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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狱企业_百度百科 监狱企业_百度百科 +1监狱企业编辑事物的性质确定事物的发展方向,探讨一个事物必需首先弄清其性质。监狱企业由于有种种特别性,使人们对其是什么性质的企业,甚至是不是企业始终有很大争议。监狱企业的性质问题不搞清晰,将干脆影响到监狱企业的理论探讨和实际发展,正确相识监狱企业的基本性质,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书目1监狱企业简介2监狱企业立法的可行性3监狱企业的出路与对策1监狱企业简介编辑 一、监狱企业具备企业性质 监狱企业是适应罪犯劳动改造的须要而产生的特别企业,具有特别性。监狱企业又是社会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从内容和形式上具备了企业的基本条件,具有企业一般性质,
2、特别性不能否定一般性,探讨监狱企业必需首先确定其企业的一般性质。 (一)监狱企业是我国监狱系统组织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最相宜的组织形式。一方面,它是最相宜的生产组织形式。“罪犯生产劳动不是无效劳动,也要出产品、出效益,为社会创建物质财宝。要组织生产就会有安排管理、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物资供应和产品销售等活动,而这些正是企业管理的内容”。所以“监狱生产具有一般社会生产的共性,也必需纳入企业管理范围”我国的罪犯生产早在建国初期就已采纳了企业的组织形式,1952年第一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决议中明确指出:“劳改生产从政治上看,是属于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一项政策,从经济上看是属于国营经济性质的特别企业。”在社
3、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狱生产与社会需求结合更加紧密,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也只有采纳更加相宜的企业组织形式,才能更好地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监狱企业是最相宜的罪犯劳动改造组织形式。监狱企业把罪犯改造的劳动和创建价值的劳动有机地结合起来,为罪犯供应了生产性、开放性和社会化的劳动岗位,使之在生产产品的同时,学习有用的技能,获得劳动的酬劳,体会劳动的艰辛与收获,接受企业的制度和管理约束,时刻感受到社会化的工作环境,并通过产品销售实现其劳动的社会化。使罪犯既听从法律管制又常常接受各种社会规范,既是被监管改造的对象,又是社会生产者的角色,这对罪犯变更恶习,更新观念,成为自食其力的社会有用之才具有更为
4、适合的作用。 (二)我们不能因为监狱和企业目前的复合存在而否认监狱企业的性质和客观存在。监狱企业在组织和管理上与监狱是有本质区分的,是监狱无法替代的。在国家财政部1997年1月1日制定执行的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已经明确地把监狱和企业的资产、财务和会计工作区分开来。在财政部关于制定(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的说明中明确指出:我国监狱与监狱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不同的主体,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体现专政性质,而监狱生产经营单位是为组织罪犯进行生产劳动和改造的场所,是特别性质的国有企业。”并指出:“监狱生产经营单位财务实行企业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在财政
5、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1997年2月1日联合颁布的关于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的第一条规定:监狱资产划分为监管改造用资产和生产经营用资产,两部分资产分别根据行政单位、企业的资产管理方法进行管理。”这说明监狱企业已经有了自己独立支配的资产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这是其作为企业的重要条件。 (三)监狱企业作为企业的生产要素齐全,集合了以罪犯劳动力为主的各种生产要素,符合企业的基本条件。罪犯特殊是有劳动实力的罪犯是特别环境下的特别劳动力,他们并不因为被收监而丢失劳动的资格,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实力的罪犯必需参与劳动。”因此,全国的罪犯形成了浩大的劳动力资源,不加以合理的组
6、织和利用不符合现实,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观点。监狱企业以罪犯为基本的生产者,其实是以特别的形式雇佣的特别的劳动力一在监狱企业中,与罪犯劳动力相结合的是“国家供应的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从而以合法的途径和形式集合了基本的生产要素,通过企业管理形成现实的生产力,为社会供应有价值的产品和劳务,也为国家分担了肯定的困难,这更符合国家组织罪犯生产劳动的初衷,同时也是监狱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组织的本质所在。 (四)我们也不能因为监狱企业难以取得完全独立的地位而否认其企业性质。从监狱企业的自主程度上看,监狱企业是非完全自主经营的企业,而且仅凭其必需接受罪犯劳动力一点看,甚至恒久不能成为完全独
7、立自主的企业一人们往往从市场经济的规则动身要求把监狱企业改革成为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好像不如此,监狱企业就不成其为企业其实,在许多企业管理学家探讨的各种类型和性质的企业中,并不解除非完全独立的企业的存在。例如德国的企业管理学家施维策尔博士在同样把企业定义为“自主决策、自我担当风险l内社会的基本单位”的同时指出:“企业的自主程度可能会因企业类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他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与企业,行业和行业之间,通过市场连接成有机体,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多种关系,企业的自由度因此而受到其他单位和社会的制约,虽然在法律上企业依旧保持其独立性,但事实上,企业在增加自主决策权的同时,却在一步步的丢失其
8、独立性。”因此施维策尔博士指出:“这也不解除在例外的状况下,国家可以通过补贴的方法对企业出现的风险损失加以赔偿”监狱企业必需以罪犯为劳动力,必需受到监狱及其主管部门的干预或限制,甚至不能自由地选择市场,从而失去了部分独立性。同时,监狱企业也因此享受了国家和政府的预算拨款、银行低息或贴息贷款以及增值税先征后返等各种实惠政策,这都证明白监狱企业是非完全独立的特别企业。 二、监狱企业的特别公营企业性质 监狱企业不是一般的国有企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监狱企业的性质与监狱的性质是亲密相联的。监狱企业的主管部门是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机构,其投资主体是国家,因此监
9、狱企业是由政府投资的,是属于政府全部的企业,而不是全民全部制性质的国有企业,按国际惯例应当定性为公营企业。 (一)国有企业与公营企业有什么区分? 第一,国有企业只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而公营企业是各个国家都有的企业。在我国国有企业的特定涵义是社会主义全民全部制性质的企业,是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共唰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组织彤式,是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的基础。公营企业又称政府企业。1980年,欧洲共同体在其法规指南中对公营企业的定义是:政府当局可以凭借它对企业的全部权、控股权或管理条例对其施加干脆或问接支配性影响的企业。严格地说,在非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出资办的企业不叫国有企业而叫公营企业。资本主义国家
10、有的只是公营企业,而在社会主义国家则既有由国家即中心政府代表全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又有由各级政府出资兴办的公营企业。因此,公营盎业是世界各国都有,是各个国寡的共性,而国有盎业则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才有,是社会主义的特性。我国始终将本应独立的公营企业包括在国有企业范围中,是产权不清楚的突出表现。 其次,国有企业的设立主要是在竞争性行业,而公营企业的设立主要是在非竞争性行业。改革国有企业关键是要使国有企业具有市场竞争力,不参加竞争并不是国有企业的改革要求。假如说国有企业被迫退出市场,那就意味着这种公有制经济形式,最终不能同现实的市场经济相融合。而假如要求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那
11、事实上等于取消国有企业这种组织形式的存在,与公营企业相混淆,只有公营企业才会出于政府调整经济或公共与公益目的退出竞争性领域,只在非竞争性行业发展。 第三,国有企业的改革要求是政企分开,而公营企业的基本性质是政企不分,公营企业是政府干脆限制的企业,由特别性调整,市场的定位是特别法人。在日本,政府设立一家公营企业,同时制定一部特地适用于这家企业的法律,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政府对企业的限制权力,特殊是规定政府干脆任命企业的主要领导人。政企不分才是公营企业,公营就是要发挥政府的作用,这种作用是明确进入企业内部的。而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是要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要切断政府对企业的干脆限制。 第
12、四,国有企业的全部权只归中心政府代表国家驾驭,而公营企业的全部权分别驾驭在出资的各级政府手中。公营企业分为中心公营企业和地方公营企业,中心公营企业是中心政府出资兴建的企业,地方公营企业是地方政府出资兴建的企业。国有企业虽然设在各地,地方政府却没有全部权,只能有中心政府授权的代理产权,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来源主要是国有企业自身的积累,也可以是明确的由中心财政作出的代表全民利益的追加投人,而公营企业的资本金就是干脆的各级财政拨款。 (二)为什么监狱企业应定性于公营企业? 第一,监狱企业的资本金是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企业的全部权是政府权属性质的而非全民性质的,这是由我国监狱生产的法定保障体制所确定的监狱
13、法第八条其次款规定:国家供应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这表明监狱生产的保障主体是国家,由于我国监狱履行中心和省两级管理,以省管为主的管理体制,所以这里讲的国家是指中心人民政府国务院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将监狱,劳动教养所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列入中心和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安排,单立户头并视财力状况逐步有所增加,中心安排到各地的这两项投资,各地应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予以配套支配”这说明监狱企业的投资是由中心和地方政府接照法律和国家政策进行的,且多数是省财政投资的,根据谁出资谁全部的原则,监狱企业当然属于投资的政府全部。它与由
14、中心政府代表全民全部的国有企业是有根本区分的,而与其他国家政府全部的企业具有同样的属性,即政府权属性。因此是公营企业。 其次,监狱企业是为改造罪犯供应场所和手段设立的,其特别的政治目标确定了监狱企业不仅为政府全部而且受政府的干脆限制。监狱企业和监狱是随着我国监管改造事业的发展相伴产生的,可以说它们都是我国监管改造事业的机器,它们共同隶属于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下设的监狱管理局。当监狱企业和监狱的资产财务和会计工作分开以后,监狱企业虽然有了独立财产并独立核算,但在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层次都不行避开地受到监狱管理局和监狱的限制。一方面,监狱要代表政府即监狱管理局行使主要限制权,如对监狱企业劳
15、动力的运用、经营领域的选择、干部的运用等;另一方面,人民警察对罪犯生产过程的监管更是必要和干脆的。此外监狱企业在资本的追加、经营结构的重大调整、主要领导人的任命等方面都必需受监狱管理局的干脆或间接限制,这些状况既反映了监狱企业的本质要求,又说明白其具有公营企业的本质特征。 第三,基于以上对监狱企业的相识、可以把监狱企业重新定义为:监狱企业是为了,罪犯劳动改造的须要,由政府投资和限制的公营企业。在进入市场经济以后,监狱企业大面积的亏损,出现生存危机,也恰恰反映了监狱企业在竞争性领域的种种不适应,这正是公营企业的主要弊端。 三、明确监狱企业的企业性质和公营企业性质的重要意义 (一)监狱企业是企业的
16、相识可以使我们扫清相识上和观念上的障碍,从监狱企业的实际动身在企业管理的道路上坚决地走下去长期以来,很多监狱企业的管理者从监狱企业的特别性动身,怀疑和否定监狱企业的企业性质,埋怨监狱企业的企业存在,丢失了工作的主动性和主动性,影响了监狱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而面对监狱企业的客观存在,只有做出现实的选择,才能摆脱被动的局面。 (二)把监狱企业定性为公营企业对监狱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具有战略指导意义。 第一,监狱企业改革应以产权清楚为突破口。根据我国省管为主的体制,大部分监狱企业是各地方政府财政投资的,监狱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的关键就是将监狱企业从现时的国有企业中分流出来,将其产权明确为所属政府全部,还其
17、公营企业的原来面目,地方政府可以以监狱管理局为主行使其对监狱企业的全部权,全部者的身份干脆处置和运作监狱企业,而不是原来的代理中心政府和使国有资产全部者职能,从而可以提高地方政府的管理主动性。 其次,有利于我们对监企分开的改革进行重新相识和把握。一方面,把监狱企业改革成为自主经营的企业不是公营企业的本质要求;另一方面,在监狱管理局的限制下,为了监狱企业管理的须要,实行适度的监企分开还是必要的,即根据监狱财务会计制度和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要求把监狱和监狱企业在资产、财务、人员等方面相对分开,使监狱企业相对独立。 第三,有利于我们对监狱企业的经营领域进行重新选择和调整,根据公营企业的特性和
18、各国公营企业主要以非竞争性领域为主的惯例以及监狱企业的特别性,今后,除目前少数经营较好的监狱企业,大多数逐步向非竞争性领域进行调整,其产业领域应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领域。对此,国家应有宏观政策,地方要有长远准备,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须要,可把部分公共事业、基础设施产业等交由监狱企业经营,这样既可以发挥监狱企业的作用,又可以削减监狱企业的亏损 第四,监狱企业是企业中的一个特例,也是公营企业的一个特例,中心和地方要针对监狱企业制定关于监狱企业的特别的法律或管理条例,以约束监狱企业的经营并爱护其合法权益。此外地方政府应有安排地按监狱法对监狱企业进行投资和扶持,落实投资保障体制。信任经过各级政府良好的限
19、制和经营,肯定会在完成罪犯劳动改造任务的同时,完成肯定的经济任务。 四、 监狱企业立法的必要性监狱企业既已成为一个特别的市场主体,它不同于一般企业,这是确定的,当然不能干脆适用其他类型的企业法,它能适用乡镇企业法吗?不能!它能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吗?不能!它能完全适用公司法吗?不能!监狱企业能否不适用任何法律、法规,随意发展呢?更不能!因此,监狱企业立法应当是必要的,也是急迫的!关于监狱企业立法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我国监狱法并未对监狱企业做出相应的规定。上世纪90年头以来,我国立法步伐明显加快,各领域的立法风起云涌,监狱法也是在此历史背景下出台的,监狱法的出台标记着我国监狱事业逐步走
20、上法制化的道路,过去依靠政策羁押罪犯的模式正逐步转变为依法羁押罪犯。然而,对罪犯的劳动改造终归涉及罪犯如何劳动,其劳动成果如何交付,监狱法并未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监狱立法将监狱经济这一块遗留在外。其次,我国监狱企业无法可依。在不适用一般企业法时,我国监狱企业几乎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企业内部组织管理、企业与监狱之间的关系、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都处于没有法律予以规制的无序状态。监狱企业的老总就是监狱长,监狱长既是国家公务员,又是企业老板,是真正的红顶商人。肯定程度上,这些红顶商人有党纪而无国法,极易滋生腐败现象。由于无法可依,没有法定的国家倾斜政策、实惠政策,部分政策不到
21、位的企业就可能面临窘境;而已经在市场中掏得第一桶金的监狱企业由于缺乏法定的上缴比例、利润运用的渠道,企业一经赢利就滥发工资和奖金,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一旦效益稍差,监狱企业工人工资就直线下降。第三,无法把握监狱与监狱企业的合理分工。监狱的羁押罪犯职能与监狱企业改造罪犯的职能是不同的,监狱与监狱企业的混同,一方面是人员的混同;另一方面是职能的混同。目前,不少地方的监狱企业,其管理人员,尤其是中高级管理人员大多为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是特地负责生产经营的人员挂有警督、警监等头衔的“两栖人”,他们在监狱企业管理中,将监管犯人的方式方法带到企业管理中来,甚至用同一方法管理企业中的一般职工;在对外关系中,经
22、常出现穿着警服签合同的现象。所谓的职能混同是指,监狱企业在改造罪犯过程中实质上担当了羁押任务,这正是近年来罪犯经常出逃、躲避惩处的关键所在。上述理由应当足以成为监狱企业法起草的理由。2监狱企业立法的可行性编辑第一,我国监狱经济改革的理论探讨为立法奠定了理论基础。近年来,我国关于监狱经济、监狱生产、监狱企业的学术探讨已经有了长足进展。部分话题已经相当深化,有的专家甚至起先进行制度设计的探讨。其中,有些专家供应了几种方案供参考,即设立中国监狱工业协会,组建特地的省级监狱产品经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可以考虑由中国监狱工业协会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监狱产品的经济实体;可以考虑监狱管理局下设监狱企业集团公司,
23、可以考虑在司法厅(局)下设监狱集团公司,也可以在经贸委下设监狱企业集团公司。1这些理论探讨干脆触及到监狱企业的管理体制问题,立法中最大的难点在于体制的不顺,假如不管不顾现行体制,立法的风险很高。不少专家对监狱改造体制的关注,为监狱企业立法奠定了理论基础。其次,我国目前司法领域立法已经有相当积累,为监狱企业立法供应了可以借鉴的阅历。我国目前司法领域颁布的法律有监狱法、律师法、公证法及司法人民警察适用的警官法,上述法律及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对监狱企业立法而言,能够供应可以借鉴的阅历,监狱企业才可能避开走更多弯路。第三,我国特殊形态企业立法渐渐增多,可以为监狱企业这种特别的企业立法供应立法模式的参考。我
24、国企业改革走过了20年的历程,企业立法积累了相当多的成果,在上文提到的立法之外,学者起先关注特殊形态企业立法,如邮政、军工、铁路、金融、文化产业等等。“这样就使得对特别企业的定位不明,该特不特,这种特,是由它们的政策性、管理性、非竞争性等社会和法律的要求所确定的。在不该特的方面,却发生了特,这样特,是因为适应竞争性、市场化的要求的一般企业法事实上不能对其进行有效调整,故而在设立、组织、财务和运作上,放任行政操作,不能纳入企业法治轨道,在肯定程度上造成了脱法状况。”2监狱企业立法肯定要搭这些特别形态企业立法的车,至少不能落在后面。3监狱企业的出路与对策编辑一般意义上,监狱与企业好像是联系不到一起
25、的两个生疏概念。辞海中语: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禁罪犯的场所;企业是从事商品和劳务的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而目前的所谓监狱企业,就正如上述所言要“面对双重目标的冲突。一方面,作为监狱改造与惩处罪犯手段的载体,惩处与改造罪犯是监狱企业必需遵循和完成的社会目标,而追求经济效益又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且不论其双重职能是否能够协调发展,其“监企合一”体制本身就根本性的弊病,尤其在市场经济日益深化的今日。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目前的监狱企业事实上是担当着“公共物品”供应的职能。服刑人员的强制劳动,不仅仅是法律上的对犯罪行为的惩处,更是对全社会的安定有序供应间接的教化服务。虽然强制劳动应
26、当仅是教化服刑人员的手段之一,但也无法避开将劳动本身作为改造目的实际社会需求。在此状况下,监狱企业还须要根据一般的劳动生产的要求供应基本的劳动条件(劳动岗位、劳动场所、劳动资料等)因此,在探讨监狱企业如何发展的时候,就必需将其纳入公共产品组织的改革大背景之中。 公共产品组织的普遍特点与问题: 第一,多元性价值取向性。公共产品组织一般都存在多种价值取向。即一方面最大程度的利用本身的资源来服务社会公众,干脆的或是间接的;另一方面还要保障自身的经济效益用以可持续性的发展。例如,邮政、电信、电力、交通等公共服务既要为社会公众供应最好的服务,同时又要确保自身的经济效益,否则也难以实现其社会效益。因此监狱
27、企业不行避开的即要保证明现改造、惩处罪犯的社会目标,又要将企业的经济效益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 其次,国家资本的垄断性。由于公共物品的特别供应,其业务一般为国家垄断。监狱企业便是特别的国有企业,在监企合一的背后更有着国家垄断的影子。而这种垄断仅表现在资本性质上,而非行业领域。 第三,政策影响性。国家通过政策调控来影响公共产品的供求扩大或缩小。从一般公共产品的政府定价就可以明白,国家政策性因素的主导地位。监狱企业在改革中的产品定位、价格定位、劳动力价格的定位,应当都受到政府的指导和爱护。 第四,生产效率的低下性。在我国,公共产品大多是国有国营的,并基本处于相对或肯定的垄断之下。因此,其内在的经济扩
28、张动力与外在压力明显不足。与一般的企业相比较,生产效率与经济效益低下。目前的监狱企业也普遍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其主要缘由也在体制与经营机制等方面;虽然因其特别的“用工”制度,有的监狱企业活得还不错,但这也只是一种掩盖的假象而以。 因此面对公共产品组织问题,世界各国都有过不同的尝试。在监狱与监狱企业的改革管理上,同样也发生着变革。 新加坡议会通过了新加坡矫正更生公司法,组建新加坡复员技训集团(简称SCORE公司),作为国家批准的法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经营全国监狱生产,负责各监狱的生产项目、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和技术管理;负责对罪犯的培训;为刑满释放人员介绍职业;协调私人企业在监狱内设工厂,支配
29、罪犯劳动。国家赐予SCORE公司不少实惠政策。 80年头后期,加拿大监狱局成立监狱局劳动服务公司(简称CORCAN)来管理监狱劳动。这样通过更透亮的社会成本、更具商业化的财务管理、更易于与私人企业建立关系,对市场需求改变的反映实力更强和以更靠近私人企业的标准来培育罪犯的职业技能。CORCAN已起先对其产品和服务进行改革,以便向更多的部门供应更多的产品和劳务服务。同时,CORCAN还在越来越多的私营企业主的帮助下,以比以前更系统的方式去开拓新市场。CORCAN是监狱局的下属机构,但它基本实行市场模式来运作,它与联邦监狱之间并没有从属关系。作为一个特地公司,CORCAN通常只是为罪犯供应职业培训和
30、工作机会,并负责产品的生产设计和市场销售以及运营盈亏。CORCAN还有一个由商界人士、工人代表和市民组成的询问委员会。在CORCAN内部,为了便利对不同产品和服务种类的管理,设有农业、建筑业、制造业、纺织品和劳务等5个管理处。 可见,新加坡与加拿大等国监狱生产的改革模式事实是将特地从事生产经营的部分独立成为一个特别的企业,而干脆受监狱行政管理机构的领导,与各监狱之间没有干脆的关联。事实上就是我们所谓“监企分开”的模式。但这类企业不仅仅涉及各类产品生产,更将对服刑人员出狱后的就业介绍、技能培训等服务作为重要业务职能。 近日司法部长张福森在调研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时强调,监狱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
31、通过改革实现“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最终建立起中国特色的监狱管理体制。某些地方的改革已经先行:2003年11月通过政府注入1.4亿元资金,重庆市正式剥离了各级监狱企业,其中中心财政7100 万,重庆地方财政7100万。根据改革安排,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将原本负责生产经营的内设机构分别出来,组建成重庆市渝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由市监狱管理局管理。各监狱将负责监狱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机构分别出来,组建为渝剑控股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由渝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改革之后,人员彻底分开。负责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机构及人员整建制地划转到监狱企业。监狱所需的行政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监狱业
32、务费支出等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家全额保障。监狱经费支出以及监狱警察的工资收入与生产收入脱钩。企业利润主要用于自身的企业拓张、再生产等。 从重庆监狱企业的改革来看,其一监企分别已由应然到自然;其二监企分别后的财政支付转移是国家财政制度改革大背景下的必定;其三监狱与监狱企业如何协调管理服刑人员是分别后的主要问题。 结合目前已经进行的改革,笔者就有关监狱企业分别后的某些预料性问题作简要的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对策,以供参考。 其一,法律规制的缺位。目前的监狱法既无对监狱与监狱企业管理相关规定,也没有对监企分别后的事项有相关的规定。因此,在这方面存在着法律空白点。而相关政策支持,也仅是带有原则性的指导,虽说这
33、是改革进程中不行避开的问题,但就监狱企业这一特别的企业而言,应尽快摸索出相应的运行模式并将其中胜利的部分上升到法律阶段。 其二,产权结构与管理模式的探讨。 从重庆当前的改革来看,应当可以预见到其他地方的监狱企业改革,尤其是产权结构方面的改革,将必定实行国有资产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分别的模式。即原来的具有行政管理权责的机构与参加市场经营的机构相分别。 但就监狱企业的特别性和目前国有企业运行的状况来看,即便是分别也会带来行政管理机构对母公司的干预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干预,从而影响企业的运行效率。由于产权结构的单一化,在增加融资渠道,拓宽监狱企业融资瓶颈和改革监狱产品的“身份”等方面都会遇到和原来一样的困
34、难。因为监企分别后,首先得益的是原来的监狱管理,使其更加符合监狱法的要求。而对监狱企业而言,只不过是正了企业的名称而已,同时仍旧须要面对市场经营中的风险和逆境。因此,分别后的监狱企业更加须要更多的政策机制和法律保障: 1、改造原有的产权机构 变原来的单一持股制为多元持股模式。在产权设定明晰的前提下,应当将部分优质的产权进行上市交易。应当激励私营成分的介入,从而扩大原有的持股形式。进而在融资、生产、销售等环节上获得一般企业的同等地位。同时也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开国有企业受行政干预过多的弊病。笔者同时认为,在政策允许的状况下,私营化的监狱企业也是完全可行的。 2、监狱企业的管理人员的建设 监企分别后,
35、必定是导致人员的相应分流,或者在监狱行政机构中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或者从事监狱企业的经营管理。而后者往往又缺乏干脆面对市场进行开拓的阅历和实力,也就是说监狱企业目前普遍缺乏合格的职业经理人。但应当看到,在监企分别后,监狱企业具有较充分的人力资源调配的权力,完全可以引进和加大力度培育合格的职业经理人队伍。这一点对任何企业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监狱企业而言。因为除一般劳动力较其他竞争对手较低的优势以外,监狱企业缺乏其他明显的市场优势。 目前现存的国有企业,很明显的具有自然行业垄断性或资本规模扩张性;而在一般充分竞争性或低资本性的行业中已经很难找到国有企业的踪影。因此监企分别后的,监狱企业更加须要
36、具有优势的职业经理人来为企业的发展打拼。 3、监狱与监狱企业协调 监企分开的做法并非监狱管理领域中的独家创建。事实上,在其他的一些多元性价值的行业中,相关的分别工作也在逐步的绽开。特殊是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将更加有力的推动各个行业的“政企分别”、“事企分别”。也就是说,将同一领域中的营利活动与非营利活动通过多组织的形式分开。这种改革方式在很多国家的一些领域中已经取得了胜利的阅历。然而,当多组织取代了单一组织,单组织多目标的协调问题变为多组织的协调问题。而新的协调成本也须要重新的估计。对以非经济效益为单一目标的组织而言,这一协调成本可能会更大。因此监企分别后,监狱与监狱企业间关于服刑
37、人员的协调,监狱管理机构与监狱企业之间的管理关系。 4、国家政策与法律的保障 监狱企业干脆进入市场后,虽然可以褪去非市场主体地位的味道,获得一般经营性主体的基本权利。但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看,无疑监狱企业在各行业的竞争中并不具备特殊有效的优势,有时甚至是劣势。特殊是在经济贸易日益全球化的今日,既然要参加市场,就不行避开的要遵守市场一般的嬉戏规则。例如,近期 SA8000规则的出台,就是针对企业劳工制度的。监狱企业好像可以因为其特别性而具有相应的例外,但是这种例外却不具备现实的法律或者政策的保障,而在市场经营中显得苍白无力。即便是所谓的以国家选购的方式来解决一部分的监狱企业产品的政策提议也不详细实
38、质的法律效力。 对尚未进入分别的监狱企业而言,不仅仅须要在如何分别上下大的功夫,更须要对分别后的经营模式、协调机制、管理方式、法律保障等方面作更多的尝试和思索。参考资料1 参见郭建安、陈志海监狱生产管理体制改革,载犯罪与改造探讨2002年第8期。2 参见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第179页。相关文献浅谈监狱企业内管领导干部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时代经贸:下旬-2022年 第1期 (2)刍议内部审计在监狱企业公司治理中的定位和作用-时代经贸-2022年 第2期 (2)关于山东省监狱企业发展前景的几点思索-财经界-2022年 监狱企业_百度百科 百度百科 武艺 百度百科 泡沫铜百度百科 武当酒 百度百科 董进宇 百度百科 刘澄泉百度百科 家联宝百度百科 家联宝百度百科 防爆等级百度百科(举荐)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5页 共25页第 25 页 共 25 页第 25 页 共 25 页第 25 页 共 25 页第 25 页 共 25 页第 25 页 共 25 页第 25 页 共 25 页第 25 页 共 25 页第 25 页 共 25 页第 25 页 共 25 页第 25 页 共 2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