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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关于货物运输合同模板锦集十篇货物运输合同 篇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乙方双方协商一致,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合同标的1.1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合同约定货物,并提供相关服务。1.2货物的名称、数量及其他信息: 见附件1: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第二条包装2.1乙方提供的货物包装标准,如果合同有规定,参照合同规定,如没有特殊规定参照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应为原厂包装,能够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
2、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2.2货物的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三条货物的交付及验收3.1货物的运输和运输过程中的保险由乙方负责办理。3.2货物运抵甲方指定的地点时发生货运破损、货差或其他事故,由乙方负责办理索赔事宜。同时,乙方负责重新提供与破损货物同样规格和数量的产品按合同约定日期交付至甲方指定地点。3.3乙方在货物到达一周前,向甲方提供该批货物详细的设备供货清单。3.4交货时间:乙方应于 合同签订后5天 将货物全部交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人,甲方有义务妥善安排工作人员在到货48
3、小时内按照订单对商品的种类、规格、产地、数量、包装等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收货凭证;如商品不符合本合同及订单要求的,可以拒绝接收,但须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对于特殊情况下无法在48小时内验收完毕的,甲方应当出具收货待验收凭证,同时告知验收完毕的具体时间。3.5由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及联系人:第四条质量及保证4.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甲方的要求(例如:质量、规格要求,图纸,技术类文档等),若采购无要求,可参考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行业通用标准。4.2乙方保证交付的货物是全新正品,并完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甲方对于已经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乙方应无条件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7
4、日内更换。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4.3甲方对于交付 30日后但是在质量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的货物,甲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产品质量异议,乙方提供免费维修服务,因维修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4.4保修期:产品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2年。4.5保修期内,乙方应按照ISO9000所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国家相关规定,对提供的产品进行保修服务,其中包括对货物因质量问题而出现的故障时提供免费维修及保养等服务。并根据甲方要求及时提供与质量保障措施相关的完整文件。4.6响应时间:在货物质保期内,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报修后2小时内电话响应提供技术支持服务,24小时内提供问题解决方案。第五
5、条索赔5.1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数量或规格与本合同规定不符、货物非原厂商包装或包装损坏,甲方有权拒收货物并有权要求退换货物或退回货款。乙方应于 10 日内向甲方交付合同第一条所描述的货物。5.2 如果发现货物无论任何原因引起的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使用不良的原材料或验收时未发现缺陷但用于生产后导致甲方的产品运转不良,甲方有权按损失向乙方索赔。第六条价款及其支付本合同价款为:¥元 大写:元整6.1 甲方向乙方支付价款的方式:(现金、转帐、支票等)6.2 货款支付: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备货。货到后,乙方提供与合同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支付全额货款。第七条违约责任7.1甲方与乙方均应当全面
6、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2乙方未按照已经确认的订单内容发货,应当负责更换或补足;造成交货延迟的,每延迟1个工作日应当支付延迟交货金额 万分之五 的违约金;延迟3个工作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7.3乙方交货的产品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下,有此产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7.4由于乙方商品质量问题导致退货或者乙方受到查处,乙方应当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7.5乙方在保修期内未按约定履行保修义务而给甲方造成损失时,乙方按损失金额赔偿。第八条不可抗力8.1由于水灾、火灾、地震、台风、战争和其他经双方同意的原因,导致
7、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或适当履行)的,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8.2受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48小时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不可抗力情况的有关证明。8.3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采取措施,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第九条仲裁9.1本合同如有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9.2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提交 北京市仲裁委员会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十条商业秘密10.1甲方、乙方应保守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取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本合同文本,有关技术文件、有关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第十一条特殊条款(根据情况商定)第十二条其他12.1本合同正本一式
8、贰 份,双方各执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12.2本合同扫描件、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货物运输合同 篇2托运人:_地址:_邮码:_电话:_法定代表人:_职务:_承运人:_地址:_邮码:_电话:_法定代表人:_职务:_第一条 托运人于_月_日起需用_型飞机_架次运送_ (货物名称),其航程如下:_月_日自_至_,停留_日;_月_日自_至_,停留_日;运输费用总计人民币_元。第二条 根据飞机航程及经停站,可供托运人使用的载量为_公斤(内含客座)。如因天气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增加空勤人员或燃油时,载量照减。第三条 飞机吨位如托运人未充分利用,民航可以利用空余
9、吨位。第四条 承运人除因气象、政府禁令等原因外,应依期飞行。第五条 托运人签订本协议后要求取消飞机班次,应交付退机费_元。如托运人退机前承运人为执行本协议已发生调机费用,应由托运人负责交付此项费用。第六条 托运方负责所运货物的包装。运输中如因包装不善造成货物损毁,由托运方自行负责。第七条 运输货物的保险费由承运方负担。货物因承运方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承运方赔偿。第八条 在执行协议的飞行途中,托运人如要求停留,应按规定交纳留机费。第九条 本协议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凡涉及航空运输规则规定的问题,按运输规则办理。托运人:_代表人:_年_月_日承运人:_代表人:_年_月_日货物运输
10、合同 篇3托运人(以下简称甲方)单位名称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职位 联系电话工商注册号 开户银行 账号通讯邮箱:承运人(以下简称乙方)单位名称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职位 联系电话工商注册号 开户银行 账号通讯邮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本货物运输合同,内容如下:第一条 运输货物的种类、名称、规格、包装、数量、重量、体积等信息由甲方根据运输情况确定(详见托运单)。第二条 运输线路:(1)江苏省通州市至甲方厂内;(2)江苏省通州市至甲方在全国的办事处;第三条 价格规定1)江苏省通州市至甲方厂内:运费580
11、元/吨,床垫类50元/包、毛绒坐垫60元/包、磁石枕80元/包;2)江苏省通州市至甲方在全国的办事处运费和装车费另立附表;第四条 发货方式每单乙方必须开具一式三联的XXXXXXX托运单(以下简称托运单)并盖章,一联交甲方业务员,一联乙方留底,一联和发货单由司机同货物随货同行。若运输线路依照第二条第一项约定的,乙方负责上门收货(如货物在五包以下的甲方负责送到乙方托运站)。第五条 乙方收到货物后必须在3-4天内到达甲方指定收货地点(收货地点详见托运单),如遇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除外(如自然天气、交通事故等)。甲方工厂退货发到通州(南通办)的货物必须在7天内到达,若仓库无退货清单托运站可拒装车。第六条
12、 乙方需按时、稳妥的完成货物运送,并按要求完成各项单据签收。货物运达后无人收货、延迟收货、拒绝收货或甲方提供的收货人联系方式有误而无法交付货物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解决。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期间为门到门,即乙方在接收货物时起,至乙方在指定交货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止的整个期间。乙方负责货物在其责任期间.cOm的保管,并负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若货物在乙方责任期间发生毁损、灭失,乙方需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 货物到达后,三吨以下可不用过磅,由甲方业务负责人发货前确认重量及运费金额,仓库收货后可直接打单给甲方财务应付组,三吨以上的要过磅确认;若整车货物到达需要分多个地方卸货的,第一次过磅总重量由
13、甲方仓管人员在过磅单上签名后由司机带上最后卸完货后称皮重,运费由最后卸货仓管开具结算单给货车司机。第九条 结算方式:(1)货发广东总部月结30天(例如2月份的运费在双方对帐,甲方收到发票后,在4月25号左右付款。);(2)货发外围月结15天(例如2月份的运费在双方对帐,甲方收到发票后3月25号左右付款)。(注:发票快递费由乙方方承担,若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甲方没收到发票,甲方有权不予付款;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上述日期应顺延;发票的内容必须与对帐单的内容一一对应,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第十条 甲方按照以下方式(选择的在上打“”)给乙方支付货款:现金 银行转账 支票 电汇 银行承兑( 月) 信用证(注
14、:以上支付方式如产生的手续费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在货款中优先扣除。)第十一条 事故处理乙方负责在途车辆的跟踪,随时向甲方报告在途情况,发生异常情况须及时报告与甲方联系,并积极组织处理。货物运输途中遇险,必须在案发后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并向当地公安、交警、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乙方有责任保护好现场并积极施救,做好现场勘查工作,取得有效索赔单证。若因乙方人为原因导致保险索赔不着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货物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乙方应先行向甲方赔偿,再由其向肇事的责任方追偿。同时为避免运输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货物运输停顿,乙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如寻找替代车)继续完成运输。第十二条 争
15、议解决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以协商方式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1.乙方无法按照本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送到指定的交货地址,每延期一天乙方给甲方支付1000元/天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运费中优先扣除违约金。2.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给乙方支付运费,若甲方迟延支付运费按照第 项约定支付违约金:(1)每延迟一天,甲方承诺支付给乙方 元/天的违约金。(2)甲方承诺按未付运费的 %支付乙方违约金。3.若乙方送货到甲方厂内没给付托运单和发货清单,甲方收货后有权不结算运费并要求乙方赔偿此批货物
16、的总货款。4.乙方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谨慎、妥善地做好产品质量防护工作。若货物发生毁损、灭失,乙方需在7日内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全额赔偿甲方货物损失后,损坏的货物乙方需要在甲方允许范围内处置。5.反贿赂条款:乙方不能对甲方员工请客、送礼或暗中给予回扣、佣金、有价证券、实物或其它形式的好处,若一旦发现经查实,甲方有权推迟付款三个月以上,乙方应当支付甲方伍万元违约金。监督投诉: ,采购总监:第十四条 附则1.合同终止期限: 年 月 日。合同期满1个月之前,若双方未提出不再续期,则合同自动延长。2.发票快递地址:xxxxxx,xxxx收(xxxxxx),对账传真:xxxxxxx。3.任何情况下,乙方
17、均不得留置甲方托运的货物。否则甲方有权解决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扣留一天支付扣留货物原值3%的违约金给甲方。4.双方保证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自本合同终止后5年。5.乙方理解并同意,甲方代表在未持有甲方出具的有效授权委托书(加盖甲方公章并有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情况下,做出的放弃甲方权利或加重甲方责任的任何承诺,
18、都不对甲方具有当然的约束力。6.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签约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签约代表身份证原件)作为合同附件,甲方应当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上款所述之文件必须签字、盖公章或捺手印,否则视为无效。7.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如有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及相关附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8.其它约定: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19、:签约代表:签约代表: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日期: 日期:货物运输合同 篇4承运人:_(甲方)托运人:_(乙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运输方式甲方调_吨位船舶一艘,按照乙方的要求由_港运至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第二条装船时间乙方于_ 年 _月_日将货物集中于出发港,由甲方负责装船(也可以由乙方装船,甲方指导)。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日内装完货物。第三条运到期限船舶自装船之_日起日运至到达港。逾期运到,甲方须向乙方支付_违约金。第四条卸船时间船舶到达后,乙方负责卸船。乙方应在_时内卸完货物。因乙方责任迟延卸货的,每迟_支付_违约金。第五条运输
20、质量甲方应当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灭失的,由甲方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 运输费用双方约定,乙方按每吨_元向甲方支付运输费用_元。港口装卸费用按规定办理。第七条费用结算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元。在卸货后,双方据实计算,多退少补。第八条法律适用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同意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第九条附则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承运人:_托运人:_法定代表人:_ 法定代表人:_年_月_日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旨在明确海上货物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1)承
21、运人、托运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2)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包装等基本情况;(3)装船港、到达港、中转港名称;(4)运费及其支付方式;(5)违约责任。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应当按照海商法的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往往涉及第三国的法律规定,在合同中应明确法律适用及纠纷处理方式等问题。另外,运输单证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承运人应当按照单证记载的要求,认真填写,避免因填写不清而导致纠纷。货物运输合同 篇5甲方:_法定地址:_工商执照号:_乙方:_法定地址:_工商执照号:_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和合作与支持的宗旨,就甲方委托乙方为进口货物运输代理
22、等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甲方责任和义务1甲方最少在货物抵达前(船到港前三天、航班到港前24小时)通知乙方货物到达情况和文件,包括:海洋提单、空运提单、货物资料、报关和报检报验文件等,以便乙方安排换单和提前审核文件。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的进口货物,共和国海关、商品检验检验进口货物的规定,如实申报。3甲方或下列原因货物申报的延迟,而未能清关或货物疏港等,由甲方承担所产生的风险、责任及费用,而乙方不予承担:(1)因买卖双方原因提单在船公司换取(如未电放、海运费用未结清等);(2)甲方未能进口报关所需的资料;(3)因甲方所的报关资料失实,而的延迟;(4)在清关过程中海关等要求,需要补充或修改
23、单证及说明资料,而甲方未能;(5)遇到法定节假日或办公;(6)因港口要求和规定而输港的货物;(7)其它甲方及不可抗拒原因。4非乙方原因滞箱费、污箱费、修箱费等费用和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尽量协助甲方协商解决。乙方责任和义务1乙方应、安排甲方所委托进口货物的的换单、申报、运输等事宜。2乙方应通知甲方报关进度、预计送货,以便甲方安排仓库装卸。3乙方应协助甲方解决在报关过程中的问题和状况,包括文件的、解释、说明等工作。4乙方应以最快的速度清关工作,并按甲方的指示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费用结算1海关的规定,甲方应自行向海关缴付货物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缴,但乙方不予以垫付。2甲方应自行
24、交付到付运费(海运费和thc、空运费),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付,但乙方不予以垫付。3非乙方原因产生的特殊费用和责任,乙方不予以承担。4乙方在货物清关、运输后7天内传单票应收费用明细给甲方,甲方应确认并回传。5结算:经甲乙双方协定,甲方应在送货后_天内将所有费用支付给乙方,税单、报关单等文件按_办理:a先付款,后退单;b后付款,先退单。6如因原因乙方无法收到甲方应付之费用,则乙方有权暂扣甲方委托乙方所管理的货物或属于甲方的文件,所的风险、责任及费用,乙方不予承担。7附进口货物运输费用报价其它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
25、管辖地海事法院审理。2甲乙双方银行账户、所在地址、电话及电子邮箱变更,应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责任。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为期一年。期满前月内双方不异议,视为合同自动顺延。即使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均免除在本协议期内的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与法律责任。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代表人(签字):_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货物运输合同 篇6序言(_年_月_日订于_)鉴于缔约国认识到需要制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特别是有关此种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责任的统一条件,特协议如下: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
26、1以营运车辆的公路货物运输的每一合同,不管缔约方住地和国籍,凡合同中规定的接管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两个不同国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缔约国者,本公约均适用之。2在本公约中,“车辆”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约第四条中所规定的机动车、拖挂车、拖车和半拖车。3本公约也适用于属本公约范围内而由国家或政府机构组织所从事的运输。4本公约不适用于:(a)按照任何国际邮运公约条款而履行的运输;(b)丧葬运送;(c)家俱搬迁。5除使本公约规定不适用于缔约国的边境运输或授权在运输活动中公约的使用完全限于代表物权之运单的缔约国区域外,缔约国同意不以双边或多边的特殊协议来修改本公约的任何规定。第二条1除适用第
27、十四条规定外,当载货车辆上的货物没有从车辆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铁路、内河或航空接运,则本公约应依然适用于全程。如果经证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货物所发生的任何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不是由于公路承运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而仅由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和由于其它运输方式承运的原因而发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货物运输合同本身是根据该运输方式货物运输法规定的条件由发货人和该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所签订的,则公路承运人的责任不应由本公约确定,而应按照其它运输承运人责任的方式来确定。但如无所述条件,公路承运人的责任应由本公约确定。2如果公路承运人同时也是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则他的责任也应按本条第1
28、款规定来确定,但就其以公路承运人和其它运输方式承运人的身份应作为两个不同当事人看待。第二章承运人负责的对象第三条在本公约中,当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承运人应对这些代理人、受雇人和为履行运输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它人的行为和不行为一如他本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一样负责。第三章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四条运输合同应以签发运单来确认。无运单、运单不正规或丢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约规定所制约。1运单应签发有发货人和承运人签字的三份正本,这些签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运单签发国的法律允许,可由发货人和承运人以盖章代替。第一份应交付发货人,第二份应交付跟随货物,第三份应由承运
29、人留存。2当待装货物在不同车内或装有不同种类货物或数票货物,发货人或承运人有权要求对使用的每辆车、每种货或每票货分别签发运单。1运单应包括下列事项:(a)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b)发货人名称和地址;(c)承运人名称和地址;(d)货物接管的地点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点;(e)收货人名称和地址;(f)一般常用的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如属危险货物,说明通常认可的性能;(g)件数和其特殊标志和号码;(h)货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数量;(i)与运输有关的费用(运输费用、附加费用、关税和从签订合同到交货期间发生的其它费用);(j)办理海关和其它手续所必须的通知;(k)不管有任何相反条款,该运输必须遵照本公约
30、各项规定的说明。2如可适用,运单也应包括下列事项:(a)不允许转运的说明;(b)发货人负责支付的费用;(c)“现款交货”费用的金额;(d)货物价值和交货优惠利息金额的声明;(e)发货人关于货物保险所给予承运人的指示;(f)议定的履行运输的时效期限;(g)交付承运人的单据清单。3缔约国可在运单上列上他们认为有用的其它事项。第七条1发货人应对由于下列事项不确切或不当致使承运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a)在第六条第1款(b)(d)(e)(f)(g)(h)和(j)项所列事项;(b)第六条第2款所列事项;(c)发货人为使运单签发或目的在于将其列入运单而给予的任何其它事项或指示。2如果应发货人
31、要求,承运人将本条第1款所述事项列入运单,除非有相反证明,则承运人应被视为他已代表发货人如此办理。3如果运单未包含第六条第1款(k)项所列的说明,承运人应对由于有权处置货物者的不行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第八条1当接管货物时,承运人应核对:(a)在运单中对件数及其标志和号码申报的准确性;(b)货物的外表状况及其包装。2当承运人对本条第一款(a)项所述的准确性无合理的核对方法,他应将他的保留条件连同其理由记入运单。同样,他应对货物外表状况及其包装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说明理由。除非发货人在运单上明确同意受此种保留所制约,否则此种保留对发货人不应有约束力。3发货人应有权要求承运人核对货物的毛
32、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他也可要求对货物的内容进行核对。承运人应有权对此种核对产生的费用提出索赔。核对结果应记入运单中。第九条1运单应是运输合同成立、合同条件和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2如运单中未包含承运人的特殊保留条件,除非有相反证明,则应认为当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货物和包装外表状况良好,件数、标志和号码与在运单中的说明相符。第十条除非承运人接管货物时其包装不良是明显的或承运人知道其缺陷却未对此作出保留,否则由于货物包装不良对人员、设备或其它因素不予负责,他仅应对本条中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他应负责范围内的那些因素负责。1为在交付货物前办妥海关或其它手续,发货人应在运单后随附必需单证或将其交
33、承运人支配和提供承运人所需全部情况。2承运人无责任调查这些单证和情况是否准确或适当。除非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对由于这些单证和情况的短缺或不正规所引起的损坏,发货人应向承运人负责。3承运人对运单所规定的和跟随运单的或交存承运人的这些单证,由于灭失或不正确的使用所引起的后果承担一个代理所负的责任,但承运人所支付的赔偿以不超过如货物灭失所支付的赔偿为条件。第十二条1发货人有权处置货物,特别是以要求承运人停止在途货物运输的方式来改变货物交付地点或将货物交付给非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2当第二份运单交给收货人时或当收货人按第十三条第1款行使其权利时,则该权利即告终止。此自以后,承运人应听从收货人的
34、指令。3收货人有权自运单签发之时起处置货物,如果发货人在运单中注明有如此说明。4如收货人在行使其处置货物的权利时,已指示将货物交给另一方,那末其它人无权再指定其它收货人。5行使处置权应遵照下列条件:(a)发货人或如在本条第3款所述情况下拟行使权利的收货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对承运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运单和向承运人赔偿由于执行该指示所涉及的所有费用、灭失或损坏。(b)当指示到达执行人手中时执行该指示是可能的,同时既不干扰承运人的正常工作的进行,也不妨碍其它货物的发货人或收货人;(c)该指示并不造成货物的分票。6由于本条第5款(b)项的规定,当承运人不能执行收到的指示时,他应立即通知给他该指示的人。7未执
35、行本条规定的条件中所给予的指示,或已执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运单的承运人,应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坏向有权提赔人负责。第十三条1当货物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后,收货人有权凭收据要求承运人将第二份运单和货物交给他。如果货物灭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货物并未到达,收货人对承运人有权以其自己名义享受运输合同产生的任何权利。2援引本条第1款所授权利的收货人应支付运单中所应支付的费用,但就此事如有争执,除非收货人已担保,否则不应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第十四条1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或者根据运单规定的条件,在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前执行合同已经或成为不可能,承运人应按第十二条规定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
36、指示。2但是,如果情况允许按不同于运单规定的条件进行运输和如果承运人不能根据第十二条规定在合理时间内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他应采取他认为对有权处置货物者最有利的措施。第十五条1如果货物到达指定交付地点后的情况妨碍货物交付,承运人应要求发货人给予指示。如果收货人拒绝接货,发货人应有权处置货物而无需出示第一份运单。2即使收货人已拒绝接货,但只要承运人未从发货人处收到相反的指示,收货人仍可要求交货。3当收货人行使第十二条第3款的权利而指示将货物交付另一人后发生交货受阻的情况,本条第1、2款应适用,一如该收货人是发货人,另一人是收货人。第十六条1除非要求得到指示和执行该项指示而发生的费用是由于承
37、运人的错误行为或疏忽所引起,否则承运人应有权享受偿还该费用的权利。2在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十五条所述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为有权处置货物者立即卸货,自此以后运输应视作终结。然后,承运人应代表有权处置货物者掌管货物。但承运人也可将货物委托给第三方掌管,在那种情况下,他除履行合理谨慎选择第三方的责任外,不负任何其它责任。在运单中应付的费用和所有其它费用应以货物担保。3如果货物易腐或货物的状况证明如此、或当栈租费将超过货物的价值,承运人可出售货物而无需等待有权处置货物者的指示。在其它情况下,如果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承运人未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收到要求他合理执行的相反的指示,他也可将货物进行出售。4如货物已按照
38、本条被出售,在出售的货款中扣除由货方承担之费用后的余额应归有权处置货物者所支配。如果这些费用超过货款,承运人应有享受其差额的权利。5出售货物的手续应由货物所在地的法律或习惯来确定。第四章承运人的责任第十七条1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2但如果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是由于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是由于索赔人的指示而不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或承运人不能避免的情况和承运人不能防止的结果所造成,承运人应免除责任。3对由于为履行运输而使用之车辆的不良状况或由于承运人已租用其车辆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错误行为
39、或过失,承运人不应免除责任。4遵照第十八条第2至第5款,当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在下述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中产生的特殊风险所引起的,承运人应予免责:(a)当已在运单中明确议定和规定使用无盖敞车。(b)如货物根据其性质,在无包装或未予妥善包装时易于损耗或损坏的情况下,无包装或包装不良;(c)由发货人、收货人或代表发货人或收货人所从事的货物搬运、装载、积载和卸载;(d)特别是由于断裂、生锈、腐烂、干燥、渗漏、正常损耗或虫蛀特易造成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或损坏的某些货物的性质;(e)包装上标志或号码不足或不当;(f)承运活动物。5根据本条,承运人对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的某些因其它货物的损坏以及由此所引的任
40、何费用,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1对第十七条第2款所规定的原因之一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2当承运人确定案情中的灭失或损坏能归因于第十七条第4款所述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特殊风险,则应推定就是这样引起的。但索赔人有权证明灭失或损坏事实上不是全部或部分归因于这些风险之一。3如有大量短少或整件的灭失,此种推定不应适用于第十七条第4款(a)项中所述情况。4如货物由装有特殊设备以便保护货物不受热、冷、温度变化或空气湿度影响的汽车承运,除非承运人证明他对这种设备的选择、维修和使用的情况均已采取了理应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照给予他的特别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索赔第十七条第4款(d)项规
41、定的利益。5除非承运人证明,根据情况他已采取了一般理应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给予他的特别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第十七条第4款(f)项的利益。第十九条当货物未能在议定的时效期限内交货,或虽无此种议定时效期限,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后,运输的实际期限,特别是分票运输,在通常情况下组成整票货物所需要的时间超过了允许一个勤勉承运人的合理的时间,则视为延迟交付发生。第二十条1在议定期限届满后三十天内或如无议定期限,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六十天之内货物未交付的事实应视为货物灭失的最终证明,所以有权提出索赔的人可视货物已经灭失。2有权提赔人在收到对灭失货物的赔偿时,可提出书面要求在赔偿支付后一年期间如货物被找到
42、,应立即给他通知。对他的此种要求应给予书面确认。3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十天之内,在交付运单上应付费用和退还他收到的赔偿金(减运其中包括的费用)后,上述有权提赔人可要求将货物交付给他,但不损害第二十三条中交货延迟赔偿的任何索赔和如可适用的第二十六条。4如无第2款提及的要求或在第3款所述三十天期间无任何指示或在赔款支付超过一年后货物仍未找到,承运人有权根据货物所在地的法律处理该货物。第二十一条如果货物已被交付收货人而未按运输合同条款收取承运人应收取的“现款交货”费用,承运人应向发货人负责赔偿不超过该费用的金额,此种赔偿不妨碍他对收货人的诉讼权利。第二十二条1当发货人把有危险性质的货物交付承运人,他应将危险的确切性质通知承运人和如有必要时指出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如此种情况并未列入运单,发货人或收货人可通过一些其它方式负责举证证明承运人了解由该货物运输所造成危险的确切性质。2在本条第1款所述情况下,承运人不知道货物的危险性质,则危险货物可能随时随地由承运人卸载、销毁或使之无害而无需给予赔偿;再者,发货人应对接管或运输引起的所有费用、灭失或损坏负责。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