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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企业经营合同模板合集5篇企业经营合同 篇1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投资举办生产及销售钻头的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合营双方本合同的当事人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电报:邮政信箱: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电传:邮电信箱: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第二条成立合资经营公司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决定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钻头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合营公司的中文名称为:英文名称为:.合营公司的法定地
2、址:.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第三条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甲乙双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采用先进制造技术,技术诀窃,以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制造与销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钻头。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使合营公司产品的质量和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均具有竞争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使投资双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生产经营范围:合营公司生产和销售各种类型和尺寸的钻头及乙方在合营期间所发展并已投产的所有其他型号的钻头。合营公司还从事
3、以下与生产及销售业务有关的活动;()对销售的产品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研究与发展钻头新产品,以便更好地为用户服务。.生产规模:合营公司投产后第年,全面生产时,应具有生产只各种规模型号钻头的生产能力。第四条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均为美元,甲乙双方各投资美元,均为总注册资本的。.合营公司正式投产后,甲乙双方以头年的部分利润作为再投资,用于发展新工艺,提高产量或增加流动资金。.甲乙双方将按本合同附件四“作价协议”中.及.条所列内容作为出资。出资的实物部分,按作价协议规定进行作价。出资的实物所有权归合营公司所有,免于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权等。.合营公司每年应按中国地方政府规
4、定缴付土地使用费。.甲乙双方的现金分两期交付。在合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各自认缴现金出资额的,其余在六个月内交齐。出资的现金应存入中国银行分行合营公司的帐户内,并取得凭证。实物出资部分按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四作价协议中的规定交付合营公司,合营双方缴付出资额后,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由合营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合营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回抽其注册资本。.合营一方需转让为其所有的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须经另一方同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请原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一方转让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时,条件不得比向合营另一方
5、转让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转让无效。第五条合营各方的责任.甲方有责任完成下述各项事宜:.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各项可能的减免税申请手续。.协助合营公司向有关银行办理开户及获取贷款的手续。.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及工程设施的土建设计、施工。.按本合同附件四“出资协议”.条所列项目在规定期间内提供现金、机械设备等。.协助办理乙方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器具的进口报关手续。.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设备、材料、原料及通讯设施。.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气和其他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协
6、助合营公司招聘中国国内的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协助解决合营公司职工的食宿、医疗、交通等。.协助乙方办理乙方所得外汇汇出手续。.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项。.乙方有责任完成下述各项事项:.按本合同附件四“出资协议”.条所列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工具、原材料等。.协助合营公司向国外银行获取贷款。.提供必要的设备安装、调试及试生产技术人员。.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工人和管理人员。.保证按合同规定返销合营公司产品,并采用多种方式与甲方密切配合,使合营公司达到外汇收支平衡。.协助合营公司在国际市场上购
7、置设备、原材料。.协助中方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和必要的手续。.协助解决中方人员在国外的住宿及交通等。.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第六条技术转让.甲乙双方同意,将由甲方代表合营公司与乙方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取得合营公司经营所需的先进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及生产管理技术和各种测试方法、材料配方、产品的质量标准、质量保证等。.乙方对转让技术提供如下保证:.向合营公司转让的全部技术是实用的、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符合合营公司要求的,按照转让技术生产的产品质量能达到乙方同类产品的质量标准,产量能达到规定的生产能力。.技术转让协议中规定的全部资料,均应按时提供给合营公司。.在合营公司整个合同的
8、有效期间,乙方保证将其改进和发展的并已用于生产的所有新技术及时地、完整地提供给合营公司。.按技术转让协议的规定对合营公司技术人员的工人进行技术培训,使他们能及时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提供合营公司认为必要的技术支持。.乙方将帮助中方试验、评价热稳定性产品。第七条产品销售.乙方负责包销合营公司年产量产品,但最多为只,其余产品将由合营公司销售到国内市场及按本合同附件五“产品销售协议”原则所确定的国际市场。.如果乙方未能按.条的规定完成包销数量,则应按未完成包销产品的只数占应完成包销产品的总只数的比例,将分得的利润或等值的进口原材料,补偿给合营公司,超过年销售数量时,可将超额完成的只数作为下年度包销数不
9、足的补偿。.经董事会一致通过,报中国审批机构批准,合营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合营公司产品使用乙方的产品商标,并注明中国制造。第八条董事会.合营公司的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及董事长任期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甲乙方在任何时候均可经书面通知撤换由其委派的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是合营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一切重大事宜,下列重大事宜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合营公司的解散;或合营公司合营期的延长;.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合营公司与其他经
10、济组织的合并;.合营任一方出资额的转让;.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的任免;.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审计师;.决定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事宜;.其他合营双方均认为属重大事宜,需经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项;其他事宜可由多数通过作出决议。.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经书面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其职权。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按如下规定进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或由其书面授权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一般应在合营公司法定地址所在地召开,特别情况由董事会决定会议召开地点;.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在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时方可举行,董事
11、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具书面委托,授权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及表决,全体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合法成员构成会议的法定人数,每人持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应作好书面记录,决议部分应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会议记录经与会成员签字后,连同会议期间收到的委托书,一并归档;.会议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书面表决所作出的决议与董事会会议决定具有同等效力。.董事除在公司另任职外,合营公司不支付董事会成员薪金。董事或董事书面委托的代表在董事会会议期间发生的与董事会议有关的旅行、交通、住宿补贴及会议本身费用,按董事会核准的数额,由全营公司支付。第九条管理机构.合营公司设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
12、总经理一人,首届总经理由方推荐,首届副总经理由方推荐,经董事会任命,任期年。下届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确定任命。.总经理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主持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合营公司可设立若干部门,各部门负责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经董事会会议决定,可随时撤换。第十条原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合营公司所需的生产用设备、原材料、运输工具等,在质量、价格及交货期等条件相同情况下,应优先在中国购买。.在合营公司需要时可委托乙方在国外或委托甲方在国内购买设备,受委托方可提取的手续费。在选购过程中,受委托方的对方在认为必要时,有
13、权派人参与选购工作。.合营公司委托乙方代购的国外原材料、价格应与乙方卖给其子公司的优惠价相同。第十一条公司的筹建.合营公司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筹建组。筹建组由人组成,其中甲方人,乙方人,并由甲方推荐组长一人,乙方推荐副组成一人,组长、副组长均由董事会任命。.筹建组在筹建期间负责处理以下事项:.经甲、乙方代表批准后,签订购置设备、材料、器具等的合同,并履行之(包括交货的验收,安装调试等)。.甲乙双方各项实物出资的验收,及引进技术资料的检验、验收。.组织设备、附属工程的安装调试。.编制筹建期间的建设及用款计划,负责筹建期间的财务支付。.负责技术资料的整理、转译。.负责合营公司的一切文件,资
14、料等的接收、整理、归档等。.筹建期间一切重要文件往来,须经正副组长双方签署后生效和执行。.筹建组在设备调试试车工作完成并办理完毕手续后,报经董事会批准撤销。第十二条劳动管理.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生活福利和奖惩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规定,经董事会研究确定,并在合营公司和合营公司工会组织集体签订或和职工个别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加以具体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聘请及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等,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第十三条税务、财务、审计.合营公司按中国的有关法律
15、和条例规定缴纳各种税金,包括地方税收,但只与乙方有关的利润的汇出税、技术转让的提成费及入门费的预提所得税由乙方支付。.合营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的有关规定和董事会的讨论决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报当地财政部门及税务机关备案。.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从公历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合营公司的一切自制的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均用中文书写,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合营公司采用
16、借贷复式记帐法,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帐,月终、季终及年终分别采用中英文编制报表。同时,合营公司按乙方要求的方法提供给乙方一份所需的会计资料,此资料不作为合营公司结算依据。.合营公司财务审计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和全年帐目,出具查帐报告。如果任何一方认为需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另一方应予同意,但所需一切费用由该聘请方负担。合营公司一切会计档案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存。合营公司解散后,所有帐本,文件由原中方合营者保存。.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内,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包括负债表、损益计算表、纳税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交董事会审查通过。第十四
17、条合营期限合营公司的合营期限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年。在合营期满前一年,如经营一方书面要求延长合营期限,经另一方同意,董事会一致通过,于期满前六个月,将申请报告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可以延长合营期限。第十五条解散与清算.合营公司在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宣布解散时,应进行清算。清算时,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及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核。清算委员会委员甲乙方各占,清算委员会委员应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请董事会通过执行。.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实物、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财产以帐面值为依据,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合营公司清偿
18、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甲乙方的出资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进行分配。.整个清算过程应在公司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第十六条保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七条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本合同生效后,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
19、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应视为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取赔偿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第十八条违约责任.甲乙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按期如数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一的罚款给对方。逾期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违约方除应缴付投资额的百分之三的罚款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
20、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各自分别承担自己应负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费用。第十九条不可抗力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无法预见并且对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告对方。并在十五天内,用航空挂号函件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并由有关政府部门出具上述不可抗力事故发生的证明,按事故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履行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第二十条适用法律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21、第二十一条争议的解决.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院,根据该会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仲裁费用除仲裁委员会另有规定以外,由败诉方负担。.仲裁决议将采用中、英文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二条合同文本和文字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合同的中英文正本各签署一式四份,甲乙方各保存两份。第二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如下附件,下述附件均为
22、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附件一、技术转让协议附件二、产品销售协议附件三、会计程序上述附件的条款如有与主合同不符之处,以主合同为准。附件一技术转让协议目录)总则)技术转让内容)定义)价格)支付和支付条件)技术资料的交付)技术资料的转译)发展技术的提供)验收)保证及违约索赔)制造和销售)商标)保密)不可抗力)税收)适用法律)仲裁)生效)文字)合同附件)签字企业经营合同 篇2第一章 总则中国 有限公司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连江共同投资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第二章 合作各方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23、:甲方: 有限公司,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乙方:( )1、 (国家或地区) 先生,身份照(或护照)号码: ,住址: 。( )2、 (国家或地区) 有限公司,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成立合作经营公司第二条 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作经营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第三条 合作公司的名称: 有限公司。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第四条 合作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第五条 合作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甲、乙双方以各认缴出资额对合作公司的债务
24、承担责任。合作公司所得利润,甲、乙双方按 的比例分享。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第六条 甲、乙方合作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第七条 合作公司生产经济范围是: 。第八条合作公司生产规模为:年产 。第九条 合作公司向国外市场销售其产品。产品 %外销。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十条 甲、乙方的出资总额共为: 万美元,以此为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甲方出资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 %,乙方出资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 %
25、。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将以下列作为出资:甲方:以 投入。乙方:以 投入。第十二条 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双方按其出资比例分期缴付,第一期在工商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15%,其余在 年时间内全部缴清,并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公司成立后,向股权签发出资证明书。合作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须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合作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决议,并经审批机构批准。第十三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第六章 合作各方的责任第十四条 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甲方责任:办理为设立合
26、作公司的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组织合作公司厂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 。协助合作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凭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协助合作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协助合作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乙方责任: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 。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生产技术人员、生产检验技术人员;培训合作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负责办理合
27、作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第七章 产品的销售第十五条 合作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外销部分 %。第八章 董事会第十六条 合作公司设董事会。合作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作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机构,决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供款);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修改公司规章;讨论决定合作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决定聘用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负责合作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其它应由
28、董事会会议决定的重大事宜。下列事项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一)修改公司章程;(二)解散公司;(三)调整公司注册资本;(四)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本公司的股权;(五)一方或数方将其在本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六)公司合并或分立;(七)抵押公司资产;(八)其它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项。第十八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第十九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 方委派,副董事长由 方委派。第二十条 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务时,应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董事长未明确授权的
29、,由副董事长代理。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在公司住所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举行,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 名(全体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会议记录归档保存。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应当有全体董事出席方能举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二十四条 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第二十五条 如果一方或数方所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
30、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5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他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委派他们的一方或数方(被通知人),按照该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六条 前条所述敦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60日前,以双挂号函方式发出,并应当注明在本通知发出前的至少45日内被通知人应书面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和规定期限内仍未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在通知人收到双挂号函回执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别会议的董事达
31、不到举行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经出席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仍可就公司之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有效决议。第二十七条 不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任职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金。在举行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九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八条 合作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 方推荐。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3年。第二十九条: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第三十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作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
32、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第十章 职工和工会组织第三十二条 合作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惩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实施办法办理。第三十三条:公司所需的职工可根据当地劳动人事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由公司自行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第三十四条: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予以解雇。对开除处分的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职工的工资待遇,按照中国政府及当地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
33、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公司将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第三十六条: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根据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以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第三十七条: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第三十八条: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公司教育职工遵守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第三十九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
34、生活福利、劳动保护、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度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第四十条: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公司每月按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经会费。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第四十二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办理。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第四十三条:
35、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四十四条:公司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第四十五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缴款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第四十六条: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同意的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汇帐户。第四十七条: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第四十八条: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1、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银行存款和支出数量;2、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3、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4、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第四十九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
36、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五十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第十二章 税务、利润、外汇、保险第五十一条: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同时享受外资企业的有关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第五十二条:公司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公司自行确定。公司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
37、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董事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第五十三条: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所得利润归股权所有,股东按照各自投资比例分配;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第五十四条:公司职工按
38、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五十五条:公司如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相关优惠政策。第五十六条: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七条:公司在中国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外汇收支平衡由公司自行解决。第五十八条:公司的股东从本公司获得的合法利润、其它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外汇管理条例以美金或公司选择的其他外币汇往国外。第五十九条:公司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正常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税法、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外汇管理条例以美金或公司选择的其他外
39、币汇往国外。第六十条:公司的各项保险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三章 期限、终止、财产处理第六十一条: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二条:经一方提议,经董事会决议做出决定,可以在经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延长合作期限,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六十三条:公司提前终止经营,需董事会会决议做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第六十四条: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现有的土地、厂房、设备等所有资产全部归甲方所有,以外财产依法进行清算,按甲乙双方分红比例进行利润或亏损分配。第
40、十四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第六十五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第六十六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作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作期限和解除合同。第六十七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作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作公司的经济损失。第十五章 违约责任第六十八条 甲、乙任何一方未
41、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规定依期按数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和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第六十九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第十六章 不可抗力第七十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于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
42、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第十七章 适用法律第七十一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第十八章 争议的解决第七十二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43、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第七十三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第十九章 文字第七十四条 本合同用中文写成。第二十章 合同生产及其它第七十五条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如下的附属协议文件,包括:合作公司章程,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七十六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第七十七条 甲、乙双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甲、乙双方信件地址。第七十八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福建省连江县签字。甲方: 乙方:代表: 代表:年 月 日于 (地点)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