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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法教程第一章旅游法概论学习目标:掌握旅游法的概念。了解我国的旅游法体系。熟悉我国旅游法的基本制度。0102030405旅游法的概念旅游法的特征旅游法的调整对象旅游法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旅游法律体系第一节 旅游法概述一、旅游法的概念 狭义的旅游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为了促进、规范旅游业的发展制定的关于旅游业的专项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菲律宾旅游法等。 广义的旅游法,不仅包括狭义的旅游法,还包括与旅游相关的其他通用性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二、旅游法的特征从形式上看,旅游法是以旅游业为中心的法律规范体系。从内容上看,旅游法的内容较为广泛。从作用上看
2、,旅游法兼具促进、规范、监管三方面的作用。三、旅游法的调整对象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纵向社会关系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横向社会关系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与旅游者之间的服务、管理关系四、旅游法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旅游业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历史上的旅游活动,主要是帝王巡游、政客游说、贵族游乐等小众旅游,与大众旅游、平民旅游没有太多的关系与之相适应,专门针对旅游领域的旅游法也没有得以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法也随之逐步形成。概括起来,旅游法的形成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一)1978-1995年,是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起步阶段
3、(二)1995-2001年,是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发展阶段(三)2001年至今,是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完善阶段五、旅游法律体系(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旅游法律体系的基本依据。(二)法律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在全国有效。与旅游业直接相关的法律是旅游法,该法也是旅游业的基本法。还有其他从不同的角度、领域对旅游业的发展发挥着引导、规范作用的相关法律。(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法定程序,依据宪法、法律制定的法律规范。如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四)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
4、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法律规范。如云南省旅游条例山西省旅游条例等。(五)规章规章是指有权的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结合本地经济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的法律规范。如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等。(六)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行政解释与司法解释。(七)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第二节旅游法的制定及其主要内容0102030405制定旅游法的必要性制定旅游法的基础旅游法的立法精神旅游法的基本内容制定旅游法的意义一、制定旅游法的必要性转变我国发展方式、促进劳动就业的迫切需要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提升法律层次
5、、完善旅游法律制度的迫切需要促进国际交往、协调国内外旅游法律制度的迫切需要二、制定旅游法的基础社会经济基础中国旅游业的发展就是旅游法的社会经济基础。宪法基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包括旅游法在内的一切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法规基础国家在旅游方面的政策及地方性旅游法规就是旅游法的政策法规基础。三、旅游法的立法精神(一)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是首要宗旨兼顾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二)规范我国的旅游市场秩序(三)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四、旅游法的基本内容(一)旅游者权益保护旅游者拥有自主选择权、拒绝强制交易权、知悉真情权、要求履约权、受尊重权、请
6、求救助保护权和特殊群体旅游者获得便利优惠权等。(二)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旅游法不仅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还注重保障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权益,以平衡两者的关系。(三)旅游资源保护旅游法提出旅游业发展应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四)旅游发展规划(五)旅游产业发展机制(六)旅游安全保障(七)旅游经营规范(八)旅游服务合同(九)旅游监管(十)旅游管理体制五、制定旅游法的意义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旅游资源的根本保障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力支撑适应国际交流与合作新形势的客观要求
7、第三节 学习旅游法的意义与方法0102学习旅游法的意义学习旅游法的方法一、学习旅游法的意义促进旅游法知识在我国的普及和提高,强化旅游业发展法治保障的水平和能力促进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促进旅游者依法维权二、学习旅游法的方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方法掌握理性分析方法掌握比较分析的方法关注现实旅游案例谢 谢 观 看 !第二章旅游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学习目标:掌握旅游者享有的权利。掌握为保障旅游者的权利,国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第一节 旅游者的概念010203旅游者的概念旅游者的特点旅游活动的特点一、旅游者的概念一、旅游者的概念旅游者,是指为了满足自己较高层次的精神生活消费需要,向旅游经营者购买、接受
8、旅游服务和产品,实现其旅游目的的自然人。自然人消费者二、旅游者的特点二、旅游者的特点 旅游者进行消费主要是为了满足精神层面的需要 旅游者进行消费需要亲自体验 旅游者处于弱势地位三、旅游活动的特点三、旅游活动的特点 旅游活动的异地性旅游活动涉及多环节、多要素旅游服务空间移动迅速旅游服务的正常运行需要政府的保障第二节 旅游者的权利旅游者的权利,是指旅游者在旅游消费中所享有的,由法律、法规确认的或由合同约定的受法律、法规保护的权利。旅游者拥有自主选择权、拒绝强制交易权、知悉真情权、要求履约权、受尊重权、请求救助保护权和特殊群体旅游者获得便利优惠权等。一、安全保障权一、安全保障权安全保障权,是指旅游者
9、在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重要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一)安全保障权的实现基础是旅游经营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关键是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核心是紧急救助请求权(二)确认安全保障权的理由旅游者外出旅游的前提是其人身、财产安全能够获得保障旅游活动本身的特点需要确认旅游者的安全保障权二、知悉真情权二、知悉真情权知悉真情权,也可以称为了解权、知情权,是指旅游者享有知悉、获取旅游服务的真实
10、情形的自由和权利。旅游具有异地性,旅游目的地的相关信息、旅游线路安排、行程中的注意事项等信息,对于旅游者购买旅游产品和服务时作出理性的决策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一)知情权的含义知情的内容参团旅游者有权知道旅游行程安排、价格、付款方式与时间、投诉方式、随团导游、入住宾馆的规格、游览景区的情形等信息;自由行旅游者有权知道旅游交通的承运人、出发及抵达时间、旅行期间的服务内容、服务价格,入住宾馆的位置、规格、服务内容、价格等信息。知情的方式旅游者了解上述信息的方式包括旅游经营者主动介绍与旅游者询问查阅。知情的基本要求知情的基本要求是真实。真实,就是符合实际、符合原本的情形。信息只有真实,才有意义。知情
11、权的义务主体是旅游经营者旅行社有义务向参团旅游者提供相关信息,交通、住宿、景区门票、餐饮、娱乐产品等相关旅游产品的提供者有义务向旅游者提供相关信息。旅游目的地的政府者有义务向旅游者提供旅游相关的公共服务信息。(二)确认知情权的理由理性决策所需共同配合达成旅游目的所需旅游消费本身的特点所需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消费者之间的力量、信息存在不对称三、自主选择权三、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权是指旅游者根据自己的主观愿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的自由选择旅游服务商、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权利,有拒绝强制交易的权利。旅游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一)自主选
12、择权的内容自主选择是指旅游者根据自己的喜好、财力、时间等选择参加或者不参加旅游活动,以团队或自由行等方式参加旅游活动,接受哪一家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强制交易行为是指旅游经营者违背旅游者的意愿,强制或者限定旅游者购买其指定的旅游产品、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二)确认自主选择权的理由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需要给予特别保护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衔接吸收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立法经验为了解决旅游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四、获得赔偿权四、获得赔偿权获得赔偿权是指旅游者在因购买、使用旅游产品或接受旅游服务时,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有权获得赔偿的权利。获得赔偿权是弥补旅游者所受损害的必不可少的救济性权利。(一)获
13、得赔偿权的含义赔偿的缘由包括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赔偿的主体包括旅游经营者、履行辅助人、第三人等赔偿的标准包括弥补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获得赔偿的途径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赔偿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二)确认获得赔偿权的缘由获得赔偿权是旅游者权益遭受侵害后应当享有的权益获得赔偿权是督促旅游经营者规范运营的有效机制五、获得诚信服务权五、获得诚信服务权获得诚信服务权是指旅游者有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权利。约定的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约定的目的 按照约定是指旅游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旅游行程单的安排,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约定的解除(一)获得诚信服务权的含义(二)
14、确认获得诚信服务权的理由 旅游实践中不诚信经营的现象较为普遍,引发广大旅游者的强烈不满。 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衔接。六、受尊重权六、受尊重权受尊重权是指旅游者在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得到尊重的权利。受尊重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一)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身份、社会地位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的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应当得到尊重,意味着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受到旅游经营者和其他人的尊重,任何人不得侵犯其人格尊严。(二)民族风俗习惯民族风俗习惯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的风尚、行为、礼节、倾向等。旅游法根
15、据宪法,进一步强调旅游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应当得到尊重。(三)宗教信仰宗教信仰是指人们对某种特定宗教的信奉和皈依。旅游法在宪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确认了旅游者的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七、特殊群体旅游者依法享受便利和优惠(一)特殊群体旅游者的范围特殊群体的旅游者包括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军人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殊群体旅游者可以享受相应的便利、优待、优惠。(二)确认特殊群体旅游者享受便利、优惠的理由残疾人在参与社会生活时,除具有公民的一般共性外,还存在特殊性,如有的残疾人行动需要借助于特殊器具。老年人与常人相比,在收入水平、思维的敏捷性、行动的灵活性等方面都有一些差距。未成年人的身心尚未完全成熟
16、,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需要国家、社会给予其特别的关心和照顾。军人承担保卫和平的重任,由于其职责所在,军人的收入相对于社会其他同龄人的收入水平而言较低。八、获取旅游知识权(一)获取旅游知识权的含义获取旅游知识权是指旅游者享受的获得旅游消费和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旅游知识的内容包括旅游消费知识和旅游者权益保护知识。获取旅游知识的方式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新闻媒体、消费者协会、旅游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咨询与介绍是旅游者获取旅游知识权的基本途径。(二)确认获取旅游知识权的理由针对旅游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旅游实践中频频出现的零负团费旅游、不文明旅游、过度维权等现象,很大程度上与旅游者缺少旅游知识
17、,不理性参与旅游有关。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衔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身保护意识。九、旅游者信息受保护权九、旅游者信息受保护权(一)旅游者信息受保护权的含义旅游者信息受保护权是指旅游者对本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旅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保密。”旅游者信息的范围指一切可以识别特定旅游者的信息,包括姓名、住址、财产状况、婚恋状况、缺点、爱好等个人资料。旅游者信息的类型根据是否能够直接
18、识别旅游者为标准,旅游者信息可以分为直接个人信息和间接个人信息。旅游者信息受保护权的范围包括信息决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查询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封锁权、信息删除权和报酬请求权等。(二)确认旅游者信息受保护权的理由 旅游实践中侵害旅游者信息权益的行为较为普遍 为了与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十、监督权十、监督权(一)监督权的含义1监督的对象旅游经营者、旅游主管部门、与旅游相关的管理部门、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的内容及方式对于旅游经营者在提供旅游服务、销售旅游产品过程中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对于旅游主管部门、与旅游相关的管理部门、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消
19、费者协会等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旅游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建议。(二)确认监督权的理由确立旅游者监督权是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衔接第三节 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010203旅游者权益的国家保护社会组织保护旅游者自我保护一、旅游者权益的国家保护一、旅游者权益的国家保护(一)立法保护立法保护是指国家及法定的地方权力机关通过制定、修改、废止等立法活动,保护旅游者的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立法宣示执法、司法依据构建旅游法律、法规体系(二)行政保护 行政保护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20、行政指导等活动,对旅游者权益进行保护。 旅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行政保护的主体旅游主管部门和涉及旅游工作的其他部门行政保护的方式国家行政机关通过对旅游经营者、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据监督检查发现的证据,对违法者作出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强制,或者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行政保护的领域行政保护的领域,也可以称为监督检查的领域。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1、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对象是旅游市场。旅游市场涉及的范围较广,包括为旅游者提供交通、餐饮、住宿、娱乐等服务的活动,包括旅游商品的生产、销售等活动,以及市场准入、市场规则、服务标准等工作。行政保护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保护旅游者的依据有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如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三)司法保护司法保护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在旅游业,司法机关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旅游者权益保护中的职责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通过行使审判权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旅游者权益保护中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追求违法者的民事
22、责任,使受害的旅游者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通过司法解释,阐释法律的含义,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使旅游法等法律得以正确实施,旅游者权益获得更充分的保障。通过司法改革创新,建立具有旅游纠纷案件特点的审判机制。人民检察院在旅游者权益保护中的职责人民检察院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在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人民检察院主要履行下列职责:通过对有关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发现、惩治旅游市场监管中的玩忽职守行为及时发现、惩治旅游市场监督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对旅游纠纷民事审判的监督、抗诉等,积极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二、社会组织保护二、社会组织保护社会组织保护是指社会组织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社会组织
23、包括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等。(一)消费者协会是以保护包括旅游消费者在内的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二)新闻媒体包括传统的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杂志以及如今的网络媒体。三、旅游者自我保护三、旅游者自我保护(一)增强权益自我保护意识 增强主体意识 增强权利意识 增强防范意识 增强文明旅游意识(二)学习自我保护知识学习有关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法律,都是与旅游者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掌握必要的旅游知识了解旅游经营者的资质了解旅游经营者的信誉熟悉旅游投诉的知识谢 谢 观 看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促进制度学习目标:了解旅游规划的性质。熟悉旅游发展规划的编
24、制依据。掌握旅游公共信息服务的内容。第一节 旅游规划一、旅游规划的概念一、旅游规划的概念旅游规划是在旅游资源调查评价的基础上,针对旅游资源的属性、特色和旅游地的发展规律,根据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趋势,对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进行的设想和统筹部署。旅游法将旅游规划分为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区规划两种类型。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是大区域或旅游目的地层面的总体规划,包括了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等不同层面的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区规划旅游区规划是指为了保护、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旅游功能区,使其发挥多种功能和作用而进行的各项旅游要素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二、旅游发展规划的法律性质二、旅游发展规划的法律性质
25、旅游规划的法律性质是指旅游规划在法律上的地位、属性。 根据旅游业发展的实际,通常的旅游发展规划由政府或政府所属旅游主管部门编制。一般来说,旅游主管部门在旅游方面代表政府行使职权,其编制旅游规划的行为也具有政府属性。 旅游发展规划的作用在于确定中长期发展目标和实现措施,是一种纲领性、战略性和导向性的规划,其作用是为旅游业发展提供一个指导性框架。旅游发展规划原则上不对特定相对人的权益构成法律上的影响,从而可以确定其法律性质属于不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三、旅游发展规划的原则三、旅游发展规划的原则旅游发展规划的原则是指政府在组织编制、审批、实施、评估旅游发展规划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一般来说,旅游发展
26、规划的原则包括公开原则、参与原则、资源保护原则。四、旅游发展规划编制的依据四、旅游发展规划编制的依据 旅游发展规划编制的依据是指编制旅游行政规划时的根据、标准及依托。 旅游法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 政府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需要遵循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旅游法;涉及旅游发展的其他法律;涉及旅游的行政法规;涉及旅游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旅游的国务院部门规章;旅游规划的国家标准、规范及行业标准;关于旅游发展规划的规范性文件;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已通过审批的相关法定规划等。(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政府行
27、使职权必须遵循的最高法律规范。根据宪法的规定,政府在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时,必须使其规划能够体现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能够体现对珍贵动物和植物的保护,能够体现对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等。(二)旅游法旅游法是旅游领域的综合法,相当于旅游领域的小宪法,对政府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提出了多项具体而明确的要求,是政府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遵循的主要法律规范。如:旅游法规定,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等。(三)涉及旅游发展的其他法律相关法律有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水法海洋环境
28、保护法公路法海岛保护法等。(四)涉及旅游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效力上仅次于法律。就旅游发展规划来说,涉及的行政法规主要有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长城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五)涉及旅游的地方性法规除各地的旅游条例外,涉及旅游的地方法规还有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条例等。(六)涉及旅游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是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授权的事业机构等国家机关,为管理特定领域行政事务,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相关法律的授权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涉及旅游的主要有森林
29、公园管理办法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等。(七)旅游规划的国家标准、规范及行业标准旅游规划的国家标准或规范是政府在编制旅游规划时需遵循的技术性规范,主要包括旅游规划通则、旅游发展规划评估导则、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等。(八)关于旅游发展规划的规范性文件(九)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十)已通过审批的相关法定规划五、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程序五、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程序(一)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二)旅游发展规划的评审(三)旅游发展规划的批准(四)旅游发展规划的修订(五)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六)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评估六、旅游发展规划的法律责任六、旅游发展规划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保障法律规范有效
30、实施的保障。对于旅游发展规划,根据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将其责任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责任在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方面的违法行为:旅游发展规划编制的不作为编写的旅游发展规划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一级旅游发展规划存在冲突、突破等编写旅游发展规划的程序违法(二)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责任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主体分为两种,一是旅游发展规划编制主体的下级政府,二是旅游发展规划中的旅游项目建设主体。前者的执行责任是因为在编制本级旅游发展规划时与上级旅游发展规划相冲突。后者的执行责任是因为在建设旅游发展规划确定的旅游项目时违反规划,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旅游发展规划的
31、监督责任旅游发展规划的监督主体包括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及其他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的主体。上述主体在旅游发展规划监督方面的责任主要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监督规划执行职责,导致旅游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项目等没有如期、如规划实现,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旅游促进制度1旅游促进政策3旅游公共信息服务2旅游形象推广4旅游救援服务5旅游基础设施建设6旅游人才队伍建设一、旅游促进政策一、旅游促进政策(一)旅游促进政策概述旅游促进政策是指政府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措施总和。旅游业自身的特点及中国旅游业发展的特殊进程,使得旅游业的发展需要政府给予促进与支持。(二)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意义有利于扩大内需有利于促进就业有利于提
32、升人民生活质量有利于促进对外交往(三)旅游促进制度的具体内容 旅游发展协调机制 旅游项目用地政策 旅游金融政策 旅游税费优惠政策 旅游财政政策 旅游消费促进政策二、旅游形象推广二、旅游形象推广(一)旅游形象概述旅游形象是旅游目的地相关主体宣传与传播的成果,是旅游目的地各旅游产品及其他因素综合作用产生的效果总和,是人们对旅游目的地各种感知、印象、看法、感情和认识的综合体现,在旅游目的地发展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加强旅游形象推广就成为促进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二)旅游形象推广的主要内容旅游形象推广的主体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形象推广的方式协调文艺、体育、外宣、节庆、会
33、展等相关组织,整合新闻媒体、铁路、机场、公路等组织、公共服务主体,打造统一、协调的国家旅游形象或地方旅游形象。旅游形象宣传的经费三、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三、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一)旅游公共信息服务概述旅游公共信息服务是指旅游目的地政府及其他公共组织为满足广大旅游者对该地相关旅游信息的需求,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收集、加工、传输或公开旅游信息的职责、行为及其过程。(二)旅游公共信息服务的特点权威性、有效性、广泛性、公共性、共享性(三)旅游公共信息服务的作用能够有效地满足自助旅游者的需求旅游目的地的一项重要服务功能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道德陷阱问题(四)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制度的内容旅游公共信息服务的提供主
34、体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公共信息服务的内容 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旅游公共信息的提供方式 相关主体应无偿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信息和咨询服务,求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应当根据当地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四、旅游救援服务四、旅游救援服务(一)旅游救援服务概述旅游救援服务是指对旅游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当事人提供紧急救护与援助服务的系统。旅游救援服务对旅游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旅游救援服务是“旅游安全”的现实需要 旅游安全应
35、急救援服务将为旅游应急救援时的多方协作、共同作业提供平台和空间(二)旅游救援服务制度 旅游救援服务的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旅游救援服务的预防性程序 预防性程序是旅游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对事后的救援有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旅游救援服务的运行 旅游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五、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五、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一)旅游基础设施概述旅游基础设施是指直接为旅游者服务,具有公益性、社会性和基础支撑性的各项设施的总称。旅游基础设施既是连接各旅游服务环节的重要链条
36、,也是提升旅游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基础性因素。一个国家或地区旅游业的发达程度,不仅表现为星级旅游饭店的多少和级旅游景区的数量,更在于游客咨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旅游标示体系、游客休息站、消防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等诸多基础设施的配备与完善程度。(二)促进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法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要使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落到实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旅游基础设施应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加强旅游
37、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保障建立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机制六、旅游人才队伍建设(一)旅游人才概述旅游人才是国家旅游业发展的首要资源。加快人才资源开发已成为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权的重大战略选择。但是,与快速发展的旅游业相比,旅游人才总量还存在较大缺口,旅游人才整体素质偏低,旅游人才的教育支撑不足,旅游人才的保障机制和开发机制仍相对滞后。(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制度大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开展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旅游人才发展体制机制谢 谢 观 看 !第五章导游与领队人员法律制度学习目标:了解导游证的颁发条件。熟悉导游人员的管理制度。掌握导游人员的权利、义务及其内涵。第一节 导游人员概述010203导
38、游人员的概念及类型导游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导游证管理制度(一)导游人员的概念导游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或按照规定自由执业,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导游的工作内容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的旅游服务导游是依法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导游从业可以选择旅行社委派或自由执业(二)导游人员的类型依据工作语言种类划分导游人员可以分为中文导游员和外语导游员依据从业性质划分导游人员可以分为专职导游员、特聘导游员和自由职业导游员依据工作区域划分导游人员可以分为地方陪同导游员(简称地陪)、全程陪同导游员(简称全陪)、景区导游员(也称讲解导游员、讲解员)、国际导游员(一般称为领队)二、导
39、游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二、导游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一)国家实施导游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原因导游人员直接为广大旅游者提供服务,需要具备特殊信誉和能力导游人员需要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导游人员是旅游者权益得以实现的最直接的保障者(二)导游资格考试取得导游执业资格需要具备两个条件:1.参加导游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2.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三)导游证的申领1.导游证(电子导游证)导游证(书)是证明持证人已依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注册、能够合法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取得导游资格证只是成为导游人员的第一步。要从事导游职业,还应依法取得导游证。电子导游证是为规范导游执业证
40、件和执业行为管理,便于导游信息变更、异地执业换证手续,细化导游执业管理规范,加强导游事中事后监管和执业保障激励,逐步形成“社会化、扁平化、实时化、常态化”的导游管理体制,由国家旅游局推动设计开发,汇集导游基本信息、执业信息、社会评价为一体的电子形式的导游证,代替了原卡导游证。2.电子导游证与传统的卡导游证的区别在核发方面,导游人员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申领,在旅游部门审批通过后即可自动生成“电子导游证”,导游人员只需将相关证件保存在自己手机中即可;而卡导游证的制作周期长,程序相对复杂,核发、使用的时间成本也较高。在载体形态方面,电子导游证保存在导游人员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以电子数据
41、形式存在,只要有手机等终端设备,即可随身携带。在功能方面,电子导游证除了显示导游人员的基本信息之外,还能够存储导游的执业轨迹,记录导游的社会评价,体现导游的服务星级水平,拥有导游执业的完整数据库。在使用和管理方面,对于电子导游证,旅游者和旅游监管人员仅采用微信、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即可与系统信息进行比对,甄别导游身份,对于卡导游证,只有监管人员采用专用的扫描设备才可读取导游基本信息,识别导游真伪。导游证的申领程序申请导游证,申请人应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身份证的扫描件或者数码照片等电子版;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承诺;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承诺;与经常执业地
42、区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经常执业地区的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确认信息。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旅行社或接受申请人注册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确认。导游证的核发程序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取得导游证的申请,应当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需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吊销导游证之日起未逾年的(四)导游人员资格证与导游证的关系1.两者的联系: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43、是申领导游证的前提。2.两者的区别:性质不同导游人员资格证是某公民具备从事导游职业资格的证书。导游证是国家准许某公民从事导游职业的证书。前者是表明某公民具备从事导游职业的资格,后者表明某公民获准从事导游职业。作用不同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仅仅表明持证人具备了从事导游职业的资格,但并不能实际从事导游职业;导游证则表明持证人可以实际从事导游职业。三、导游证管理制度三、导游证管理制度(一)导游证的有效期导游证的有效期为年。在导游证有效期届满后,导游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个月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导游提交申请之日
44、起个工作日内确认信息。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导游变更导游证信息。(二)导游证的信息变更导游人员执业期间,个人相关信息可能会发生变更,如姓名、执业语种、等级等。为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监管、便利导游人员变更相关信息,导游可以在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对导游证信息进行变更。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变更情况进行核实。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三)导游证的撤销导游证撤销的情形:对不具备申请资格
45、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导游证的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证的依法可以撤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四)导游证的注销导游证注销的情形:导游死亡的导游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发导游证的导游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超过个月未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未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取得导游证后出现下列情形的:导游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吊销导游证六日起未逾年的依法应当注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第二节 导游人员监管制度0102导
46、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星级评价制度 导游人员的监管,是规范导游人员行为,提升导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于导游人员的监管,主要有导游人员执业委派制度、导游人员自由执业制度、导游人员的身份标示管理制度、导游证管理制度、导游人员的从业规范制度、导游人员诚信管理制度、导游人员星级评价制度等。一、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一、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一)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的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的划分导游人员的等级分为两个系列,四个
47、等级。两个系列是指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分为外语导游员系列和中文导游员系列。四个等级是指通过考核,将导游员依次划分为初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特级导游员。(三)导游人员等级考核的程序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评定工作遵循申请、受理、考核评定、告知、发证的程序。(四)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管理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逐级晋升、动态管理的原则。导游员等级证书由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统一印制。旅行社和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在待遇、晋升、培训、福利等方面对不同级别的导游员加以区别,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导游员的工资档次。二、导游人员星级评价制度二、导游人员星级评价制度(一)建
48、立导游人员星级评价制度的原因与快速增长的旅游发展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相比,导游服务水平还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导游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导游服务的市场价值尚未得到充分认可,迫切需要研究设计一种与导游服务质量直接相关、通过市场化方式对导游服务水平进行标识的评价模式,便于旅行社、旅游消费者对导游的识别选择。(二)导游人员星级评价制度的内容导游人员星级评价指标导游人员星级评价的指标由技能水平、学习培训经历、从业年限、奖惩情况、执业经历和社会评价等构成。导游人员的星级评价结果的生成导游服务星级根据星级评价指标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根据导游执业情况每年度更新一次。(三)导游
49、人员星级评价制度与导游人员等级评定制度的关系导游等级评定制度与星级评价制度都是为便于旅游者和社会各方面对导游水平能力的识别,并激励导游自我提升导游执业素养而确立的制度,二者互为补充,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评价功能不同导游等级评定制度是对导游职业技能水平的评价,导游星级评价制度侧重对导游执业服务能力、质量和信用水平的评价。评价方式不同导游等级评定主要通过考试方式,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主要基于旅游者对导游服务的客观评价。评价内容不同导游等级评定中,中级导游员考核内容主要为“导游知识专题”和“汉语言文学知识”,高级导游员考核内容主要为“导游案例分析”和“导游词创作”,特级导游员的考核采取论文答辩方式;导
50、游服务星级主要以游客对导游服务的满意度为导向,对导游服务水平进行综合评价。第三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0102导游人员的权利导游人员的义务一、导游人员的权利一、导游人员的权利(一)导游在旅行社聘用其从事导游工作时享有的权利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要求聘用其从事导游工作的旅行社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的权利投诉权休息、休假等权利女导游的特定权利(二)导游在政府有关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享有的权利 自由执业权 行政救济权 陈述、申辩权 申请听证的权利 申诉、控告权二、导游人员的义务二、导游人员的义务导游执业,需履行法定职责导游执业,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