有关部门批准,合资公司可在中国境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第十八条合资公司的产品使用商标经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并办理商标注册手续。合资期满后,商标所有权无偿归甲方所有。第八章董事会第十九条合资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资
29、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第二十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首届董事和正副董事长任期四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第二十一条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一、合资公司章程的修改;二、合资公司的中止、解散和延长合资期限;三、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四、合资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对下列其他事宜,可采取参加董事会会议的多数董事通过决定: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三、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30、者解聘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四、制定合资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合资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七、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八、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第二十二条董事长是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另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资公司。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另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第九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四条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甲方推荐;副
31、总经理二人,由 方推荐。总经理、副总经理均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年。第二十五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各项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资公司,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部门经理分别负责合资公司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第二十六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解聘。第十章劳动管理第二十七条合资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劳动管理规定)及中国的其他有关规定,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与员工个别订立劳动合同加以具体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合资公司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甲、乙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在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一章税务、财务、审计、外汇第二十九条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员工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税金。第三十条合资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第三十一条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账凭证、
33、单据、报表、账簿,用中文书写。第三十二条合资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如甲、乙方认为需要另行聘请会计师或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合资公司应予以同意,其所需一切费用由聘请方负担。第三十三条每一经营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第三十四条合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章合资期限第三十五条合资公司的期限为十年。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资公司成立之日。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应当在距合资期满天前向外经贸部(或其委托
34、的审批机构)报送延长合资期限的申请书。第十三章合资期满财产处理第三十六条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资,合资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 超出实缴资本的部份缴纳所得税后,再根据甲、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第十四章保险第三十七条合资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境内保险机构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境内保险机构的规定由合资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五章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第三十八条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第三十九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
35、止合资期限和解除合同。第四十条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造成合资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资合同。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资公司的经济损失。第十六章违约责任第四十一条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规定依期按数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给守约方。如逾期三个月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四十条规定,报经批准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36、。第四十二条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第十七章不可抗力第四十三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
37、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第十八章适用法律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第十九章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五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或者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国地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或者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
38、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述人所在国进行:在中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在(被诉人国名),由(被诉人国家的仲裁组织名称)根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注:在订立合同时,上述三种方式仅能选一。)第四十六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第二十章文字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第二十一章合同生效及其它第四十八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如下附属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包括:1、合资公司章程;2、技
39、术转让协议(或合同);3、合资公司进口设备等实物清单(或协议);4、合资外方实物进口清单(或协议);5、销售协议;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及其附属协议,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同。第五十条甲、乙双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法定住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第五十一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授权的代表在 签字。甲方:公司(印章) 乙方: 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姓名:签字:签字:合资经营合同 篇3目录前言1)定义2)公司名称、法定地址3
40、)宗旨、经营范围4)注册资本和投资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6)权利、债务和责任7)董事会8)经营管理机构9)技术投资和技术转让10)生产计划、购买和销售11)银行帐户和外汇安排12)财务、会计、审计、保险13)税务14)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及工资、福利15)筹备期16)工会17)期限、解散和清算18)不可抗力19)保密20)违约责任21)争议的解决和适用法律22)合同文件和文字23)合同有效期及修改24)通知附件:会计程序序言_(以下简称甲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织并建立的独立法人。其总部设在_。_(以下简称乙方)其主要业务所在地设在_。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41、法就下列各条款及其附件的内容达成协议,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定义除因特殊需要在本合同上下文中另有明确含义外,下列名词词语在本合同中的定义如下:11 公司是指甲乙双方合资经营的_公司。12 专有技术(knowhow)是指_方从获得的按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转让给公司的,为设计、生产、制造和销售本公司产品,以及为改进本公司这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所需的一切专有技术、知识、经验和技能。它包括技术资料、图纸、试验方法、试验报告、制造工艺、设备说明书、质量控制、计算机程序与应用、安装与调试方法、企业管理、销售、技术服务和_方通过其关联公司派遣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与工人所掌握的各种经验、知识和技巧。13 专利(p
42、atent)是指_方从其关联公司得到,以_方在_国和其他国家已获取专利和将据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转让给公司的发明。14 合同产品是指公司按本合同附件中所列的要求而设计、生产、制造、安装和调试的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和有关产品。15 工业锅炉是指压力小于_公斤平方厘米,容量小于_吨小时的蒸汽锅炉和不同容量等级的热水锅炉。16 电站锅炉是指容量大于或等于_mw,用于发电的锅炉。17 签字日期是指合资经营双方正式签订本合同的日期。18 批准日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_部门正式批准本合同的日期。19 成立日期是指在上述当局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签发本公司营业执照的日期。110 筹备期是指成立日期后,不超过_个月这一段时间。111 开业日期是指筹备期结束,公司开始营业和生产的日期。112 合同是指本合同及其附件。113 关联公司是指合营任何一方具有法人地位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母公司及合营任何一方或直接或间接母公司的子公司。114 主管部门是指_。第二条 公司名称、法定地址21 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共同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文名称为_,英文名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