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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关于保证的合同关于保证的合同1 我国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其明确肯定了保证合同应为要式合同,以口头形式订立的保证合同通常情况下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某些情况下口头保证可以视为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张某被告:冯某 李某原告诉称:李某给被告冯某等人承房,赊购原告张某楼板,将其小轿车留置。被告冯某向原告说情要求放车,并口头承诺5日内向付清欠款。后又经被告李某从中说情,故原告将车放回。但被告冯某并未按约定如期支付原告楼板款,只将一辆小轿车交予原告作为其担保付清楼板款的抵押。但因该车非被告冯某合法所有,故车主诉至法院索要,原告将该车还给被告冯某。但两
2、被告并未将其所担保的楼板款付清。被告冯某辩称:不清楚赊购楼板款一事,打电话找李某从中说情放车一事,是因扣车行为违法,但被告冯刚并未为此事附带任何条件。原告应向欠款人主张还款,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某辩称:原告起诉事实属实,被告冯某曾请我说情让其放车。但5天后,欠款未还。后原告多次找被告李某、冯某协商此事无果。被告冯某虽未与原告张某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但其承诺放车还款的行为,及其相关证人证言,均证明存在担保关系,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李某由于事前对赊购楼板款及扣车之事不知情,无任何保证合同及行为,担保关系不成立。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口头保证合同是否有效。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第2
3、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可见,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此外,根据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其明确要求当事人间的保证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由此可见,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的保证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第二种观点认为,一味的抹杀口头保证的效力反而会体现出法律的不公,有两种例外情况可以使口头方式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是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公民之间的口头保证;二是保证人已履行保证债务且对方已接受,保证人的履行行为足以证明保证合同的存在。故此时口头保证合同应有效。笔者同意第二种
4、观点。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虽然采用口头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在个别情况下有效,但会使得发生合同纠纷时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困难,法院也难以进行取证、查明事实情况,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也很难进行认定。故当事人应依据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避免口头形式所带来的诸多麻烦。关于保证的合同2甲方(买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卖方,以下简答乙方)为保证产品质量,保障食品安全,现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就乙方提供甲方的产品质量事宜,共同达成协议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产品名称、规格、包装方式及验收标准1.2内外包装:应符合以下条款,否则甲方
5、有权拒收,由此造成逾期交付的,以逾期论。1.2.1有内包装的,应与外包装独立封口,内包装应完好无破损。如遇有特殊情况(如政府监管部门、第三方取样等),乙方应在包装上标示相关取样信息或书面通知甲方。1.2.2包装应完好、无破损、无污染、无异物、无老化及生锈等现象,能够保证包装内的产品不受到损伤,轻微缺陷(污迹、破损等)应不影响内包装物或内容物质量。1.2.3产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级包装要求;如甲方有需要,乙方须提供直接接触原材料的包装物的检测报告。1.2.4产品内外包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管理规定。1.2.5乙方应根据产品特点制定相应的包装标准并遵照执行,以保证产品在规定的使用期或储存期内
6、,达到防湿、防震、防霉、防野蛮装卸等相关质保要求。1.2.6产品外包装上应有清晰标识,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厂家等信息,产品外包装标识具体要求详见各验收标准,暂无验收标准的按甲方的要求执行。产品如内外包装均有标识的,应保持内外包装标识的一致性。第二条 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2.1乙方必须提供其供给甲方产品的有效执行法律。甲方有权规定乙方必须遵守的国标、行标和其他项目。2.2甲方有权规定乙方必须实施的检验项目和频率。检测依据、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见附件1,检验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表中所列项目。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新供应商首次供货或旧供应商在新年度首次供货时需进行形式检验。2.3乙方必
7、须具有双方共同抽样送检的第三方权威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证明乙方为甲方供应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用于食品生产。2.4乙方必须保证供应给甲方的产品的配料/成分组成及执行标准符合附件2表中所示,保证表中内容是真实准确的,且保证除表中所列的配料/成分外,绝不添加其它任何物质。若因有不实或遗漏内容而导致甲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生产受到影响或被有关监管机构处罚的,或造成其它经济或名誉损失的,由此发生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或法律损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另外,当乙方供应给甲方的产品,其主辅料、添加剂及产品执行标准发生改变时,乙方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因未通知或通知不
8、及时而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2.5乙方交付的产品应符合:2.5.1经双方确认的产品执行标准、验收标准,以及双方签发和确认生效的相关技术质量变更通知、文件和资料。2.5.2经双方确认的以样板表示的产品标准,以及双方另行签订的所有质量保证协定、声明等。2.6上述标准之间如有冲突,则按最新确认的标准执行,无法确认最新执行标准的,按较高标准执行。除非双方在后续协定中明确排除本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质量保证,否则本合同下的质量保证并不因上述标准的制定、修改谨废除而被全部或部分排除。2.7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偏差时,由双方协商取得一致并书面签字确认,必要成绩斐然,可通过双方封样的方式解决
9、。2.8甲方根据市场情况有权对合同产品外观及功能的验收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但须提前与乙方协商。乙方应及时反馈意见,以便甲方尽快作出最终决定。2.9验收方式2.9.1采取分批次检验的方式。2.9.2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质量记录和到乙方生产/工作场所验证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的全部质量记录原件和必要的验证条件,必要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检测手段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否则乙方负责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第三条 判定规则甲方对原料验收标准中所有检验项目有单项否决权,即:若同一检验批中,被抽样的n个样品中有一个样品不合格将判断该检验批为不合格。第四条 不合格品的处理方式4.1乙方供应的产品如经甲方质量部门检
10、测不符合本协议,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将负责承担所有不合格产品的退货或换货费用。4.2对于检验合格的物料,在保持期内,按照乙方提供的储存、使用方法正确使用,若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任何质量问题(因抽样检验本身存在风险),则甲方有权对剩余该批次产品退货,退货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造成甲方生产受到影响或停产或被第三方或有关机关处罚的,或造成其它经济或名誉损失的,由此发生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均应由乙方负担。4.3如乙方对甲方的不合格判断有异议,应在接到甲方不合格报告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微生物指示除外),逾期则视为乙方接受甲方的检验结果。受理原则:除微生物指标外乙方可申请复检或第三方检验,该样品就为同一样
11、品且由甲方质量部门提供的情况下复检结果才有效。第三方检测机构的选取由双方协商选择,并以第三方报告作为仲裁依据。仲裁时的判断标准以甲方提供的验收标准为准,仲裁时所采用的检验方法以国标中的检测方法为准,没有国标则以甲方提供的检测方法为准。如第三方检验检结果判断为合格,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第三方检验检结果判为不合格,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4.4乙方在正常供货中,如经甲方检测连续三次质量不合格或者存在重大质量异常时,甲方有权立即中止采购合同。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整顿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需经甲方重新评估,经甲方评估合格后,甲方才书面通知继续履行采购合同。在乙方整顿期间,如甲方为保证生产顺畅,临时从合同
12、外第三方采购的,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如限期内仍无法整顿或经整顿后仍无法通过甲方评审的,甲方有权解除采购合同,如造成甲方生产受到影响或停产或被第三方或有关机关处罚的,或造成其它经济或名誉损失的,由此发生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4.5因产品本身质量出现问题,甲方退回乙方不合格品,示甲方许可,不得擅自返工后再回销甲方,否则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从应付货款中扣罚10倍于该批次产品的价款总和的经济处罚,如不足扣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该经济罚款,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发现两次的,在行使上述权利的同时,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双方的采购合同。甲方有权
13、了解乙方对所退回的不合格品的处理方法。甲方认为必要时,可与乙方协商将不合格品就地销毁,以免造成交叉污染。第五条 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文件:乙方须为甲方提供如下相关资料(提供资料复印件,必要时应出示原件)乙方单位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单位所应有的生产许可证(或副本)、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证照文件,每年提供一次;本合同规定产品的最新执行标准号及标准文件;乙方单位的产品检测报告;甲方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第六条 变更要求:乙方必须按样板评估时签订的样品进行供货,在双方合作期间任何改变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具体如下:6.1如乙方发生生大变更,变更前(提前2个月)必须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根据变更情况及时
14、安排样板评估/现场评估等重新评估,以确保产品质量不受影响。未经甲方评估确认同意,乙方擅自自变更后生产的产品,甲方将有权拒绝收货。如甲方发现乙方擅自向甲方交付了变更后生产的产品并得到乙方承认,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接收货物价款总和的5倍),且可在货款中直接扣除,如由此导致甲方产品质量问题、增加生产工时、人员出差或客户投诉的,乙方还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6.2重大变更包括:6.2.1双方已协议的产品规格的变更。6.2.2产品重要原材料材质与生产厂家等变更。6.2.3产品配方、工艺流程重要变更。6.2.4产品生产设施重要变更。6.2.5产品重要制程外包变更。6.2.6乙方厂
15、房变迁。6.2.7乙方重大组织变更。6.2.8其他重大变更事项。6.3如检验报告内容、质量标准等改变时,乙方必须在供货前书面通知,待甲方同意方可收货,否则甲方有权拒收。第七条 特殊声明7.1 乙方提供的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产品,保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对该类产品的要求,保证不使用国家法律法规禁用的添加剂或原辅料,保证在生产过程中对添加及辅助材料的质量及添加量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要求进行控制,保证能够在制程中消除所有不安全不卫生等因素,绝对保证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达到甲方的要求。如乙方违反此条,将按已供该批产品价值问题的10倍支付赔偿金给甲方,无论乙方产品甲方是否使用或销售,且甲方可在货款中直
16、接扣除。乙方在支付上述赔偿金外,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或产品责任的,乙方还须赔偿甲方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7.2 国产原料在其产品无相关国标/行标的基础上必须提供备案的企业标准。当相应国标/行标/企标有改变时,必须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并及时更换最新版本给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7.3 提供质量优良的产品是乙方的责任,因此从产品交付给甲方及其现在或未来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以下合称“美味鲜”,即甲方),一直到客户(包括但不限于经销商、代理商及消费者),在有效期间内,若因乙方产品的质量问题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含客户要求赔偿、运费、律师费及甲方声誉损失部分),乙方应承担赔偿
17、责任(无论之前收货时是否合格)。第八条 运输要求8.1不得与化工原料、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发生串味和可能产生污染的物质同装混运。8.2运输工具(车厢、船舱)等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应有防爆晒、防雨防尘设施、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如甲方需要,还需提供相应运输容器的检测报告)。8.3运输途中造成外包装破损或产品损坏的,甲方有权不予收货。8.4乙方供应甲方的产品,对于有特殊性质或特定储存/运输条件要求的,乙方应选择与其储存条件相符合的运输工具并提供相关信息给甲方,如因乙方遗漏信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第八条 现场审核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工作场所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审核,以确保乙方保证产品质
18、量的能力,乙方应给予以协助配合,对甲方审核出的问题应按照甲方要求期限改进,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不符合甲方要求,经甲方限期改进仍无法满足甲方要求的,甲方可以暂时终止业务交易,直到甲方满意为止。甲方可就现场审核工作与乙方达成保密协议,甲方承诺,未得到乙方允许,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乙方的技术机密或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的技术信息。第十条损失赔偿乙方应遵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相关责任,如有违反,造成甲方直接或间接损失的,甲方有权减少支付货款,货款金额不足弥补损失时,乙方应另行赔偿,甲方有权用该赔偿费用抵消其它货款,扣款时机及方式说明如下:10.1未书面通知甲方,私自对产品进行重要变更,造成甲方产品质量问题或客户投诉
19、时,甲方将按所产生的损失加倍扣款或要求赔偿。10.2未按甲方的特别要求提供产品,导致甲方产生额外的加工费,所增加的成本将全数扣款或要求赔偿。10.3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甲方客户要求退货或反工,经甲方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后,所需费用和损失将全数扣款或要求赔偿。10.4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甲方生产的半成品或成品报废,经甲方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后,则半成品或成品的成本(含生产工时)将全数扣款或要求赔偿。10.5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甲方生产的半成品或成品报废,经甲方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后,则返工工时及产生的报废产品成本将全数扣款或要求赔偿。10.6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甲方产品必须全检或送外委托检验的,则全检或送外
20、委托检验的延时出货费用、检验费用甲方将全部扣款或要求赔偿。10.7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甲方生产延误或待料,甲方所产生的损失,甲方将全部扣款或要求赔偿。10.8甲方人工成本及工时说明:10.8.1人工成本:四方人工成本以“直接人工费用+间接人工费用+设备能耗+材料损耗”来计算。10.8.2工时:甲方参与一定量产品生产或返工所需的人员数量乘以所需时间。10.9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甲方须外派人员至乙方处理相关事宜,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膳食、住宿、通讯及出差津贴等实际发生费用将全部扣款。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与未尽事宜11.1乙方有义务在甲方研发、生产过程中免费向甲方提供产品的使用指导及相关技术
21、支持。 11.2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 合同的争议和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如出现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可提交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决。第十三条 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31日止。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如续约,需提前一个月重新签订产品质量保证合同。若新的合同暂未签订完毕,则原合同期限顺延三个月。自新合同签订之日起,原合同自动作废。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终止,若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22、,应赔偿对方所有损失。如需修改或终止时,应经双方友好协商,书面解除本合同。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日期: 日期:关于保证的合同3合同编号:_保证人:_法定住址:_法定代表人:_职务:_委托代理人:_身份证号码:_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人:_电话:_传真:_帐号:_电子信箱:_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债权人:_法定住址:_法定代表人:_职务:_委托代理人:_身份证号码:_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人:_电话:_传真:_帐号:_电子信箱:_为确保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_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
23、,同意接受_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_。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第二条 保证担保方式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1) 一般保证;(2
24、)连带责任保证。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
25、,平均分担。第三条 保证责任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4.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_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
26、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保证的合同4保证人(以下称甲方):住 所:电 话: 传 真:债权人(即承包商,以下称乙方):住 所:电 话: 传 真:债务人(即业主,以下称丙方)住 所:电 话: 传 真:鉴于乙方与丙方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接受丙方的委托,同意以保证的方式为丙方向乙方提供业主支付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所称担保是指甲方为丙方向乙方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保证丙方履行 号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本合同所称工程款是指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第二条 保证范围及方式甲方
27、为丙方提供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项下的工程总价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 (大写),币种 。甲方在丙方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责任:丙方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项。甲方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三条承担担保责任的形式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甲方代丙方向乙方支付主合同约定的应由丙方支付的工程款,但支付总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担保范围约定的金额,即不超过 元。第四条 保证期间甲方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应完成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即至 年 月 日止。第五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一、乙方必须全面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若乙方发生下列违反主合同义务的
28、情形,致使丙方不能全面履行主合同,则甲方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1、乙方未按照主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工程;2、乙方未按照主合同约定的质量完成工程建设;3、乙方未提供等额承包商履约担保。二、丙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乙丙双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三、乙方将主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需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四、乙方与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需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五、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监督丙方履行主合同,并对丙方在履行主合同过程中的违约情况和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六、因政府的政策或命令,导致丙方不能履行
29、主合同义务,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七、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或乙方与丙方的另行约定免除丙方部分或全部义务的,甲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八、甲方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追偿权。第六条 承担担保责任的程序一、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索赔请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丙方未全面履行主合同义务的证明材料。如果乙方认为工程质量符合主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还需同时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及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否则甲方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二、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一、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
30、加盖公章后生效。二、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丙三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第九条 甲乙丙三方约定的其它条款:第十条 附则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丙三方各执 份。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丙方:法定代表人:年 月 日关于保证的合同5一、保证条款要明确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与相关客户签署保证合同时请务必表述由保证人为
31、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避免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法院将无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二、注意保证性质您也可能为了业务需要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无论您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建议您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写明保证期间起止点。如果您与对方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两年,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两年。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虽然选择“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取决于您与客户之间的谈判磋商,但保证合同中务必写明“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字样。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院将认为是连带责任保证。三、注意保证时效如果您是债权人,采取“一般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
32、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采取“连带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以可以证明的有效方式向保证人明确要求其立即履行担保义务。如果您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您的权利,保证人将免除对您的担保责任。关于保证的合同6:甲方出租写字楼一层1600平方米给乙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甲方将于20xx年7月1日将房屋交付给乙方,押金人民币10万元,乙方将押金交付给甲方并由甲方开具了收据,20xx年7月3日,乙方催促甲方交付房屋,甲方声称因上一租客拒不退出房屋,故房屋无法交付,乙方随之想以押金双倍进行索赔,其认为该押金就是定金,
33、现在是出租方毁约其有权进行索赔。:实际上乙方的这种想法仅对了一半。理由是,甲方因为上一租客的原因导致无法交付房屋给承租人乙方,这点并不能作为其免责的合法事由。因为合同法明确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一方违约的,违约方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乙方虽有权进行索赔,但是否有权主张押金的双倍返还呢?实际上根据其双方签订的合同可以看出,该份合同里仅约定了乙方违反合同时押金如何处理,但是并没有约定甲方无法交付房屋时乙方的索赔权利,也就是相当于没有约定甲方的违约责任。且根据担保法上述司法解释,押金如果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那么权利人无权主张定金权利,因此说乙方的想法仅对了一半。乙方对于签订合同所忽视条款的内容
34、将会给其索赔带来较大的证据收集成本,就本案来说乙方仅能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条款进行索赔。但是这种实际损失的证明责任比较重,证据收集难度大以及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低,实务中法院的判例不一,这点源于主观判断成份较重。关于保证的合同7合同编号_年_字_第_号保证人名称:_住所:_电话:_传真:_邮政编码:_开户金融机构:_帐号:_债权人名称:_交通银行分(支)行_住
35、所:_行长:_电话:_传真:_邮政编码:_为确保_(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证人(以下称甲方)应_(以下称借款人)的请求,愿意为借款人所借款项向债权人(以下称乙方)提供保证。该主合同的借款金额和币种为(大写)_,期限为_。经乙方审查,同意甲方作为借款人还款的保证人。甲乙双方遵照法律规定并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二条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支付乙方任何一期到期(包括被乙方宣布提前到期)应付款项时,甲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付通知后15天内无条件地代为偿付。第三条甲方保证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授权和批准手续,并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下列原因受到任何影响
36、和免除:1.借款人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及其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2.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各类有关协议;3.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被认定无效;4.甲方机构的变更、撤销或财力的变化;5.主合同债务重组。第四条甲方若发生变更、撤销,甲方应提前45天书面通知乙方,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借款人和甲方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第五条甲方同意今后乙方与借款人变更主合同除了变更贷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指由乙方无故擅自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调整范围外)这四项条款,其他条款的变更无需再征得甲方的同意,也不影响甲方的保证责任。第六条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直到主合同项下借款
37、人的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为止。第七条在本合同的保证期间内,甲方有责任定期向乙方提供财务报表,并接受乙方对其担保能力变化情况的调查。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任何方式的担保。第八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违约责任: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未代借款人清偿到期应付款项时,甲方有权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并可向甲方继续追索任何不足部分。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乙方有权向变更后的机构收取相当于担保总额_%的违约金。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七条规定,作出不真实陈述或违约,乙方有权要求其纠正行为,并处以担保总额_%的违约金。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
38、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随主合同同时生效。第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_(公章)乙方:_(公章)法定代表人:_法定代表人:_(或授权代理人)_(或授权代理人)_签约日期:_年_月_日签约地点:_关于保证的合同8甲方(债权人):乙方(债务人):丙方(保证人):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丙方自愿为甲方与乙方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为此,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第一条 定义最高额保证,是指甲方与丙方之间就乙方在
39、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由丙方在此最高额度内对乙方履行债务向甲方提供保证。该最高额度是指乙方在甲方处的各项债务(含或有负债)的总余额。第二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期间因甲方与乙方之间的销售合同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度为人民币_元整(¥_)。在上述约定期限和最高额度内,甲方与乙方根据销售合同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欠条、对帐函等)为本合同的主合同。第三条 保证方式风险提示:保证责任方式分为连带清偿责任和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
40、人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一般保证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与不履行有区别)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事人应根据担保目的的不同来确定保证方式,降低风险。丙方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只要销售合同及其他主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甲方即有权直接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当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甲方均有权直接要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四条 保证期间风险提示:现很多担保公司对于担保期间的设定并不重视,有的保证合同不设定保证期间,有的设定早于主债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期间,这种设定都是被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此,在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期间就会大大缩短,极易因一时疏忽而使债权无法得到实现。1、对于主合同项下其他单笔债务,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第五条 保证范围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