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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风险限制指标管理方法 (征求看法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风险的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限制,防范风险,依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证券公司应根据本方法规定的风险限制指标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编制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并确保数据真实、精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审慎监管须要,要求设有子公司的证券公司供应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的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2、对公司半年度、年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书面确认看法。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月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书面确认看法。 在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上签字的人员,应当保证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真实、精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对净资本计算表和风 1 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注明自己的看法和理由。 第四条 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至少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股东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限制指标详细状况和达标状况,并获得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文件。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
3、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上月的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并抄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审慎监管须要,要求证券公司按周或按日编制并报送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审慎监管须要,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月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证券公司
4、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其次章 风险限制指标标准 第八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5千万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千万元。 2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之一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千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同时经营第(五)项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千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5、业务,同时经营第(四)项、第 (六)项、第(七)项业务之一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以及同时经营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5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需符合以下风险限制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二)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三)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四)流淌资产与流淌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五)对外担保金额与净资产
6、的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十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需符合以下风险限制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托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10%; (二)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1千万元。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需符合以下风险限制指标标准: (一)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倍; (二)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倍; (三)持有一种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 (四)持有一种非股票类证券的市值与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10%。 第十二条
7、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需符合以下风险限制指标标准: (一)单项承销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80%; (二)合并承销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0%,且合并股票承销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50%。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需符合以下风险限制指标标准: (一)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 (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倍; (三)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倍。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供应融资融券服务的,除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8、件外,还必需符合以下风险限制指标标准: (一)对单个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 (二)对全部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 (三)对单个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 (四)对全部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倍。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限制指标设臵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肯定标准的风险限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对于规定“不得超过”肯定标准的风险限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第三章 监管要求与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各项风险限制指标应持续符合监管要求,即证券公司每个会计期间的风险限制指标都应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七
9、条 证券公司应依据自身的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状况,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监控机制和补足机制,确保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限制指标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基础上保持足够、合理的水平。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在开展自营、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各项业务及向股东安排利润时,应事先就有关业务及向股东安排利润等事项对公司净资本等风险限制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看法或否定看法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干脆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限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5 其次十条 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或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限制指标
10、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看法或带有说明段无保留看法的,证券公司应就涉及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证券公司说明该事项对公司净资本等风险限制指标的影响;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证券公司限期订正、重新编制净资本计算表;证券公司未限期订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干脆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限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其次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限制指标数据的计算与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
11、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其次十二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限制指标与上月相比改变超过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基本状况和改变缘由。 其次十三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限制指标不符合预警标准或规定标准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状况、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详细措施和期限;同时,证券公司应当在该情形消退的次日,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其次十四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限制指标不符合预警标准 6 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区分情形实行以下监管措施: (一)下发监管关
12、注函并抄送公司主要股东,要求公司对潜在风险和限制措施作出说明;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公司实行限制高风险业务规模、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等措施提高净资本等风险限制指标水平; (三)要求公司在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特地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净资本等风险限制指标的影响; (四)责令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频率,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五)其他监管措施。 其次十五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限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区分情形实行以下监管措施: (一)下发整改通知书并抄送公司主要股东,责令公司限期整改
13、; (二)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三)停止批准新业务; (四)限制安排红利; (五)限制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酬劳、供应福利; (六)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七)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八)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九)限制公司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 (十)其他监管措施。 其次十六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限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逾期未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实行以下监管措施: (一)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二)撤销公司有关业务许可; (三)责令公司停业整顿; (四)责
14、令公司关闭。 第四章 罚则 其次十七条 证券公司拒不报送或者供应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等资料,或者报送、供应的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等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赐予惩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将视情节轻重,实行监管谈话、警示或公开警示、记入诚信档案、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和依法赐予惩罚。 其次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导致经审计的净资本计算表或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责令改正,依法赐予惩罚。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将视情节轻重,实行监管谈话、警示
15、或公开警示、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和依法赐予惩罚。 第五章 附则 其次十九条 本方法有关用语定义如下: (一)负债、流淌负债是指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含代买卖证券款;资产、流淌资产是指公司自身的资产,不含客户资产。 (二)自营股票规模是指证券公司的股票投资按成本价计算的金额;自营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的金融产品投资按成本价计算的金额,基本计算公式为:自营业务规模=股票投资成本+衍生产品投资成本+基金投资成本+债券投资成本。 (三)单项承销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为一家发行人担当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合并承销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同时为多家发行人担当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合计,“同时”是指多家发行人的发行期有交叉
16、、且发行尚未结束。 (四)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托付进行管理的本金合计。 (五)重大业务是指可能导致公司净资本等风险限制指标发生10%以上改变的业务。 第三十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据市场发展状况和审慎监管须要,对风险限制指标及其标准,自营、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规模的计算口径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方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 证券公司风险限制指标管理方法 616证监会修订证券公司风险限制指标管理方法 证券公司风险限制指标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 证券公司风险限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 股份公司证券投资风险限制管理方法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探讨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方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方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方法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3页 共13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