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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劳动合同八篇劳动合同 篇1在我国劳动用工过程中,一直存在着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一旦双方不再继续互相履行权利义务,对于此情况下应认定为解除还是终止产生了广泛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在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随时将对方“炒鱿鱼”,是为劳动关系的终止;另一种则认为,若允许随时将对方“炒鱿鱼”而不遵循“预告解除”的规定和“即时解除”的限制性前提或者允许用人单位随时辞退劳动者,都将对企业、劳动者以及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合同法对于合同形式成立要件的规定一般来说,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有关联性的不同概念。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
2、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的,合同成立。对于要约及与之对应的承诺通过何种方式体现的问题,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在此基础上特别强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那么对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取书面形式的,是不是就不予承认呢?合同法第三十六条针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的合同如何成立给出的答案。根据合同法中“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的合同如何成立”的规定,合同的形式不是主要的,重要的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真正存在一个合同。如果合同已经得到履行,即使没有以规定或
3、者约定的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是成立的。如果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有关劳动合同的形式与合同成立的关系在我国众多法律中,有些法律明确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典型的为劳动合同。早在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就以第十九条明文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后来的劳动合同法又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又作出了人性化的规定:一个月的缓冲期。一般情况下,劳资双方为建立劳动关系而进行磋商过程中,会对下列基本事项进行口头约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和劳动报酬。一旦双方就上述事项达成
4、合意并且开始履行,劳动关系即行建立,这也就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情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指出:实践中即使是事实劳动关系也是种合同关系,只是口头形式而已。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关系本身具有平等缔结履行和履行过程中单向管理(失衡)的双重性,即一方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如双方订立、履行劳动合同等,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是管理者,劳动者是被管理者,双方是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地位,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旨在消灭事实劳动关系,所以自从劳动合同法20xx年1月1日起,国家不再承认事实劳动关
5、系。这样的观点是否能经得起推敲呢?为了明确事实劳动关系的地位,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以第二条中提出: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后来又以劳社部发12号文件颁布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针对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的提出了解决方案,在一定程度上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其受到不法
6、侵害时能否获得经济补偿的问题上,劳动部针对海南省人事劳动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做出了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复函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观点得到了最高法的积极响应:不但各级人民
7、法院在依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将事实劳动关系比照劳动合同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民事责任,最高法在第一次系统地就劳动争议适用法律作出解释时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笔者认为,20xx年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实际上是对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简单重复,故而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在20xx年1月1日前后是没有较大的区别;即便如此这个形式上的“简单的重复”
8、在劳动合同法是有着重要的意义的:首先,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紧接着就以第二款规定了人性化的一个月缓冲期规定;后面又以第三款规就“用工前就订立劳动合同在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劳动关系的建立”问题作出了规定。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确立了在“一个月缓冲期”内不签订法定形式的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们称之为“缔结劳动合同形式过失责任”),这是我国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后又一次参照英美法系作出的惩罚性的规定,旨在通过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方式强迫用人单位必须主动与劳动者订立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劳动合同;立法没有将增加工资标准一倍的支付作为行政处罚收入国库而是规定向劳
9、动者支付,彰显了劳动合同法鼓励劳动者积极主动维权的立法本意,这就是资方反对劳动合同法的原因之一。笔者认为,制定法律是一项非常严谨的国家行为,所以法律草案的每一个条款都是要经得起推敲的;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的出现,是为了第十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三款以及第八十二条服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该法的立法目的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真正要消灭口头劳动合同确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中“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具体体现,使得劳动者维权有了更多的保障。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表明,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第一次以
10、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但由于当时的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亦没有对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给予明确处理,导致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二十多年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依然较低。建筑业、餐饮服务业中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40%左右,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仅有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根据20xx年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就业质量评价报告显示,“中职毕业生中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占12.67%、高职毕业生中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比例为14.5%”。大量的数据表明,在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上,用人单位原因占主导地位。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初衷在于指导劳动者合理维权,但
11、是不妨碍个别劳动者“投机倒把”地滥用“第八十二条”。为了杜绝这一现象,使得“第八十二条”不被滥用,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条例以第五条和第六条对于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和超过一个月的不同时间内提出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有权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作出了规定。条例指出,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也就是说,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因劳动者的原因未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单向辞
12、退劳动者并可以拒付一切劳动报酬之外的给付项目,杜绝了劳动者歪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条例规定,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据此可以看出:1、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分水岭在于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满一个月;2、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无权随意解除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只有法定事由出现的情况下才能提出解除或
13、终止;3、国家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除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的情况下,只有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才能解除劳动关系。从契约角度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符合保护劳动者的立法本意劳动合同法要解决的是“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实施条例要解决的是“经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而对于“劳动者不主动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我国的立法在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的国情下还是倾向于宽容劳动者的态度,以彰显“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第六条再次明确了无书面劳动合同亦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法
14、律精神。据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有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精神来看,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又不满一年的情形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试用期的期限待定劳动合同,而且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擅自解除或者擅自即时解除劳动关系,这样才是符合对劳资双方都依法加以保护的立法本意;而且通过将用人单位对事实劳动关系的随意解除的民事责任等同于解除书面劳动合同的民事责任,更彰显劳动合同法有关“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宗旨。有关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报酬如何确定的问题一般来说,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15、后,双方对劳动报酬的约定一般出现三种情形,笔者对于这三种情形如何分别作出阐述: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3、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要件”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有关“劳动合同全面依法履行”的精神,用人单位应按承诺和
16、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发放劳动报酬。有关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六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作为民事行为表现形式之一的订立合同也不例外。那么对于劳资双方有口头约定工资标准的,对该口头约定应当如何认定效力呢?最高法民一庭指出,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部分学者们认为,劳动法所称的劳动合同,不仅仅指书面合同形式,包括口头约定。按照这种观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如果有口头约定的,即使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也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我们从事审判工作的多数同志则认为,劳动关系是一种兼具民事和行政特点的法律关系,既然劳动法未作特别说明,那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约定和书面
17、约定两种,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关系已有口头约定的,亦属于订立了劳动关系而不是所谓的事实劳动关系,只有既无口头约定、又无书面协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才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法第十八条列举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两种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在此基础上,比照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现实中比较常见的是工资标准低、社会保险缺失和工伤概不负责的无效情形,其中最复杂、最普遍的当属工资支付的有关问题。最高法民一庭指出:包括约定劳动报酬条款在内,劳动合同被整体认定为无效的,或者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报酬标准的,就
18、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来支付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可直接参照适用的标准,亦可参照其他单位同期、相类似工种、类似岗位的工资标准来确定其劳动报酬的数额。比如,某用人单位非法以欺诈、胁迫手段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明显低于正常工资标准,当此劳动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后,该约定劳动报酬的条款亦不得适用,为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就可以直接适用本条的规定予以解决。()通常情况下,这种参照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确定的劳动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往往是相同性质工作中获取报酬较低的,故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对劳动报酬作出相对较高约定的,尽量应当按照约定标准来计
19、算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其自身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向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在此基础上,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以第八十六条将其扩大为双向责任,即明文规定过错人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据此,我国的劳动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而是采取宣告无效,即劳动合同(条款)经由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宣告后才发生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溯及力。综述总之,劳动合同的形式不合法不能否决劳动合同的存在,更不能以此否决劳动合同的效力。对于劳动合同形式
20、或劳动合同内容不合法的,应追究其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对于双重违法的应分别追究、合并执行。将事实劳动合同按照“不满一年”和“超过一年”分别视为“期限待定的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更加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劳动合同 篇2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条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的规定。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
21、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法对此项权利也做了规定。从而以立法的形式原则性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样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身的能力、特长、志趣爱好 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充分发挥劳动者自身潜能,从而有利于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遵守解除预告期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预告期是各国劳动立法的通行做法。劳动者在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自主权的同时,也应当遵守解除合同预告期,即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才能有效,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还应继续工作至少三十天,这样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
22、性,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这样也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化。否则,将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将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二、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因为这一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解除预告期的起算时间,也关系到劳动者的工资等利益,所以必须采用慎重的方式来表达。本条还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做了规定。试用期既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各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的期限,看劳动者是否具备录用条件,也是新招收职工用以考察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是否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
23、选择期限。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劳动者对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仍有选择的权利。为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介绍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或者发现自己不适于从事该工种工作,以及存在其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无须任何理由,可以通知用人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如果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 篇3甲 方:乙 方: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上海市
24、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1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第1条 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第2条 乙方 性别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在京居住地址邮政编码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2、劳动合同期限第3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3、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4条
25、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第5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第6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7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第8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5、劳动报酬第9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执行。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第10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
26、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 执行。6、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第101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上海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第103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104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105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第106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7、。第107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8、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第108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第109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0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210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9、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第2101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10、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当事人1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8、。第2103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第2104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2105条 本合同1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劳 动 合 同 续 订 书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续订合同 终止。甲方 (公 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续订合同 终止。甲方 (公 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29、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劳动合同变更书经甲乙双方协商1致,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甲方 (公 章)乙方 (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劳动合同 篇4案例:王某于20xx年应聘到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做房产经纪人,公司与他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合同快到期时,公司人事经理找到他说,这一年里,他工作非常出色,打算延长他的劳动合同期限,于是双方就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成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可去年在王某的合同到期前,公司人事经理却通知他说,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让他提前做
30、好准备。王某觉得尽管单位和他变更了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但也应该算是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了,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他是不是可以要求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评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对象,只限于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即依法可以变更的条款,但合同当事人条款及合同期限条款等是不能进行变更的。而劳动合同续签是指原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执行后,由于工作需要,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继续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续签的定义和特征,延长劳动合同到期时间符合劳动合同续签的相关特征,因此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应该算是续签了劳动合同。根据王某首次和单位已签订过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然后又延长了1年的劳动合同期限,
31、完全符合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只要王某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就应当订立。房地产中介公司试图以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方式来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劳动合同 篇5有很多员工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加盖公章,而是以双方签字作为有效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员工和公司之间发生劳动纠纷,该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用?关于劳动合同没有盖章是否就没有法律效用问题,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 完整的合同形式应该是在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条款以后,双方要盖章签字。一般用人单位一方要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公司行政章、合同章、人力资源章等等;另外如果法人
32、代表不直接签字的情况下,要有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承办人员签字。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另一方,自己对于合同的期限、约定的岗位、以及薪金等内容没有异议以后,自己要亲自签署自己的姓名,以示承诺。没有特殊情况,不能由别人代签。而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合同文本要至少一式两份,公司与劳动者各持一份。合同也是契约,就象买卖房屋、汽车合同一样,当事人手中是不可能不留存一份的。目的是作为凭证,双方随时有据可查,便于督促履行。公司没有给劳动者留存一份合同,是不合乎规范的。 第二, 劳动合同盖章是否有效?劳动合同的成立,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协议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最一般地表现合同之成立,就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
33、字。但是劳动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着合同生效,比如,应届毕业生的三方协议,只能说明合同成立,只有学生毕业以后,到达工作岗位,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才发生效力。劳动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劳动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此时这份劳动合同的内容才在法律上产生效力,劳动关系也自合同生效时建立。劳动合同应该符合下面三个条件:一、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是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有法律上认可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通常,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能力的。二、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意思表示真实。任何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另一方签订的劳动合
34、同是无效的。当然由于法律上“谁主张,谁举证”的仲裁诉讼的证据制度,如果劳动合同一方要提出自己是因欺诈、胁迫而签订合同,那他就必须举出充分的证据来。三、订立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作出了不少强制性规定。所谓强制性规定就是当事人不能约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办的权利义务。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里的“应当”表示劳动者必须这样做。即使在合同中约定提前3个月或者提前3天,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条款将视为无效。 对于劳动合同的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这样
35、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转 载 于: 劳动合同未签字盖章可否主张双倍工资市民叶先生:20xx年3月初,我入职江西某酒业集团销售公司半月时,公司通过人力资源部专用邮箱向我发送了书面劳动合同的电子文本,该合同就我的工作内容、基本工资、绩效提成、奖金、合同期限与社保待遇等进行了约定。我提出了具体意见后,公司做了修改,再次发给我,我再次予以回复,意见为“同意”。事后,公司按照约定,每月向我的银行卡汇入基本工资3600元,绩效奖金及提成每月1000至6000元不等,并按月为我缴纳了社保金。20xx年10月下旬,我因违反公司制度被辞退。我认为双方一直未
36、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6个月的双倍工资。公司认为电子文本的劳动合同已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并早已实际履行,应视为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拒绝了我的要求。请问:我若申请仲裁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律师: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种类分为八类,其中第5项明确规定“电子数据”系证据之一种。可见,数据电子文本一类的内容与纸质书面材料,只要经查证属实,具有同样的证据效力。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合同虽未签字盖章,但只要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则成立并生效
37、。根据你的案情叙述,双方之间的电子文本劳动合同不仅经过了双方平等协商,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而且公司一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按月向你支付工资、绩效奖金等主要合同义务,你也同样按约定从事酒类销售工作。双方之间的电子文本劳动合同虽未签字,但已经全面实际履行,应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你申请劳动仲裁是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劳动合同 篇6兹有本单位职工_,身份证号_,住址_。劳动合同期限为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因_,根据劳动法第_条第_款第_项规定,本单位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我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共计元人民_员工签名:(用人单位盖章)_年_月_日劳动合同 篇7委托人:
38、 (具有法人资格用人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地址:受委托人: (无法人资格部门或分支机构全称) 负责人: 职务: 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我单位委托 (无无法人资格部门或分支机构全称)以本单位的名义与其所招用的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使管理职权,对其劳动合同签订和管理行为我单位承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本委托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委托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劳动合同 篇8广州市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甲方):地 址:职 工(乙方):身 份 证 号 码:甲方与乙方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州市劳动合
39、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一、合同期限(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1. 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2. 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3.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完成 工作任务为标志。(二)双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的前 个月为试用期。二、工作内容乙方的工作岗位(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三、劳动报酬(一)甲方根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的工资不低于 元/月;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二)甲方每月 日向乙方支付货币工资。四、社会保险甲、
40、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一)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需要,确定其执行 工时制度。(二)甲方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作、休息、休假和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条件。六、劳动纪律甲、已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要告知乙方,乙方要予以遵守并服从甲方的管理。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一)符合劳动法所列的法定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本合同。(二)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当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
41、书。(三)乙方合同期未满而依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以下经济损失:(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合同即告终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除外):八、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的发放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的发放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九、违反本合同的责任(一) 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 未按规定,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或者不履行本合同的;(三) 双方同意以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1. 违约金。一方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 元;2. 赔偿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对方损失
42、的,还需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违约方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赔偿的范围包括:十、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一、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十二、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本合同(含附件)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鉴证时需一式三份,其中鉴证机构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鉴证机构:(盖章)鉴证人:鉴证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