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执行异议申请书模板锦集八篇例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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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执行异议申请书模板锦集八篇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1申请人:杨慧(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东)、女、1972年生、汉族,住合肥市马鞍山南路文景雅居5栋102室。项兴海(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男、1971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电话:15955008666。委托代理人:许庆胜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事师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事项1、对追加杨慧、项兴海(案外人)为申请执行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有异议;2、对执行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财产-查封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房产有异议。事实与理

2、由20xx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1、追加杨慧、项兴海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案(20xx)合执申字第66号的被申请人的请求。2、申请人杨慧、项兴海由于虚假出资445000元,两被申请人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对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请求。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xx合执申裁字笫02号)裁定如下:一、追加杨慧、项兴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合肥仲裁委员会(20xx)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慧、项兴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

3、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复议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合执申裁字笫02号民事裁定。20xx年7月1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慧、项兴海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如下:一、追加杨慧、项兴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合肥仲裁委员会(20xx)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慧、项兴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杨慧、向兴海应在本裁定

4、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以上清偿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0xx年8月13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员张勇)又向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杨慧、项兴海下达了(20xx)合执申字66号查封杨慧、项兴海(案外人)房产的民事裁定书。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xx)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系执行员张勇于20xx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执行异议申请人认为: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程序错误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

5、慧、项兴海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剥夺了申请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行使辩论权利。2、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以裁代判非法剥夺了申请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各项诉权!3、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追加杨慧、项兴海(案外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时未给予其异议期程序违法。4、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xx)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送达程序违法。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既不是被申请执行人,又不是利害关系人,根本不适用“所谓的”留置送达-执行员张勇于20xx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实体错误1

6、、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xx合执申裁字笫02号)听证程序中,向合议庭提交了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关于实物出资部分,已经验证资本并把手机转让与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2、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A、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歇业后,杨慧、项兴海(案外人)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B、杨慧、项兴海(案外人)对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到位(事实上是全部出资到位且经过安徽中安会计师事所验资)。3、被申请人安徽国信

7、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被执行人(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杨慧、项兴海)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以下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

8、院申请复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3号第五条、第十六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3、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中止执行!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公断。此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代理人:许庆胜律师电话:XXXXX200X年X月XX

9、日附:1、本执行异议副本x份;2、证据材料x份。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2申请人:_,男,_年_月_日出生,汉族,住_市_区梨园地区_村_号。被申请人:_市_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_,职务:主任 地址:_市_区_路_号 联系电话:_申请事项:1、 请求贵院停止执行通建裁字(_)第_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的内容;2、 请求贵院撤销(_)通执字第_号行政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_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_区分中心与申请人因房屋拆迁纠纷,向被申请人申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_年_月_日,被申请人做出通建裁字(_)第_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_年_月_日,被申请人依上述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_

10、年_月_日作出(_)通执字第_号行政裁定书,并于_年_月_日下达(_)通执字第_号执行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的执行行为违法,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执行异议,主要理由如下:一、据以执行的被申请下发的通建裁字(_)第_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下文简称“裁决书”)在实体上、程序上均存在违法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1、作为裁决主要事实依据的估价报告,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存在违法之处,不应作为裁决的依据。首先报告没有依法送达;其次评估结果未依法公示;最后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违法。本项目的的评估机构是拆迁人自行委托的,拆迁人没有与被申请人协商共同选定评估机构的证据,剥夺了被

11、拆迁人选择的权利。2、裁决前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听证。依据裁决规程第_条规定,裁决前被申请人有义务组织第三人和申请人调解,举行听证工作,充分听取双方意见。而被申请人却未能按此规定履行前述义务。因为,自始至终,被申请人没有找申请人调查了解核实过相关事实也没有进行听证工作。3、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而迳行作出裁决书。被申请人没有经过该局领导班子在裁决书作出前进行讨论的决定或会议记录。此即意味着被申请人没有经此程序就已作出裁决书,此举已违反裁决规程第_条,即“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4、裁决书并未生效,因此不能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首先法律文书只有送达当事

12、人后方才生效。被申请人并未在裁决作出后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裁决书,因此该裁决书并非如被申请人所言于_年_月_日已经生效。其次申请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已经向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起复议,该裁决书并未生效,也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二、贵院作出的(_)通执字第_号行政裁定书,在实体上未对裁决书进行严格审查,在程序上,违反了相关规定,侵害了被执行人的权利。1、贵院未对该裁决书进行认真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者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在被申请人存在上述诸多违法行为的.

13、情况下,贵院依然做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显然对据以执行的裁决书没有进行严格审查。2、贵院的执行程序不合法,未书面告知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及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以及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贵院并未依法告知申请人,实际上剥夺了申请人进行申辩的权利,不能保证执行行为的合法性。综上所述,本案执行的依据及程序均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

14、求贵院依法裁定支持申请人请求事项。此致_市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年 月 日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3申请人:xxx,女,19xx年11月出生,汉族,住济南市xxxxx任济南市xxxx。请求事项请求贵院撤销(20xx)历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案外人房产的查封。事实和理由贵院在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xxxxxx纷执行一案中,依据(20xx)历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及(20xx)历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执行人xxxx所有的位于济南市xxxx房产(房产证号为xxxx号)进行查封。现申请人依法提出异议,理由如下:1、xx2、xx基于上述事实理由,恳求贵院贵院撤销(20xx

15、)历商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案外人房产的查封。此致xxx人民法院申请人:xxx年x月x日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4申请人:_,姓别:_,_年_月_日出生,汉族,_人,务农,家住:_。玉山县人民法院于_年6月25日作出了(_)玉执字第114号执行裁定书,将位于徐小燕名下的玉山县东门花园农民安置地基陆直予以查封,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查封该处陆直地基中的两直地基执行裁定提出异议。申请人与徐小燕于_年9月30日就位于江西省玉山县三清东路农民安置区第十一栋从东到西第3、4直达成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徐小燕名下的该处两直安置地基的使用权已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于_年9月30日签订本协议的,当天

16、支付了全部的使用权转让款,该处安置地基使用权系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也已在该处安置地基上建造了两直四层的房屋。故贵院对该处地基进行查封,已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后,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玉山县人民法院申请人:_年_月_日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5申请人:xxx,男,汉族,20xx年7月1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河区,电话号码。请求事项:苏HBC950汽车是申请人使用拥有的财产,贵院对该车辆的执行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提出异议,并且请求法院撤销对苏HBC950汽车的保全。事实与理由:xx与xx在20xx年3月11日因为生意需要向申请人借款11万元,为此把苏HBC950

17、汽车作为抵押交付给了申请人,同时交付的还有该车辆的行驶证。双方借条约定车辆违章由申请人负责,为此申请人在拿到车后处理该车辆的违章,花费1万多元,该情况有借条、违章记录单据作为证明。申请人自20xx年以来一直使用该车辆,20xx年申请人为该汽车做了年审,年审手续费用都是由申请人办理。另外,该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都是由申请人办理的,保险金也一直申请人缴纳。近年来,申请人一直没有间断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但是借款人一直没有归还,后来借款人电话无法联系,申请人四处打听借款人下落无果,由于借款人xx与xx一直没有归还借款,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侵害损失很大。现在申请人占有使用该车辆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

18、法律的保障。综上,申请人请求贵院立即停止执行,依法撤销对苏HBC950汽车的保全。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的权利。此致淮阴区人民法院申请人:XXX日期:20xx年X月XX日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6申请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请求事项: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事实与理由:贵院因*与*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在合肥市开*中心签订了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合同约定,*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

19、20xx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要求,申请人同意*在20xx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承诺在20x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在约定的20xx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xx年1月

20、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与*借款纠纷一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价款;*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的商品房进行查封。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

21、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此致合肥*人民法院申请人:*年 月 日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7异议人(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在申请执行人 与被执行人 ,就 号判决书(裁决书、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请求事项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事实与理由。综上所述,我(单位)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单位)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22、,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异议人(签名盖章)年 月 日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8案外人:李XX,男,汉族,1960年5月23日生,住中牟县XX镇青年东路XX号院X排X号,身份证号:41012219XXX5230XXX。电话:139371XXXX申请执行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路支行(原郑州市商业银行XX路支行),地址:郑州市金水区XXX3号1-3层A号;负责人:XXX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冉XX,男,汉族,1970年3月1日生,住中牟县XX洞上38号,身份证号;41012219XX0X010XX9,电话:13608XX27XX申请请求:1、请求撤销金水

23、区法院(20xx)金执字第268-1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解除对位于中牟县官渡大街与城东路口东南角向东第二栋四楼的房屋的查封并停止拍卖。事实与理由 案外人李XX与被执行人冉XX于20xx年4月29日口头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按照约定被执行人冉XX将位于中牟县官渡大街与城东路口东南角向东第二栋四楼的房屋出售给李XX,案外人李玉忠支付了全部房款八万元整,并入住该房屋,20xx年9月10日被执行人冉XX擅自将该房屋抵押给郑州市商业银行XX路支行(现郑州银行XX路支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现郑州市商业银行XX路支行已经申请法院查封并执行涉案房屋,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查封、执行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根据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xx)金执字第268-1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并停止执行。此致金水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年 月日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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