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担保合同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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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担保合同5篇担保合同5篇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我整理的担保合同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担保合同 篇1农银保借字_第_号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_借款人:_保证人:_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充分协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一、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一)贷款种类_;借款用途_。(二)贷款金额_(币种及金额大写)。(三)贷款期限: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还款方式_(分期还款的日期和金额为:_年_月_日归还_元;_年_月_日归

2、还_元;_年_月_日归还_元)。(四)利率为月息_,按_计付利息(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二、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担当连带责任。三、保证人保证期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四、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五、借款人应按合同订立的期限归还贷款本息。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_计收利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需在贷款到期前15天向贷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签定延期还款协议。延期协议签定后,保证人自愿接着担当保证责任。六、借款人应按合同规定用途运用贷款,对挤占挪用贷款在挤占挪用期间按日利率_计收利

3、息。七、借款人承诺:(1)向贷款人供应真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全部开户行、帐号、存款余额等资料。(2)接受贷款人对其运用信贷资金状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3)按合同规定用途运用贷款并按期清偿贷款本息。(4)用本企业资产对他人债务进行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5)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更换、变更居处或经营场所以及削减注册资金时,应事先通知贷款人。(6)借款人因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分立、被兼并(合并)、对外投资及其他缘由而变更经营管理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应提前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借款人违反本条任何一款内容,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4、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运用的贷款或实行其他信贷制裁措施。八、贷款人依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时,保证人应当担当保证责任。九、贷款人依照本合同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均可干脆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并可在必要时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十、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十一、其他事项:(一)(二)(三)十二、本合同一式_份,借、贷、保证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生效。签约日期_年_月_日签约地点_担保合同 篇2所谓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就买卖标的物上的权利瑕疵或物的瑕疵所担当的法定责任。所谓瑕疵,指买卖的标的物的本身或权利存在瑕疵。瑕疵担保责任分为两种,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

5、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在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只要权利或物有瑕疵,出卖人必需负责,因此属于无过错责任。正好与其违约责任的过错归责相对应。其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平衡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利益和风险。瑕疵担保责任作为一种法定责任,与违约责任有肯定区分。在传统大陆法系,学者认为,违约责任属于违反义务的责任,而瑕疵担保责任,还没有违反义务。因此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相比,其责任内容要轻。首先对于物的瑕疵担保,在补救方式上仅限于解除合同和减价,而且重点在于减价恳求权。没有损害赔偿恳求权,甚至连另行交付无瑕疵物的恳求权都没有。只有在特别状况下买受人才能行使损害赔偿恳求权,即出卖人明示担保物的品质或者有

6、意不告知瑕疵时,可行使损害赔偿恳求权,此时出卖人主观上有过错存在,因此可以根据债的不履行担当违约责任。其次,在诉讼时效上也有不同;对于瑕疵担保恳求权,大陆法系各国大都规定一个比较短的诉讼时效,如德国、西班牙都规定瑕疵担保的诉讼时效对动产为6个月,对不动产为1年。中国合同法对于瑕疵担保责任又是如何处理。在学理上应当如何相识瑕疵担保责任在中国合同法上的地位。应当区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分别探讨。担保合同 篇3出借人(抵押权人):地址:联系电话:抵押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担保人自愿为出借人赐予借款人之借款供应抵押担保。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立约各方依法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7、第一条 主合同本合同的主合同是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的编号 的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 人民币,贷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其次条 抵押物:抵押人自愿供应自有的 (抵押物名称)为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供应抵押担保,抵押物详情见本合同之附件抵押物清单。第三条 担保范围抵押担保范围详细包括:借款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及拍卖费用等。第四条 担保期间抵押权与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同时存在;债务歼灭后,抵押权才歼灭。第五条 抵押物的

8、占有1、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但抵押物的权利凭证应由出借人保管。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出借人对抵押物的检查。2、抵押人应妥当保管抵押物,实行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平安完整,如抵押物须要修理,抵押人应刚好进行并自行担当修理费用。第六条 抵押物保险1、抵押人将抵押物权利凭证移交出借人之前应当根据出借人要求的险别投足额保险,出借人另有要求的除外。2、抵押物须要保险的,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保证保险的连续性。如抵押人中断保险,出借人有权代为续保,并由抵押人担当保险费用。抵押人对出借人因保险中断而蒙受的一切损失担当赔偿责任。3、出借人为抵押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第七条 抵押登记1、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应会

9、同出借人依法持本合同到有关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抵押人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手续后,应将有关登记文件送交出借人。第八条 费用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均由抵押人担当。第九条 抵押权的实现借款人无论何种缘由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担保人违约而由出借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担保人均在此不行撤销地授权出借人有权干脆处分抵押物,并以所得款项偿还债务。抵押人承诺:当出借人就借款人供应的抵押物放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担保物权时,抵押人承诺仍以其供应的抵押物就出借人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担当担保责任。第十条 声明与保证(一) 抵押人声明:1、抵押人向出借人供

10、应的全部文件、资料和凭证等均是精确真实的,如有虚假,一切责任由抵押人担当。2、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完成的全部权,如抵押物为共有财产,则共有人已书面同意以抵押物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供应担保。因抵押物权利存在争议所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抵押人担当。3、本合同生效前抵押物上未设定任何租赁、抵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抵押物流通不存在任何法律上或契约上的障碍。4、抵押物不存在为出借人所不知的质量瑕疵。如抵押物存在隐藏的质量瑕疵,致使出借人债权未完全受清偿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抵押人担当。5、抵押人承诺,当借款人未依约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时,无论其他担保是否有效,抵押人均无条件的担当担保责任。(二)抵押人保证:1、抵押人

11、在担当担保责任后,在不影响出借人实现债权的前提下,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款项。如借款人同时面临出借人在主合同项下任何支付要求和抵押人的追偿时,抵押人同意借款人优先偿付其对出借人的债务。2、假如借款人与抵押人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同,则该反担保合同不得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损害出借人在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3、如因为自然灾难、意外事务、侵权行为及其他缘由导致抵押物灭失或财产价值明显削减,抵押人应马上书面通知出借人,并实行一切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4、本合同担保的债务清偿完毕前,无论何种缘由致使抵押物价值削减致使不足以担保主债务的,抵押人应复原抵押物价值或供应新的足额、有效担保

12、。5、本合同担保的债务清偿完毕前,抵押人保证妥当保管抵押物,未经出借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出租、再抵押、质押、出售抵押物。第十一条 违约事务(一)下列任一情形视为担保人违约:1、抵押人未履行本合同第十条中的声明与保证;2、担保人未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义务。(二)担保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实行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1、限期要求抵押人订正违约;2、要求抵押人供应新的足额有效担保;3、干脆处分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要求抵押人赔偿损失;5、宣布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提前到期;6、要求抵押人支付总额不超过主债务余额10%的违约金。第十二条 独立担保本合同所设的抵押担保具有独立性,不论何种状况,本合同不

13、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变更而无效。抵押人保证借款人履行主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借款人违约与否,均不影响抵押人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义务。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1)诉讼。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十四条 通知居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动时,应刚好书面通知出借人。否则,当抵押人联系障碍时,出借人以本合同抵押人的地址发出特快专递邮件三日后,即视为送达。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2、 本合同一式 份,立约

14、方各执一份,提交抵押财产登记管理机关一份,各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借人(抵押权人): 抵押人及共有人:日期:签约地点:担保合同 篇4本合同各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同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借款金额与用途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用于本借款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出借人有权监督借款的运用。其次条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个月,即年月日至年月日,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条借款利率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月息%,服务费元。第四条还款4.1还款方式为到期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还本,每月初支

15、付当月利息。4.2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任何还款,均根据先还相关费用后还本的原则偿还,相关费用系指利息、担保费、违约金,甲方、丙方为追回借款本息、违约金等全部支出费用或其他约定的相关费用。第五条提前还款乙方提前还款需刚好通知甲方及丙方,已缴纳的担保费不退还。(注:利息最低以十五天为限。例:未满十五天,按十五天结算利息,超过十五天但未满一个月则按一个月结算)。第六条罚息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借款,甲方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三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第七条借款担保7.1丙方自愿为乙方向甲方借款供应合法有效的(保证/

16、质押/抵押)担保,第三人、借款人也可以向保证人(丙方)供应合法有效的(保证/质押/抵押)反担保,详细约定见本合同的相关条款。7.2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出借人、保证人债权的改变的,借款人应刚好按出借人或保证人要求另行供应经出借人、保证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或反担保。第八条违约及违约责任8.1发生下列条款之一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A、借款人未完全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B、借款人或担保人供应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C、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或丢失民事行为实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

17、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D、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等,对其偿债实力产生不利影响的。E、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担当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F、发生第7.2条所述情形,借款人未另行供应出借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G、在经营性借款中,借款人的经营实体拒绝或不协作出借人对其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和检查的。H、影响或可能影响借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8.2借款人未按时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及其他产生的费用,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

18、或丙方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借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对未刚好按期归还本息的,由丙方代偿还后,丙方可以扣除乙方部分或全部违约保证金,超过7天的,丙方可以实行一切强制措施向乙方及反担保方追偿。8.3借款人违约,出借人和丙方有权实行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及其他措施或由丙方用民间方式处理。8.4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所欠借款本息按月支付利息的二倍乘以违约天数。第九条共同借款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借款担当连带清偿责任,出借人和保证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索要和追索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担保条款本合同项下借款由保证人

19、(丙方)供应担保,借款人和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第十条保证方式A、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担当连带清偿责任。如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满不能履行债务的或违约时,出借人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B、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担当一般保证责任。如乙方在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清偿借款本息且确定无力清偿或违约,以至在合同经诉讼或仲裁,并就乙方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时,丙方就其不足的部分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10.2超出丙方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的任何款项,丙方不担当保证责任。10.3丙方的保证责任随乙方履行合同还款义务或丙

20、方代为偿还或出借人因乙方违约收回借款等状况相应削减或解除。第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全部其他费用。第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一个月内。出借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一个月内。第十三条丙方的代位求偿权丙方在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要求乙方或反担保人归还丙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日千分之一)以及丙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评估费、担保费、律师代理费5%)和损失等。第

21、十四条乙方的义务14.1、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向丙方支付费用,并在签订合同之时一次缴清。(一)担保费。(二)违约保证金。14.2、在接到丙方书面通知后五天内向丙方清偿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全部款项。上述书面通知对乙方有法律约束力。超出五日的,丙方有权托付相关银行从乙方的帐户代为扣还相关款项。14.3必需担当合同规定的债务(各)履行期届满(即还款期末)以后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等。14.4全部借款之用途必需符合合同的规定,不得挪作它用。14.5根据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资金来源、时间、数额、等严格执行还款安排。14.6未经丙方同意,乙方不得处理任何向丙方抵质押的物品。14.7应甲、丙

22、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丙方报送反映个人或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债权债务状况、借款运用状况、项目进度状况等财务报表及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主动协作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否则,由此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乙方担当。14.8如需举借新债或实施可能影响丙方作为保证人利益的其它重大经营决策时,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14.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企业若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营、重组、兼并、股份制改造、清算等情形或实行承包、租赁以及因其他缘由而变更经营方式、转制变更时,均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丙方,并征得丙方的同意。同时丙方有权参加上述各种情形下清产核资和有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拟定。14.10如需变

23、更乙方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信所、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丙方,并不得因此而影响丙方作为保证人的利益。14.11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实施出租、出售、转移、转让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而损害丙方权益的行为。14.12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将本企业抵押给丙方的抵押物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并以丙方为保险第一受益人。14.13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如变更借款用途),不得擅自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14.14乙方的其它义务。第十五条违约责任15.1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借款金额3%的违约金。如发生代偿,乙方还应担当自代偿

24、之日起日千分之一的利息。若因此给丙方造成其他损失,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含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15.2如乙方未刚好按期交纳利息,丙方将扣除部分违约保证金,超期长达15天者,向乙方追回本金及全部其应担当的全部费用,并将马上执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出售协议书。15.3如乙方到期未刚好归还本金,丙方将扣除全部违约保证金,超期长达7天者,丙方将马上执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出售协议书。质押抵押反担保条款本合同项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丁方)向丙方供应质押抵押物反担保时,抵押人、借款人、反担保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第十六条反担保人(丁方)向丙方交纳元(小写:¥元)反担保保证金,并供应丙方认可的质押

25、抵押物。保证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在接到丙方书面通知三天内向丙方清偿履行担保责任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第十七条质押抵押反担保范围质押抵押反担保范围包括:丙方在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全部其他应付费用。第十八条质押抵押反担保的期间为合同约定的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第十九条质押抵押反担保方式:在其担保范围内担当连带保证责任。其次十条质押抵押反担保物20.1质押抵押人、反担保人自愿向丙方为借款人担保的借款供应质押抵押反担保物,质押抵押物详见质押抵押物清单。质押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

26、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2质押抵押物清单对质押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丙方行驶代位权时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20.3丙方质押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质押抵押反担保物产生的孽息、及其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20.4质押抵押反担保期间,质押抵押人或反担保人是该质押抵押物和反担保物的合法全部人(运用人),不得隐瞒质押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共有、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质押抵押、出租等状况。未经丙方同意,不得擅自将质押抵押物转移、转让、出租、出售、赠与、再质押抵押或以其他方

27、式处分,并不得实施降低质押抵押物价值的任何行为。20.5由于质押抵押人或反担保人的行为而使质押抵押反担保物价值削减,应在5天内向丙方供应新的与削减价值相当的担保。20.6本合同项下有关的登记、公证、保险、鉴定、运输、保管以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担当。质押抵押人应妥当保管和运用质押抵押物,保证质押抵押物的完好,质押抵押权存偿期间,质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通知丙方并将质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借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丙方书面同意,并将质押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收益用于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和费用。担保合同 篇5一、担保方式不明确担保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

28、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当连带保证责任。二、担保范围约定不明确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即上述全部项目上担当责任。三、担保期限规定不清晰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20页 共20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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