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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費動支與會計審核報告大綱:壹、會計審核貳、各項經費動支參、常見錯誤態樣 壹、會計審核會計法#95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會計法#96 內部審核之範圍如左: 一 財務審核:謂計畫、預算之執行與 控制之審核。 二 財物審核:謂現金及其他財物之處 理程序之審核。 三 工作審核:謂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之審核。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3 本準則所稱內部審核,指經由收支之控制、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會計事務之處理及工作績效之查核,以協助各機關發揮內部控制之功能。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事項,應由主辦部門負責辦理。
2、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4 內部審核之範圍如下: 一 財務審核:謂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包括預算審核、收支審核及會計審核。 二 財物審核:謂現金及其他財物之處理程序之審核,包括現金審核、採購及處分財物審核。 三 工作審核:謂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之審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預算審核、收支審核、會計審核、現金審核、採購及處分財物審核之定義如下: 一 預算審核:業務計畫及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 審核。 二 收支審核:有關各項業務收支數字之勾稽與查核。 三 會計審核:憑證、報表、簿籍及有關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審核。 四 現金審核:現金、票據與證券等處理手續及保管情形之查核。 五 採購及處
3、分財物審核: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 (以下簡稱採購) 程序及處分財物程序之審核。 會計法 #100 各機關會計人員對於財物之訂購或款項之預付,經查核與預算所定用途及 計畫進度相合者,應為預算之保留。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一切契約,及大 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非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簽名或蓋章,不生效 力。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23 各機關會計人員對於採購案件或款項之預付,經查核與預算所定用途及計畫進度相合者,應予登記並為預算之保留。關係費用負擔或收入之一切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非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 各項契約草案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同
4、意者,正式合約不再經會計人員審核 。 會計法 #102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簽署: 一 未註明用途或案據者。 二 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者。 三 應經招標、比價或議價程序始得舉辦之事項,而未經執行內部審核人員簽名或蓋章者。 四 應經機關長官或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之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 五 應經經手人、品質驗收人、數量驗收人及保管人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或應附送品質或數量驗收之證明文件而未附送者。 六 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應經主辦經理事務人員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 七 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塗
5、改痕跡,而塗改處未經負責人員簽名或蓋章證 明者。八 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者。 九 第三款及第五款所舉辦之事項,其金額已達稽察限額之案件,未經依照法定稽察程序辦理者。 一 其他與法令不符者。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人員,得由各機關依其業務規模,按金額訂定分層負責 辦法辦理之。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13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施政 (工作) 計畫、業務計畫及預算之執行與控制, 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 施政 (工作) 計畫、業務計畫之實施進度與費用之動支是否保持適當之配合。 二 各項收入及支出,有否按期與預算收支相比較,差異在百分之十以上者,計畫主管單位有否分析其原因並採適當措施。 三 資本支出
6、實際進度與預算是否經常注意按下列各項分別比較: (一) 採購進度是否與預定計畫及預算進度相符。 (二) 採購款項之支付是否與採購契約所訂相符。 (三) 計畫之已完成部分其實際效益是否與預期效益相 符。如有不合,計畫主管單位有否分析檢討其原因,並謀改進辦法。 (四) 資本支出預算之保留及流用是否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四 補助預算之撥款有無查明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補助款 有無確依計畫用途運用,補助經費執行賸餘有無確依規定繳回公庫。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24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採購及處分財物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採購案件有無預算及是否與所定用途符合,金額是否在預算範圍內,有否事前依照規
7、定程序辦妥申請核准手續。 二 經常使用之大宗材料與用品是否由主管單位視耗用情形統籌申請採購,核實配發使用。 三 辦理採購案件是否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 四 承辦採購單位是否根據陳經核准之申請辦理採購。在招標前,是否將招標須知、契約草案,先送會計單位審核。 五 會計單位審核前款文件時,應注意契約草案所載之事項是否依採購契約要項規定辦理。 六 各種財物之登記與管理是否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保管是否妥善,是否按期盤點,盤點之數量是否與帳冊相符。珍貴動產不動產之管理有無依規定辦理。購置之財物,有無閒置及呆廢情形。 七 財物報廢之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廢品是否及時處理。財物己屆滿 使用年限,其外形、品
8、質均甚完好,且具使用價值者,不得任意廢棄,仍應設帳管制。 八 處分財物是否事先辦妥陳准手續,經辦處分財物人員不得主持驗交工作。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26 採購案件之開標、比價、議價,主 (會) 計單位實地監辦人員,應監視下列事項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程序: 一 採購案件之公告方式及等標期是否符合規定;其開標是否依招標文件公告之時間及地點依規定公開為之,並製作紀錄及會同簽認。 二 公告金額以上採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是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三 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是否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四 訂有底價而未予公告之採購案件,其底價於開標前應注意是否仍屬密封。 五 開標時,廠商之投標文件是否
9、仍屬密封。 六 開標時,主持採購人員或採購單位之人員,有無依規定審查廠商投標文件,並敘明審查結果及簽名或蓋章。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27 採購案件之決標,主(會) 計單位實地監辦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程序: 一 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決標,是否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二 訂有底價之採購案件,底價是否依規定核定。 三 訂有底價,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最低標決標之採購案件 ,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而得比減價格時,其比減價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四 未訂底價,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預算數額以內決標之採購案件,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逾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而得比減價格時,其比減價程
10、序是否符合規定。 五 最低合格標廠商標價,如其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有不合理之情事,其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六 決標是否依規定製作紀錄,並會同簽認。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28 採購案件之驗收,主 (會) 計單位實地監辦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程序: 一 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驗收,是否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二 辦理驗收或部分驗收時,是否依規定製作紀錄,並會同簽認。 三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採減價收受者,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是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四 主驗人員是否經機關長官指派,有無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 五 驗收完畢後,所製作之結算驗收證明書與驗收紀錄是否相符;主驗、會
11、驗人員是否分別簽認。確認相符後,監驗人員應於結算驗收證明書適當位置簽名或蓋章。 會計法 #99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 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 貳、各項經費動支加加班費班費核定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並自民核定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行政院 91.09.03. 院
12、授人給字第九一四三四八一號函)各機關員工加班費之支給,修正規定如次: 一、支給要件:以各機關員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者為限,且免刷卡員工加班者,其加班起迄時間應有刷卡、簽到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二、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職員: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連同主管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二)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三)技工、工友:按月支工餉、專業加給及報院核定有 案之每月固定經常性工作給與之總和,除以二四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三、各機關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其一次加班或三個月內加班
13、時數累計達四小時者,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 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不另支給加班費。 五、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加班管制規定: (一)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加班,應由其一級單 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 (二)機關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 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以超過七十小時為上限,且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所稱主管機關,係指中央各部會處局署、省市政府 或各縣市政府;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超過七十小時者 ,需專案報經主
14、管院核定後始得支給。 (三)各機關簡任以上人員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加班,除前款但書所列各類人員外,均不另支加班費,但得依加班事實按規定擇期補休假或獎勵。 六、各機關技工、工友宜採行彈性上班,調整其工作時間 (如上午七時至下午四時),儘量避免加班,並加強職員自我服務。又駕駛之加班,亦應從嚴管制。 七、加班所需經費在原有預算科目支應,並不得超過各該機關九十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之八成,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增列經費。(行政院 91.09.03. 院授人給 字第九一四三四八一號函) 有關公務員於不同時段加班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時有關公務員於不同時段加班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得否合併補休案之餘數
15、,得否合併補休案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2.03.27. 日局地字第九二三四一號函) 一、查本局民國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八十二局肆字第九三七三號函釋略以,加班加滿一小時方支領一小時加班費,至不同時段加班未滿一小時者,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均不得合併計支加班費;各機關得針對業務狀況,實施彈性上班措施,如因業務需要加班者,以全日上班滿八小時後,半日上班滿四小時後,經指派延長工作者,始得依規定請領加班費。至於加班補休部分,應依據上開加班費相關報支規定辦理。 加班補休改以時為計算單位,不須累積至四加班補休改以時為計算單位,不須累積至四小時始得補休小時始得補休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3.11.04. 院授人
16、給字第九三六四九四號函)主旨:為落實人事法規鬆綁,加班補休改以時為計算單位,不須累積至四小時始得補休,並修正本院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院授人給字第九一四三四八一號函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說明三規定 為:各機關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並自發文之次月一日生效,請 查照轉知。 國內出差旅費國內出差旅費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一、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出差報支旅費,依本要點辦理。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按出差人員職務等級報支,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按簡
17、任級人員數額報支。 約聘(僱)人員,依其原定職等按第一項附表分等數額報支。 四、出差事畢,應於十五日內依附表二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一併報請各機關審核。 五、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費,均按實報支;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補給差價。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
18、。 九、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得在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未能檢據者,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因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核准,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始可報支住宿費。 住宿於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提供之完全免費宿舍者,不得報支住宿費。 十、出差如由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搭乘飛機者,須另檢附登機證存根。 十二、膳雜費依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列報。如由出差單位供膳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但雜費得按每日膳
19、雜費數額二分之一報支。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員工出差注意事項 六、縣內外出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縣內出差往返行程以一日為限。(二) 縣外出差地點位於嘉義縣以北,苗栗縣以南出差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若出差地點位於台南縣以南,新竹縣以北出差往返行程視事實需要以不超過二日為原則,為免影響公務,出差事由如為開會,開會時間如為下午,則於該日上午離開辦公室,翌日下午應返回辦公,如開會時間為翌日上午,則於該日下午四時以後始可離開辦公室。但有其它事由必須提前前往者,請於出差單註明原因,併供陳核;離島及東部地區出差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三日為原則。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 ( 中華民國90年
20、8月28日 制(訂)定 ) 二、參加訓練或講習,包括行程及訓練期 間,訓練機構每日已提供用膳二餐以上 及住宿者,僅補助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訓練機構確未提供前述必要之膳宿者,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給往返之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膳費。 三、參加一週以上之訓練或講習,訓練或講習期間之假日,訓練機構未提供膳宿 ,且確有在受訓地用膳及住宿者,可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 核給膳宿費用;服務機關因急要公務請受訓人員返回服務機關處理者,始得報支往返交通費。 四、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
21、會、觀摩會、說明會等有關往返交通費及膳宿費均比照前述原則辦理。 五、各機關(構)基於本身財力或其他因素考量,得在前述各項規定範圍內自行 從嚴訂定內規核酌辦理。 按日計資之臨時人員不得報支差旅費按日計資之臨時人員不得報支差旅費 主旨:有關行政機關按日計資之臨時人員可否派遣出差與報支差旅費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局給字第九一二五六七 五號書函轉貴府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九一府行庶字第九一六三一六八號函辦理。 二、查臺灣省政府曾於七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七九府財五字第一六一五二 七號函規定,按日計資之臨時雇工,不得派遣出差,自不得報支旅費。故本案行
22、政機關按日計資之臨時人員不得派遣出差,自亦不得報支差旅費。(行政院主計處 91.07.29. 處忠字第091005292號函)財物管理財物管理行政院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6月29日 發 文 字 號 : 院 臺 秘 字 第 0 9 4 0 0 8 7 4 8 5 - B 號主旨:事務管理規則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 94年6月29日以院臺秘字第0940087485號令廢止,請 查照。說明:查事務管理規則之內容係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之行政規則,毋庸以法規定之,爰廢止該規則,相關規定改於手冊規範,部分並回歸相關法令。 院長 謝 長 廷物品管理物品管理物品管理手冊物品管理手冊三、本手冊所稱物品
23、管理,指關於物品之採購、收發、保管、登記、報核及廢品之處理。 四、本手冊所稱物品,指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或使用年限未達二年之設備、用品等。並按性質、效能及使用期限分類如下:(一)消耗用品:指公用物品經使用後喪失其原有效能或使用價值者,如事務用品、紙張用品、衛生用品等。(二)非消耗品:指公用物品質料堅固,不易損耗者,如事務用具、餐飲用具、陳設用具等。十二、物品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十三、採購物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物品管理單位應參照以往年度物品使用情形,估計下年度需求數量,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擬定採購計畫,編列採購概算表(格式如附件一)。(二)物品管理單位於編製前款採購計
24、畫前應通知各單位,就業務所需開列物品清單,送物品管理單位彙案辦理。十五、物品採購依照各機關分層授權範圍辦理,其程序如下:(一)物品之採購,採購單位應依採購計畫並配合預算,簽准後辦理,並優先適用集中採購之共同供應契約。(二)非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之一般辦公物品或專用物品,分別由物品管理單位統籌請購或使用單位請購。均應填具物品請購單(格式如附件二),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送採購單位採購。十六、物品採購驗收完畢後,採購單位應將支出憑證及相關表件,送主(會)計單位辦理公款核付,並由物品管理單位為物品增加之登記。十七、物品經驗收後,送交保管單位,憑驗收單或支出憑證點收,加蓋保管簽收章戳後,登錄管理。
25、十九、物品管理單位對各單位所保管或使用物品,應隨時檢查收發及存管之數量,非消耗品並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各盤點一次,並由機關長官指定政風、主(會)計、檢核或稽核單位派員監盤(格式如附件五)。二十一、物品之核發,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物品之核發,必須根據領用標準辦理,領用人應填送領物單(格式如附件七)連同領用物品分戶登記卡(格式如附件八)向核發單位領用。(七)非消耗品之使用保管人於離(退)職前,應辦妥繳回或移轉手續,物品管理單位並據以變更列管資料。(八)非消耗品之借用,借用人應填具物品借據(格式如附件九),並註明借用期限,由單位主管核章後送物品管理單位據以請借。二十二、物品之驗收、保管及借用人應
26、負之責任如下:(一)驗收人點收之物品,有短收或不合規格,或舞弊情事,應視情節輕重,依法賠償或議處。(二)保管人應將物品妥慎保管,因疏忽而遭致損失或損壞時,應視情節輕重,依法賠償或議處。(六)物品之賠償,應依照遺失或損壞時之市價計算;如係舊品,按已使用時間折價賠償。二十五、消耗用品一經領用,即作消耗登帳,不必再行報廢。二十六、非消耗品之使用期限,應依下列原則訂定:(一)照財物標準分類中相類似財產之使用年限。(二)無前款資料者,由經管機關依其質料、性能、構造及用途,自行酌訂。二十七、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報廢: (二)非消耗品已逾使用期限,失去原有效能,不能整修再用。(三)非消耗品未滿使用期限
27、,因特殊情形而致損壞不能修復利用。二十八、損壞不堪修復之物品,於未經核准報廢前,應妥予保管,不得毀棄。二十九、物品之報廢手續如下:(一)由申請報廢人填具物品報廢單(格式如附件十三),註明報廢物品品名、數量、規定使用期限、已使用期間、報廢原因等,以供審核。(二)非消耗品未達使用期限,而必須報廢者,申請人應敘明特殊之原因。(三)物品報廢單應經申請報廢單位之主管蓋章證明,經核准後,連同廢品送交物品保管單位點收。(四)物品報廢之核定,經視報廢物品每件原價,依照行政院訂定之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以下簡稱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之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定或轉送審計機關審核同意後為之,其屬經管機關權限
28、者,由機關首長核定後辦理。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 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院授主會三字第0940003136A號函修訂 依使用年限劃分依一定金額百分比劃分 核定權責劃分 審計機關 主管機關 經管機關 超過使用年限必須報廢 未達50 核定 50以上未達100 核定 擬辦 100以上 審核 核定 擬辦 未達使用年限必須報廢 無金額之分級 審核 核定 擬辦 備註 1.一定金額訂為新臺幣3,000萬元。 2.財產及物品之分類原則及使用年限,依行政院訂頒財物標準分類及相關規定。 3.金額以每件入帳原值為準。 4.未達使用年限須報廢之財產(每件以未達一定金額三十分之一者為限)或物品,得於半年內以彙案
29、批次方式辦理。 5.主管機關指、縣(市)政府及議會。 注意事項: 1.各機關報廢之財物應迅依據財產管理手冊及物品管理手冊之相關規定,妥為處理,其變賣所得價款應依相關規定解庫,不得有故意報廢堪用且未達使用年限之財物或遲延辦理報廢手續等情事。2.各主管機關對於未達使用年限之財物報廢案件,應加強嚴格審核。 3.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之報損報毀案件,除個別特殊事項,徵得審計機關同意者外,不得依據本表之程序辦理,應依照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加予切實調查,並檢具處理意見轉請審計機關審核。 物品管理手冊物品管理手冊三十一、變賣廢品(含下腳料處
30、理)應注意下列事項:(一)無法利用之廢品,但仍存有殘餘價值者,可予變賣。(二)無法利用且不具機密性之印刷品或辦公室廢紙,得售與紙廠製作再生紙漿。(三)廢品之變賣,應先預估底價,視其金額之多寡,依照規定程序辦理現狀標售。(四)廢品標定,得標人提貨時,比照驗收之規定辦理點交。(五)廢品變賣所得之價款,除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基金應依有關規定處理者外,其餘各機關應一律解庫。三十三、本機關不能利用之廢品,而其他機關或團體可予利用者,得作價或無償轉撥供其再利用。三十四、廢品銷毀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木質、布質、化學藥品等變質之廢品,得視同垃圾,依廢棄物清理相關規定妥善處理。(二)廢品銷毀應經權責機關核定。(
31、三)銷毀不能利用之物品,依照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規定金額造具清冊,報經主管機關核定或轉送審計機關審核同意後為之;其屬經管機關權限者,由機關首長核定後辦理。三十五、各機關對於物品管理,應定期或不定期辦理檢核,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三十六、各機關實施物品管理檢核,得組成檢核小組執行之,其成員由事務(物品管理人員除外)、政風、主(會)計、檢核或稽核等相關單位派員參加。財產管理財產管理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八九彰府秘法字第 九六九一號制定公布(彰化縣政府公報八十九年春字第一期)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府法制字第九三二二五七號修正公布彰化縣政
32、府公報九十三年冬字第二期) #77#77 鄉(鎮、市)公所未訂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者,得比照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鄉(鎮、市)有土地之處分、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應由鄉(鎮、市)公所送經鄉(鎮、市)民代表會審議同意後,報本府核准。 #2 本自治條例所稱縣有財產,係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依法令規定或報奉上級政府核准或由於預預算支出算支出及接受贈與所取得之財產。 #3 前條縣有財產其範圍如下: 一不 動 產: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二 動 產:指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雜項設備。 三 有價證券:指股份、股票、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四權 利:指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
33、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財產詳細類目及編號,依行政院所頒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辦理。 #4縣有財產依其性質區分如下:一 公用財產: (一)公務用財產:各機關、學校供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財產。 (二)公共用財產:直接供公共使用之財產。 (三)事業用財產:縣營事業機構供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財產。但縣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僅指其股份而言。 二 非公用財產:公用財產以外之一切財產。 #9縣有不動產由各該管理機關、單位向該管地政事務所以彰化縣名義辦理所有權登記及以各管理機關名義辦理管理機關登記。#10動產、有價證券及財產上之權利,應依照有關法令規定保管及辦理權利登記。 #11管理機關(單位)應將管理之縣有財產,按公用
34、、非公用兩類,依會計法與行政院頒財物標準分類、事務管理規則及本府有關財產帳、卡、表冊之統一規定,分別設置財產帳、卡列管,並每半年將其異動情形列表報財政局。 #12本府所屬各機關(單位)因徵收、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受贈、購置、與他人合作興建或其他原因取得之不動產,管理機關(單位)應於取得後三個月內,依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登記及登帳建卡列管。動產應於取得後立即登帳列管。 #15縣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拆卸、改裝、移轉,經核准報廢或依本自治條例規定出售者,應由管理機關(單位)依第十二條規定列報異動。其財產在訴訟中者,應俟判決確定後依判決辦理。#16管理機關(單位)對於其管理之財產,除依法令報
35、廢者外,應注意管理及有效使用,不得毀損、棄置,其被占用或涉及權利糾紛而收回困難者,應即訴請司法機關處理。 #20縣屬各機關接受贈與財產時,應先查明有無糾紛,如有糾紛,應俟糾紛解決後,再行辦理。#21受贈之不動產應依其性質,由各該管理機關(單位)報經本府核准後辦理受贈手續,並於完成受贈手續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如贈與附有條件時,應將擬訂合約報本府核准。 #61縣屬各級機關經管不動產以外之縣有財產,如因天災或其他意外事故,招致損失情事,應即依行政院頒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及審計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檢證專案報由上級機關依照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加以切實調查,並核具處理意見,報由主管機關
36、轉請審計機關審核。 #67縣有動產辦理報廢,管理機關(單位)應逐項填具財產報廢單,按帳面單位金額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規定辦理,於完成報廢程序後減除帳卡,財產報廢單應連同每半年財產報表報本府查核。 前項完成報廢程序後財產處理方式依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75 財產直接經管人員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致財產遭受損害時,除涉及刑事責任部分,應由管理機關(單位)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外,並應負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而發生損害時,其責任需經審計機關核定之。 管理機關首長及有關主管監督不力致發生前項情事,應按其情節予以議處。 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經管縣有財物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經管縣有財物
37、遺失或毀損賠償方法及金額計算方式基準遺失或毀損賠償方法及金額計算方式基準 ( 95年4月10日府財產字第0950067281號令) 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 行政院93年1月7日院臺秘字第0930080125號函核定 財政部93年1月19日台財產管字第0930001031號函訂定 財政部94年9月26日台財產管字第0940028232號函修正一、為應各機關辦理土地及建築物以外之其他財產,其已失原有使用效能,奉准報廢而有殘值者變賣及估價需要,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各財產管理機關或受委託辦理變賣機
38、關(以下簡稱執行機關)依本作業程序辦理。變賣所得款,應依相關規定解繳國(公)庫。 三、變賣方式以公開標售為原則。但亦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一)由政府機關或其委託辦理單位辦理收購。(二)公開標售一次而未標脫者,執行機關得以原標售底價或降一成,重新標售或當場改以公開喊價方式處理。四、變賣及估價程序如下:(一)決定變賣方式。(二)估價:由執行機關依以下列方式辦理,但由政府機關或其委託辦理單位辦理收購,定有收購價格者,以該價格為準。 、依帳面價值(已提列折舊者)或折舊後之殘值;但有市價者,以二者之較高者為準。 、自行估定。 、委託專業單位估價。(三)公告招標:於開標十四日前公告標售。未標脫案件重新辦理公
39、開標售時,得於開標七日前公告。但有預先廣告傳播必要或殘值較高者得視實際需要延長等標期。標售公告除應張貼於執行機關公告(布)欄外,並得於機關或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登錄招標資訊。(四)開標,由執行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主持開標。(五)得標人繳價。(六)交付。講座鐘點費講座鐘點費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修正 ) 二、講座鐘點費部分: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機構辦理 訓練進修,其實際擔任授課人員,按下列標準支給: 區分區分 支給數額支給數額 備備 註註 國外聘請國外聘請 二千四百元二千四百元單位:新臺單位:新臺 一、幣元節一、幣元節 專
40、家學者專家學者一千六百元一千六百元 。 外外國國二、二、授課時間授課時間授授 內內與主辦或與主辦或 每節為五每節為五課課聘聘聘聘訓練機關訓練機關 十分鐘,十分鐘,時時 請請(構學校(構學校 其連續上其連續上數數 有隸屬關有隸屬關一千二百元一千二百元 課二節者課二節者 係之機關係之機關 為九十分為九十分 (構)學(構)學 鐘,未滿鐘,未滿 校人員校人員 者減半支者減半支 給。給。 內內主辦或訓練機主辦或訓練機 八百元八百元 關(構)學校關(構)學校 聘聘人員人員 協助教學並實際授協助教學並實際授按同一課程按同一課程 講講課人員課人員 講座鐘點費講座鐘點費 座座 1-2 支給支給 助助 理理 (二
41、)辦理參加訓練進修人員之甄試、分班測驗、學科測驗之外聘主試或面試人員之鐘點費按授課講座標準支給,實際執行監場及工作人員之鐘點費得 按講座助理標準支給。 (三)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得由各機關(構)學校衡酌演講之內容自行核定支給。 (四)外聘講座視實際需要核實支給往返交通費。但已使用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公務車輛接送或致送車票、機票者,不得再支給。 (五)講座編撰之教材,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中有關編稿費及撰稿費標準支給。 出席費出席費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各機關學校邀請個人以學者專家身分參與會議,得依本要點之規定支給出席費。二、各機
42、關學校支給出席費,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不得支給出席費。其中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要件,由各機關學校依會議召開之性質,本於權責自行認定。三、本機關學校(含任務編組)人員及應邀機關學校指派出席代表,雖出席會議,不得支領出席費。四、各機關學校邀請之學者專家,其本人未能出席,而委由他人代理,經徵得邀請機關同意,代理出席者得支領出席費。至以傳真或事先提供書面意見但未親自出席者,不得支領出席費。五、補助或委辦計畫之補助或委辦機關學校人員,出席該受補助或委辦計畫之相關會議,均不得支領出席費。六、出席費之支給,以每次會議二
43、、元為上限,由各機關學校視會議諮詢性質酌予支給。七、已支給出席費者,如係由遠地前往(三十公里以外),邀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行政院主計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處忠字第0930004212號 主旨:有關採購案採最有利標組評選委員會,因出席人員不足而流會,外聘委員已出席會議者,得否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府主二字第九三一一 八九六號函。 二、各機關依規定組成採購評選委員會,因出席委員人數不足而流會,由於並無會議之召開,出席之外聘委員自不能支領出席費。至於差旅費部分
44、,如係由遠地前往(三十公里以外),邀請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而為免造成出席委員之困擾,並徒增經費開支,主辦單位應加強前置作業,如預先了解有人數不足之情形時,應提前通知相關委員,並妥善規劃會議之改期。正本:彰化縣政府 副本:行政院主計處中部辦公室、第一局第六科 主計長許璋瑤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17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使之更正或拒絕簽署: 一 未註明用途或案據者。 二 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者。 三 未依政府採購或財物處分相關法令規定程序辦理者。 四 應經機關長官或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
45、之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 或蓋章者。 五 應經經手人、品質驗收人、數量驗收人及保管人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 簽名或蓋章者;或應附送品質或數量驗收之證明文件而未附送者。 六 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應經主辦經理事務人員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 七 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塗改痕跡,而塗改處未經負責人員簽名或蓋章證明者。 八 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者。 九 其他與法令不符者。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按照各機關組織規模授權辦法及零星費用限額,分別由各機關長官或其他授權人依訂定之分層負責辦法辦理。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 中華民國93年10月5日 修正 ) 二、本要點所稱支出憑
46、證,係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 據。 三、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四、各機關支付款項,應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 收據應由其受領人或其代領人親自簽名之。其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經手人應開具支出證明單(附格式一),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 收據或相關書據之簽名,如以指印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者,經二人以上之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各機關支付本機關以外人員非屬採購案之支出款項,以劃撥入帳方式撥付者,得以劃撥轉帳金融機構之簽收或證明文件為之,免另開收據。 五、收據除本要點另有規定者
47、外,應記明下列事項: (一)受領事由。 (二)實收數額。 (三)支付機關名稱。 (四)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暨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受領人如為機關或本機關人員,得免記其地址及其統一編號。 (五)受領年月日。 六、統一發票應記明下列事項: (一)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二)採購名稱及數量。 (三)單價及總價。 (四)開立統一發票日期。 (五)買受機關名稱。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第二款必要時,應註明廠牌或規格。第二款及第三款如以其他 相關清單佐證者得免逐項填記。第五款之買受機關名稱如確係具有機密性者 ,得免註明。
48、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金額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七、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原立據人簽名負責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八、各機關依法提存支付之款項,無法取得受領人或代領人之收據者,應檢具加註影本與原本相符之提存書及公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十三、各機關應建立國際電話費及郵費使用之管理機制,於經費結報時,國際電話費應檢附收據、郵費應檢附購買票品證明單十六、分批(期)付款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應附分批(期)付款表(附格式二),列明應付總額、已付
49、及未付金額等;其訂有合約者,應於第一次付款時 檢送合約副本或抄本。 十七、數計畫或科目共同受益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應加具支出科目分攤表(附格式三)。 十八、數機關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應加具支出機關分攤表(附格式四),由主辦機關另行保存,或彙總附入支出憑證簿,其他各分攤機關應檢附 主辦機關出具之收據及支出機關分攤表。二三、團體或私人領受政府機關補助款項者,其支出憑證之證明,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參、常見錯誤態樣常見錯誤態樣一、簽辦1.簽或動支經費簽所述擬辦理事項之內容,與預算或補助計畫所定用途不符、或未編列預算。2.用途未具體敘明。3.涉及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採購程序者,未敘明其依
50、據條款、原因。(如:未達公告金額公開取得,第一次招標投標家數未達三家時,擬現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之原因及依據條款。) 4.金額填寫或加總錯誤,或需他機關配合經費辦理者,未敘明、未加會或檢附書面承諾。5.發包或契約之工程名稱與補助機關核定工程名稱不符,或前後不一致。 6.工程設計預算書圖,設計單位未蓋章並簽名、或未於每頁加蓋騎縫章。 7.工程設計預算書未依行政程序陳判核准。 8.工程設計預算書金額計算或加總錯誤。 9.空污費誤納入施工項目發包。10.工程採購案應繳付台電或自來水公司之外線費用,誤納入施工項目發包。 11.招標文件、契約草案未經事先送會主計單位審核,即上網辦理招標。 二、發包及訂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