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保证金管理办法(共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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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七年七月十六日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

2、、信息产业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本规定所称“建设单位”指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设工程单位。本规定所称“保证金”指由建设单位缴纳,在工程款中列支,保证建筑业企业在因故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用于支付工资的保障资金。第四条市建委、市劳动保障局共同负责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市建委下属的大连市建设工程费用管理办公室及其区市县工作部(以下简称“劳保机构”)具体负责保证金的收缴、返还、补足管理和监督稽查工作。市劳动保障局下属的支队及区市县劳动保障局下属的(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保证金的使用、支付和返还、补足管

3、理工作。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交通、水利、城建、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其管理的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第二章 保证金的收缴管理第六条保证金收缴按照建设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其中中山、西岗、沙河口区向市劳保办缴纳,其他区市县向所在地劳保办工作站缴纳。第七条劳保机构收取的保证金存入按规定设立的全市统一,并签订托管协议。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一级核算、统一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减免。银行应按托管协议管理,确保。保证金专用收据由市财政局监制。第八条保证金按如下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一)房地产开发企业50万元。(二)除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

4、工程项目按下列规定缴纳:总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缴纳标准为100万元;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的,缴纳标准为40万元;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万元的,缴纳标准为20万元;总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缴纳标准为10万元;总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500万元的,缴纳标准为5万元;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缴纳标准为1万元。第九条建设单位须在办理或批准时缴纳保证金(已开工项目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补缴保证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年检前缴纳保证金,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质证书颁发前缴纳保证金。第十条建设单位

5、按以下程序缴纳保证金:(一)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到劳保机构办理保证金缴费手续,填写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登记审核表(详见附件1),同时提交下列资料作为缴费基数认定依据:1.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法人公司营业执照(项目法人单位可提供相关批准文件);2.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项目法人公司;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建设单位根据核定费用缴纳保证金。(三)劳保机构开具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收据(详见附件2)和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详见附件3)。(四)劳保机构填写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汇总表(详见附件4)、大连市建筑业企

6、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支付返还登记台帐(详见附件5)。第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属有关机构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批准开工报告,办理房地产开发年检、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核验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不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按建设资金不落实处理。第十二条市及区市县清理建设领域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签发大连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理情况回执单时,须核查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凡未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按未落实拨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证措施处理,暂缓核发回执单。第三章 保证金的支付管理第十三条建筑业企

7、业发生下列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60日内启用保证金:(一)建设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二)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或建筑业企业非法转包建筑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建筑业企业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三)建筑业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四)因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或严重侵害农民工其他合法权益,发生相关的;(五)其他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认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建筑业企业暂无偿还能力的。第十四条保证金实行统筹支付。保证金支付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大连市

8、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意见书(详见附件6),并附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情况表(详见附件7);(二)劳保机构根据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意见书和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情况表,于1个工作日内,在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凭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情况表提取资金;(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填写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收据(详见附件8);(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督发放拖欠工资;(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督填写由农民工签字的大连市建筑业企业使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明

9、细表(详见附件9),并连同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意见书存档备查。第十五条对无法确定拖欠工资标准的,先按大连市支付拖欠工资。第四章 保证金的补足第十六条借出的保证金由拖欠工资的主体单位在90天内等额补足。因其他原因导致拖欠工资的,由责任单位补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下列规定确定补足责任单位,并下达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足通知书(详见附件10):(一)建设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二)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或建筑业企业非法转包建筑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建筑业企业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任

10、单位为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三)建筑业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四)因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或严重侵害农民工其他合法权益发生相关突发性事件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工程总承包单位;(五)其他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认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建筑业企业暂无偿还能力的,补足责任单位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责任单位补足保证金后,可持保证金专用收据,从直接欠薪用人单位的工程款中扣回。第十七条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保证金的企业,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比照有关拖欠工资的管理规定,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与劳保机构共同致函有

11、关部门进行联合制裁。指令书下达7日后仍未补足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处理;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和处理决定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保机构的关于协助解决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足问题的工作联系函(详见附件11),冻结企业新开工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将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入。待责任单位补足保证金后,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保机构关于恢复办理相关手续的工作联系函(详见附件12),恢复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八条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由用保证金支付拖欠工资的建筑业企业或责任单位,按

12、照缴纳保证金标准的2倍,补足保证金。第五章 保证金的返还第十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经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以及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被注销或批准停业的,经建设单位申请,可按以下程序全额返还保证金:(一)企业填报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表(详见附件13),提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二)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开展调查,在媒体公示30日确认企业无拖欠工程款和工资行为后,制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意见书(详见附件14),送市劳保机构;(三)市劳保机构接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意见后,经核对无误的,在3个工作日内返还保证金;(四)收到返还保证金的单位开具大连市建筑业企业

1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收据(详见附件15)。第二十条企业收到返还保证金后,又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责任单位不但要及时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还要按规定标准足额缴纳保证金。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由用保证金支付拖欠工资的建筑业企业或责任单位,按照缴纳保证金标准的2倍,缴纳保证金。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接受有关部门对保证金管理工作的审计,定期向社会公布保证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可对发现的保证金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进行调查,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二十二条具体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保证金收缴、

14、支出、补足、返还等方面出现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后,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已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和相关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保证金。凡有违反本规定收取的,建设单位和相关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并可向市监察部门或市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印发的有关工资保证金(押金、担保金)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者,一律按本规定执行。凡已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收缴工资保证金的,一律按本规定统一向市劳保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其业务统归本规定所授权的单位继续办理。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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