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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技成果评价活动,推动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促进科技成果评价的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方法(试行)、科技评估管理暂行方法及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中科技成果是指由组织或个人完成的各类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肯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建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发觉、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和新工艺等。 第三条 本方法中科技成果评价是指根据托付者的要求,由评价机构聘请同行专家,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意
2、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被评价科技成果进行审查与辨别,对其科学性、创建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进行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对成果的学问产权不做评价。 第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机构(简称评价机构)是指参与科技成果评价试点的具有科技成果评价业务实力,独立接受科技成果评价托付,有偿供应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和事业单位。 其次章 成果评价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凡经试点地区、部门及行业协会(简称试点管理部门)确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所探讨开发的科技成果均可按本方法评价。 第六条 本方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评价主要针对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探讨成果三
3、种类型进行评价。 应用技术成果主要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而进行的科学探讨、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好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及技术标准等,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探讨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汲取再创新的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又分为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和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 软科学探讨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料、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探讨成果,主要包括软科学探讨报告和著作等。软科学探讨成果应具有创建性,对国民经济发展及国家、部门、地区和行业的决策和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第七条
4、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一)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先进程度; (二)技术难度和困难程度; (三)成果的重现性和成熟程度; (四)成果应用价值与效果; (五)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六)进一步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七)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看法。 第三章 成果评价原则 第八条 依法评价原则 科技成果评价主要涉及科技成果评价托付方、评价机构及评价询问专家三方面。有关各方应当遵循科学技术评价方法(试行)、科技评估管理暂行方法和本方法,遵守评价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担当责任。发生争议时,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第九条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独立原则 科技成果评价活动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其他
5、组织和个人的干预;评价机构独立地从事评价工作,评价询问专家独立地向评价机构供应询问看法,评价询问专家供应询问看法时不受评价机构和评价托付方的干预。 客观原则 评价询问专家在供应评价看法的过程中,根据评价成果的客观事实状况进行评审和评议。评价报告和评价看法中的任何分析、技术特点描述、结论,都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公正原则 评价机构必需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成评价工作。评价机构不得因收取评价费用而偏袒或者迁就评价托付方;评价询问专家也不得因收取询问费而迁就评价机构。 第十条 分类评价、定性定量相结合原则 为保证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精确性,针对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探讨成果各自特点,采纳不同的评价指标加权
6、量化进行定量评分,然后在定量评分结果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章 评价形式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评价可以实行会议评价和通讯评价两种形式。 (一)会议评价 须要对科技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须要经过答辩和探讨才能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纳会议评价形式。由评价机构组织评价询问专家采纳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 (二)通讯评价 不须要进行现场考察、答辩和探讨即可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纳通信评价形式。由评价机构聘请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通讯评价必需出具评价专家签字的书面评价看法。 第五章 评价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 评价托付方依据评价成果的所属类别向评价机构提交如下评价资料。
7、(一)应用技术成果 (1)研制报告 主要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技术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已推广应用及取得的效益状况,对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的意义、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2)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试验、测试记录报告; (3)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4)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 (5)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 (6)缴纳国税、地税的税务证明或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7)用户应用证明; (8)评价机构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二)软科
8、学探讨成果 (1)探讨报告; (2)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著作(含软件著作软); (3)论文(论著)被收录和被他人论文(论著)正面引用证明; (4)实际应用或接受单位出具的证明; (5)评价机构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评价托付方和成果完成者应当供应真实的技术资料,因供应虚假数据和资料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数据和资料供应者担当。 第六章 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可由成果运用方、完成者或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作为托付方提出。对符合评价范围的,评价机构与托付方签订托付评价合同,根据评价程序开展评价工作;对不符合评价范围的,不得接受托付。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评价按下列程序进
9、行: (一)托付方向评价机构提出成果评价需求。 (二)评价机构收到被评价成果材料后,初步审查评价托付方提交的技术资料,推断评价托付方提出的评价要求能否实现。 (三)接受评价托付,与托付方签订评价合同,约定有关评价的要求、完成时间和费用等事项。 (四)确定成果评价负责人。由其选聘熟识被评价科技成果行业领域的专家担当评价询问专家,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两人。 (五)对于须要具备检测或查新报告才能做出评价结论,但评价托付方又未供应相关报告的,评价机构可以要求评价托付方提交符合要求的检测、查新报告,也可以与评价托付方协商,由评价机构作为检测、查新托付人取得检测、查新报告。 (六)专家评价。由每位询问专
10、家独立评价,提出评价看法。评价机构工作人员负责汇总每位询问专家的评分结果,并计算出综合评分。 (七)评价负责人在综合全部询问专家评价看法的基础上,完成综合评价结论。 (八)按约定的时间、方式和份数向评价托付方交付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采纳会议评价时,由评价机构依据详细状况,聘请5至9名专家组成评价询问专家组,其中同行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余可以为经济、财务或管理专家。每位询问专家独立提出评价看法。评价负责人综合归纳每位询问专家的评价看法并形成评价结论,并提请评价询问专家组通过。 第十七条 采纳通讯评价时,由评价机构聘请专家5至9人组成函审组,其中同行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余可以为经济、财务
11、或管理专家。各位专家独立提出评价看法。由评价负责人综合归纳每位专家的评价看法并形成评价结论,并将每位专家的评价询问看法作为附件。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完整技术资料(包括专家评价看法)由评价机构和托付方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七章 评价机构 第十九条 参与试点的评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或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科技询问机构; (二)从事科技询问、科技成果评价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 (三)具有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以上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 (四)具备相应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库;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七)试点
12、管理部门(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次十条 评价机构具有以下权利: (一)存在下列状况之一时,评价机构可以拒绝接受评价托付: (1) 科技成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德,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可能造成危害的; (2) 科技成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需经过法定的特地机构审查确认,而尚未经依法审查确认的; (3) 科技成果涉及国家隐私的; (4) 科技成果存在学问产权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5) 评价托付方、科技成果完成者供应虚假状况或不能供应评价所需材料的; (6) 评价要求主要为非技术内容的。 (二)评价机构有权要求评价托付方补充评价材料。 (三)评价机构有权依法合理收取
13、评价费用。 其次十一条 评价机构具有以下义务: (一)评价机构只能在试点管理部门确定的专业范围内从事评价活动。评价机构不得受托和担当涉及国家隐私的成果评价,依法取得有关涉密资质的除外。 (二)评价机构应当依据须要评价的技术内容和要求与评价托付方协商,依法订立合同,并根据评价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评价托付方交付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三)评价机构应当自主完成评价工作,对本机构不能担当的评价工作,可向托付方举荐其他专业评价机构。 (四)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的程序应当符合本方法的要求。 (五)评价机构应当保证所聘请的评价询问专家的独立性,不得向评价询问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六)评价机构在形成评价结论
14、的过程中不能运用、依靠没有充分依据支持的结论和推断。 (七)评价机构对其依据托付方供应的技术资料所做出的评价结论负责。 (八)评价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收取评价费用,评价费用的多少不应随最终评价结论而变动。 (九)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科技成果评价的肃穆性和科学性。未经托付方和成果完成者同意,擅自披露、运用或者向他人供应和转让被评价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评价询问专家 其次十二条 评价询问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别状况下可聘请不多于五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
15、德,具有严谨的科学看法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熟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方法(试行)、科技评估管理暂行方法和本方法; (四)对评价成果所属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学问和实践阅历,熟识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在该领域具有肯定的学术权威。 其次十三条 评价专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看法,遵守如下行为规范: (一)维护评价成果全部者的学问产权,保守被评价成果的技术隐私。评价工作完成后,有关评价成果的全部材料应当全部退还给评价机构,不得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扩散,不得非法占有、运用、供应、转让。 (二)自觉坚持回避原则,不接受邀请参与与
16、评价成果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价。 (三)供应的书面评价看法应当清楚、精确地反映评价成果的实际状况,并对所出具的评价看法负责。 (四)不得收受除约定的询问费之外的任何组织、个人供应的与评价有关的酬金、有价物品或其他好处。 其次十四条 参与成果评价的询问专家,由评价机构主要从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库中遴选。依据被评价成果的专业特性和详细状况,可在专家库以外选聘不超过三分之一的专家。托付方、成果完成单位等关联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价询问专家参与对其成果的评价。 其次十五条 评价专家在成果评价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科技成果独立做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通过评价机构要求科技成果完
17、成者供应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做出说明,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看法,有权要求在评价结论中记载不同看法; (四)有权要求解除影响成果评价工作的干扰,必要时可向评价机构提出退出评价恳求。 第九章 分类评价指标 其次十六条 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探讨成果三种类型成果评价采纳分类加权量化评价方式,依据成果类型实行不同的评价指标和加权系数。 其次十七条 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技术创新程度,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困难程度,技术重现性和成熟程度,技术创新对推动科
18、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实力的作用,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评价指标见附表1) 其次十八条 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困难程度,应用推广程度,对相关领域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已获社会、生态、环境效益。(评价指标见附表2) 其次十九条 软科学探讨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创新程度,探讨难度与困难程度,科学价值与学术水平,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影响程度,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与国民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战略的紧密程度。(评价指标见附表3) 第三十条 评价机构参考评价询问专家组评价指标量化评分结果,确定被评价科技成果的总体水平,做出评价结论。
19、 第十章 评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 评价报告是评价机构以书面形式就评价工作及其结论向评价托付方做出的正式陈述。(评价报告的格式和要求见附件1) 第三十二条 评价报告应当有评价负责人和评价询问专家的签字,加盖评价机构公章,同时对评价报告的每一页跨页盖骑缝章。 第三十三条 评价结论 (一)评价结论应依据评价成果的技术资料,在综合评价专家看法的基础上做出。 (二)对于评价的指标,应写明被评价成果实际达到的技术水平。 (三)对于评价指标对比分析,既要写明评价成果实际达到的水平,也要写明比较对象(如国内外最新相关技术)达到的水平。 (四)评价结论可分为分项结论和综合结论。对于评价托付方要求给出评价综合结论的
20、,评价报告中应当明确给出。评价结论中慎用“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首创”、“国内先进”、“填补空白”等抽象用语。 (五)评价结论属询问看法,供运用者参考。依据评价结论做出的决策行为,其后果由行为决策者担当。 (六)在征得评价托付方和成果完成者同意后,评价结论、评价机构名称和评价询问专家名单一般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一章 评价费用 第三十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费用本着非营利的原则,依据评价工作的困难程度和详细活动内容,由托付方与评价机构以合同形式约定详细费用。评价机构按合同约定收取评价费用,费用多少不随最终评价结论而变动。 第三十五条 评价费用应当根据国家、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
21、收费原则确定。国家、当地物价部门没有规定的,由评价托付方与评价机构协商,以合同形式约定,并报评价机构试点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对所聘请的评价询问专家,由评价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量发放技术询问费。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试点地方、部门及行业协会可依据本方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详细实施方法。 第三十八条 本方法自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之日起施行。 科技成果评价管理方法 科技成果管理方法 科技成果管理方法 学院科技成果转让管理方法0911 科技成果评价方案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方法 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方法(全文) 广东省科技成果评价方法(试行) 河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安排管理方法 国家质检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基地管理方法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6页 共16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