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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 年第 2 期141从证据收集看审前羁押基于 A 市的实证研究熊谋林*目次一、引言:从审前羁押的双重困境谈起二、研究设计与资料收集三、研究发现与讨论四、再评估:国际比较与参考五、结论:正确认识审前羁押与无罪推定摘要新近的错罪和超期羁押,引发了学界对审前羁押功能的反思。通过文献梳理发现,中外审前羁押理论和立法比较的成果丰厚,但对司法现状掌握不多。以 A 市 1205 份刑事判决书及 3063份证据为样本,研究发现我国审前羁押率高、羁押期限较长,不必要羁押普遍存在,应当大力推行审前释放。理由为:第一,在嫌疑人到案初期公安机关已查实证明犯罪的主要证据,以押代罚不合理;第二,
2、公诉和审判阶段以程序性证据收集为主,保障诉讼观念须反思;第三,各阶段羁押期限普遍延长且证据收集存在后尾,诉讼效率低下。研究表明,我国的审前羁押处于世界中等水平,取保候审后逃跑、犯新罪等妨碍诉讼案例不常见。鉴于审前释放风险较小,践行无罪推定可缓解立法与司法、精确定罪与预防错案的双重困境。关键词审前羁押诉讼效率无罪推定审前释放司法改革审前羁押,这是近 20 年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者进行批判性思考的关键词。1主流学者认为,审前羁押有利于采集新证据,防止犯罪人串供或犯新罪。然而,最近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冤假错案,使逮捕率和审前羁押备受质疑。究竟何方正确,显然难以仓促作出评价。就连 2012 年修改的刑
3、事诉讼法不但未对无罪推定和审前释放作出回应,反而将审判周期延长一个月。难道这是学术讨论*熊谋林,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本文系 2013 年司法部项目“预防与纠错:全球刑事错罪对中国司法的启示”(项目号 13SFB301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感谢左卫民、欧阳丹东、仁川雄等的支持。 1 中国学者通常使用“审前羁押”表示犯罪嫌疑人未经有效裁判而被羁押,但也有学者使用其他不同术语,如未决羁押、持续性羁押、预防性羁押。此外,还有学者直接使用刑事羁押、羁押、持续性羁押等术语。本文基于文意的准确性,与多数学者的立场一致,参考英文“ pretrial”后使用“审前羁押”。作者在中国知网以篇名作精
4、确搜索时发现, 187 篇文章使用“审前羁押”,有 147 篇文章使用“未决羁押”, 7 篇文章使用预防性羁押。熊谋林 从证据收集看审前羁押142中优势立场的胜出吗?从司法机关的立场来看,延长办案期间当然两全其美:既可缓解司法工作人员繁重的工作负担,还可避免超期羁押问题。然而,这种延长是刑事诉讼所必须,还是一种感觉上的预判?2如果纯粹是为缓解法院的工作压力,那么在当前中国审前羁押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如何避免被告人为无须有的自由成本买单?这是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刑事司法改革需关注的问题,并需要在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之间加以平衡。一、引言:从审前羁押的双重困境谈起就审前羁押率来看,我国学者通过对全
5、国或部分公检法的数据研究,指出中国的逮捕率或羁押率较高,羁押非常普遍:3通过对 1990-2009 年的全国检察官逮捕数据进行测算,得出我国刑事诉讼的平均逮捕率为 93.76%,4而 2010 年中国的逮捕率维持在 80% 左右。5而就审前羁押期限来看,中国审前羁押期限较长,不利于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护已在学术界达成共识。然而,尽管已有学者反思了中国的审前羁押率高和羁押期限较长,令人遗憾的是,司法实践中的羁押真实情况及最新趋势还鲜有人问津。6这是中国刑事诉讼面临的第一个困境。它反映了立法和司法的契合程度,并引发刑诉法是否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思考。7通常情况下,学者在推动立法改革时,常用各国的法律分
6、析去推导国外的审前羁押期限短,羁押率较低,进而,在对中国问题作诊断时,建议降低审前羁押率。然而,到目前为止,并没有见到太多国外司法调研和深度比较的成果出版。这是第二个困境。它涉及对国外司法的了解是否深入,以及和中国本土是否相适应问题。由此引发思考:中国刑事诉讼效率如何评价,长期羁押嫌疑人是否必要?文献分析显示,主流学说认为审前羁押具有如下几个功能:查清犯罪事实,避免串供;保障诉讼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8新近几年,学者在总结国外的审前羁押时,还提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犯新罪,保卫社会安全”。9上述功能,描绘出审前羁押既须服务审判,还须保障社会安全,这自然非常理想。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刑
7、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均存在普遍羁押。那么,是否这三个阶段的审前羁押都具有中国学者描述的三个功能呢?回应这个问题,首先须思考刑事 2 学术界很难为如何设置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合理期限,提供可信的理论和现实根据。时至今日,中国刑事诉讼法制定者也没有充分说明:为什么拘留、报捕等侦查期限,以及审查起诉、起诉、法庭审理期限等,需要 14 天、 30 天、 2 个月、 1 个月、 2 个月。既然没有说明,就可以推定为不能说明的主观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就有可能出现过少或过多期限。正因为如此,少量研究开始思考中国刑事诉讼期限各阶段重新配置的方案。参见左卫民、马静华:侦查羁押制度:问题与出路从查证保障功能
8、角度分析,载清华法学2007 年第 2 期;左卫民:进步抑或倒退: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述评,载清华法学 2012 年第 1 期。 3 参见孙长永:探索正当程序比较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63-166 页。 4 参见刘计划:审查逮捕制度的中国模式及其改革,载法学研究 2012 年第 2 期。 5 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194 页。 6 本文对最近 20 年来审前羁押的研究,作了详细而深入的纵贯分析,这是避免重复研究和发现新问题的必要前提。目前,困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界有两个困境:第一个困境是,对国内司法资料欠缺了解
9、;第二个困境是,对国外司法实践资料欠缺了解。详细分析见文献回顾部分。 7 左卫民:进步抑或倒退: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述评,载清华法学 2012 年第 1 期。 8 参见史宝伦、徐光岩: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环节的羁押适合性因素探析,载中国检察官 2011 年第 1 期;孙吉祥:逮捕必要性与羁押必要性之差异,载人民检察 2013 年第 17 期;马秀卿:论“非羁押式强制措施”的刑期折抵以权利保障为视角,载河北法学 2007 年第 2 期;石经海:论羁押制度的内核,载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9 年第 2 期。 9 可以将前两个功能直接合并为保障诉讼功能,对第二个功能归结为保卫社会功能。参见陈瑞华:审前羁押的
10、法律控制比较法角度的分析,载政法论坛 2001 年第 4 期;林志毅:论羁押理由与羁押事实,载政法论坛 2013 年第 2 期;孙吉祥:逮捕必要性与羁押必要性之差异,载人民检察 2013 年第 17 期。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 年第 2 期143诉讼法所规定的侦查阶段移送或批准审查起诉的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性质正确 ”。10按此逻辑,至少公诉和审判阶段无需为查清事实或串供而担忧,因为事实查清问题已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完成。那么,通说主张的保障诉讼和服务审判,可能并不是坚持审前羁押的理由。唯一的担心是,犯罪人逃跑,或继续犯新罪。目前尚没有审前未羁押的人犯新罪或逃跑情况的统计
11、数据,究竟能否以保卫社会安全为由推行审前羁押,这是一个空白领域。面对这些疑惑,中国学者应如何保证在审前羁押问题上谏言献策的科学性呢?立法与司法的互动,并精确指导司法,这是科学立法的逻辑。如果肯定立法与司法相得益彰,那么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效果定然不错,并能解决已有问题。11 因此,在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重新审视审前羁押尤为必要。基于此目的,笔者对 A 市 6 个法院所审理的案件展开了调查,以期对如何改造审前羁押等问题提供探索性方案。要改革中国审前羁押制度,至少还有中外刑事诉讼的羁押率、羁押期限及审理周期问题需要研究,尤其是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前羁押的实施现状及改革效果如何评价。12基于以上考虑,本
12、文结构安排如下:首先为研究设计,介绍研究所使用的资料、采集方法、样本整理等。其次,为研究发现与讨论,展示并讨论被调查法院的羁押率、羁押期限及在不同罪名的分布情况,以及证据种类分布、证据收集在不同阶段的情况,从而发现中国刑事诉讼中审前羁押及诉讼效率存在的问题。再次,基于调查情况以及各国统计数据,评估和诊断中国审前羁押在全球背景下的水平。最后为结论,提出本文对审前羁押的改革和建议方案,大力推广审前释放。二、研究设计与资料收集左卫民曾从证据采集角度,对公安机关的证据收集时间分配及羁押期限进行过实证研究。唐亮也对检察院的羁押期限、批捕率进行过调查。但截止到目前,尚无实证研究资料从法院审判阶段开展研究。
13、接续先前的经验,本文的研究设计如下。(一)研究阶段与设计本文将观察视角定位于审判阶段,欲通过对法院卷宗材料和判决书整理,观察整个刑事诉讼阶段的羁押期限。主要基于三点考虑:第一,审判阶段有全案的诉讼文书,包括侦查文书、起诉文书、判决书等;第二,审判阶段有全案的证据材料,包括案发时间、拘留、逮捕、起诉、审判阶段的材料;第三,审判阶段描述全案信息,可用于检测不同阶段羁押期限、羁押率等完整的羁押数据。(二)研究焦点与对象结合已有文献,本文关注两个焦点:第一个为审前羁押在各阶段的详细情况,第二个为证据收集及羁押期限情况。希望通过上述两个相互连接的焦点,回答如下几个问题:第一,审前羁押的真实情况(羁押率、
14、羁押期限、罪名差异)及其原因;第二,审前羁押的真实目的和功能是什么,及是否实现;第三,审前羁押是否与证据收集有关;第四,中国的审前羁押问题可否进行改良,以及改革方案是什么。考虑到 2012 年刑诉法修订前后的差异问题,本文对 2009 年、 2012 年、 2013 年的资料均进行了收10参见 201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60 条 、第 172 条及第 173 条。11 左卫民:进步抑或倒退: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述评,载清华法学 2012 年第 1 期。12阅读文献后发现,除逮捕问题外,最近 10 年并无对审前羁押问题进行研究的实证材料。因此,那些以旧时材料评价中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
15、性,还需要新的资料进行检验。熊谋林 从证据收集看审前羁押144集。从研究对象看,由于计划对不同严重程度犯罪的羁押期限和证据收集情况分别研究,因此对 A 市中级法院和各基层法院分别进行了考察。(三)研究方法与抽样基于本文设计,我们采取全样本和系统抽样相结合的方法对 A 市两级法院上述年份进行了调查。证据收集方面,首先按系统抽样方式,对 A 市中级人民法院和 A 市 J 区人民法院 2012 年、 2013 年案号尾数为 5 的卷宗进行了定距调查。13由于 2013 年归档不全,缺失案卷材料使用尾号为 6 或者 0的诉讼卷宗进行替代。14为印证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我们调取了 2009 年和 2012
16、 年的 A 市 5 个基层法院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的所有判决书,以及 2013 年归档的所有判决书。除个别判决书未对拘留或逮捕期限做明确说明外,每份判决书均记录有羁押时间,以及侦查或起诉阶段是否羁押(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在证据收集问题上,我们将案卷中的证据收集时间、案发时间、进入各诉讼阶段时间、证据种类进行编码并最终完成本研究的调查设计。为此,最终获得的案件资料情况如表 1 所示:表 1 A 市两级法院刑事诉讼案件调查表调查类型 全样本调查a抽样调查法院 基层 基层 中级年 件 人 件 人 件 人2009 247 366 2012 488 653 41 50 9 122013 388
17、462 41 59 4 7总计 1123 1481 82 109 13 19注: a 2009 年、 2012 年所有样本仅为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罪样本, 2013 年为各种犯罪样本。三、研究发现与讨论(一)审前羁押率对官方资料的研究显示, 2003 年至 2011 年全国的逮捕率从 93% 下降至 75%,15A 市法院全样本调查情况基本印证了逮捕的下降趋势。 2009 年 5 个基层法院就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罪的平均羁押率为 84.75%, 2012 年为 80.50%。抽样调查的结果与全样本调查的审前羁押率情况也基本吻合,但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羁押率改变不大。 2012 年、 2013 年
18、 A 市 J 区法院的羁押率为 76.30%、 82.00%,中级法院分别为 75.00%、 85.71%(表 2)。基层法院不同阶段的数据显示, 2013 年侦察阶段的羁押率比 2012 年上涨了 12.76 个百分点(从 67.24% 到 80%)。同时,起诉和审判阶段的羁押率, J 区法院和A 市中级法院也都有所上升。这可能与长期的逮捕、羁押习惯有关,本研究还难以充分解释其中原因,这是未来研究的重心。两年样本整合后显示,审判阶段的羁押率高于侦查和起诉阶段。这说明,法官对先前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仅不予取保,反而有可能为了保障诉讼对先前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13之所以选择 J
19、区,其原因为 J 区为 A 市的主城区,该地的经济水平较高,犯罪的种类多样化,适合做全面考察。14即使如此, 2013 年收集到的卷宗仍然不足,这有可能导致中院的分析不准确。为了弥补这个缺陷,我们特别将中院 2012和 2013 年两年的数据,以及中院和基层法院的数据整合在一起。15参见陈永生:逮捕的中国问题与制度应对以 2012 年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制度的修改为中心,载政法论坛 2013 年第 4 期。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 年第 2 期145制措施, 2012 年 J 区法院尤为明显。按主流逻辑,法官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倾向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本文的确印证了羁押在保障诉讼方面的
20、功能。表 2 A 市两级法院审前羁押率抽样调查(分阶段)全样本调查(不分阶段)诉讼阶段 法院 两 年( 128) 2012( 71) 2013( 57)法院 2009 2012基层 N( %) N( %)侦查阶段 中院 73.68 75.00 71.42J 区 73.15 67.24 80.00 Z 区 (126)82.54 (176)72.16起诉阶段 中院 77.78 72.73 85.71 M 区 (68)88.24 (75)92.00J 区 71.96 65.52 79.59 J 区 (28)92.86 (192)83.85审判阶段 中院 83.33 75.00 100.00 G 区
21、(52)80.77 (62)87.10J 区 77.78 77.59 78.00 S 区 (80)85.00 (141)77.30三阶段均值所有 78.91 76.06 82.45 所有 (354)84.75 (646)80.50中院 78.94 75.00 85.71J 区 78.90 76.30 82.00(二)审前羁押期限就全案的羁押期限来看, A 市的拘留期限的确较长。表 3 显示, 2012 年和 2013 年审前羁押期限,分别为 172.6 天、 177.2 天,所有样本平均为 174.8 天。这个发现与 2009 年、 2012 年全样本调查获取的175.7 天基本吻合(表 5)
22、。就不同法院审理的犯罪严重程度差异来看,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羁押时间更长。从 2012 年和 2013 年的整体情况来看,两级法院平均羁押期限值相差 135.1 天。这在 2012 年和2013 年均显示出相同趋势,分别相差 131.5 天、 148.2 天 ,但 2013 年的羁押期限比 2012 年更长。就 A 市两级法院的整体情况来看, 2013 年比 2012 年平均增加 5天, J区法院、中级法院分别增加 10.4 天、 14.1 天。表 3 A 市刑事诉讼羁押周期(均值)抽样调查表( 单 位 :天 )年度 法院 样本 拘留 逮捕 起诉 审判 全过程2012 两级 N=54 26.6
23、49.1 48.5 56.5 172.6 中级 N=9 16.6 68.4 72.3 125.1 282.4 J 区 N=45 28.9 44.7 43.0 42.8 147.9 2013 两级 N=48 27.9 50.0 54.7 43.5 177.2 中级 N=7 29.3 60.2 80.0 128.0 296.5 J 区 N=41 27.7 48.4 50.9 29.8 158.3 两年 两级 N=97 27.2 49.5 51.5 50.8 174.8 中级 N=16 22.1 65.1 75.4 126.3 288.1 J 区 N=82 28.3 46.6 47.0 36.9 1
24、53.0 诉讼各阶段的羁押期限较长,拘留和起诉阶段普遍存在延长羁押。就拘留期限来看,延长拘留较为普遍。两级法院 2012 年平均为 26.6 天, 2013 年平均为 27.9 天,拘留均值为 27.2 天。这和做出逮捕决定前一般不超过 14 天的限制差距较大,拘留阶段的羁押期限平均超了 13.2 天。逮捕后的期限基本符合法律规定,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因较为复杂而稍微延长。起诉时间较长,两级法院 2013 年和 2012 年均超过人民检察院起诉一般不超过 1 个月的时间限制。审判阶段两级法院 2012 年的审理期限超过 1 个月时间的限制,但符合 2013 年新刑事诉讼法的 2 个月之规定。这的
25、确证实延长办熊谋林 从证据收集看审前羁押146案期限的例外规定缓解了法官的审限压力,新刑诉法可以解决法院的超期审判问题。(三)罪名与犯罪严重性文献综述显示,已有研究指出羁押率和羁押期限因不同犯罪有别。表 4 是 J 区法院和 A 市中级法院主要罪名的羁押情况,主要发现如下:表 4 A 市羁押期限(均值)与罪名抽样分析表( J 区 & 中院)(单位:天, N=86)罪名 样本b拘留 逮捕 起诉 审判 全过程羁押率交通肇事a3 20.0 43.0 63.0 28.6%敲诈勒索 5 32.0 34.5 58.5 22.8 137.4 100.0%盗窃 35 26.8 42.8 38.3 28.2 1
26、39.4 91.9%抢劫 5 28.2 52.8 40.3 78.0 142.8 83.3%贩卖毒品 8 29.4 46.6 44.8 29.0 149.8 88.9%持有毒品 3 28.0 58.0 53.7 29.7 169.3 100.0%诈骗 4 25.8 65.8 39.3 58.0 182.5 75.0%故意伤害 16 29.9 57.6 44.3 94.2 223.4 88.9%故意杀人 7 13.0 59.0 105.7 110.4 288.1 100.0%注: a 样本中的 3 个被统计者含有 2 个危险驾驶罪,因未被拘留和逮捕而在侦查阶段没被羁押;b 羁押期限研究对象为 8
27、6 个样本,展示羁押率时有 102 个样本。第一,犯罪越严重,羁押期限越长。最轻的交通肇事只羁押 63 天,最严重的故意杀人羁押 288.1天,盗窃、敲诈勒索分别为 137.4、 139 天,故意伤害和杀人案件的审判周期最长。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羁押期限差别也说明(见表 3),犯罪严重程度对羁押期限影响较大。第二,拘留、审查起诉时间较长是一般刑事案件的普遍情况,但故意杀人案件中的拘留期限更短。这说明,拘留后到批准逮捕这段时间,严重犯罪可能在社会影响和办案压力下效率更高。但这正好说明,那些没有受到关注的各种案件拘留后时间较长,且存在普遍延长。上述分析可能因样本量较少而缺乏说服力,下面用 A 市
28、5 个基层法院 2009 年、 2012 年的全样本调查数据再次予以证明。如表 5 所示,盗窃罪的平均羁押期限与抽样分析高度吻合, 2009 年和 2012年的平均羁押期限为 133.7 天、 138.1 天,羁押率为分别为 87.7%、 81.2%。另外, 2009 年的抢劫罪羁押天数和羁押率也与抽样调查结果较接近。表 5 A 市 5 个基层法院调查羁押期限(均值)全样本调查分析表( N=866,单 位 :天 )罪名(样本) 两 年( 866) 2009( 316) 2012( 548)盗 窃( 544) 136.7( 82.9%) 133.7( 87.7%) 138.1(81.2%)抢 劫
29、( 136) 238.7( 87.4%) 156( 84.4%) 305.2(89.8%)故意伤害( 186) 244.8( 71.8%) 156.1( 77.6%) 314.9(67.6%)总计 175.7( 81.7%) 144.6( 84.7%) 193.8( 80.5%)(四)证据收集与诉讼效率文献和前文分析已经阐明,审前羁押主要为采集证据、防止串供或逃跑等保障刑事诉讼正常进行。但对于为什么如此,目前并没有研究成果出版。这种理论上的先天不足,可能导致羁押虽满足了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 年第 2 期147诉权和刑权要求,但忽略了人权保障。为此,本文对抽样卷宗材料中证据的采集时间进行了
30、统计,并借用四分位数对证据采集的时间周期进行了描述。如表 6 所示,主要发现如下:第一,前期阶段证据收集反应迅速。以案发为基点, 25% 的证据在案发后 1 至 2 天即采集完毕,50% 的证据在犯罪后 14 至 19 天就已经采集;以到案为基点, 50% 的证据在到案 5 天以内采集完毕;以进入诉讼阶段整体情况看, 25% 的证据在立案侦查当天即采集完毕, 50% 的证据在立案后 3 至 12天即采集完毕。第二,后期阶段证据采集效率低下。以案发为基点,与前 50% 的证据采集周期相比, 2012 年、2013 年, 90% 的证据采集完毕需要 470 天和 362 天 ,这 40% 的证据所
31、需时间是前期的 25 倍。以犯罪人到案为基点, 90% 的证据采集完毕需要 110 天和 68 天 ,这 40% 的证据所需的时间是前 50% 的 50 倍。就进入各诉讼阶段来看, 50% 至 90% 证据采集所需要的时间分别是 73 天和 117 天,是前期的 20 倍。上述分析在不同阶段仍然成立,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 50% 至 90% 的证据采集时间,分别最少是前期证据采集时间的 24 倍、 5 倍、 7 倍。第三,证据收集主要在侦查阶段完成,起诉和审判阶段很少收集证据。 86.5% 的证据在侦查阶段已经收集完毕,分别只有 7.9%、 5.5% 的证据在起诉和审判阶段完成。因此,这反映
32、出两个基本信息:一方面,证据在侦查阶段已基本固定,案件是否足以侦破和定罪在侦查阶段已经解决;另一方面,起诉、审判阶段诉讼证据收集活动非常少,只有 13.5% 的证据在这两个阶段收集。然而,结合表 4、表 5所反映的羁押周期来看,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与侦查阶段的羁押时间维持在 1: 1。这就引出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既然起诉和审判阶段基本不采集证据,那么是何种原因导致仅收集 13% 证据的起诉、审判阶段,与收集 85% 的证据的侦查阶段时间相同呢?这个问题非常关键,它可以回答刑事诉讼在起诉和审判阶段的诉讼效率问题,以及审前羁押的目的和功能到底为何。后文将进一步作探讨。表 6 A 市两级法院刑事
33、诉讼证据收集周期(四分位值)抽样分析表( N=3063,单 位 :天 )评价标准 年度 P25 P50 P75 P90 均值犯罪后( N=2939)2012 1 19 89 470 4822013 1 14 61 362 86到案后( N=2824)2012 -22 2 37 110 -2362013 -6 1 17 68 -86诉讼阶段(整体, N=2958)2012 0 7 35 117 2042013 0 3 28 73 -53侦查阶段 2012 0 7 36 177 306( N=2560, 86.5%) 2013 0 3 26 72 -47起诉阶段 2012 -76 -28 26 7
34、9 -702( N=235, 7.9%) 2013 -66 14 33 72 -140审判阶段 2012 -34 11 36 77 3( N=163, 5.5%) 2013 -7 6 17 143 31注:各阶段独立计算时间,以及受旧案异值影响,故起诉、审判阶段证据采集周期存在负数现象。(五)证据种类与分布先前的研究指出,中国刑事诉讼中的审前羁押是为全面收集证据、查清犯罪事实,保障起诉、审判熊谋林 从证据收集看审前羁押148的顺利进行。16这个问题需要辩证看待,各种假设也需要经验证据予以证明。一方面,刑事诉讼中查清事实究竟是随着诉讼推进而逐渐完成,还是直接在某一个阶段已经完成。另一方面,保障诉
35、讼顺利进行,是防止受害人逃跑,还是为避免相互之间串供。如果是前者,这需要经验证据予以证明;如果是后者,审前羁押中的证据又是否足以防止串供,从而避免诉讼障碍。表 7 抽样调查的证据收集阶段分布情况,再次说明证据主要在侦查阶段获取( 2012 年和 2013 年分别为 83.8% 和 88.9%),起诉、审判阶段基本没有任何实质意义的证据。对于这个发现,有几点需要说明:第一,证据种类考察显示,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证据是言词证据。 2012 年、 2013 年的证据调查结果高度相似,这说明这两年反映出的情况具有普遍性。以 2012 年为例,排除诉讼文书证据( 20.8%)后,被告人口供( 22.7%)、
36、证人证言( 19.4%)、被害人陈述( 4.4%)占 46.5%。另外,对证明犯罪事实并不起作用的身份品格信息( 6.9%)、谅解书( 0.5%)占 7.4%,而现场勘验、物证等其他相关内容的证据只有23.7%,其中绝大部分是辨认笔录( 12.5%)。表 7 A 市刑事诉讼各阶段证据分布( J 区 & 中院)( N=3063)证据种类2012 n(%) 2013 n(%)侦查 起诉 审判 总计 侦查 起诉 审判 总计物证鉴定 50(3.4) 3(2.3) 0(0.0) 53(3.0) 17(1.5) 4(3.8) 0(0.0) 21(1.6)价格鉴定 12(0.8) 0(0.0) 0(0.0)
37、 12(0.7) 21(1.8) 1(0.9) 0(0.0) 22(1.7)尸体检验 13(0.9) 7(5.3) 1(0.7) 21(1.2) 5(0.4) 2(1.9) 0(0.0) 7(0.5)伤情鉴定 16(1.1) 5(3.8) 2(1.3) 23(1.3) 11(0.9) 2(1.9) 0(0.0) 13(1.0)物证 31(2.1) 1(0.8) 0(0.0) 32(1.8) 64(5.5) 0(0.0) 0(0.0) 64(4.9)被告人供述 320(21.9) 62(47.0) 14(9.3) 396(22.7) 264(22.5) 55(52.0) 1(2.4) 320(2
38、4.2)被害人陈述 69(4.7) 3(2.3) 4(2.7) 76(4.4) 76(6.5) 2(1.9) 0(0.0) 78(5.9)证人证言 305(20.9) 21(16.0) 12(8.0) 338(19.4) 163(13.9) 16(15.0) 3(7.3) 182(13.8)勘验检查笔录 48(3.3) 8(6.1) 0(0.0) 56(3.2) 51(4.4) 3(2.8) 0(0.0) 54(4.1)辨认笔录 210(14.4) 4(3.1) 4(2.7) 218(12.5) 167(14.2) 2(1.9) 0(0.0) 169(12.8)辩解(悔过) 2(0.1) 0(
39、0.0) 0(0.0) 2(0.1) 1(0.1) 0(0.0) 1(2.4) 2(0.2)身份品格a101(6.9) 2(1.5) 17(11.0) 120(6.9) 69(5.9) 2(1.9) 0(0.0) 71(5.4)诉讼文书b270(18.5) 14(11.0) 79(52.0) 363(20.8) 232(19.8) 15(14.0) 30(73.0) 277(21.0)谅解书 2(0.1) 1(0.8) 6(4.0) 9(0.5) 5(0.4) 0(0.0) 4(9.8) 9(0.7)其他 12(0.8) 0(0.0) 12(8.0) 24(1.4) 27(2.3) 2(1.9
40、) 2(4.9) 31(2.4)总计 1,461 131 151 1,743 1,173 106 41 1,320列统计 (%)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行统计 (%) 83.8 7.5 8.6 100 88.9 10 0 100注: a 身份品格主要为,街道办事处 / 村委会出具的被告人行为品性情况、家庭生活情况、犯罪记录等与本次犯罪无关但证明其平时表现的证据。b 诉讼文书,如受案通知书、传票、拘留、逮捕、换押证、开庭通知书、辩护权告知等。16孙吉祥:逮捕必要性与羁押必要性之差异,载人民检察 2013 年第 17 期;马秀卿:论“非羁押式强制措施”的刑期
41、折抵以权利保障为视角,载河北法学 2007 年第 2 期;石经海:论羁押制度的内核,载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9 年第 2 期。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 年第 2 期149第二,侦查阶段收集言词证据和非言词证据。从 2012 年、 2013 年的证据数量来看,侦查阶段已完成 80.8%( 320: 396)和 82.5%( 264: 320)的口供,以及完成被害人陈述( 90.7% 和 97.4%)、证人证言( 90.2%&80.5%)等言词证据。各种鉴定证据、物证,以及笔录性证据(勘验检查、辨认)在侦查阶段完成绝大多数,起诉、审判阶段上述各种证据只有极个别有少许,甚至若干项目为 0。例如,
42、2012 年、2013 年检察院起诉阶段的证据数量分别为 1 和 0,在审判阶段收集的物证数量为 0。第三,诉审阶段收集的证据主要为与查证犯罪事实无关的诉讼文书和言词证据。 2012 年的调查显示,除文书证据外,诉审阶段获取最多的证据是被告人供述( 9.3%)、证人证言( 7.3%)。 但 2013 年的证据收集情况显示,除按照法律规定发送文书证据( 73.8%)和获得谅解书( 9.8%)、证人证言( 7.3%)以外,审判阶段基本没有采集任何证据。表 7 的数据明确说明,帮助查清犯罪事实的各种关键性证据在侦查阶段已经完成,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并不承担查清犯罪事实的任务。既然如此,那么在中国刑事诉
43、讼活动中,高比例的羁押率和较长羁押期限就必然引发审前羁押是否必要的探讨,下文进一步分析。(六)审前羁押必要性刑诉法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口供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据此可以推断,刑事诉讼定罪的关键证据应当是物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等实物证据,口供自身不是主要或关键证据。17值得疑问的是,为什么刑事诉讼过程中起诉和审判阶段普遍并不采集关键证据,但羁押时间却与关键证据所需要的时间无异?除了法官处于中立地位外,还需结合最近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定罪率高达 99.74%,以 及无罪率下降到 0.26% 的现实。18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起诉和审判阶段基于对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的信赖,而没有或很少履行客观审查、查证、
44、审判的义务,这符合中国目前追求精确定罪的司法目标。尽管起诉和审判阶段采集了少许诸如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但诉审判阶段继续言词性证据调查的意义不大。如前述,侦查阶段也已经进行了大量的言词证据调查,继续言词调查也只能是重复性调查。证人证言、被害人调查,无论以何种方式均可以实现调查目的,有无被告口供也并不影响确证事实。19文献分析显示,保障诉讼进行包含两层含义:保障犯罪嫌疑人到庭参与诉讼,不逃避审判;保障共同犯罪嫌疑人不串供,防止有罪变无罪。因此,可以借助于如下两方面进行讨论回答。一方面,抽样显示, 2012 年和 2013 年采取非羁押措施的 27 个犯罪嫌疑人无一人逃跑,且并被判处有罪
45、。这说明,非羁押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者串供获无罪的假设不成立。另一方面,在案件调研过程中,研究团队与 J 区法院的法官有过电话交流,我们询问了两个问题:“ 1、法院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被你们法院取保候审的人有没有逃跑的案例。”四位受访法官的回答如下。法官甲 :目前手上还没有遇到逃跑这样的案子。我们采取取保候审的案子一般都是觉得非常稳妥的人才会取保候审,像那些居无定所或有前科的人一般不取保候审。法官乙:没有逃跑的。被告人取保候审后,交了保证金的呀!我们的保证金数额还是比较高,17参见崔敏:论“关键证据”,载公安大学学报 1991 年第 2 期;陈瑞华:论被告人口供规则,载法学杂志 20
46、12 年第 6期;沈德咏:试论口供中的几个理论问题(下),载中国法学 1987 年第 1 期。18与国外错罪率评估高达 0.5%、 3%、 10% 的现状相比,中国刑事诉讼“以定罪为目标”给司法实践中出现错罪创造了条件。参见熊谋林、廉怡然、杨文强:全球刑事无罪错案的实证研究( 1900-2012),载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4 年第 2 期。19至于中国刑事诉讼中出现非常重视被告人口供的现象,只能说明这是重口供轻物证和证人证言的不健康诉讼环境。中国学者多次发自肺腑地要求改变这种现状,并且将物证和证人出庭等一套制度介绍到刑事诉讼的改革活动中。熊谋林 从证据收集看审前羁押150一般取保候审的人都是犯
47、罪比较轻的人,跑了也不值得,所以一般不会跑!法官丙 :我们法院 2012 年和 2013 年的羁押和取保案子的比例大概维持在 65%:35% 左右。2012 年没有取保候审人犯新罪,也没有人逃跑、没有串供嫌疑。2013 年大概审理 122 件案子,没有一个案子逃跑,但有一个案子串供(作者注:开发商约集该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老大娘们)一起商量串供,试图摆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控),还有一个案子犯新罪(未成年人抢劫)。庭长丁 :我手上的取保候审案子,大概 1/4 吧。2012 年的案子也大体差不多。在我们法院对那些侦查、公诉阶段没有取保候审的案件,首次采取取保候审的很少,一般是一审判决后上诉的才
48、取保候审。至于放出去有没有担忧的问题,我今年就带了一两个(表示担忧)。我 2010 年到刑庭,整个 2012 年都没遇到逃跑的案子,但 013 年遇到 3 个案子的嫌疑人逃跑。一个是在缓刑期间犯罪,犯罪嫌疑人咨询后发现可能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犯罪人就跑了。另一个是掩饰犯罪所得,被告知道交了罚金以后还可能判处缓刑,后来打电话一直不接,还是叫法警抓来的。第三个是犯罪嫌疑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后就跑到新疆了,犯罪嫌疑人认为交了钱了就没事了,可能是法律意识淡薄吧。基于上述访谈,作者认为刑事审判实践中的审前释放者,并没有普遍出现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违法行为,绝大多数人还是能依法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毕竟,甘愿冒法庭监禁风险的被告人只有极个别,这当然不能成为否定大多数人在庭前被释放的理由。从法官丙和庭长丁的表述看,犯罪嫌疑人逃跑或妨碍诉讼等措施的确有可能发生,但这个比例就整个 J 区法院来说处于 1% 至 2% 之间。这个问题,目前尚没开展较大范围的经验研究,这是本文的短板所在。但国外研究已指出,采取非羁押措施后没有较高比例的不出庭或逃跑等现象。20法律的设计应当关注于普遍情形,而不能仅因为少数个案而否定多数人的权利和自由。结合上文, A 市的羁押率维持在 80% 左右,但这是否意味着中国刑事诉讼实践中的羁押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