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二起典型案例例子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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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二起典型案例例子新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二起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1月14日通报全省法院2022年审判执行状况以及2022年江苏十二起典型案件。2022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案件163.3万余件,同比增17.31%,案件受理总数连续3年位居全国第一。 一、李征琴有意损害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征琴与施某斌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各有一女,2022年下半年,李征琴夫妇将李征琴表妹张某某的儿子即被害人施某某(男,案发时8周岁)带回南京抚养,施某某自此即处于李征琴的实际监护之下。2022年6月,李征琴夫妇至安徽省来安县民政局办理了收养施

2、某某的手续。2022年3月31日晚,李征琴因认为施某某撒谎,在其家中先后运用竹制“抓痒耙”、塑料制“跳绳”对施某某进行抽打,造成施某某体表出现范围较广泛的150余处挫伤。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施某某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其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裁判结果】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2022)浦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征琴犯有意损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李征琴提出上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被害人施某某系未成年人,因其身心尚未成熟,缺乏独立生活实力,应予以特别爱护和照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爱护

3、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爱护权、参加权等权利,国家依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赐予特别、优先爱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扰。 本案系有意损害刑事案件,上诉人李征琴虽出于对施某某的关切、教化,但其以暴力手段摧残施某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峻后果,已构成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对其有抚养教化的权利和义务,但该项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边界,应受到国家法律的监督。未成年人并非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私有财产,其生命健康权不应以任何理由受到侵害,物质生活的优越性不应亦无法替代对未成年人生命健康及人格尊严的权利保障。国家作为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

4、有权力亦有责任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行为进行监督、干预,此系国家公权力的合法行使,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要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0日作出(2022)宁少刑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李征琴有意损害案在我国未成年人爱护案件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入选人民法院报评出的2022年度全国十大刑事案件,南京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件。本案自案发时起就受到舆论的普遍关注和探讨,引发了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家庭教化现状的反思。本案的审理及司法裁判向社会传递了这样一个理念:未成年人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虽有教化管理子女的权利,但该权利应受到国家法律的监督

5、,不得超越法律的边界。一旦侵害到子女的生命健康权,构成犯罪,国家作为未成年人的最高监护人,将以公权介入。法律应当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供应全方位的保障,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教化方式亦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孩子的健康成长须要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 二、吴志刚居间介绍贩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2日左右,吕某某(另案处理)通过QQ与张建民取得联系,提出向张建民购买125克甲基苯丙胺,后双方谈妥价格并商定由张建民将毒品送至江苏泰兴吕某某处。4月13日,被告人吴志刚知悉上述状况后,电话联系朱崇高,介绍张建民向朱崇高购买毒品,张建民提出购买200克甲基苯丙胺并赊欠毒资,经商

6、谈,最终商定张建民以每克120元的价格向朱崇高购买200克甲基苯丙胺,毒资2.4万元于次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供应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说明、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日支付。当晚,被告人吴志刚和张建民驾驶轿车至徐州市铜山区朱崇高住处,朱崇高将200克甲基苯丙胺交与张建民。吴志刚、张建民二人随即携带毒品驾车返回连云港。后被告人吴志刚在连云港下车时,从中抽取1克左右甲基苯丙胺用于自己吸食。张建民携带部分甲基苯丙胺接着驾车从连云港前往泰州。4月14日中午,张建民在与吕某某约定的交易地点旁边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其携带的甲基苯丙胺计126.5038克。4月21日,公安机关抓获朱崇高,

7、并从其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00.9214克。被告人吴志刚于4月24日在连云港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志刚明知张建民购买毒品系用于向他人出售贩卖,而为其介绍联络毒品出卖人朱崇高,促成毒品交易,吴志刚的行为属于居间介绍贩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对其定罪惩罚。因被告人吴志刚在毒品交易过程中仅实施了供应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等居间介绍的帮助行为,其对本案毒品贩卖交易的完成起次要、协助作用,故应当认定为从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志刚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应予接受。被告人吴志刚与他人共同实施贩卖毒品犯罪,在共同犯罪中

8、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减轻惩罚;其归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惩罚;其有劣迹,酌情从重惩罚;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惩罚。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9日作出(2022)泰高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吴志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惩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志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的裁判明确,明知他人购买毒品用于贩卖或意图贩卖,而为其介绍卖方或者买方的,系居间介绍贩卖毒品德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行为人在毒品交易过程中仅实施了居间介绍的帮助行为,对毒品

9、贩卖交易的完成起次要、协助作用的,以从犯论处。毒品犯罪案件社会危害严峻,本案的裁判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坚决打击、严惩毒品犯罪,充分发挥刑罚的遏制作用,以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增加全社会拒毒、防毒、禁毒意识。 三、“山东佳盟矿业”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09年底至2022年初,被告单位山东佳盟矿业有限公司及其实际限制人被告人闫家中在公司矿产经营亏损、水电项目没有正式生产、盈利的状况下,以需资金周转为名,以支付4分至8分不等利息和红利为诱饵,在江苏、山东、河北等六省、市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20.5亿余元,集资涉及人数9000余人,所集资金主要被用于返还本金、支付利息,仅1亿余元被用于生产经营活

10、动,导致集资人7.9亿余元损失不能返还。被告人卜雪莲作为佳盟公司客户部财务负责人,亦参加了非法集资活动。 【裁判结果】 2022年8月10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单位山东佳盟矿业有限公司罚金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闫家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惩罚金五十万元;以非法汲取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卜雪莲有期徒刑五年,并惩罚金六万元。宣判后,山东佳盟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闫家中、卜雪莲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1日作出(2022)苏刑二终字第00038号判决:维持对山东佳盟矿业有限公司的定罪量刑;因上诉人闫家中归案后具有法定的坦白、立功等从轻、减轻惩罚情节,以集

11、资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惩罚金四十万元;因上诉人卜雪莲具有法定的坦白从轻惩罚情节,以非法汲取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惩罚金五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地域广,参加集资人员众多,集资数额及造成损失数额特殊巨大,社会影响重大。本案的审判,严厉惩处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有效维护了社会治安平稳有序。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供应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说明、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四、被告人张孝崎在法院审理期间死亡经查证属实的受贿所得应予没收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孝崎受贿一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月2日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查明

12、,2022年至2022年,被告人张孝崎在担当南京江宁科学园发展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工程招标、预决算及合同签订等职务便利,为江苏广和工程询问有限公司、南京天达工程造价事务全部限公司、南京勘察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山川有色勘探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供应帮助,先后多次收受王正根、宫成军、花文根、宫和亮等人赐予的苏果超市购物卡、金鹰国际购物中心购物卡、加油卡、茅台酒、现金等财物,价值共计90.79万元。 案发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8月30日先行扣押被告人张孝崎购房合同两本、50年贵州茅台酒一瓶。同年9月26日张孝崎妻子李顺英代为退缴12.3万元,10月15日李顺英及借款

13、人王勇到检察机关退缴借款50万元,11月21日检察机关返还了涉案茅台酒及购房合同,11月27日张孝崎书面托付了所在单位退还其所交集资款28.49万元,后上述涉案款90.79万元均被检察机关以涉案款名义扣押。2022年1月28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再行扣押了50年贵州茅台酒一瓶,并退还李顺英2.99万元。至此,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扣押在案涉案款87.8万元以及50年贵州茅台酒一瓶。 2022年1月16日,在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张孝崎因病死亡,案件终止审理。 【裁判结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孝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受贿犯罪共获违法所得人民币87.8

14、万元、50年贵州茅台酒一瓶,依法应予没收。申请机关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没收被告人张孝崎受贿违法所得的申请,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应予支持。 关于利害关系人李顺英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无的确充分的证据证明赃款去向,无证据证明扣押在案的钱款系违法所得,李顺英作为张孝崎的妻子依法享有财产权利”的看法,经查,第一,在案证据证明,扣押在案的50年贵州茅台酒一瓶系被告人张孝崎实施受贿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依法应予没收;其次,被告人张孝崎供述受贿所得现金用于购买瑞鸿名邸房产以及出借给他人,所得购物卡等用于消费,与利害关系人李顺英、证人王勇的证言以及书证瑞鸿名邸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相互印证,证明张孝崎受贿

15、所得现金、购物卡用于购房、出借以及消费,但详细数额不明,且利害关系人李顺英的证言、证人王勇的证言以及扣押财物清单等证据还证明,案发后,利害关系人李顺英依据被告人张孝崎供述的张孝崎银行卡存款及对外借款状况,自行或联系王勇主动到检察机关缴纳涉案款,应视为对所缴纳钱款系张孝崎违法所得性质的认可;第三,书证托付书、银行本票以及扣押财物清单证据证明,案发后张孝崎书面托付所在单位代其退缴案款,亦应视为张孝崎对退缴款项系违法所得性质的认可。被告人张孝崎死亡后,利害关系人李顺英又主见所缴纳款项并非张孝崎违法所得,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无合理说明且无证据予以证明,上述扣押在案的财物均应认定为张孝崎实施受贿犯罪行为所

16、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故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看法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接受。 综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9日作出(2022)宁刑没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没收扣押在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的被告人张孝崎违法所得人民币87.8万元及50年贵州茅台酒一瓶。 一审裁定后,利害关系人李顺英未提出上诉。一审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202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专章规定。本案中,被告人于法院审理期间死亡,对其经查证属实的受贿所得,依法应予没收;案件办理期间,被告人自行或被告人亲属受被告人托付到办案机关缴纳的涉案款项

17、,应视为对所缴钱款系违法所得性质的认可,应当予以没收。本案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出台后,我省适用上述新规定进行裁判的第一起案例。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供应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说明、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五、李先红等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平安标准食品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先红、洪立亚与葛修田(在逃,另案处理)从被告人王锡铮处租用一间平房用作经营病死猪肉的加工作坊,把从周边地区养殖户处收购的病死猪运至该作坊,经简洁切割加工后,以每斤人民币4元至5.8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马玲、曹元玲、杨玉英等人,共计销售40000余斤,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7万余元。被告人陈

18、锦虎明知被告人李先红、洪立亚与葛修田经营病死猪肉,仍为其供应冰库储存病死猪肉。被告人马玲、印文斌在明知被告人李先红、洪立亚供应的猪肉是病死猪肉的状况下,仍从被告人李先红、洪立亚处收购病死猪肉共计36000余斤,后以每斤人民币5.5元至8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杨海洋等人,共计销售34000余斤,销售金额人民币18万余元。被告人王电元明知被告人马玲经营病死猪肉,仍受其雇用参加经营病死猪肉。被告人胡纪坤以每斤人民币4元的价格从他人处收购病死猪肉,后以每斤人民币4.5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曹元玲,共计22256斤,销售金额人民币100152元。被告人曹元玲明知被告人胡纪坤供应的猪肉为病死猪肉仍予以收购

19、。此外,被告人曹元玲在明知的状况下,又从被告人李先红、洪立亚处购买病死猪肉3000余斤。后被告人曹元玲将上述病死猪肉,以每斤人民币7.5元至11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其他经营户,共计销售23600余斤,销售金额人民币17万余元。被告人杨玉英在明知葛修田供应的猪肉为病死猪肉的状况下,从葛修田处收购病死猪肉1000余斤,后以每斤人民币8元至1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他人,共计销售700余斤,销售金额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杨海洋在明知被告人马玲供应的猪肉为病死猪肉的状况下,向被告人马玲收购病死猪肉4638斤,后以每斤人民币10元左右的价格在常州市新北区汇丰菜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4.6万余元。202

20、2年3月13日被告人杨海洋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照实供述。 【裁判结果】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先红、洪立亚、王锡铮、陈锦虎以收购的病死猪为原料加工成猪肉,并将猪肉销售流入市场,虽未产生实际损害后果,但足以造成严峻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峻食源性疾病,给公众身体健康带来了极大隐患,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平安标准的食品罪。四被告人的销售数量较大、持续时间较长,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有其他严峻情节”,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马玲、曹元玲、胡纪坤、杨玉英、印文斌、王电元、杨海洋销售病死猪肉的行为则构成销售不符合平安标准的食品罪,其中,被告人马玲、印文斌、

21、王电元、曹元玲、胡纪坤销售不符合平安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且持续时间较长,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有其他严峻情节”,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李先红、洪立亚、王锡铮、陈锦虎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玲、印文斌、王电元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先红、洪立亚、马玲在各自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锡铮、陈锦虎、印文斌、王电元在各自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惩罚。被告人杨海洋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惩罚。被告人印文斌、杨海洋预交部分罚金,酌情予以从轻惩罚。被告人洪立亚曾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平安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

22、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惩罚。 据此,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2)新刑二初字第0005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先红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平安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惩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洪立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平安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惩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马玲犯销售不符合平安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惩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曹元玲犯销售不符合平安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惩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对其他被告人亦处以相应刑罚。 一审宣判后,检

23、察院未抗诉,被告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中,行为人以收购的病死猪为原料加工成猪肉,并将猪肉销售流入市场,虽未产生实际损害后果,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供应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说明、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但足以造成严峻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峻食源性疾病,威逼公众的身体健康,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平安标准的食品罪。当前,我国食品平安形势严峻,危害食品平安刑事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各类食品平安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严峻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本案犯罪人数众多,在常州地区有肯定影响,裁判结果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平安刑事犯罪的力度和决心。

24、 六、徐州铜山区民政局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邵某,其未满两周岁时,父母因家庭琐事发生冲突,父亲独自带女儿回到原籍生活。之后,其父亲长期殴打、虐待邵某,致其头部、脸部、四肢等多处严峻创伤,又因2022年强奸、猥亵邵某,于2022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邵某母亲自2006年后从未探望过邵某,亦未支付抚养费用,且又与他人组建家庭并育有两名幼子。2022年6月,在性侵案件侦办期间,公安机关曾将邵某遭遇父亲性侵以及无人照料的状况告知邵某母亲及家人,但他们仍对邵某不闻不问致其流离失所、生活无着。2022年邵某因饥饿离家,被好心人士张某某收留。2022年6月后,邵某始终

25、随张某某生活至今。2022年1月7日,铜山区民政局接到检察院建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邵某父母不再相宜接着履行监护职责,恳求撤销二被申请人的监护权,另行指定监护人。 【裁判结果】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邵新华对女儿实施了性侵害,并长期虐待、暴力损害邵某,严峻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被申请人王娜娜长期未探望、照看过女儿,在得知邵新华对女儿侵害行为后仍拒绝照料邵某,导致邵某失去亲人的关爱,依靠爱心人士生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看法的有关规定,二被申请人的监护权应予以撤销。同时,考虑邵某的外祖父母年事已高,经济实力有

26、限,缺乏感情沟通,且明确表示不同意抚养邵某,邵某也表示不情愿随外祖父母等近亲属共同生活,故邵某的外祖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均不宜作为邵某的监护人;临时照料人张某某虽与邵某出于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之情,在两年间无偿照看邵某的生活,建立了肯定的感情基础,并要求担当监护责任,其行为值得确定。但考虑到张某某家庭的经济条件和实力,对邵某在平安、教化、成长、发展等诸多方面履行监护责任存在困难,因此张某某亦不宜作为邵某的监护人;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作为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国家机构,不仅能够为邵某今后的生活供应经济保障,还能够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邵某的教化、医疗、心理疏导等一系列问题。分析以上优势,从对未成年人“特别”“

27、优先”爱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动身,由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取得未成年人邵某的监护权,更有利于爱护被监护人的生存、受教化、医疗保障等权利,更有利于邵某的身心健康。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4日作出(2022)铜民特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被申请人邵新华对邵某的监护权。 二、撤销被申请人王娜娜对邵某的监护权。 三、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作为邵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典型意义】 此案的审理,对促进完善监护制度,加强未成年人爱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审判效果也持续彰显。 一是该案的审理干脆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少年司法理念,在充分敬重未成年人的同时,首次考虑了国家

28、干预爱护即穷尽家庭监护后仍没法实现监护功能的,由国家进行代位监护,中心电视台、新华社、人民日报等100多家媒体集中报道;二是在审理过程中对相关程序制度进行了探究和创新,确立了法院指定临时照料人制度、社会观护制度以及未成年人隐私爱护制度在审理撤销未成年人监护权案件中的详细应用;三是该案被写入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判决书被收录于中国法院博物馆,解决了长期以来监护制度缺位的问题;四是该案彰显了对儿童的人权爱护,被写入2022年6月国务院202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入选全国妇联发布的“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和人民法院报评比的“202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民政部李立国部

29、长批示“首开先河,很有示范意义”,有利于儿童人身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供应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说明、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七、徐某、李某诉倪某隔代探望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徐某、李某夫妇的独生子徐某某于2022年初与倪某相识恋爱,同年6月登记结婚,同年9月30日实行婚礼后共同生活。2022年3月4日,徐某某身亡,公安部门认定徐某某的死亡缘由系高空坠楼。后徐某、李某夫妇与倪某为徐某某的身亡起因发生争吵,双方为此产生冲突。徐某某死亡时,倪某已怀孕一个多月,倪某自徐某某身故后即回娘家居住。徐某、李某、倪某均分了徐某某的人身保险理赔款各7万余元。就倪某是否接着

30、妊娠事宜,经徐某、李某与倪某及其家人协商,倪某同意接着妊娠,之后徐某、李某以怀孕养分费为由向倪某汇款4万元。2022年10月29日,倪某产下一子,取名倪某某。孩子诞生当天及当年11月底,徐某、李某先后两次探望孙子。2022年12月31日,徐某、李某第三次探望孙子时,双方产生口角,事后经当地妇联协调,双方冲突有所缓解。此后,徐某、李某夫妇每月一次至倪某居处探望孙子。在探望过程中,徐某、李某也携带一些孩子的食品及生活用品。2022年8月下旬,徐某、李某以近日将外出为由,要求提前探望孙子,被倪某以当月已探望为由而拒绝。8月31日,徐某、李某夫妇与两个亲戚至倪某居处要求探望孙子,双方为此又产生口角并有

31、肢体冲突。双方冲突经当地派出所、妇联协调未果。徐某、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 1、其夫妇有权对孙子每月探望三次。 2、倪某对其夫妇行使探望孙子的权利时应履行帮助义务。对此,倪某辩称:因徐某、李某将徐某某的死因归咎于其而致双方产生纠纷,但其仍忍辱负重地接着怀孕,除了对孩子的母爱情结,也包含了对逝去丈夫的告慰之情,可徐某、李某并未消退对其怨恨。随着孩子的诞生,徐某、李某的保留血脉愿望实现后,对其原有的怨恨又再次显现并愈加剧烈。其及家人虽为徐某、李某对孩子的探望供应了便利,但徐某、李某夫妇仍以各种理由借故滋事,为此还产生严峻争吵并报警处理。徐某、李某的行为已严峻扰乱了其母子及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要

32、求驳回徐某、李某的诉讼恳求。 【裁判结果】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的次月起至倪某某十周岁时止,徐某、李某可每月探望倪某某一次,倪某负有帮助协作义务。详细探望方式为:每次的探望时间以六小时为限;探望地点除徐某、李某与倪某商定的地点外,以倪某常常居住地或由倪某指定的地点(本市市区范围内)为宜。 二、驳回徐某、李某的其他诉讼恳求。 倪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 我国婚姻法虽将探望主体规定为离婚后不干脆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但在探望主体死亡或者丢失行为实力的状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否代替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进行探望未有明确规定。对此,

33、应从法律规定之精神和中华民族文化传统进行综合衡量并作出妥当支配:首先,探望作为亲属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既是成年近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法定权利,也是成年近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其他成年近亲属的精神关怀与物质支持对未成年人人格健全、身心发育成长有着主动意义,符合未成年人爱护法的爱护原则。因此,代替已经死亡或者丢失行为实力的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进行探望既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应当之权利,亦是爱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应有之义务。其次,探望孙辈是失独老人获得精神安慰的重要途径之一,应视为老年人应有之权益,且可与孙辈享有代位继承权利之法律原理相对应。老年人权益爱护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享有家庭成员敬重、关切

34、和照料的权利。既然继承法给予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在父或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情形下有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的权利,同理失独老年人代替死亡子女行使探望权于法于理并不相悖,亦是对失独老年人的特别爱护和关切。第三,近亲属担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遵循法定的依次位阶,在未成年人有法定监护人的情形下,其他近亲属探望须遵守监护权行使的代际位阶,不得阻碍序位在先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否则监护人可依法要求中止不当探视。当然,监护人在行使监护权之时亦应为其他近亲属合理探视供应必要之便利。第四,允许失独老人隔代探望、和谐共处履行监护职责与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相符,亦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与发扬。在有利于未

35、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利于亲属间感情融合的基础上,在不影响监护人履行法定监护职责的前提下,应当支持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辈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供应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说明、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的合理探望。 本案中,倪某作为孩子的母亲是法定的第一顺位监护人,对倪某某的监护权毋庸置疑,作为倪某某的祖父母徐某、李某应当充分敬重倪某法定第一顺位的监护权利。之前因探视发生争吵和过激的行为不管起因如何,但在客观上的确对倪某及其父母的生活造成了相当影响,也不利于倪某某的身心健康。假如冲突接着存在,不仅不利于探望,而且亦不符合立法之精神与家庭和谐之理念。鉴于徐某、李某已承诺不再纠缠过去冲突,

36、主动缓和双方关系,故可支持其采纳适当方式探望倪某某。倪某作为干脆抚养人也应理解和敬重徐某、李某,并感念他们在精神及物质上赐予倪某某的帮助,其家人在两位失独老人进行探望时应当赐予恰当的、必要的便利,共同营造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假如今后双方再因探望发生冲突且对倪某某的正常生活和成长造成不良影响,作为第一顺位的监护人倪某可以通过法定途径依法维护其监护权的行使。鉴于徐某、李某已对避开冲突明确作出承诺,故一审所作判决可予维持。据此,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0日作出(2022)锡民终字第0190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祖父母提起诉讼要求探望自己孙

37、子的新类型案件,对于隔代探望权问题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状况下,本案依据亲属权、代位继承以及未成年人爱护和老年人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从法律规定之精神和中华民族文化传统进行综合衡量,分析阐明白隔代探望权的法理和道德基础,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失独老人的关爱以及法定权利之恰当行使等因素,并结合徐某夫妇承诺会主动维护好双方关系的看法等方面,依法作出了支持徐某夫妇的探望权恳求的二审判决。 八、孙丁丁诉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基本案情】 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苏宁易购网站的运营方,孙丁丁因其在苏宁易购网站购买苏宁自营的彩色激光打印机产生纠纷,因收货地位

38、于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辖区,孙丁丁以苏宁公司为被告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苏宁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孙丁丁在苏宁易购网站注册用户时,点击同意苏宁公司供应的苏宁易购网站会员章程及网站规则,而苏宁易购网站会员章程第十三条约定“若您和苏宁易购就会员章程的订立和履行等事宜产生争议的,您和苏宁易购均一样同意将相关争议提交苏宁易购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相应级别的法院管辖”(该部分字体加黑),苏宁公司主见该案应移送至苏宁公司所在地法院审理。 【裁判结果】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苏宁公司网站苏宁易购网站会员章程含有的协议管辖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并非自不待言,不足以认定苏宁公司已实行合理方式

39、提请孙丁丁留意,该协议管辖条款对孙丁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裁定驳回苏宁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 苏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苏宁易购网站会员章程中存在大量其他加黑条款的状况下,苏宁公司对管辖权条款仅采纳字体加黑方式处理,因管辖权条款与其他条款并无明显区分,加之网站页面与纸质介质相比字体加黑的提示留意功能降低,字体加黑尚不足引起消费者的合理留意,应当认定经营者未尽到合理提请消费者留意的义务,该管辖权条款无效。据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日作出(2022)苏中民辖字第00253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网络购物已经成为广阔消费者重要购物方

40、式,为了便于消费者维护自身权利,民事诉讼法司法说明规定了通过网络方式购物的,以买受人所在地或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网站经营者通过包含管辖权格式条款的会员章程等方式约定管辖,使消费者难以在居处地法院维权,增加了消费者维权成本,经营者有义务实行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留意管辖权条款的存在。但常见的状况是网站会员章程或网站规则中出现大量加黑条款,甚至加黑条款的数量占到全部条款的一半,导致字体加黑方式的提示功能明显降低,消费者难以留意到其中的管辖权条款,侵扰了消费者的管辖利益。由于网络购物平台涉及众多消费者,本案裁判结果对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供应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说明、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综合法律门户

41、网站 于爱护广阔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尤其是管辖利益具有典型意义。 九、射阳县大米协会诉滨海县以祝米厂等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射阳县大米协会(以下简称大米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包括稻米生产、加工、服务等。2002年8月6日,大米协会申请注册“射陽大米及图”集体商标, 2005年4月21日该商标,核定运用商品为第30类米。射阳大米的详细生产领域包括射阳县临海镇、县域内省属淮海农场等13个镇、农场。大米协会的会员有射阳县淮海米业有限公司等50多家,均可以运用“射陽大米及图”集体商标。2008年12月25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大米协会运用在米商品(服务)上的“射

42、陽大米及图”为江苏省闻名商标。2022年5月27日,国家商标局认定“射陽大米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9年5月28日,案外人朱坦申请的“射場She chang”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运用商品为第30类便利米饭、米、食用面粉等。2009年8月26日后,朱坦将“射場She chang”注册商标许可给本案被告滨海县以祝米厂(以下简称以祝米厂)运用。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射场大米外包装袋上运用的标识包括两个部分,上半部分为“射場大米”四个汉字,其中“射場”汉字略大,字体相同,“大米”汉字稍小;下半部分为“She chang da mi “。 【裁判结果】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以

43、祝米厂在核定运用的商品上将”射場“注册商标和”大米“、”da mi“标识组合运用,使之浑然一体,形成一个新的标识-”射場大米“,这种组合运用方式已经变更”射場“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简单造成相关公众对该标识与大米协会”射陽大米及图“商标的混淆和误认。因此,以祝米厂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大米协会”射陽大米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以祝米厂、赵长军马上停止侵害大米协会第3265993号”射陽大米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以祝米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大米协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60000元。 三、驳回大米协会的其他诉讼恳求。 江

44、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以祝米厂在其大米商品上运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射場“文字标识加上商品通用名称,这种组合运用方式已经变更”射場“注册商标的特征,是对”射場“注册商标的不规范运用。综合”射陽大米及图“地理标记商标的知名度及显著性,以祝米厂主观上具有攀附知名商品的有意及相关公众简单对涉案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构成误认等因素,足以认定以祝米厂在大米商品上运用”射場大米“标识构成对”射陽大米及图“地理标记商标专用权的侵扰。据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日作出(2022)苏知民终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典型意义】 地理标记产品,承载着一个地区的文化和历史,是

45、一个地区对外宣扬的”名片“,同时也是发展特色农业品牌,促进农村经济转型升级的一个重要抓手。目前,我国对地理标记产品实行由工商、质检、农业三家行政部门共同进行行政管理的模式:即以国家商标局为主导的注册商标管理模式;以国家质检局为主导的地理标记产品爱护制度;以农业部为主导的农产品地理标记登记制度。现行法律制度对地理标记的授权和管理作了相对详尽的规定,但未能针对地理标记本身的特别性制定完善的民事救济制度,我国商标法中也没有针对地理标记商标爱护的特地法律规定。本案判决通过界定”详细地名+产品通用名称“地理标记商标专用权和禁用权的范围,对地理标记商标的权利边界爱护范围作了有益的探究,对于依法保障我省地方

46、特色品牌发展具有主动意义。 十、陆红霞诉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26日,原告陆红霞向被告南通市发改委申请公开”长平路西延绿化工程的立项批文“。同年11月28日,被告作出答复并供应了相关信息。陆红霞不服,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供应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说明、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2022年10月至2022年1月,陆红霞及其父亲陆富国、伯母张兰三人以”生活须要“为由,分别向南通市政府、南通市发改委、南通市公安局等提起94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包含公开南通市公车数量、拘留所伙食标准、征地拆迁资金来源等信息。行政机关答复后,其又分别向提起39次行政复议。之后,又以答复违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未注明救济途径“等,分别向南通两级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36次。 【裁判结果】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及其家庭成员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次数众多,内容应有尽有且多有重复,其不间断申请政府信息,真实目的是借此表达不满心情,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施加答复、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压力,以实现拆迁补偿安置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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