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 年第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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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 年第1号)篇一: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22年第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2年第 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2年12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8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九年 二月四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

2、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修改为“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修改为:“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2

3、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8次主席会议 ?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 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 第三条 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

4、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四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 应当恪尽职守, 第二章 信托计划的设立 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且符合国家(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1 万元人民币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5、101 万元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 万元人民 第七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 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 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 推 第八条 篇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2022年1号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3号)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于2022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

6、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

7、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 信托计划的设立 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

8、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1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1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

9、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第七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第八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三)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四)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

10、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五)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条信托计划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认购风险申明书; (二)信托计划说明书; (三)信托合同;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认购风险申明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委托人应当以自

11、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四)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注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数量,分别由信托公司和受益人持有。 第十二条信托计划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三)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四)信

12、托计划的推介日期、期限和信托单位价格; (五)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名称; (六)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风险警示内容;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受托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四)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五)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 (六)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七)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八)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九)信托终止时信托财

13、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十)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一)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十二)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三)风险揭示;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信托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信托合同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第十五条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

14、件的全部内容,并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签字,申明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信托公司应当提供便利,保证委托人能够查阅或者复制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向委托人提供信托合同文本原件。 第十六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信托单位,可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信托公司可委托商业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 第十七条信托计划推介期限届满,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推介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

15、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承担。 第十八条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计划财产存入信托财产专户,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 第三章 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第十九条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对非现金类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可约定实行第三方保管,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应当为同一账户。 信托公司依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运用信托资金时,应当向保管人书面提供信托合同复印件及资金用途说明。 第二十条保

16、管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托人、保管人的名称、住所; (二)受托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三)信托计划财产保管的场所、内容、方法、标准; (四)保管报告内容与格式; (五)保管费用; (六)保管人对信托公司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保管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二)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三)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四)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明; (五)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

17、责。 第二十二条遇有信托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保管协议操作时,保管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托公司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保管人应及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 信托计划的运营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设立为信托计划服务的信托资金运用、信息处理等部门,并指定信托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 每个信托计划至少配备一名信托经理。担任信托经理的人员,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信托公司对不同的信托计划,应当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分别核算、分别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信托资金可以进行组合运用,组合运用应有明确的

18、运用范围和投资比例。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事先制定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第二十六条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应当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 第二十七条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二)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 (三)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5页 共15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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