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2 人身保险合同教学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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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保险实务人身保险实务目录CONTENTS初识人身保险01人身保险合同02人寿保险产品0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04健康保险产品05人身保险营销渠道06人身保险理财规划07人身保险核保与承保08人身保险客户服务09项目二 人身保险合同模块一 人身保险保险合同基本认知 任务一 认识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模块二 人身保险合同要素认知模块三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认知任务一 认识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任务情景】 张先生想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保险,但在填写投保单时却对保险公司的合同文书产生了质疑。他认为保险公司的投保单要求提供的客户信息太过详细,侵犯了个人隐私,因此,不愿意完成投保单的填写。 很多客户在填写投保单时

2、过分注重隐私,在填写资料时不完整,或者不准确。那么,填写投保单该注意什么? 在人身保险业务经营中还会涉及哪些合同形式?任务一 认识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0101投保单0202保险单0303保险凭证0404暂保单0505批单0606其他保险凭证任务一 认识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 投保单 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和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也称“要保书”、“投保申请书”。 投保单是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单 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履行权利义务的依据。主要内容有:声明事项、保险事项、除外责任、条件事项。任务一 认识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凭证(小保单) 保

3、险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内容和格式精简,省略条款以保险单为准,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暂保单 又称临时保单,是正式保单发出之前的临时合同,其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相同。有效期一般为30天。正式保单签发,暂保单立即失效。 现在已经很少使用。 任务一 认识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批单又称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批单的形式:加贴印制的条款、批单、批注等。基本条款加贴的附加条款打字批注手写批注正文附加旁注附加任务一 认识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 其他保险凭证其他保险凭证模块一 人身保险保险合同基本认知模块一 人身保险保险合同基本认知模块二 人身保险合同要素

4、认知 任务一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任务二 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模块三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认知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对保险合同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当事人关系人中间人(辅助人)任务一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任务一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当事人保险人(Insurer,underwriter)概念:又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给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资格:一般为法人,英国伦敦劳合社承保人为特例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规定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

5、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二亿元)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任务一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当事人投保人(Applicant)概念: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的法定条件

6、 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应当具有缴纳保险费的能力课堂讨论 小学二年级学生刘晓琪春节时收到了2000多元压岁钱,想用100元为自己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 请问他可以为自己投保吗?任务一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关系人被保险人(Insured)概念:受保险合同保障,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给付的人。资格:有生命的自然人,不受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案例分析n 投保人张女士在2012年为3岁的儿子购买了A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产品,保险金额10万,2014年购买B保险公司人寿保险产品,保险金额8万,2017年购买C保险公司人寿保险产品,保险金

7、额8万。n 2018年被保险人因车祸死亡,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付额为多少?任务一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当事人受益人(Beneficiary)概念: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资格:无资格限制,可以是任何人(自然人、法人及合法组织)权利:受益人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也称受益权)的人我国保险法第39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受益人

8、的指定受益人的指定1 1受益顺序:指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确定的各受益人所享有的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先后次序。受益份额:指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确定的同一顺序受益人所享有的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份额。保险法规定: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受益人的指定受益人的指定2 2案例分析n 2015年,王某未婚,王母为他投保了某终身寿险,并代王某交纳了保费,在保险单的“受益人”一栏填写了“法定”二字。2016年,王某与张女士结婚,后生一男孩。人有旦夕祸福,王某出差时遭遇车祸,不幸离世。保险公司

9、按规定应支付10万元身故赔偿金,但王母与张女士为赔偿金发生了争执,张女士认为自己是法定受益人,理所当然有权分割保险金。王母却认为自己是投保人,并且保费是自己交的,投保时王某未婚,因而投保时的法定受益人应是父母。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处理?受益权:指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权的变更受益权的变更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

10、受益权。”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的情况: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权的丧失受益权的丧失案例分析n 2010年,张先生向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一份保额为30万元的人寿保险,年缴费8000多元,缴费期10年,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2014年,张先生和黄女士离婚后,2015年与夏女士结合。2017年,张先生因意外去世。前妻和现任妻子均以受益人身份要求保险金。那么,保险金应该归谁呢?如果这份保单的投保人是黄女士,保险金又该如何处理呢?任务一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辅助人

11、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授权,代理其经营保险业务,并收取代理费用的人。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模块一 人身保险保险合同基本认知模块一 人身保险保险合同基本认知模块二 人身保险合同要素认知 任务一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任务二 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模块三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认知任务二 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本身,而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人身保

12、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经济利害关系,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遭受伤害或被保险人生存到一定年龄时,均会使投保人在经济上的支出增加。我国对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成立时存在,否则,订立的合同无效。在人身

13、保险合同效力持续时间内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是否存在,对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 法律之所以允许人身保险于保险利益消失后仍保持其效力,是由以下三个因素所决定的: 1.人身关系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特点 2.大部分人身保险既具保险功能,又具投资功能 3.人身保险合同往往是长期性的合同,在合同长期有效后,保单所有人或受益人的可保利益丧失,保险人以此拒绝履行承诺会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案例分析n 2014年8月,李某为婆婆张某购买了一份保额为30万元的10年期定期寿险,双方约定由李某按月支付保险金额,指定受益人为年仅10岁的李某的儿子。而后,张某通过书面认可了受益人为其孙子的保险和保险金额。3年后,李某因家

14、庭纠纷与张某儿子离婚,且未获得孩子的监护权,但其依旧按月支付张某的保险费直至2017年12月张某去世。2018年初,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因离婚对保险人已不存在保险利益拒付保险金。你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案例分析n 张某(男)和李某(女)是大学同学,在读书期间两人确定恋爱关系,毕业之后两人在不同城市工作。张某生日快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喜,李某悄悄为张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因为不想让男友知道,便自己替他签了名字,受益人写成了自己。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张某赶往李某所在城市时,遭遇到了车祸,当场死亡。悲痛之余,李某想到了自己为张某投保的保单

15、,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死亡保险金。保险公司在核赔时发现,这份人寿保险是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李某私自购买的。于是,保险公司以李某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李某因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处理?模块一 人身保险保险合同基本认知模块一 人身保险保险合同基本认知模块二 人身保险合同要素认知模块三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认知 任务一 人身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解读 任务二 人身保险合同附加特约的选择任务一 人身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解读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为不可争条款,是指人寿保险合同生效一定时期之后(两年),保险合同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

16、如实告知义务而主张解除合同或拒绝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期限称为可抗辩期,可抗辩期以外就是不可抗辩期。在可抗辩期内保险人可以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超过了法定期限,保险人就丧失了以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任务一 人身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解读年龄误报条款是指人身保险投保时如果误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金额将根据真实年龄予以调整的合同规定。年龄误告一般分为两种情况:年龄不真实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情况如果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年龄不真实影响保险费及保险金额的

17、情况年龄误告条款年龄误告条款任务一 人身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解读年龄不真实影响保险费及保险金额的情况 当所填报年龄低于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 投保人补交少交的保险费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实交保费调整给付金额,调整公式为:应付保险金=约定保险金额(实交保险费应交保险费) 当所填报年龄高于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投保人的实交保费多于应交保费,其调整方法一般为退还多交的保险费。年龄误告条款年龄误告条款课堂讨论 被保险人32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为50万元,每年缴付保费3559元,30岁时投保,每年缴付保费3189元。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的真实年龄为32岁,却误报为30岁,保险事故发生后,应该如何处理?任务一

18、 人身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解读自杀条款的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间内(一般为2年)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或所缴保费;而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之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自杀条款自杀条款课堂讨论 12016年3月,汽车司机张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额30万。9月的某一天,张某酒后驾车撞人,造成他人重伤终身残疾,有关部门判定张某负全责。因压力、恐惧等原因,张某白天精神恍惚,晚上夜不能寐,于2017年1月因精神错乱而自杀。 2某18岁女学生因被男友抛弃导致心情沉重而自杀。生前曾于2015年2月购买人寿保险

19、,自杀时间为2016年10月。 3一7岁男童因不满父母未记得其生日遂服毒自杀,父母大牌回家后发现。该男童父母曾于2016年10月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自杀事件为2017年9月。 结合以上三个案例,请你分析自杀免责条款的适用情况。任务一 人身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解读宽限期条款是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合同中关于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延迟缴费而失效的规定。在分期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没有按时交纳续期保费,保险公司会给出一个宽限期间(一般为30或60天)。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然要承担责任,但是要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宽限期条款宽限期条款任务一 人身保

20、险合同的标准条款解读复效条款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因逾期未交纳保险费而失效,自保单失效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一般为2年),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恢复原保险合同效力,经保险人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欠缴保费及利息并履行相应的手续后,保单的效力即可恢复,但保险人对于保单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仍不负责。复效条款是以因欠交保费引起的失效为前提的,其他原因引起的失效不适合本条款。复效条款复效条款任务一 人身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解读自动垫交保费条款的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的期限之后(一般为两年),如果投保人超过宽限期仍未按期缴纳续期保费,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足以垫缴其应交保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先另以书面

21、做反对声明外,保险人将运用该保单的现金价值自动垫缴其应付保费及利息,保单继续有效。在垫缴保险费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垫缴的保险费和利息。当垫缴保费的本息和超过了保单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自动垫交保费条款自动垫交保费条款任务一 人身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解读保单贷款条款的规定,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的时期(一般为两年)后,投保人可以以保单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的金额以低于该保险单项下积累的现金价值为限,一般为现金价值的80%。保单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如果在归还贷款本息之前发生了保险事故或退保,保险人则从保险金或退保金中扣除贷款本息。当贷款本息达到责任准备

22、金或退保金的数额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保单贷款条款保单贷款条款任务一 人身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解读不可没收现金价值,就是当保单正式生效并经过一段时间后,投保人因为种种原因,不愿意或者不能继续持续交费,保单此时已经产生的现金价值,不会因此而消失,仍旧属于投保人。处理现金价值的三种方式: 解约退保,领取退保金 将原保单改为减额缴清保险 将原保单改为展期保险不可没收现金价值条款不可没收现金价值条款任务一 人身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解读红利任选条款则提供给投保人多种可选择的领取红利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六种: 领取现金 累积生息 抵交保费 缴清增额 增额定期 提前满期红利任选条款红利任选条款任务一 人身保险合同

23、的标准条款解读保险金给付选择权条款是指为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更有效地使用资金,有计划的安排生活,由投保人选择的给付保险金的方式。保险金给付方式有以下五种: 一次性现金领取 利息收入方式 定期给付方式 定额给付方式 终身年金方式保险金给付选择权条款保险金给付选择权条款任务一 人身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解读共同灾难条款是为确定在发生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遇难事件时,保险金的归属问题的条款。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共同灾难条款共同灾难条款模块一 人身保险保险合同基本认知模块一 人身保险保险合同基本认知模块二

24、人身保险合同要素认知模块三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认知 任务一 人身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解读 任务二 人身保险合同附加特约的选择任务二 人身保险合同附加特约的选择免缴保费附加特约,也称保费豁免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规定的缴费期内,投保人或被保人达到某些特定的情况(如身故、残疾、重疾或轻症疾病等),保险公司同意豁免投保人未到期的保费,而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死亡保险金的给付、保单贷款、现金价值的增长和保单红利等如同已缴纳保险费一样处理。保费豁免条款通常分成投保人豁免保费与被保险人豁免保费两种。免缴保费附加特约免缴保费附加特约任务二 人身保险合同附加特约的选择意外死亡双倍(多倍)赔付附加特约,是指在保险期限内,

25、如果被保险人的死亡是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人给付双倍(多倍)的保险金。意外死亡双倍(多倍)意外死亡双倍(多倍)赔付附加特约赔付附加特约任务二 人身保险合同附加特约的选择丧失工作能力收入附加特约,是指在保险期限内如被保险人丧失工作能力,保险人将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按月给付收入保险金。丧失工作能力收入附加丧失工作能力收入附加特约特约任务二 人身保险合同附加特约的选择保证加保选择权附加特约,是指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在未来某个日期增加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而无需提供可保性证明的条款。保证加保选择权附加特保证加保选择权附加特约约任务二 人身保险合同附加特约的选择提前给付死亡保险金附加特约,是指保单所有人可以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前向保险公司申请提前领取部分或者全部保险金,保险人相应减少被保险人死亡后向受益人给付的保险金数额。提前给付死亡保险金附提前给付死亡保险金附加特约加特约T H A N K Y O U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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