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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运输调度工作规则 铁路运输调度工作规则 1983年10月1日,铁道部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 分级管理,统一指挥 第1条 铁路运输调度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集中统一指挥的原则。铁道部设调度处,铁路局设调度科,铁路分局设调度所,编组、区段站设调度(改编作业量大的编组站设调度室)。 铁道部调度处,铁路局调度科,铁路分局调度所,编组、区段站调度(室)分别代表铁道部长,铁路局长,铁路分局长,编组、区段站长,依据分级管理,统一指挥的原则,分别掌管全国铁路、铁路局、铁路分局和车站的日常运输组织指挥工作。 第2条 铁道部设值班处长,调度员;铁路局设值班科长,主任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各工种主任调度员
2、、调度员;铁路分局设值班主任,列车调度员,各工种主任调度员、调度员。 编组、区段站设值班站长,车站调度员,货运调度员,助理调度员(设调度室的编组站应设室主任、副主任)。 铁道部值班处长、铁路局值班科长、铁路分局值班主任、车站值班站长分别领导一班工作。在日常运输工作中,具有组织指挥本班各工种调度和有关人员协调动作,统一行动的职责。 在组织实现日(班)安排中,下级调度必需听从上级调度的指挥;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各工种调度分别由值班处长、值班科长、值班主任统一组织指挥。 车站和各单位在完成班工作任务中,受车站值班站长统一指挥,在完成阶段安排任务中受车站调度员统一指挥。 各级调度职责范围 第3条
3、铁道部调度职责范围: 1、负责组织全路货流、车流,平衡各铁路局运用车保有量,经济合理地运用机车车辆,充分利用通过实力及运输设备,编制全路运输工作日常安排,并组织各局完成; 2、监督检查各铁路局按列车编组安排编车、按列车运行图行车、按方案组织运输,督促组织各局按部批安排均衡地完成局间分界站列车、车辆交接任务,刚好处理局间分界站出现的问题; 3、制定、驾驭全路去向别和限制口的装车安排和装车数量,督促检查各铁路局按旬、按日、按班均衡地完成装车和卸车任务; 4、驾驭全国重点厂矿、企业、港口和车站的装卸车,搞好与路外单位的协作; 5、驾驭专列、军运、重点超限货物车辆的运行状况及跨铁路局的直达列车和定期货
4、物列车的开行状况; 6、按阶段收取各铁路局调度工作报告,检查日常运输工作完成状况; 7、驾驭部备用货车,批准部备用货车的备用、解除,检查各铁路局对备用货车的管理状况; 8、驾驭全路客流和国际旅客列车及跨铁路局重点直通旅客列车的运行,组织各局有安排、均衡地输送旅客,处理跨局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变更径路、客车甩挂及客车调拨; 9、负责全路守车、专用货车的统一调整,军运备品的回送,篷布的运用和备用、解除; 10、检查、通报平安正点状况,刚好收取重大、大事故概况和自然灾难状况,当发生事故、灾难中断行车时,刚好指示有关列车的运行方向、迂回径路和机车运用方法,依据铁路局的要求,调动跨局的救援列车; 11
5、、维护调度纪律,检查各铁路局调度执行部令和规章制度的状况,对违令、违章造成不良后果的提出处理看法; 12、负责全路日常运输工作完成状况的分析和技术教化工作,抓好典型,刚好总结、推广调度工作先进阅历,不断提高全路调度组织指挥水平。 第4条 铁路局调度职责范围: 1、负责铁路局管内货流、车流组织,平衡各铁路分局的运用车保有量,组织各分局完成部令规定的车流调整安排,经济合理地运用机车车辆,充分利用通过实力及运输设备,编制铁路局运输工作日常安排,并组织各分局完成; 2、监督检查各铁路分局按列车编组安排编车、按列车运行图行车、按方案组织运输,组织各分局按铁道部、铁路局批准安排均衡地交接列车和车辆,保持各
6、分界站机车与列车的紧密连接,刚好解决、处理局间及分局间分界站发生的问题; 3、按铁道部批准的旬、日安排驾驭去向别和限制口的装车,组织各铁路分局按旬、按日、按班均衡地完成装车和卸车任务; 4、驾驭铁路局管内主要厂矿、企业、港口和主要站的装卸车,搞好与路外单位的协作; 5、驾驭铁路局管内专列、军运、装载超限货物车辆的运行、挂运状况及直达列车、成组装车和定期货物列车、排空列车的开行状况; 6、按时收取各铁路分局调度工作报告,检查各铁路分局日(班)安排执行状况及列车运行、机车车辆运用状况,预防、处理日常运输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刚好将有关状况报部; 7、仔细执行部备用货车的管理制度,检查、驾驭铁路局管内
7、部备用货车和港口、国境站备用货车的备用、解除; 8、驾驭铁路局管内的客流及跨铁路分局的旅客列车运行状况,组织分局有安排均衡地运输旅客,处理局管内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客车甩挂和调拨; 9、负责铁路局管内守车、专用货车的调整,军运备品的回送,沿零货物运输,篷布的运用和备用、解除; 10、检查、通报各铁路分局平安正点状况,刚好收取事故概况和自然灾难状况,发生中断行车事故时,应首先向有关领导报告和实行措施快速复原行车,必要时,调动跨铁路分局救援列车或向铁道部调度提出要求,调动跨铁路局的救援列车; 11、维护调度纪律,检查各铁路分局调度执行局令和规章制度及上级指示的状况,发觉问题刚好订正,对违令、违章
8、造成不良后果的提出处理看法; 12、负责铁路局管内调度工作分析和技术教化工作,抓好典型,刚好总结、推广调度工作先进阅历,不断提高调度组织指挥水平。 第5条 铁路分局调度职责范围: 1、负责铁路分局管内的货流、车流组织和车流调整,按阶段均衡地完成铁道部、铁路局下达的车流调整安排,经济合理地运用机车车辆,充分利用通过实力和运输设备,刚好、精确地驾驭现在车数及其分布状况,编制分局运输工作日常安排,并组织站、段完成; 2、组织车站按列车编组安排、列车运行图和运输方案编发列车,保证列车按运行图正点运行,检查各站、段日(班)安排执行状况,处理区间内装卸车,办理区间和线路临时封锁或开通; 3、按铁路局批准的
9、安排组织列车在分界站均衡交接,保证机车与列车的紧密连接,常常保持与邻分局的亲密联系,刚好洽商、解决发生的问题,保证分界站畅通无阻; 4、按铁路局批准的旬、日安排驾驭去向别和限制口的装车,组织各站、段按旬、按日、按班均衡地完成装卸车任务; 5、驾驭铁路分局管内各站和主要厂矿、企业、港口装卸车,搞好与路外单位的协作; 6、驾驭铁路分局管内专列、军运、装载超限货物车辆的运行、挂运状况及直达列车、成组装车和定期货物列车、排空列车的开行状况; 7、刚好收取、上报调度工作报告,并向邻分局作出正确的列车预报; 8、仔细执行部备用货车的管理制度,严格驾驭铁路分局管内部备用货车及港口、国境站备用货车的备用、解除
10、; 9、驾驭铁路分局管内客流、旅客列车运行状况,组织车站按安排均衡地输送旅客,负责组织分局管内旅客列车的临时加开、停运、迂回运输和客车甩挂; 10、负责铁路分局管内守车、专用货车的调整,军运备品的回送,沿零货物运输及篷布运用和备用、解除; 11、检查、通报各站、段平安正点状况,刚好收取、上报事故概况和自然灾难状况,对中断行车事故,应实行主动措施快速复原行车,必要时,调动救援列车或向铁路局调度要求调动跨分局的救援列车; 12、维护调度纪律,检查各站、段执行调度吩咐和规章制度的状况,发觉问题马上订正; 13、负责铁路分局管内调度工作分析和技术教化工作,抓好典型,刚好总结、推广运输生产先进阅历,不断
11、改进调度工作,提高运输组织指挥水平。 第6条 车站调度职责范围: 1、驾驭货源、货流、车流,依据分局下达的日(班)安排,正确编制和组织实现车站的班安排和阶段安排,保证按列车编组安排和列车运行图编、发列车,不间断地接发列车,按安排完成班安排和阶段安排的任务; 2、经济合理地运用车站技术设备和实力,驾驭调车机运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亲密协作,协同动作,按作业安排、技术作业过程和时间标准,完成编组和解体列车的任务,提高调车作业效率,加速机车车辆周转; 3、刚好收集到达列车预、确报,驾驭车流改变,正确推算现车和指标,按阶段向铁路分局调度所汇报车流和车站作业状况; 4、主动与厂矿企业联系,刚好预报重车到
12、达状况和取送作业安排,驾驭货位、装卸劳力状况,按安排组织均衡地完成装车和卸车任务,组织货物作业车、检修车和专用车的刚好取送,缩短待取、待送时间; 5、保证平安生产,维护调度纪律,仔细执行调度吩咐、上级指示和规章制度,在平安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运输效率; 6、正确、刚好填画技术作业图表,并运用技术作业图表组织指挥运输生产; 7、仔细分析考核车站日常作业安排的兑现状况和日常运输生产完成状况,刚好向分局和车站领导报告。 第7条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车站调度人员的详细职责范围,分别自行制定。 其次章 调度基本工作制度 电话会议 第8条 为检查、落实当日运输生产状况,布置、审批次日安排,各铁路局每日召
13、开两次电话会议; 1、第一次电话会议每日十时前召开,由调度所主任汇报第一班安排任务完成状况,及保证完成全日安排的措施;依据铁道部布置次日轮廓安排,向铁路分局下达次日安排任务;布置重点工作要求。 2、其次次电话会议每日十六时前召开,由调度所主任报告当日运输工作完成状况,及次日日(班)安排支配。 交接班和班中会 第9条 为保持调度工作的连续性,各级调度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和班中会制度。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交接班和班中会,分别由值班处长、值班科长、值班主任负责主持,各工种调度人员参与。 1、接班会内容:首先由值班负责人传达有关吩咐指示,介绍本班平安状况、运输任务完成状况及留意事项。在接班负责人的
14、主持下,依据上述状况,结合各工种调度接班前了解的状况,探讨、制定本班完成任务的详细措施。 2、交班会内容:各工种调度员分别总结本班任务完成状况,落实好坏典型事例,提出问题,总结阅历教训。 各工种调度的交班内容和待办事项必需清晰、完整,不得遗漏。 3、班中会内容:在值班中,每班至少召开班中会一次,依据日(班)安排的执行状况,共同探讨完成本班和确保全日任务的详细措施,布置次日日(班)安排和重点任务,分头组织落实。 报告制度 第10条 为保持各级调度的持续联系,精确的驾驭工作进度和不误时机地处理问题,车站向分局调度,下级各工种调度向上级各工种调度,应建立以下报告制度。 1、车站向铁路分局: (1)车
15、站于列车到、开或通过后,应刚好报告车次、时分和列车状态; (2)列车始发站和列车摘挂作业站,应刚好报告列车解编进度、编组内容和列车编组改变状况; (3)机车及股道运用状况、平安状况和必要事项应随时报告; (4)每六小时,车站有关工种向分局所属工种调度,上报各项规定内容的报告。 2、铁路分局向铁路局: (1)每 三、四小时,分局行车台向铁路局行车台,报告管内列车运行状况; (2)每班九时三非常(二十一时三非常)前,调度所值班主任向铁路局行车台值班人员,报告接班后分局管内的运输状况,预料本班分界站列车交接、排空、机车运用状况; (3)每六小时和十二小时,分局各工种调度向铁路局所属工种调度,上报各项
16、规定内容的报告; (4)平安状况和必要事项,应随时报告。 3、铁路局向铁道部: (1)每班十时(二十二时)前,局值班科长向铁道部调度台值班人员,报告接班后的管内运输状况,预料本班分界站列车交接、排空、机车运用状况,十八时前全日运输工作完成状况的综合分析; (2)每六小时和十二小时,局各工种调度向铁道部所属工种调度,上报各项规定内容的报告; (3)平安状况和必要事项,应随时报告。 4、当上级调度向下级调度、站、段了解有关运输状况时,有关人员应刚好汇报。 分界站会议 第11条 为加强铁路局(分局)间的协作,保证分界站运输畅通,铁路局(分局)间分界站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两铁路局(分局)轮番主持召开
17、,必要时,由铁道部(铁路局)组织,探讨改进列车交接工作,制定、修改分界站协议。 深化现场 第12条 为提高调度人员组织指挥水平,加强各级调度和调度与站、段职工的工作联系,各级调度应有安排、有目的地常常组织调度人员深化现场,熟识设备、人员状况,交换工作看法,改进工作作风,解决好日常运输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深化现场的活动方法:可实行添乘机车、列车、召开座谈会、联劳会、同班会、跟班劳动、专题调查探讨等多种形式。 深化现场行前要有安排,返后要有报告。 调度人员添乘机车、列车时,应发给机车登乘证和守车添乘证明,并准在乘务员公寓食宿。 第13条 为加强调度工作的全面管理,各铁路局须依据自局的详细状况,制定
18、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密等有关制度。 第三章 调度人员的选拔、培训 第14条 调度人员负有指挥日常运输的重要责任,各级领导应重视调度队伍的建设。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三级调度,应分别指定一名副处长、副科长、副主任详细负责调度人员的选拔、培训工作,制定规划组织实现。 第15条 各级调度人员的选拔,应遵守下列规定: 1、铁道部、铁路局调度人员,应分别由铁路局调度科和铁路分局调度所中选拔; 2、铁路分局列车调度员,须从具有中等运输专业(包括具有中学文化程度)以上水平,并有实践工作阅历的车站调度员、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运转车长中选拔; 3、调度所主任、副主任,必需具有列车调度员、安排调度员的经验
19、; 4、车站调度员,应从有实践工作阅历和指挥实力的调车区长中选拔。 上述选拔人员自从事调度工作起,应保持其调度专业性,不得随意调离、变动。 第16条 新选拔的调度人员,必需经过调度专业学问学习,学习主要内容应包括: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运输调度工作规则、行车组织规则、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其他内容各铁路局可依据详细状况自行选定。 学习期限,一般不少于六个月,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单独工作。 第17条 为不断提高调度人员的业务水平,除各级调度应常常组织不脱产的业务学习外,铁道部、铁路局每年应组织脱产专业培训班,对现职运输调度人员进行轮番培训,详细分工如下:铁道部运输调度人员,铁路局调度科长、副科长,
20、分局调度所主任、副主任由铁道部负责;铁路 局、铁路分局的其他调度人员由铁路局负责。 第18条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调度人员实行三班半制,但铁路分局运输繁忙调度区段的列车调度员应实行四班制。以上三级调度均应各自配备全员总数百分之八的预备率。 第四章 车流调整 第19条 为保持全路运用车的合理分布及各线车流的相对稳定,车流调整工作必需实行高度集中,统一调整的原则。 铁道部调度处、铁路局调度科应指定专人负责车流调整工作,探讨驾驭货流、车流改变规律及有关技术设备的运用效能,建立近期和远期的车流推算制度,有预见、有安排地进行车流调整。 第20条 为了刚好、精确的驾驭车流淌态,铁道部每日零时前,将当日
21、十八时各铁路局装往、待发各铁路局的重车数通知各铁路局。 第21条 车流调整分为:重车调整、空车调整和备用车调整,并通过旬、日安排组织实现。必要时,可下达临时调整安排。 重车调整 第22条 重车调整是车流调整的主要措施,调整方法有去向别装车调整、限制装车、停止装车、变更重车输送径路和集中装车。 第23条 按去向别组织均衡装车是保持各铁路局、分局车流稳定和运输秩序正常的基础。各铁路局、分局、车站必需严格驾驭装车去向,进行去向别装车调整时,要执行下列规定: 1、运输工作不正常,影响旬装车安排不能实现或运输效率提高须要超过旬装车安排时,应首先用削减或增加自局(分局)管内的装车进行调整,如需削减、增加外
22、局(分局)的装车时,须经铁道部、铁路局批准; 2、货源落空或货流发生改变,不能实现旬安排去向别装车时,应将状况刚好报铁道部,以变更旬安排的去向别装车; 3、分界站接入某方向的重车不足或增多时,应首先实行增加或削减自局(分局)装往该去向装车数量的方法进行调整。如持续时间较长,自局(分局)调整又有肯定困难时,应将状况刚好报铁道部(铁路局),由部(局)统一调整。 第24条 为消退局部重车积压,可实行限制装车、停止装车和变更车流输送径路。 1、遇下列状况按货运日常工作组织方法第十三条规定,实行限制装车或停止装车: (1)装车数超过区段通过实力和编组站作业实力时; (2)装车数超过卸车地的卸车实力时;
23、(3)因天灾、事故,线路、轮渡封闭中断行车时; (4)因其他缘由发生车辆积压或堵塞时。 2、遇天灾、事故中断行车或重车严峻积压、堵塞时,经铁道部调度吩咐批准,可变更跨局的车流输送径路。 变更车流输送径路,应适应有关区段的通过实力,并指定变更径路的期限、列数、车数和列车编组安排。 凡经上级调度吩咐批准,实行限装、停装或变更车流输送径路时,铁路局、分局、车站均不准在限装或停装期间,承认通过及到达限装、停装区段(或车站)的途中转票和变更到站。 第25条 遇下列状况可实行集中装车: 1、某铁路局(分局)的管内重车严峻不足时; 2、某方向移交重车严峻不足时; 3、重点厂矿、企业、港口急需到达物资或外运物
24、资严峻积压时; 4、急需防洪、抢险、救灾物资时。 集中装车仅在所经区段通过实力和到站卸车实力允许的条件下,方准采纳。 空车调整 第26条 空车调整是为了合理地运用空车,保证装车须要的调整措施。空车调整必需做到缩短空车行程,组织车种代用,消退同车种对流。 各铁路局、分局、车站必需从全局动身,严格遵守排空纪律,根据上级调度批准的车种、车数均衡地完成排空任务。 第27条 空车调整方法有:正常调整、综合调整和紧急调整。 1、正常调整:依据安排的车种别装车、卸车的差数,接空数和各铁路局(分局)实际运用车保有量确定排空车数。 2、综合调整:货流、车流发生改变或重车流增加时,在不影响接空局重点物资装车须要的
25、前提下,经铁道部(铁路局)下达日安排吩咐时批准,可实行以重、空车总数进行综合调整。重、空车数一经日安排吩咐批准,各铁路局(分局)不得再增加重车代替空车。 3、紧急调整:为保证特别紧急运输任务须要所实行的特别措施。各铁路局(分局)接到紧急空车调整吩咐后,必需根据规定的时间、车种、车数完成排空任务。 备用货车 第28条 备用货车是为了适应货流、车流改变,保证完成临时紧急运输任务的须要,所储备的技术状态良好的空货车。 备用货车(以下简称备用车)分为一般备用车、专用货车备用车和港口、国境站备用车。 一般备用车和专用货车备用车的备用、解除,必需经铁道部备用车吩咐批准。港口、国境站备用车的备用、解除,各铁
26、路局依据铁道部每季批准的安排,根据指定的车站、车种、数量,以铁路局备用车吩咐批准。非标准轨的货车备用、解除由所在铁路局负责处理。 备用车的备用、解除必需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备用车必需备满四十八小时,专用货车和港口、国境站备用车必需备满二十四小时,才能解除备用。备用时间不够解除时,自备用时起仍按运用车计算; 2、一般备用车在一个铁路分局管内,当天对同车种的货车不得既备用又解除(但由于备用车在同一基地转移,所造成同车种的备用、解除可不受此限); 3、需经备用基地检查员检查。 因紧急军用须要解除备用车时,经铁道部批准可不受本条 1、2两项条件限制。 第29条 确定或变更备用车基地站名和基地的最大
27、容车量时,须由铁路局批准,以局文公布并报部备案。 第30条 备用车必需停放在铁路局批准的备用车基地内。港口、国境站备用车必需停放在指定的港口、国境站。凡未停放在指定地点的均不准统计为备用车。备用车在不同基地间不得转移,在同一基地内转移时,须由铁路分局备用车吩咐批准。 第31条 备用车的管理: 1、铁路局、分局、备用站和基地检车员,均须分别建立备用车登记簿,按备用日期、吩咐号码、地点、车种、车数等内容依次进行登记。备用站和基地检车员并须登记时间、车号、吨位备查; 2、铁道部、铁路局、分局调度分别建立备用车吩咐簿,单独规定备用车吩咐号码; 3、备用车应存放在指定的线路内,为避开与运用车混淆,车站应
28、在备用车列两端的车辆两侧或单个车辆的两侧“货票插”内,插入“备用车”字样的车牌; 4、备用车不得先装车后解除,不准将重车、租用车、企业自备车和外国货车列车备用。 专用货车的调整、运用和外国货车的驾驭 第32条 专用货车(包括保温车、散装粮食车、家畜车、罐车、风动石碴车、散装水泥车、毒品专用车、基本型号为“”字的长大货物车和涂有“专用车”字样的一般货车)的调整方法,除按一般货车调整规定办理外,空车应按铁道部指定的方向、到站回送,有配属站的除部另有 指定外,均应向配属站回送。 专用货车的回送,要按规定填写回送单据。 凡以货车代用客车时,需经铁道部调度吩咐批准。 第33条 为使保温车、罐车常常保持设
29、备完整,性能良好,各铁路局不得以保温车代用其他货车,各种罐车应分类运用。 保温车、罐车必需代用时,需经铁道部特运调度批准。 第34条 外国货车保留或在国境站积压时,要实行优先放行和换装措施,对短暂没有确定到站的进口货物,经铁道部准许,可换装在我国货车内待发或刚好组织卸车。 凡外国空货车(包括利用装该国货物的车辆),应经由最短径路向所属国回送。经铁道部调度吩咐批准,可在国内顺路装车运用。 守车调整 第35条 为确保货物列车正常开行,铁路局(分局)应加强守车日常调整工作。调整的依据是月度技术安排规定的守车保有量。铁路局间由铁道部、铁路分局间由铁路局负责调整。 第36条 守车日常调整分为:日间调整和
30、临时调整。 1、日间调整:铁路局(分局)间,应依据当日分界站实际列车出入差数,由入超铁路局(分局)制定次日守车回送安排,安排内容包括:挂运车次、时刻、辆数。在实际执行中两铁路局(分局)应逐列驾驭,并区分安排、实际每日十八时(六时)逐级上报铁道部(铁路局)。 相邻两铁路局,有二至三个分界站时,经两局协商同意,可作两铁路局间的日间综合调整。 在日间调整中,入超铁路局未能按回送安排完成时,必需在次日补足欠数。 2、临时调整:铁道部、铁路局依据实际守车保有量和运输任务的须要,进行临时调整,以调度吩咐指定车次、回送铁路局(分局)、径路、辆数和回送期限。 第37条 出厂新造守车统由铁道部指定回送铁路局,接
31、收局应派人前往负责押运。 守车在调整、回送途中,各铁路局(分局)不得拆散、动用。 第38条 新线的守车保有量,分别由基建总局、铁路局按月或按季提出守车安排,经铁道部运输局审核确定。新线守车出入应当日交接平衡。 第39条 为加强守车的驾驭,编组站、区段站、大量装卸站(包括港口、国境站)每六小时向铁路分局,铁路分局每十二小时向铁路局,汇报上述车站现存守车辆数和分界站出入辆数。铁路局每日二十一时前,向铁道部汇报当日十八时管内现有守车辆数及不良守车辆数。 第五章 运输工作日常安排 第40条 运输工作日常安排包括旬安排、日(班)安排和车站作业安排。它应保证均衡地完成月度货物运输安排、技术安排,实现列车编
32、组安排、列车运行图及运输方案。 第41条 运输工作日常安排的编制应遵守下列原则: 1、仔细贯彻党和国家的运输方针政策,执行先安排内后安排外,先重点后一般,先中心后地方的运输原则; 2、坚持一卸、二排、三装的运输组织原则,装车要首先考虑挂运(挂线)、交车和卸车实力; 3、严格按列车编组安排编车,按列车运行图行车,按运输方案组织运输,按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组织作业,最大限度地组织直达、成组运输; 4、经济合理地运用机车车辆和其他运输设备,在平安的基础上提高运输效率; 5、按旬、按日、按阶段组织均衡运输; 6、发挥联劳作用,挖掘设备潜力,组织平行快速作业,提高经济效益。 旬 计 划 第42条 旬安排是依
33、据月度货物运输安排、技术安排、运输方案和货源、货流、车流改变以及运用车分布状况,制定的旬间调整安排。它是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逐级监督、组织日常运输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43条 旬安排由铁道部运输局长、铁路局运输处长、分局运输科长主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编制,分别经铁道部长、铁路局长、铁路分局长批准。 第44条 旬安排的主要内容: 1、铁道部 (1)装、卸车数; (2)去向别和通过限制口的运用车数; (3)分界站列车出入对数、重车数和车种别空车数; (4)分号列车运行图 (5)直达列车列数、车数; (6)篷布运用安排; (7)重点工作要求。 2、铁路局、铁路分局 (1)装、卸车数。 (2)按品类
34、、去向别的装车数,去向别及通过限制口的运用车数; (3)日历装车安排,直达列车和成组装车安排; (4)各区段列车对数(铁路局只规定分界站列车对数),分号列车运行图及施工方案; (5)分界站交接重车数、车种别排空车数,守车调整车数; (6)各区段机车运用台数和机车周转图; (7)篷布运用安排; (8)重点工作要求。 第45条 旬安排的上报及下达时间: 1、旬安排编制前,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应分别向铁路局、分局、车站(车务段)提出次旬安排的指示及重点工作要求; 2、车站(车务段)应于每旬起先前五天的十八时前,将旬装车支配报铁路分局,分局于每旬起先前四天的十二时前报铁路局,局于每旬起先前三天的十
35、二时前报铁道部; 3、铁道部每旬起先前三天的十八时前,将旬安排下达铁路局,局于每旬起先前两天的十时前下达铁路分局,分局于当日十五时前下达站、段。 调度日(班)安排 第46条 日(班)安排包括货运工作安排、列车工作安排和机车工作安排。 日安排是由当日十八时至次日十八时一日内的日间运输工作安排。日安排分为两个班安排:当日十八时至次日六时为第一班安排;次日六时至十八时为其次班安排。铁路分局可依据第一班安排的执行状况和日安排任务,对其次班安排内容进行部分调整。 第47条 日安排的编制铁道部由调度处长负责;铁路局由调度科长负责,货工科长、机车运用科长和有关人员参与;铁路分局由调度所主任负责,主任货运调度
36、员、主任机车调度员及有关人员参与。 第48条 铁道部、铁路局每日应分别在九时、十时前向铁路局、铁路分局下达次日轮廓安排。 铁道部、铁路局轮廓安排内容有:分界站交接列车数、重车数、车种别排空车数、守车调整数、通过限制口的装车数(铁路局下达的轮廓安排还包括装、卸车任务)和重点要求。 第49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编制日安排的主要依据: 1、铁道部、铁路局下达的轮廓安排; 2、旬安排、月度货物运输安排、技术安排、列车编组安排、列车运行图、机车周转图、运输方案、施工安排和站、段有关技术作业时间标准; 3、日要车安排(军用应有军运任务通知书,超限货物应提出批准装运电报)和物资部门的要求; 4、预料当日十八时
37、各类运用车数、车站现在车数(重车分去向其中到本分局和邻分局管内摘挂车流分到站,待卸车、空车分车种)和机车分布状况; 5、列车预确报; 6、分界站协议。 第50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日安排内容: 1、货运工作安排 (1)各站卸车数(到站整列货物要有品名、收货人); (2)各站按发货单位、品名、到站别的装车数; (3)直达列车和成组装车的列数、组数及车数; (4)装卸劳力、机械调配安排; (5)篷布运用安排。 2、列车工作安排 (1)列车到、发及运行安排,包括列车车次、发站、到站、发到时刻、编组内容、始发列车车辆来源、枢纽小运转列车运行安排,机车交路及机车型号; (2)分界站列车交接安排,包括列车车
38、次、到开时刻、各列车中去向别重车数(到邻分局的重车分到站)和车种别空车数; (3)管内工作车输送安排和各站配空挂运安排; (4)快运零担列车、沿零摘挂列车和摘挂列车的装卸、甩挂作业安排; (5)守车和专用货车的运用、调整安排; (6)施工封锁安排。 3、机车工作安排 (1)各区段机车周转图; (2)机车沿线走行公里、机车运用台数和机车日车公里; (3)机车洗(定)修、中检、回送安排及重点要求。 第51条 铁路分局各工种调度人员,在每日十四时半前向有关站、段收集编制日(班)安排的资料,并向调度所主任供应: 1、货运调度员预料当日十八时各站卸车数、装车数和去向别装车数,十八时待卸车,有关停、限装吩
39、咐,卸车单位的卸车实力。 2、安排及列车调度员预料当日十八时各站运用车(重车分去向,其中到本分局和邻分局管内摘挂车流分到站,待卸车、空车分车种),守车、备用车等分布状况,在途列车的编组内容和预料到达编组站、区段站、分界站的时刻。 3、机车调度员预料当日十八时运用机车和回送机车(注明能否牵引列车)的分布状况,机车检修状况。 4、供电调度员电气化区段的停电、施工状况。 5、预报调度员列车到达预确报。 6、篷布、零担调度员预料十八时篷布分布状况,沿零车辆增、减和沿零货物积压状况。 7、军运、特运调度员整列和零星军用要车安排的车种、吨位、车数、配车时间及挂运要求,超限货物车辆的分布及挂运条件、车次及超
40、限货物车辆挂运通知单,专用货车的备用、解除和调配安排。 8、客运调度员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中途折返、迂回运输和整列客车底回送等状况。 9、其他各工种调度员按职责范围,分别供应有关资料。 第52条 编制货运工作安排的规定: 1、卸车安排依据预料当日十八时管内工作车,确定次日卸车安排;依据十八时实际管内工作车确定次日应卸车,并以此考核铁路局、铁路分局卸车完成状况;依据“管内工作车去向表”(运货四)确定各站的卸车任务。 2、装车安排必需在保证排空任务和次日空车正常保有量的前提下,由调度所主任会同主任货运调度员,严格按旬安排审批各站日要车,确定装车日安排。 3、第一班装、卸车安排应达到全日安排的百分
41、之四十五以上。 第53条 编制列车工作安排的规定: 1、列车工作安排必需有全日车次和全日编组内容。 编制列车工作安排必需有牢靠的资料,禁止编制无车流保证的空头安排。各区段日安排列数,要按列车运行图做到四个阶段的基本均衡( 二、四阶段均不得超过全日的百分之二十六,如列车运行图规定 二、四阶段超过百分之二十六时,按列车运行图计算)。 2、日安排列车对数小于或大于当旬的分号列车运行图(包括基本列车运行图,以下同)时,选定列车车次,应以旬安排规定的分号列车运行图为基础,在首先保证核心列车开行的前提下,按阶段均衡地支配停运、加开列车车次,或选用与日安排列车对数相适应的分号列车运行图。小 分号列车运行图的
42、列车开满后,方准开行大分号列车运行图的列车车次;大分号列车运行图的列车开满后,方准开行基本列车运行图的列车车次;基本列车运行图的列车开满后,方准加开临时定点的列车车次。 列车运行图中的摘挂列车已开满仍有剩余摘挂车流(有一个区间达到牵引定数的百分之七十或满长)时,可加开临时定点的摘挂列车,但跨铁路局的加开列数不得超过1列。 列车运行图规定的货物列车是否开满,跨铁路局(分局)列车,以分界站全日移交列车计算;铁路分局管内列车以编组站或区段站全日发出列车计算;干支线连接的区段,列车对数应分别计算;列车运行图规定在中间站始发和到达的列车未开满,但贯穿全区段运行的列车已开满时,可 视为列车运行图已开满。
43、3、列车工作安排要确保排空列车的开行。第一班安排的排空车数必需达到全日安排的百分之四十五以上。 4、编制列车工作安排时,旬安排规定列车对数26对及其以上的分界站允许往上波动2对,25对及其以下的分界站允许往上波动1对。铁道部指定的限制口,未经铁道部批准不准向上波动,一般状况下,不应超过图定列数。 分界站日安排列车对数大于或小于旬安排规定的分号列车运行图时,增开或停运的列车车次,由相邻两铁路局(分局)本着均衡交车的原则协商确定。 5、始发列车安排应按列车运行图规定的时刻制定。中转列车可按预料到达时刻,在分号列车运行图中选定紧密连接的适当运行线。 图定车次贯穿究竟的直达货物列车,在接续的区段站或编
44、组站因晚点不能运用原图定运行线时,在制定日(班)安排时,准许利用图定的直达或直通列车运行线开车,但必需保持原车次不变。 6、直达、直通列车运行线确无车流时,允许利用该运行线开行区段列车。区段列车运行线不得开行直达、直通列车。 快运零担、沿零摘挂和摘挂列车与其他货物列车运行线不得相互串用。 在中间站始发或终到的列车,如列车运行图规定为通过时刻,在编制日(班)安排时,应另加起停车附加时分。 7、跨铁路局(分局)图定货物列车在八对及其以下的区段,始发列车无适当车次运用时,在征得邻局(分局)同意后,可制定临时定点列车安排,其旅行时间不得超过本区段内同类列车最长旅行时间。 8、开行列车运行图以外的阶梯直
45、达列车,只限于作业站间可临时定点。 9、列车运行图规定十八时后由分界站交出的列车,不准作十八时前的交车安排。 分界站当日未交出的晚点列车,必需纳入次日安排。接近十八时的晚点列车,来不及纳入次日安排时,准许十八时后晚点交出。 10、限速列车、有时间限制的军用列车和在区间整列装卸的列车,不能利用列车运行图中的运行线时,可开行临时定点列车。 限速列车,在制定日(班)安排时允许只定始发和到达时刻,运行时刻可在三四小时列车运行调整安排中确定。 11、途中保留的列车,解除保留时应利用空闲运行线运行。如确无适当运行线可利用时,方准开行临时定点列车到达前方第一个编组站或区段站。 12、开行跨铁路局(分局)的超轴列车,须征得邻局(分局)的同意。 13、其次班列车工作安排的调整,除遵守以上各款有关规定外,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第一班安排规定的车次有停运时,其次班不准增开列车; (2)第一班安排规定的车次已开满,其次班须要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