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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合资经营合同范文汇总十篇合资经营合同 篇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同意以各自的法人身份签订本合作经营合同。第二章 合作各方第二条 合作各方甲方: 注册国家:国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乙方: 注册地区:法定地址:法定代表:第三章 成立合作经营公司第三条 甲方和乙方在平等互利条件下,同意相互合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举办合作经营企业,企业名称为。第四条 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双方以各自的法人身份共同建立的经济实体。第五条 公司的一切经济
2、、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政府法律、法令及有关条例规定,并受其保护。第六条 甲乙双方对合作经营公司的债务、风险、亏损共同承担责任,其盈利共同分享。第四章 经营目的、经营范围与经营规模第七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目的:以发展中国的国民经济,实现四个现代化并取得合法利润为目的。其宗旨为,通过双方密切合作,使海涂开发事业取得突破性进展,满足国内外市场对对虾、鳗鱼等水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双方在经济上获得实惠。第八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国内外市场急需的对虾、鳗鱼等水产产品,争取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能力。第九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规模:年产对虾吨,成鳗吨,以及其它水产品。第五章 合作条件及其构成第十条 甲方提供
3、土地亩使用;乙方出资金额美元。第十一条 甲方以土地使用,乙方以资金,构成合作条件。第十二条 合作方式:甲方提供土地使用,乙方提供现金或实物、设备。第十三条 乙方投资的实物或设备,应经甲方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第十四条 由合作企业与乙方签订买卖合同经审查批准后,三个月内应由甲方派员实地考察并委托中国银行按其规定向乙方银行开具信用证。第十五条 乙方收到甲方银行信用证后,个月内应将所购全部设备、实物运至港。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必须按商定的期限,如数划出土地供使用和付出资金。否则由违约方负担其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第六章 合作各方的责任第十七条 甲方有责任履行下列义务:向政府授权机关申请
4、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向有关部门办理合作公司使用土地的有关手续;根据生产需要,合理安排合作公司的用房,公用设施、订购可在国内生产的机器、设备、工具等;协助采购国内供应的原材料、包装材料、其它消耗品等,办理燃料、水、电增加供应电话、电传、电报挂号等申请手续;办理职工的招聘手续,推荐合作公司所需的管理技术人员,经考核后由董事会根据需要择优录用;办理合作公司外籍人员的邀请、居住手续,对其办公、交通、生活等方面进行安排;协助办理产品出口的有关运输、报关等事项;负责办理由乙方发运至港或港的全部设备运到合作公司所在地;上述各项之外另有双方协议规定的该由甲方分担的事项。第十八条 乙方有责任履行下
5、列义务:提供对生产、办公等建筑物的要求;提供合作公司所需的进口生产设备、检测仪器清单和技术资料,并确认在国内订货的机器设备、工具清单和要求;提供产品的出口加工标准、操作规程等技术指导和先进的企业管理方法;提供与合作公司产品有关的国外技术情报及市场信息;对技术人员和职工进行技术培训;负责采购需由国外供应的原材料、易损件、零配件、消耗品等;从甲方委托中国银行向乙方银行开具信用证之日起,乙方应将双方研究确定的先进可靠的设备、检测仪器按商定的日期运到港。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并正常投产;努力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不断扩大外销市场,保证合作公司的外汇平衡和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上述各条以外另有双方协
6、议规定的须由乙方分担的事项。第十九条 任何一方因不履行各自的义务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时,须负责赔偿损失。第七章 董事会的组成第二十条 本公司为法人式的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一名,董事名,任期均为年。董事长由甲方担任,可以连任。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给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作企业。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举行次例会,一般应在月在合作公司所在地召开,如有必要也可在其他地方举行。根据需要,董事长在征得副董事长同意后,也可临时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议由董
7、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主持。董事长应在三周前将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日期、地点、议题通知董事会各成员。第二十四条 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表出席,行使董事发言权和表决权,但一名代表不能同时担任两名或以上的名额(董事会会议应有包括出具委托书的董事代表在内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举行)。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研究讨论问题。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的修改;合作企业的终止、解散;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合作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其它事项,可根据合作企业的
8、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董事会决议以中文书写一式四份,经正、副董事长签署后,由合作公司、乙方各执一份,甲方执二份。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聘请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并决定任期年限。正、副总经理要执行董事会决议,负责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定期向董事会汇报生产、经营情况。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七条 合作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聘用办法均由董事会任命,任期年。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的职责、权限:执行甲乙双方所订合同、章程及董事会决议;提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定招聘工作人员,并报董事会备案;制订本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
9、对各职能部门布置、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定期向董事会提出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对原材料、零配件的采购、成品销售及专项协作合同和流动资金的借贷作出决定;审定职能部门制定的内外销产品价格,并对价格作适当幅度的调整作出决定;代表企业接待重要的业务联系单位人员、谈判和签署文件;主持企业行政会议,对行政会议的讨论事项及决议负责执行;解决各职能部门向总经理请示的其他重大问题;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企业或指派代理人出席涉及企业的审批或仲裁、调解会议;对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的处分作出行政方面的最后决定;其它由总经理负责的事项。第二十九条 副总经理职责、权限:协助总经理负责本企业的经营管理;总经理外出
10、时,代替总经理行使职权;代表企业进行业务谈判;处理其它工作矛盾和有关问题;其它应由副总经理负责处理的问题。第九章 筹备和建设第三十条 合作公司在筹建期间,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处负责筹建工作。筹建处人员的组成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筹建期间的各项费用分年摊入生产成本。第十章 劳动管理、工会第三十一条 合作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劳动工资、劳动纪律、劳保福利等事项。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办理外,根据董事会决议实行。第三十二条 合作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合作企业积极支持本企业的工会工作。第十一章 生产与销售第三十三条 合作公司在每年
11、底以前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制定下一年度生产进度及进口、出口计划,并报主管部门。计划执行中在保证合作公司一定的经济效益和外汇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可根据国内外市场情况予以合理的调整。第三十四条 进口原材料采购对象,参考乙方情报,研究其质量、规格、价格后,由正、副总经理商定,在国内能提供满足需要的原材料情况下,应优先在国内购买。其支付办法,货币按照国内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 合作公司生产的对虾,鳗鱼等水产品,通过中国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后,根据年度出口计划数由公司直接出口,也可以参加广交会对外成交出口销售产品。第三十六条 合作公司原则上规定,凡符合出口标准的产品全部出口,确保公司外汇收支平衡并积极创汇。第三
12、十七条 本公司产品内销部分由甲方负责,外销部分由乙方负责,一切内外经销事项均以公司名义出面。第三十八条 出口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数量应考虑合作公司的外汇收支平衡和成本核算。随着国际市场情况的变化而加以及时调整。第三十九条 内销产品按政府规定的物价政策执行,具体价格由总经理决定,报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外销产品价格根据国际市场随行就市或根据广交会成交价由公司总经理决定。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审计第四十条 合作公司的会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经董事会通过制定的会计制度,付诸实行。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类报表于次月十日前向合作双方报告,年终报表在次月底前提出,由公司委托
13、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核。各类报表均报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备案。第四十二条 公司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用中文书写,会计报表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其它货币属于合作投资的均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换算。属于贸易往来的按贸易汇价结算,外汇往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办理。第四十三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第四十四条 合作公司在中国银行分行开设人民币和外币帐户。第十三章 税收、利润和亏损第四十五条 合作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条例规定交纳各种税金,并参照关于中外合作经营项目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免税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收的申请。第
14、四十六条 所得税甲乙双方分别缴纳。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乙方按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合作公司在扣除由董事会确定提留的储备资金、职工福利资金、奖励资金、企业发展基金和纳税后,余下的净利润甲乙双方对等分成。第四十八条 乙方所得的净利润汇往国外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亏损时,经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可用储备基金弥补,或按对等比例承担亏损责任。第十四章 合同的审批、生效、延长和终止第五十条 本公司合作期限定为年,本合同按照中外合作经营的有关规定申请批准。然后,合作公司持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同时,乙方
15、还要以自己的名义到工商行政机关登记。公司合作期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本公司经上级批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第五十一条 合作期满前六个月,如双方愿意继续合作,可申请并经上级批准机关批准后延长合作期。第五十二条 在合作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提前终止本合同,解散合作企业: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时;合作一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时;公司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公司的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它解散因素已经出现时。经双方作出最大努力不可挽回时,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提前终止合作企业。属于本条第二款
16、情况解散合作企业时,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对合作企业由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第五十三条 此合作期未满,公司解散时,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偿还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支付职工一定的安置费,余下部分双方对等分配,对于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视同利润,应依法交纳所得税后对等分成。第五十四条 合作期满本合同自动失效,合作公司所有资产不附任何条件归甲方所有,不再另行清算。第五十五条 公司解散或终止时,各项帐册及文件应由甲方保存。第十五章 合同的修改第五十六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第十六章 保险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
17、均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支公司办理。第十七章 商标第五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本公司所产对虾采用“”牌商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使用。第十八章 适用法律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散、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第十九章 争议的解决第六十条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提交仲裁机关解决。第六十一条 仲裁地点设在北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第六十二条 仲裁决定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六十三条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第六十四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
18、有争议的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内容应继续履行。第二十章 其它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后,向上级审批机关报批,获得批准后,即及时通知乙方。第六十六条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有同等效力。第六十七条 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甲乙各方应相互提供履约的银行担保书。第六十八条 对在合同执行中,任何一方有违约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另一方有权向中国法院起诉,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全额赔偿。第六十九条 公司发生不可抗力及其它严重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公司总经理应尽快将发生的情况以电报通知乙方,并在半月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显示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确认。第七十条 公司地址:
19、第七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及发往函电按下列报发对方:甲方:法定地址:电话:乙方:法定地址:电话:专用电讯:电挂:第七十二条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五份,由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主管及审批机关各执一份。第二十一章 附件附件一根据合同第十八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在性、价比同等的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购买方提供的设备,同时要符合下列条件:方提供的生产设备必须是整套、全新、具有目前国际先进水平的。如果因提供的技术和设备陈旧、落后,造成的损失应由方负责赔偿;上述设备应有年保用期,在保用期内发生设备质量问题影响生产或达不到生产效率,由方负责调换和维修;方必须提供设备需带两年的备品配件和全套技术资料;方
20、负责派遣技术人员来公司指导安装、试车并达到正常生产的要求;在收到方通过中国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个月内,方必须将全部设备发运到港;安装和试车应争取在一个月内完成;设备发运时,方必须附带不少于试车生产的原材料;方派遣到的技术人员工资,往返费用和在的住宿交通由合作公司负责,以总额不超过元为限。附件二根据合同第三十一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合作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暂定每人每月人民币元。视以后公司发展结合国内情况,由董事会决定对本公司职工逐年适当增加工资。公司职工的工资水平,根据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视其生产效益和实际表现,由公司总经理平衡。董事会聘用的公司高级职员工资,由董事会协商。生产过程中,可以承包给班
21、组或个人的项目应予承包,由公司与其签订承包合同。根据生产发展情况,应每年调整一次承包合同。附件三根据合同第三十八条,双方达到如下协议:出口产品的销售价格:公司自销价为国际市场实际销售价,并随着国际市场情况的变化而上下浮动。出口产品每三个月交货付款,其交付款办法另订协议规定。附件四自本公司营业执照批发之日起,乙方必须在两个月内将美元一次性汇给中国银行分行。合资经营合同 篇2第一条总则1.1.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并在法律上获准从事经济活动的,其总公司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以下简称甲方);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国法律成立的,其总公司设在(以下简称乙方)。1.2.甲方和乙方(以下简
22、称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法律的规定,共同成立一个合资公司。双方同意抱着诚挚的态度遵守本合同。第二条合资企业名称和地址2.1.合资公司的中文全名称:2.2.合资公司的英文全名称:(简称公司)总公司和注册的地点设在。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3.1.公司以公正及合法的平等互利的商业原则为基础进行经营,并以销售其产品和提供服务而获得公司满意的利润为指标。3.2.公司应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取得经济效益,并根据国际商业贸易实务惯例,使公司的效率、产量、价格、及交货时间方面应具有竞争能力。3.3.公司生产的产品并提供服务,面向中国国内
23、市场和指定范围的国际市场及有关的公司和企业销售并履行公司确定的有关业务。3.4.设立服务公司,经营公司所需的多项生活服务业务。第四条注册资本与资金4.1.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对公司的责任以双方确认的投资额为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大写:美元),甲方和乙方各出资50计(大写:美元),双方将按上述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和风险。4.2.上述的资金应以双方同意的现金,实物和技术投入。全部投资在公司成立(获得营业执照签发日)年内完成。第一次投资(甲乙方各投资美元)在合资公司成立后1个月内完成,其余部份投资的时间,根据实际的需要,由董事会决定。4.3.公司不发行股票。双方在各自交纳其投资额后,应由一
24、个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证书,由公司据此发出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投资证明书,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公司的名称;公司成立的年、月、日;合资双方的名称和投资数额,投入资本的年、月、日,发给投资证书的年、月、日。投资证明书是非流通性的证据。双方确认的注册资本总额在合同期内不得减少。4.4.资金。除注册资本外,若公司需补充资金,经董事会决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贷款办法,通过中国银行以合适的方式在中国筹集,或直接向其他外国银行申请贷款。4.5.双方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投资细节由公司的董事会确定。第五条董事会及组织机构5.1.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由六(
25、6)名成员组成,甲、乙方各占三(3)名。董事人选由甲、乙方各自委派或调换。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担任。董事任期四(4)年,经各方继续委任可以连任。5.2.董事会决策一切问题需经六分之四(46)的董事(4名董事)表决通过。董事未能出席董事会可出具其签署正式的委任书与出席的董事一起投票。当处理有关双方权益的事项时,董事会应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决定。5.3.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定于6月和12月),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须在开会前二十(20)天发出通知书。必要时,经一方全体董事要求,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协商后,可召开特别会议。会议记录采用中
26、文和英文书写,记录归档保存。董事长不在时,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责。会议一般应在中国境内召开。在尚未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下,经全体董事签字的决议书与董事会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5.4.需经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项包括:(1)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与转让;公司期限的延长、终止、解散和其清算及结业工作;公司的发展规则和贷款计划;公司的工作计划,生产经营方案;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与年度会计报表;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公司发展基金的提取方案和年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任免及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提名的各部门的负责人的任免;公司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公司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职工工资
27、、奖励、福利等实施办法;公司的人员培训计划;其他有关双方权益的重大问题。(2)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应根据本合同和董事会的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如总经理不在时,则由副总经理代行其职责。各部门的设立、组织、职责和人事安排,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根据董事会所决定的原则来制定,并由董事会批准。(3)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加其他的经济组织与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若正、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贪污,或严重地失职,董事会有权随时予以辞退。第六条双方的责任和义务6.1.甲方和乙方,应尽力以最有效和最经济的办法实现公司的经营宗旨和目标并在现行法律和允许的营业范围内双方选
28、派有资格、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公司勤勉地进行营业。6.2.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公司办理下列事宜:协助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协助公司申请获得可能范围内的税收减免待遇;协助公司收集有关中国市场需求,产品竞争能力和销售机会的发展趋势等方面的信息;协助外籍工作人员申请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入境签证和提供在中国境内的公务旅行方便;协助公司安排工作人员的办公、住宿、膳食、交通、医疗等事项;协助公司聘请中国籍职员、工程师、技术人员、工人和翻译人员;协助公司向中国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的银行申请开立外币和人民币帐户;协助公司联系在中国境内的
29、物资运输、进出口报关等手续;甲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公司的请求对其他需办的事情应予以协助。6.3.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公司办理下列事宜:指导和协助公司解决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提供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经营管理的经验,从而为获取最大限度的经营效益,为争取其产品的优质并承担其技术责任;为公司制定并提供有关制造工艺、设备保养、安全、物资储存等工作细则及规定;经和甲方协商后,协助公司制定培训计划,在乙方所属工厂及双方都能接受的地点,培训中方人员,使中方人员在培训计划规定的时间内,能够掌握有关技术工艺和专门技能;协助公司收集与公司业务有关的、适用的技术、工艺、经济信息及法律资料。第七条筹建工作7.1.董
30、事会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十(60)天内委派筹建小组(以下简称筹建组)。筹建组工作计划由董事会决定,筹建组由四(4)名组员组成,由各方提两名组员,包括一名组长及一名副组长。董事会应指派由双方提名的组员,并从提名组员中选出组长和副组长,但董事会有权随时解任任何组员。任一方提名的组员被解任时,该方应提名一位接任人选,该名参与筹建组的接任人选需经董事会批准。7.2.新厂房的建筑,筹建小组按第6.2.款规定负责联系建筑设计的批准,监督设备及材料采购,制订建筑工程时间表,提供技术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进度,妥善保管其报告、图纸、档案及其他资料。筹建小组在日常工作方面积极合作,并在新厂房建筑期间至少每星期开会一
31、次,商讨建筑工程进度和质量,此会议应做记录并由组长和副组长签署。7.3.至少有三(3)名筹建小组组员(包括组长)予以建议时,总经理方可代表公司与承建企业签订建筑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每份建筑合同规定的工程应在中国有关单位允许承建该工程范围之内。一切工作应按照合同内载明的时间表执行。全部建筑及有关成本费不得超出该合同内载明的数额。第八条利润分配及税务8.1.每个财政年度终结后应尽快把公司的纯利按照甲方和乙方对公司注册资本投资的数额比例分配给各方。为了达到本款8.1.的目的,“纯利润”表示从毛利中扣除下列各项费用后余下的数额:(1)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及本合同规定的条款,从公司所得毛利润中扣除所得
32、税后的数额;(2)按照中国有关的法律条例规定及由董事会设立的储备基金的数额;(3)按照董事会设立为发展和扩充公司的再投资所需基金数额;(4)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款规定或由董事会设立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的专项资金数额。8.2.按照“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款优惠待遇的精神,公司应缴的最高所得税率为百分之十五(15)。对于技术比较先进,规模较大的企业,给予减税20至50或免税1年至3年的优惠。公司在甲方的协助下按照中国法律及条例申请获得减免税待遇。8.3.公司的中国、华侨、港澳及外籍人员应按照中国税法及条例交纳个人所得税。第九条公司的权利和劳动工资9.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经济特区
33、条例”公司有权利:(1)可以独立经营自己的企业,可以雇用外籍人员担任技术和管理工作;(2)雇用中国职工,由企业自行招聘,按择优原则考核录用,劳资双方签订合同。经采用的职工,可试用3个月至6个月;企业因生产、技术条例发生变化而多余的职工,经过培训不能适应要求而在本企业内又无法改调其他工种的职工,可予以解雇;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职工,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减薪、直至开除的处分;9.2.视公司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采用计件或计时、计日、计月工资制;9.3.雇用的外籍职工、华侨职工、港澳职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入,可按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中国银行或其他银行
34、汇出;公司在缴纳公司所得税后的合法利润,可按外汇管理的规定,通过中国银行或其他银行汇出;9.4.公司因故中途停业,经向有关部门申报理由,办理清债手续,其资产可转让,资金可汇出。第十条会计与审计10.1.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中外合资企业财会统一条例建立会计制度。10.2.公司应在财务年度内,每季终结十(10)天内编制季度财务报表,并将该财务报表的副本分送甲、乙方及各董事。财务报表应包括该会计期间终结时有关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并以中英文编制。由公司主管财务的职员签署是真实正确无误的。10.3.公司应在财务年度终结后三十(30)天内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并将财务报表的副本分送甲、乙方及各董事。年
35、度财务报表包含截止该财务年度终结时有关资产负债表及损益报表。财务报表应以中英文编制并由董事会委托的经中国这边政府注册的一家会计事务所予以审计并证明是真实、正确无误的。10.4.甲方和乙方有权随时在公司每个财务年度终结后一(1)个月内自费派审计师审查公司的经营帐目及记录。第十一条协议的生效和合资期限11.1.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司收到批准书后的1个月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主管审批部门批准之日,即为本合同生效之日。本合同生效日以前双方所签署的一切意向书与其他文件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失效。11.2.本合同有效期限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公司的
36、合资期限为十(10)年。若公司业务有发展,注册资本需增多,则合资期限可延长。延长期限届时将另行商定。11.3.当期限届满前六(6)个月,双方同意终止合同之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合资公司的期限可继续作每次为期五(5)年的延长。11.4.若因任何原因或任何一方造成终止合同,均需报原合同批准之机构批准。第十二条转让12.1.公司的任何一方未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及中国主管审批部门的批准,不得向第三者转让、抵押、出售或其他方式处置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若一方要转让股份,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公司的一方希望转让其在公司的全部或部份股份时,公司他方有优先购买权;(2
37、)为优先给受让方,在转让方提出书面转让要求后三十(30)天内作出答复,否则转让方有权向第三者转让;(3)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份投资时,第三者的资格和信誉必须获得他方的书面认可,转让的条件不得比向公司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转让方应将其受让方关于转让的相应部份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两份副本,提交给公司他方;(4)公司营业,不得使公司的工作受到妨碍或组织机构受到影响;在批准转让后,公司应在三十(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终止和清算13.1.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任一方可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至少应在合同终止前的六十(60)天内发出:(1)在一方自愿或非自愿宣布破产、
38、清盘或解散;(2)在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为此,终止合同通知书应说明违约的事项及违约方在通知书期间能予以改正而未改正的这些违约事项;(3)在双方严格遵守条文后,仍然违反政府现行的法律、法令或条例,使公司无法继续营业。13.2.本合同提前终止或终止后,公司对其资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在清算时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按合同规定执行。13.3.当公司期满或合同终止,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制定清算的程序和原则并确定清算委员会成员。清算委员会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13.4.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并经有关当局批准,清算委员会可将公司以“营业中的公司”出售并
39、签售购协议书。甲方有优先购买权。13.5.若没有买主愿意购买“营业中的公司”,则公司的业务予以终止,清算委员会可以按分项售卖公司的资产。在这种情况下,甲方有优先购买权,乙方次之。13.6.违约一方,必须对申请结束营业的一方因其违约事项所蒙受的财务损失担负责任。第十四条土地使用14.1.遵照关于申请办理土地使用的规定,甲方需代表公司向政府有关部门填交新厂房的用地申请书,取得规划部门的批准,领取土地使用证书。14.2.按照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公司作为技术密集的先进的项目可申请免缴土地使用费。公司亦应申请获得有关土地使用费方面的优惠待遇。第十五条保险15.在合同期内,公司总经理与第一副总经理拟
40、根据不同阶段不同业务共同提出公司投保的项目。在价格、服务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向中国保险公司投保。第十六条适用的法律16.1公司的建立、经营、管理、税务、进出口物资、劳动管理、土地使用、人员出入境及其他活动应遵守经颁布的广东省经济特区内的有关法律、规章及条例。在此法律、规章及条例中尚无规定时,合资公司应遵守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规章及条例。公司亦应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16.2.公司的财产、权利和乙方的投资、利润分成,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应得的数额及乙方的一切合法权益,应受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东省经济特区的法律、法令、规章及条例的保护。第十七条争执的解决和仲裁17.1.在执行本合同所
41、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首先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17.2.由于本合同引起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任何争执,首先应由董事会以互相信任的精神协商解决。若于三十(30)天内未能解决时,甲方和乙方可选择第三方进行调解。17.3.若调解于三十(30)天内不能解决时,其争执应由仲裁作最终裁决。仲裁小组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甲方指派一名,乙方指派一名,第三名仲裁员由甲、乙方指派的两名仲裁员共同商定。若被指派的两名仲裁员,意见分歧,则第三名仲裁员应由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指派,并任仲裁小组主席,仲裁地点在瑞典斯德哥尔摩。17.4.仲裁的裁定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或由仲裁机构裁定。第十八
42、条不可抗力18.1.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仅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传染病及瘟疫。若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把本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延长的时间应与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18.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任何一方应立即以电报或电传把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方,并随后于十四(14)天内用航空挂号信经政府有关当局或部门确认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书寄给另一方。若因遭受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超过九十(90)天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为仍继续执行协议或提前终止协议。第十九条合同文字和语言19.1.本合同
43、包括主件和附件,其附件和主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附件条款与合同主件的相应条款发生矛盾时,应以合同主件为准。19.2.本合同修订须经双方讨论通过,形成正式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的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9.3.本合同内书写的标题,仅为醒目所列,不影响条款的意义和解释。19.4.本合同及附件用中文、英文书写,而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9.5.公司全部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本均具有同等效力。19.6.双方同意以汉语和英语为工作语言。第二十条文本本合同的中文本、英文原本一式肆份,每种文本双方各执两份。第二十一条其他21.1.本合同生效日起,双方以前签订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即告作废。21.2.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文件的任何条款除对适用法律有违背的,不合法的或不可强行的条款外,余下的、凡有效的、合法的,可强制执行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应予以执行,不得受到影响或削弱。21.3.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之代表于首页写明的日期签订,特此证明。第二十二条通知22.1.公司双方的任一方向对方递送通知文件(包括电传、电报、信件等),按下列地址发出,在收到之日起被认为已送达:甲方:乙方:地址:地址:信箱:信箱:电话:电话:电报:电报:电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