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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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汇编 1、上诉人:张甲,男,15岁,住某县建设路5号院内,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乙,男,47岁,住址同上,系张甲之父。 被上诉人:李甲,男,8岁,住某县光明小区某家属院内。 法定代理人:李乙,男,30岁,住址同上,系李甲之父。 1990年4月21日,被上诉人李甲与邻居6岁的小孩王红在院内各拿一个小鞭子玩耍。上诉人张甲路过该院时,被上诉人李甲和王红索要鞭子,李甲没有给张甲鞭子,并抽了张甲一鞭子,张甲从接近废钢筋堆旁拾器起一段废钢丝追打李甲,打伤其左眼。经李甲之父李乙送医院治疗,诊断为:左眼角巩膜横断裂伤,眼内容物完全脱落,已无视力。李甲因此住院62天,支付医

2、药费560元,养分费460元。李乙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甲的父母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此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张甲之父张乙负责赔偿李甲医药费55元以及住院期间的养分费430元;赔偿护理人员误工补贴及火食补助费510元。张乙不服,提起上诉。 问题 (1) 甲的父母是否应担当全部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2) 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2、杭州王某是一个装裱师,65岁,因技艺超群,收入颇丰,有三居室住房一套,且有不少名人字画。王某有一女儿,在北京居住,因关系不和谐,父女很少来往。王某请一18岁的李姓保姆照看自己。1999年王某立下一份遗嘱:“本人去世后,住房一套、所藏名人字画及全部积蓄,赠于李某”,并且

3、经过公证。2001年12月,王某又立一份遗嘱:“本人百年后,住房赠于李某”,且也到公证机关公证。2001年1月,王某去世,其女儿回来,要求继承遗产,并且说王某所立的遗嘱是受李某胁迫,且两份遗嘱内容不一样,应认定无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法院该如何判决? 刑罚、共同犯罪、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数罪并罚、犯罪构成、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诉讼参与人、证据 1、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李某用完一切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刚要离开时,恰好保安人员前来巡逻,看到财务室的门是虚掩的,就进去查看,与李某相遇。李某用撬保险柜的棍子将保安打晕后逃走。回到家中后,李某胆怯保安员已

4、经认出自己,醒来后报案,就拿了一把匕首,要将保安员杀死灭口。李某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口,就被接到报案后赶到的公安人员抓获。 问题 (1) 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人员打晕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2) 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欲将保安人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 (3) 对李某应当如何定罪惩罚? 2、甲乙丙丁四被告都是成年人,一天他们在一起喝酒,甲某提出到江边的货船上去盗窃,乙丙丁三人表示同意,甲某遂分派乙某去打算七首和自行车,丁某去窥视作案地形。入夜后,甲乙丙三人从货船上盗窃得价值6000元的衣料,其次天他们又找到丙要求其想方法销脏,起初丙不同意,后惧怕三人的威逼,处理了脏物,所得赃物四人平

5、分。 请问:四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如何?为什么? 一、概念 行政法制监督、学问产权、商标、商标权、职务独创、经济法、上市公司、合同、要约、承诺。 案例分析 1、王某于一日深夜盗窃邻家摩托车一辆,请年分析该犯罪构成。 答:该案犯罪构成中犯罪主体为王某,犯罪主观方面为有意,犯罪客体为邻居的财产权,客观方面为实施了盗窃行为。 2、某南北货商店出售一批干贝,由于核价员马虎大意误将元一斤,王某按元的价格买了斤,当商店发觉错误并找王某,王某已食用了一斤,商店向王某说明状况,要求相互返还价金和干贝,并要王某补足食用的一斤差价,王某不同意,双方诉至法院。 问:法院将如何处理本案? 答:法院应判决支持商店的诉讼恳求

6、,因为王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收益必需返还受损失人。 、甲乙丙丁四个被告都已是成年的男子,一天他们在一起喝酒,甲提出到江边的货船上盗窃货物,乙丙丁表示同意,甲遂分派乙去打算匕首和自行车,甲去窥视作案地形。入夜后甲乙丁三被告从货船上窃得余元的衣料,其次天,甲要乙去找丙想方法销脏,乙找到丙后,丙一再表示不干,乙说:上船简单下船难,不去当心你的狗命,丙出于无奈,遂把赃物卖掉,所得赃款,四被告平分。问:在案中,甲乙丙丁所处的地位如何? 答:本案中甲是主犯,乙、丁是从犯,丙是协从犯。因为犯罪是由甲谋划且详细组织实施的,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乙、丁在本案中起的是次要作用,主要是打算作案工具、查看

7、地形;丙在威逼的状况下进行了销赃行为,属于协从犯。 、黄某(男)其妻已故,有一儿黄甲,年黄某携儿黄甲与陆某(女)携带女儿陆乙结婚。遇政治运动,年黄某被捕,年死于狱中,当时黄甲正成年,年陆某改嫁他人,此时陆乙还未成年,年,历史问题被解决,年政府将万元的补助金全部给黄甲,然后陆某提出疑意,请问这万元该如何处理? 答:1.7万元属于黄某与陆某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予以分割,陆某取得0.85万元,剩余的0.85万元由陆某、黄甲、陆乙各自继承三分之一。 案例 1、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视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某家中偷盗,岳某本人进入房间行窃,儿子进行运输,其妻

8、在门口望风,结果窃取大量的财物。 试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答:岳某夫妇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其儿子不构成共犯,因为其儿子才12岁,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不构成犯罪,共犯则要求成立共犯的各犯罪人都必需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实力。 2、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甲刚参与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在遗物中发觉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亡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读书用。李四死后,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元应如何继承? 答: 1、遗嘱有效,因为该遗嘱属于自书遗嘱,且内容合法,

9、具有法律效力。 2、5万元应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5万元归其妻子全部。剩余的2.5万元先由其女儿按遗嘱继承5000元,剩下的2万元由其妻子、其儿子、其女儿、其妻子腹中的胎儿各自继承5000元。 案例分析 1、1990年8月,浙江某县连降暴雨,某村庄处于一片汪洋之中,村民张某爬上一个小土堆逃命,土堆随时有被冲垮的危急,状况紧急,恰在此时李某划船经过此地,张某提出求救恳求,李某抽出必需2000元作为酬金,张某为保命只得点头,并当场立上字据。事后张某不愿支付,李某诉至法院。 请问,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法院应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恳求。因为李某在乘人之危的状况下要求张某立下了字据,违反了张某的真实

10、意思表示,属于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至终无效。 2、甲某丧偶,父母双亡,有四子均已经成家并各有子女。一日,甲某同长子乙某乘车外出,坠入山崖双亡,甲某遗有存款三万元。 请问:(1)应如何继承? (2)若有可证明乙某先于甲某死亡,乙的妻子和儿子又应各得多少? 答: 1、3万元由其余三个儿子各自继承7500元,剩下7500元由乙的妻子和儿子各自继承二分之一。 2、若乙某先死亡,则乙的妻子不继承,儿子代位继承7500元。 3、甲乙分别持铁棒、砍刀因事互殴,乙妻恐事闹大,力夺下乙某手中砍刀又恐丈夫吃亏,顺手递给乙某一木板,不想木板上有铁钉,铁钉打中甲某的太阳穴,致甲某当地死亡。

11、请问:(1)依据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分析乙某和其妻的行为 乙某和其妻构成共犯吗? 答:乙某构成有意损害致人死亡罪,其妻子构成有意损害 不构成共犯,因为构成共犯必需具有共同犯罪的有意,并且是具有干脆有意的主观看法。本案中乙的妻子不具有杀人的有意。 案例分析 、被告人岳某,男,岁,系生产队长。因提出变更水路的不合理要求,与社员马某(男,岁)发生争吵。岳接着坚持变更水路的不合理要求,又与马的儿子马甲发生争吵,马甲便朝岳的头部劈了两锹,后逃走。岳看到站在一旁的马某,便持铁锹向马某的头部猛击一下,当即将其打倒在地,接着又朝马某的头部连击两下,马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岳某在受到马甲的不法侵害后

12、,打了马某并致马某死亡。 请问: () 岳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 用犯罪构成论的理论详细分析。 答: 1、该行为属于有意杀人的行为,构成有意杀人罪。 2、本案犯罪构成中犯罪主体是岳某,犯罪客体是马某的生命权,犯罪主观方面是岳某杀人的干脆有意,犯罪客观方面是岳某有意杀人的行为,即用铁锹击打的行为。 、王某出国家居前欲将自己的万元送给季某,运用季某的名字将该万元存入银行,将存折和一台电视机一并送给季某。并附的短信,上面写道:“请收下这笔钱和电视机”。王某出国一个月后遭车祸身亡。王某的姨母孙某得知后,向法院提出,王某自幼失去父母,是自己始终供给长大和念完高校。现孤独一人,但年事已高,生活无着。

13、王某工作以后,从未给过一分钱,出国前未留下任何赡养费用。现王某死亡,因此,要求季某从王某给她的钱中2万元赡养费,与此同时法院述明,王某出国前尚有5000元税款未交。 请问: () 王某生前的赠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本案应如何处理? () 假如王某未死亡,孙某仍向法院起诉季某,又应如何处理? 答: 1、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因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本案应先缴纳5000元税款,并且给孙某必要的赡养费用。 2、如王某未死亡,则法院应判决王某履行赡养孙某的义务,可以要求王某支付孙某必要的赡养费用 案例分析 、某食堂工人甲,因未评上先进,对领导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某日,趁夜潜入食堂放火,当点燃引火物时,

14、好象有人从窗外走过,家担忧事情败露,罪责难逃,最终将引火物昆踩灭后,逃跑。请问: () 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为什么? ()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主要区分在哪里? 答:属于范围未遂,因为甲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行为,只是由于外力的缘由,使其在非本人意愿的状况下没有将犯罪进行下去。 、甲乙的父母去世时,留下房屋间,甲已婚,居住间,乙未婚暂住一间。后乙与并打算结婚,丙的叔叔在国外,答应回国时送丙一台彩电作为结婚礼物。不久,乙丙登记结婚,婚后,甲同样将空闲的四间房屋给乙丙居住。半年后,丙的叔叔回国将彩电送给丙。一年后,乙丙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甲乙丙有争议,诉至法院。丙要求分得两间房,乙不

15、同意,乙要求将彩电作价,一半归乙,丙不同意。 请问: () 丙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 彩电的全部权属于谁?为什么? 乙丙居住的房屋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为什么? 答: 1、丙的要求无法律依据,因为乙在与丙结婚前就已经按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取得了五间房屋的全部权,属于个人财产,不能按共同财产来分割。 2、彩电的全部权属于乙、丙共有,因为这是乙、丙婚后丙的叔叔赠送的,而动产的赠与以转移占有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即该彩电的全部权自由丙占有后发生转移。所以该彩电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3、乙、丙居住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因为按继承法规定,上述房屋在乙的父母去世后

16、即发生了继承关系,只是乙短暂没有居住而已。 案例分析 1、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乙婚后与妻子工共建12间房。1960年生子丙,1970年乙死亡。乙母自己婚后始终和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故。1975年乙妻也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乙家12间放收作公房,1981年落实私房改革时返还给甲。现丙妻要求继承,与甲发生争议。乙夫妇及乙母均未留遗嘱。请问: (1) 乙死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 (2) 乙母去世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 (3) 乙妻去世后,遗产有几间房?继承人是谁? 答: 1、乙死后,遗产有6间房,因为必需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继承人为乙妻、乙母及乙子丙,各继承2间

17、房。 2、乙母死后,遗产有2间房,继承人为甲。 3、乙妻死后,遗产有8间房,继承人为丙。 2、王某,16岁,某天到商场以1800元买了项链和戒指,她父母认为王某尚未成年,没征得家长的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要求商店退货。而王某认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待业青年,不愿退货。 请问: (1) 王某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其父母要求退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 1、王某的行为有效,因为王某已年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按我国民法规定,王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其行为有效。 2、不符合规定。因为只有无民事行为实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才由其监护人代理其民事行为,本案中,王某已经属于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汇总 法学案例分析题 法学通论案例分析题 导游概论案例分析题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 法学概论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目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3页 共13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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