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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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篇一: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一)1999年6月5日,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3月被提前释放。2022年5月20日下午,张某将一中年妇女放在自行车栏内的一只皮包抢走,内有现金1800元、身份证一张,张某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后扭送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民警王某和侯某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当取证结束后,民警王某和侯某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能主动承认错误,认罪态度较好,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并由张某的朋友李某(无固定收入)为保证人。 问题: 1、采取取保候审是否恰当? 2、如取保候审,李某是否可以作为保证人? 答:1、不恰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

2、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李某不能担任保证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案中,李某无固定收入,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李某不符合保证人的条件。 (二)1997年4月23日晚上10时许,某市棉纺厂女职工张云 被强奸。罪犯作案之后逃走,匆忙中留在现场一块手表。事后,张云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罪犯的一些特征。据被

3、害人反映,罪犯是一名年纪大约在30岁上下的男子,身材不高但身体强壮,满脸胡须。张云还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的手表。经侦查人员查看,手表为黑色红莲牌机械表,已经半旧。于是,公安机关以这块手表为线索开始了案件的侦查活动。一个多月之后公安机关找到了手表的主人某公司职员刘俊枫。经公安人员询问,刘俊枫承认手表是自己的,但是声称已经与两个月以前丢失,而且不承认自己犯有任何罪行。但是刘俊枫提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曾经丢失手表。于是,侦查人员认为本案已经证据确凿,随即拘留了刘俊枫。然后公安人员找到被害人张云,告诉她已经找到了遗留在现场那块手表的主人,让张云辨认一下,该人是不是罪犯。张云仔细观察了刘俊枫之后,

4、对侦查人员说:“这个人的身高、体型和罪犯都差不多,而且长相也很象,我觉得就是他。”于是,侦查人员立即作出决定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刘俊枫。 (问题)在这起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公安人员的做法不当之处? 并请说明理由 答:1、对刘俊枫采取拘留措施不当,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2、在主持辨认时采取了单独辨认的方式 3、在辨认之前将被辨认人的有关情况告知辨认人 (三)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 关依法拘留。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

5、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 问题: (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 (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公安机关还可以采取什么处理方式? 答案: (1)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本案中,江某患有严重的肺结核,理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

6、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案中,江某之弟无固定的住处,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公安机关不同意其做保证人的做法是正确的。 (3)江某若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可通过交纳保证金,而被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我国的取保候审分人保和物保(财产保)两种,若江某无法提供保证人,可选择财产保,交纳保证金。但如江某既无法提供保证人,又无法提供保证金。根据公安机关办理

7、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可以监视居住。”据此,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监视居住。 (四)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人民检察院以“甲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无逮捕必要”,没有批准逮捕。公安局没有将甲释放,便直接将甲呈报了劳动教养。 问:公安局的做法有哪些问题?可以怎么办? 答案: (1)应当立即释放甲而没释放;甲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不能呈报劳动教养。 (2)公安局应当在接到不批捕决定书后,应将犯罪嫌疑人甲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或提请复核,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8、然后直接移送起诉。 (五)甲与乙系同村村民,因宅基地发生纠纷。2022年7月7日,甲雇凶将乙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乙向某派出所报案。派出所 认为轻伤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管辖,告知乙应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 (1)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2)乙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怎么办? (3)本案公安机关能否调解处理?为什么? 答案: (1)公安机关的做法不正确,应当依法受理。 (2)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公安机关不能调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雇凶伤害他人的,不得调解处理。 (六)、一天夜里11时许,王某(男,28岁)在公路上持刀拦截一辆货车

9、,将车门玻璃砸碎,强行将驾驶员许某拖下车搜身,遭许反抗,王某持刀将许捅成重伤,并劫走其身上现金1500元。正在货车车箱里睡觉的姚某和李某听到动静后,下车将王某抓获,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将王某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 请问: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时,应当进行哪些侦查行为? 答:(1)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某; (2)询问证人姚某、李某和被害人许某; (3)勘验作案现场; 篇二: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目录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关于刑事诉讼中几种不起诉的条件汇总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案例一 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

10、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1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

11、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网整j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现问:(2002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10分) 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 (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因此检察院的做

12、法是错误的。 (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此外,此案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的立案侦查,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而非批准逮捕。 (3)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六机关规定第21条明确了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

13、交纳保证金。题中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 (4)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 (5)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 (通过对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题中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 (6)人民检察院收取保证金是错误的

14、,应当由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后管理。 【解析】本题的考点有立案管辖、逮捕、取保候审、执行、提起抗诉。 (1)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 (2)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

15、定。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3)六机关规定第2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根据这一规定,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 (4)刑诉解释第29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同时将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刑事诉讼法第l9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

16、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六机关规定第48条第(2)项规定: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

17、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因此,本题中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是违法的。 (5)刑事诉讼法第l85条第l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因此,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没有通过原审法院提交抗诉书是错误的。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6条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

18、取和管理。因此,应当由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 2.该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答案】二审法院不合法的程序: (1)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因此题中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 (2)抗诉期满后,一审人民法院就将该公司的罚金交付执行是错误的。应当等二审程序结束后再交付执行。 【解析】本题的考点有:二审程序、执行。 (1)刑事诉讼法第l87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题中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 (2)刑事诉讼法

19、第20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难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由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所以一审判决并未生效。 案例二 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

20、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法律;教育网,整.理|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

21、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2004年卷四简析题第5题,本题12分)问题: 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 【答案】1个月。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本案中,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1个月内补

22、充侦查完毕。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答案】可以。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因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时,可以不退回补充侦查,而是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3.重新开庭后,如果刘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不予准许。因被告人犯罪行为严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解析】本题考点是拒绝辩护。刑诉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

23、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1)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变化;(2)被告人不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依照本解释第164条、本条第1、2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第10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刑诉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

24、辩护人:(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本案中,刘某属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重新开庭后,其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不予准许。 4.重新开庭后,如果张某又提出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答案】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可以自行辩护。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拒绝辩护。根据刑诉解释第36条和第165条的规定,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如果被告人是成年人

25、且不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5.对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答案】 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法庭调查。刑诉解释第l68条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该事实可能影响正确裁判,合议庭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6.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

26、应如何处理? 【答案】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提起上诉。刑事诉讼法第l84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法;律教j育网h整g理|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刑诉解释第237条进一步加以明确: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

27、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本案中,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 7.假如刘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从何时生效? 【答案】 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篇三: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五、案例分析 1、李希全,男,43岁,长平镇武装部部长。1999年7月5日下午2时许,李希全到被害人王中秋(男,10周岁)家,提出要带王中秋去附近水库游泳。王中秋之母马玉兰告诉李希全,王中秋不会游泳,叮嘱李希全要照看好中秋。约3时许,李希全带领王中秋、徐勇(男,13岁)到达水库,租了三个救生圈,三人一起下水游泳约一小时

28、,然后一起上岸休息。休息片刻后,王中秋提出再次下水,李希全开始不允许,经王中秋再三要求,乃表示同意。王中秋、徐勇各带一救生圈下水,李希全则在岸上抽烟并与人闲谈,没有照看二人。王中秋下水游泳不久,因救生圈脱落而沉入水中,徐勇发现后喊叫李希全,李希全急忙下水施救,但已找不到人。后王中秋从水中漂出,被送往XX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为溺水死亡。案发后,经过调解,李希全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 问题: (1)本案是否符合立案的条件? (2)本案应当是公诉案作还是自诉案件?应当由谁来立案? 答:(1)符合立案条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管辖规定) (2)公诉案件,因为它不属于自诉案

29、件的范围,应由当地公安机关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装神弄鬼骗取钱财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 问题:(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 (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他还可通过什么途径被取保

30、候审? 答:(1)可对江某采取取得候审措施。因为江某罪行不重,采取取得候审措施后的社会危害性基本不存在。(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正确。因为保证人的住址不固定,行踪不稳定,不利于监管嫌疑人。(3)如果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他可以通过提供保证金的形式被取保候审。 3.孙玉系海城县刘家镇人,1997年7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请回答:孙玉在取保候审期间的下列行为是否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理由是什么? A、离开本镇到同县另一镇赶场贩卖水产品,两日后才返回 B、在传讯的时候因交通事故受伤未能到案 C、将扎人的刀子扔到枯井里 D、请证人吃饭,要证人作证时多多

31、关照 CD违反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4、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金某犯过失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宣告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金某犯了故意伤害(致死亡)罪,决定依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请回答:市检察院的抗诉是否合法?如不合法,该如何纠正? 4、答:市检察院的抗诉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市检察院可以向省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请求省级人民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5.被害人张某以故意伤害罪对聋哑人郑某提起自诉,XX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该人民法院经审理

32、后,判处郑某拘役6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人民币2000元。 请回答:人民法院下列哪种行为在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并说明理由。 A、未对郑某采取强制措施 B、对自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C、于受理案件10个月后的第5日做出宣判 D、对该自诉案件没有进行调解 E、同意郑某自行进行辩护 C与规定不符。按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一般在六个月内审结。 6、路某因贪污、挪用公款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期二年执法,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和检察院在上诉期间均未提出上诉和抗诉。 请回答: (1)本案的判决是否已经生效? (2)本案须经什么程序方能生效? 未生效,要经过死刑

33、复核程序。 7、东城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李某交通肇事案过程中,李某的辩护人请求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并请求重新勘验。 请回答:依照法律规定,法庭可以采取下列那种做法?理由是什么? A、可以决定中止审理 B、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C、可以决定终止审理 答:法庭可以采取B种做法,即延期审理该案。理由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发现新的证据,需要补充调取新的证据时,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8、美国公民梁某娶XX市东城区吴某为妻,婚后双方居住于西城区,在海淀区办了独资的电脑公司。梁某生性霸道,常在家对其妻吴某施虐。现吴某决定向法院控告梁某的虐待罪。 请回答吴某应当向下列哪一个法院起诉?理由是什么? A、东城区人民法院

34、B、西城区人民法院 C、海淀区人民法院 D、该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D,吴某应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理由是,外国人犯罪的案件由中院管辖,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住所地与居所地不一致的,由居所地)所在的中级人法院行使第一审管辖权。 9、被告人阎华系长沙市岳麓区出租汽车司法。1997年10月19日晚11时许,阎华驾驶一辆“夏利”出租车,从长沙市荣湾镇运栽乘客丁爱民至某娱乐城,丁爱民下车时将内装有131050元现金以及通讯录等其他物品的背包遗忘在车内。阎华发现后遂起歹念,将该背包送回家中藏于电视机柜内。丁爱民当晚即到长沙市天心区公安分局学院街派出所报案。公安人员经走访调查,在枫林夜

35、总会停车场找到阎华,并将其传唤至派出所。阎华矢口否认在车内拾到背包的事实。待公安机关从其住处依法搜查到该背包后,在铁的证据面前阎华才交待全部犯罪事实。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12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阎华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请求依法判处。1998年3月6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270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阎华犯侵占罪,一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请回答:对该罪应由哪一公安司法机关受理? 答:该案应由被告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我国刑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发生法院管辖。此案的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主要

36、发生在岳麓区,故应由岳麓区的公安司法机关办理为妥。 10、被告人王某于1997年5月经人介绍与林某结婚。婚后感情尚可。1998年10月,林某生一女孩,王某对此十分不满,此后经常打骂林某。12月的一天,王某因在外与人争吵,回家时又因女孩不停哭闹,于是对林某破口大骂,林某反唇相讥,王某恼怒非常,冲上前抓住林某头发向墙上猛撞,致使林某昏倒在地。通过伤情鉴定,林某伤势为轻伤。林某不堪虐待,遂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9年3月10日,林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林某刑事部分的起诉,未受理林某的附带民事诉讼,并向王某发送了起诉书

37、副本。王某收到起诉书副本后,恼羞成怒又将林某一阵毒打。开庭当日,王某不顾法庭传唤拒不到庭,而且躲在家里致使审理无法正常进行。承办此案的法官陈某十分气愤,于是填发了拘传证,由法警于当日下午将王某拘传到法院,然后关在法院的被告候审室内。第三天上午,法官陈某对王某进行了讯问,在王某作了不再殴打林某和按时出庭的保证后,才将其放出。 请回答: (1)区人民法院不受理林某的附带民事诉讼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本案中,法官陈某对被告人王某适用拘传违反了哪些法定程序? (3)本案法警在对被告人王某执行拘传时,若王某抗拒,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答:(1)符合规定。因为林某的离婚诉讼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的范

38、围。附带民事诉讼条件见书上261 页 (2)拘传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司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一次拘传的时间不超过12小时。 (3)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 11、石某系丹宁市工商局副局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关押)。侦查终结以后,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审查起诉人员发现石某另有受贿重大嫌疑,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 请回答:应由谁决定和逮捕石某?理由是什么? A.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B.由检察机关决定逮捕 C.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D.由检察机关执行逮捕 答:BC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法定条件,需要逮

39、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12.某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10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提起抗诉,并将抗诉书抄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正确,决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了县人民检察院。 请回答: (1)市人民检察院的撤回抗诉是否合法? (2)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此案确有错误,该如何处理? 答:1.市人民检察院有权撤回抗诉。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二款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我国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而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提

40、起的抗诉有权进行审查,如认为不当,可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上级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决定,应当无条件的执行。因此,本案中,市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合法的。 2.市中级人民法院若发现此案确有错误,应待判决生效后,依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该案。撤回抗诉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权利,法律并未赋予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审查权,因此,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阻止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如果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此案确有错误,应待判决生效后,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县人民法院再审。 13.在某甲与某乙的一次交谈中,甲告诉乙说:我家邻居张某,于上月28日夜间12点左右,趁我父母上夜班不在家之机,撬开窗户进入我的房

41、间,持菜刀威胁我交出现金和手饰。我当时怕他拿刀砍我,就告诉了放钱和首饰的地方。张翻出1500多元现金和一条金项链,装在衣袋里,就从窗户出去了。甲还告诉乙:损失不大,别对任何人讲,张某是个亡命徒,什么事都干得出来。 乙认为这是一起入窒抢劫案件,当日即将甲所讲的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检举。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甲就当时被抢情况如实地向侦查人员作了陈述。张某被拘留后,对持刀入室抢劫甲倒现金和金项链的罪行作了供述,张某的供述和甲、乙二人向公安机关的陈述情节一致。被告人张某受到应有的制裁。 请回答: (1)此案中甲向公安机关的陈述、乙向公安机关检举时的陈述、张某在拘留时的陈述,各属于刑事诉讼证据中的哪一种?

42、 (2)乙向公安机关的检举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为什么? (1)甲的陈述属于被害人陈述;乙的属于证人证言;张某的陈述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 (2)乙的检举是直接证据、传来证据。 14.某日晚,小王下班走到家门口,忽听到隔壁张家传来呼救声,急忙推门过去,见张小妹倒在地板上,鲜血直流,就立即报告了派出所。公安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见张小妹尚未断气,赶快将她送医院抢救,同时在现场发现血鞋印两个。张小妹从昏迷中苏醒过来后,说是本厂青工李大龙在她身上连砍两刀,并抢去她的手表一只、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000余元)。公安人员提取李大龙的鞋印,经鉴定与现场所留鞋印一致。经批准,公安人员将李

43、大龙逮捕归案,并在李家中搜出手表、钱包等赃物以及三角刮刀、菜刀各一把。经鉴定,沾在菜刀上的血迹血型与张小妹的血型相同,菜刀与张小妹的伤口吻合;经辨认,手表和钱包确是张小妹的。审问过程中,李大龙承认由于赌博输了钱而去张家进行抢劫的犯罪事实。 请回答: (1)本案已经收到几种证据? (2)本案哪些材料不属于证据?为什么不能成为证据? (3)本案若要认定犯罪,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为什么? (1)物证:鞋印、血迹、金项链、现金、菜刀RZZ# 被害人陈述:张小妹的陈述*>o$ 犯罪嫌疑人供述:李大龙的供述证人证言:小王报案时的陈述' 鉴定结论:公安机关对脚印、血迹的鉴定'unn (

44、2)直接证据:张小妹的陈述、李大龙的供述%(meb? 间接证据:其余的证据mA 15.被告李文婚后家庭关系和睦,生有独子李小,现年5岁,李家三代单传,对李小爱若掌上明珠。1997年2月15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李文骑自行车带李小去邻村亲属家喝喜酒。席间,李文喝了8两白酒,2瓶啤酒,已超过平常5两白酒的酒量。当晚8时许返家途中,李文因活性发作不能继续骑车,便用车推着李小走。行至离家约1里地的一块麦田地时,李文突然乱蹦乱跳,口出狂言,说是身边来了许多鬼,然后把自己时鼻子打出血进行驱鬼,又把儿子李小当作鬼按倒在地,骑在身上用拳打,用牙咬,附近农民鲁朋等人听到喊叫声赶到现场,发现李文边打李小边喊:快来看

45、呀我抓到一个鬼、你们离远点,用手电给我照着,我来打!鲁朋等人见李小满脸是血,生命垂危,随即将李小从李文身底下抢出,送往医院。李小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李小系头部受钝器打击造成脑出血,导致脑功能障碍而死亡。 案发后,经对被告人李文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其结论为:被鉴定人李文行为当时处于病理性酒精中毒状态之中。 请回答本案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范围。 答: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包括犯罪构成;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排除行为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刑事诉讼程序事实, 16.犯罪嫌疑人赵某,男,25岁,工人。赵某因盗窃公款潜逃,1998年1月4日,侦

46、查人员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活动时,偶然撞见赵某并将他拘留。为了使本案的证据更充分,侦查人员张某、杜某于1月5日前往赵某所在单位,将本案的部分证人召集在一间办公室内,进行了询问。1月6日,侦查人员张某一人开始讯问赵某,讯问笔录如下: 张:你老实交待你的罪行,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准你狡辩、抵赖。 赵:我要请律师。 张: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不能介入。 赵:我抗议,你拘留我时没有出示拘留证。 张: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 赵:我没罪。 张:你必须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来,我们才能说你无罪。你若老实交代,说完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你若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将从重处罚你。 在讯问过程

47、中,张X多次打赵X的耳光,并罚赵X跑在地下。 请回答:在本案的侦查中,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存在哪些问题? 答:1.不应集体询问证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不允许采取开座谈会或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以免串供相互影响。 2.不应只有侦查人员张某一人讯问,因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3.张某的第一句话有两处错误,一是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首先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二是犯罪嫌疑人有权作无罪辩解。 4.张某的第二句话有错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审讯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强制措施(拘留),从拘留之日起即可以聘请律师。 5.张某的第三句话有一处错误,当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 6.张某的第四句话有错误为,一是公诉案件不应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二是侦查人员不能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本案中老实交待则释放,顽抗则重罚,而不问有罪或无罪,实属采用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 7.张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跪在地下属于刑新讯逼供。 17.一个由12人组成的抢劫、流氓、盗窃犯罪团伙,抓获之后,在侦查、审讯过程中,这同一案件的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口供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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