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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饮用水卫生安全设备及生产企业卫生标准规范 饮用水卫生平安设备及生产企业卫生标准规范 Hygienic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hygiene and safety equipment and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平安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涉水产品的卫生平安,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方法,制定本规范。 其次条 本规范规定了涉水产品生产企业选址、设计与设施、生产过程、原材料和成品贮存、运输、从业人员卫生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 凡从事涉水产品生产
2、的企业必需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其次章 选址、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 第五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均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选址、设计及设施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参与竣工验收。 第六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足够、交通便利的区域。厂区四周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第七条 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污染的生产场所必需单独设置,其与其它建筑(场所)应有肯定的防护间距,并应有相应卫生平安
3、和“三废”处理措施。 第八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区、协助生产区和生活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与物流、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不得交叉。厂区道路通畅,并有防止积水及扬尘的措施。 第九条 生产场所应依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辅料库、产品加工生产场所、成品库、检验室、危急品仓库等场所。 第十条 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协助建筑和设施的设置应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 第十一条 应有与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其净高一般不得低于3米,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第十二条 生产场所通道应宽畅,保证运输和卫生平安。水处理剂的生产场所通道
4、应设平安护栏。设参观走廊的生产场所应用玻璃与生产区隔开。 第十三条 生产场所的墙壁和屋顶应用浅色、防潮、防腐蚀、防霉、防渗的无毒材料覆涂。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无毒、耐腐蚀、不渗水,便于清洗消毒。须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坡度,在最低处设置地漏。 第十四条 生产场所全面通风换气量的设计,应按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换气次数不小于8次小时。采纳空气净扮装置的场所,其进风口应远离排风口,进风口距地面高度不小于2米,旁边不得有污染源。采纳空调系统的生产场所,新风量应不小于每人每小时30立方米。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害气体、剧毒气体、窒息性气体、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报警及通风设
5、施。 第十五条 采纳紫外线消毒者,紫外线灯按30瓦1015平方米设置,离地2米吊装。 第十六条 生产场所应有良好的采光及照明,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小于200Lx,检验工作场所不应小于540Lx,其它场所不应小于100Lx。 第十七条 为防止交叉污染,涉水产品的生产设备不得与非涉水产品(例如排水管材、非供饮用水处理、工程运用的净水、防腐、防渗等材料)共用。 第十八条 涉水产品生产过程中运用的的生产设备、工具、管道,必需用卫生、无毒、无味、耐腐蚀、不吸水、不变形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便于清洗消毒。 第十九条 涉水产品生产用水水质及水量应满意生产工艺和卫生的要求。 其次十条 水质处理器 (材料)的生
6、产场所应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用清洗、消毒场所和设备。 其次十一条 水质处理器(材料)的装配(包装)区入口处应设更衣室,室内应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生产场所入口处和生产场所内适当的位置应设置流淌水洗手设施。 其次十二条 在贮存、运用强酸、强碱等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应设置事故冲淋、洗眼设施。 其次十三条 生产区厕所应设在生产场所外,保持有效防护距离,并有防臭、防蚊蝇及昆虫等措施。 第三章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其次十四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完善产品生产的卫生平安保证体系。 其次十五条 产品企业标准中应制定卫生指标并符合卫生要求。 其次十六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建
7、立健全的检验制度,设立与产品特点相适应的卫生平安和质量检验室。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具备相应检验仪器、设备。 其次十七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依据产品特点开展对生产环境卫生、原材料和产品卫生平安自检。产品卫生平安的检测方法必需按有关标准进行,检测记录应完整,不得随意涂改,运用法定计量单位。 其次十八条 选购的原材料必需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选购时应向供货方索取该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或同批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入库时应进行验收。 其次十九条 每批原材料运用前必需经过检验,不符合卫生平安要求的,不得投入运用。 第三十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实施生产,
8、对产品卫生平安有潜在威逼的工艺不得运用。 第三十一条 生产过程应有各项原始记录,并妥当保管。 第三十二条 产品标签和运用说明书应与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内容相一样,不得夸大功能宣扬。 第三十三条 每批产品必需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三十四条 需现场安装的大型水处理设备,其筒体、管件、净水材料应先行清洗、消毒、干燥后运用,安装过程中严禁将污染物带入设备。设备安装调试后,经检验合格方可投入制水。 第三十五条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有害气体、酸碱化学腐蚀性物质、噪声等可能影响工人健康的有害因素,应进行治理并达到相关卫生标准,产生的“三废”应达标后排放。 第三十六条 生产场所不得存放与
9、生产无关的设备、物品。 第四章 原材料和成品贮存、运输的卫生要求 第三十七条 应有与生产规模、产品特点相适应的原材料、成品和危急品仓库。 第三十八条 原材料库应专人管理,按品种分类验收登记、分类分批分区贮存。同一库内不得贮存相互影响的原材料。先进先出,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原材料应与合格的原材料分开,设置明显标记,防止混淆和污染。原材料贮存应隔墙离地,与屋顶保持肯定距离,垛与垛之间也应有适当距离。要有通风、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措施。定期清扫,保持卫生。 第三十九条 成品库规模应与生产实力相适应。成品经检验合格包装后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成品库中,防止相互混杂。成品库不得贮存有毒、有害物品或
10、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成品堆放应隔墙离地,要便于通风,并有防尘、防鼠、防虫等措施。定期清扫,保持卫生。 第四十条 化学、腐蚀性、易燃易爆原料应专库贮存,按危急品仓库有关要求设计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原料和成品运输应依据产品特点,选择适当的运输工具,其工具应符合有关卫生要求,避开污染产品。 第五章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四十二条 从业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卫生学问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三条 干脆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涉水产品生产。 第四十四条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
11、病或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的生产工作。 第四十五条 操作人员手部有外伤时不得干脆接触涉水产品和原料。 第四十六条 生产场所禁止吸烟、进食及进行其它有碍涉水产品卫生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场所必需穿戴整齐,不得将个人用品带入生产场所,水质处理器(材料)的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场所需穿清洁的工作服、帽、鞋,洗净双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所运用的用语含义如下 涉及饮用水卫生平安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它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水质处理器(材料):指一般净水器、特
12、别净水器(除氟、除砷、软化水器)、纯水器(离子交换、电渗析、蒸馏水、反渗透水器)、矿化水器、各种净水材料(混凝剂、助凝剂、软化剂、灭藻剂以及其它饮用水处理剂)、除垢剂。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说明。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饮用水卫生平安设备及生产企业卫生标准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内务卫生标准规范1 涉及饮用水卫生平安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涉及饮用水卫生平安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学校必需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饮用水卫生平安巡查制度 公司卫生间清洁标准规范 生活饮用水供水设备及用品卫生许可须知 餐厅卫生标准及规范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9页 共9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