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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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池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程 池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服务要求,健全纳税服务体系,优化纳税环境,提高纳税人满足度和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总局办税服务厅管理方法以及纳税服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其次条 本规程所称纳税服务,是指国税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供应的税法宣扬、询问辅导、办税服务和权益爱护。 第三条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 纳

2、税服务的原则: (一)坚持便利、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 (二)坚持创建良好办税环境,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办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的原则。 (三)坚持依法规范、合理、公正、公允、刚好、高效的原则。 (四)坚持“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统一受理纳税人各类涉税申请的原则。 1 其次章 职责定位及与相关部门的协调 第五条 纳税服务科主要组织、协调和指导本系统各部门、各税种、各环节的纳税服务工作;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落实纳税人权益保障;组织协调、实施纳税辅导、询问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受理纳税人投诉;指导税收争议的调解;担当12366热线、网站纳税服务栏目、短

3、信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负责税务代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为开发区局、贵池区局纳税人办理详细纳税服务的相关事宜(办税服务厅),对下级县区局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内设部门应当根据“全员、全程、全方位”服务的要求,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服务职责和服务标准,建立高效简洁的纳税服务运行机制。 第七条 纳税服务科与开发区局、贵池区局建立良性协调机制,并做好资料传递工作,每天下午五点将纳税人供应的涉税资料(涉税文书、申报表、小规模企业代开发票申请表等)传递给两个区局,两个区局每天上午八点半将批准的资料传递给大厅,并做好资料传递手续。在协调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向市局“四位一体”互动办

4、提出,刚好召开互动会议探讨解决。 第八条 纳税服务科与收入核算科建立的票证领用、管理、报解机制。收入核算科在票证业务上对纳税服务科进行指导,纳税服务科每月月初分人将本月开具的各类票证装订好,向收入核算科进行报解、领票。 2 第九条 纳税服务科与市局专业税种管理科建立良性的协作机制。 纳税服务科在服务中遇有政策不明确的事项,应向市局专业税种管理科询问,由市局专业税种管理科探讨答复,专业税种管理科应当加强对纳税服务科政策指导。 根据“全员、全程、全方位”服务的要求,各专业税收管理科也应当向纳税人宣扬政策、推广办税制度,推行多元化申报、缴税方式,降低征、纳成本。 第十条 纳税服务科协作网站办进行国税

5、网站建设, 完善网上办税服务功能,拓展办税业务覆盖面,在敬重纳税人自主选择的前提下,主动引导纳税人网上一体化办税。 第三章 宣扬服务 第十一条 纳税服务科应主动做好面对纳税人的税收宣扬,广泛、刚好、精确地宣扬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学问,告知纳税义务。以税收政策、办税流程、征纳沟通渠道为宣扬重点,不断丰富税法宣扬内容。 第十二条 纳税服务科不断优化宣扬方式,充分发挥办税服务厅窗口阵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平台、国税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外部新闻媒体的各自宣扬优势,开展全方位税法宣扬服务。 3 第十三条 纳税服务科每年开展一次纳税人税法宣扬需求调查,刚好了解纳税人对宣扬服务的需求

6、,建立健全税法宣扬需求分析和快速响应机制。 第十四条 纳税服务科依据税法宣扬对象的不同,区分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类型,考虑企业管理层、财务主管、办税人员等不同群体的需求,供应分类宣扬产品。 利用国税网站、短信平台、网络、税务中介等途径,为纳税人供应特性化税法宣扬订制服务。 第十五条 纳税服务科依据不同纳税人的宣扬服务需求,协作相关科室编写税收常识、政策解读、办税指引、税案警示等税法宣扬材料,免费供应给纳税人。 主动推动与新闻媒体、通信运营机构以及涉税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专业网站、社区、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的合作,加强税法宣扬。 第四章 询问服务 第十六条 纳税询问服务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允、公

7、正、无偿、精确、刚好、便捷的原则。 第十七条 纳税询问服务的方式包括上门询问、电话询问、传真询问、短信询问、信函询问、网上询问。纳税询问服务的内容包括税收法律法规询问、税收政策询问、办税实务询问、涉税会计处理询问等。 4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询问服务运行机制,规范各类询问服务的受理、转办、答复、公开和维护机制。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建立纳税询问答复复核机制,定期检查纳税询问服务记录,刚好订正错误答复,主动反馈询问人,确保答复的精确性。 第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畅通纳税询问服务渠道,刚好受理各类涉税询问。 (一)办税服务厅内应当设置纳税询问服务台,受理解答上门询问。 (二)健全12366纳

8、税服务热线,供应自动语音服务和人工服务,受理解答电话询问、短信询问和传真询问。 (三)完善国税网站,通过“在线询问”专栏,受理答复网上询问。 (四)指定特地部门,受理答复信函询问。 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地方,在办税场所设置询问辅导区(室),由业务主管领导、专业税种管理人员、税收管理员等供应预约询问和集中解答。 各级国税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应当确定专人专岗,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税法宣扬、纳税询问和税法培训。 第十九条 纳税询问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制。首位受理来访、来电、来信询问的工作人员以及干脆答复在线询问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负责受理、答复纳税询问,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 5 其次十条 纳税询问的

9、答复实行限时回复承诺制,答复纳税询问应当文明礼貌、用语规范、精确刚好。 首问责任人对于职责范围内的询问事项,可以马上答复的,应当马上赐予明确答复; 能引导到其他部门马上答复的,可以引导到其他部门马上答复; 无法马上答复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询问人。 首问责任人对于职责范围以外的无法答复的询问事项,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提交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提交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首问责任人于收到书面反馈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答复询问人。 非国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询问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予以说明。 其次十一条 纳税询问服务实行登记制度,应当仔细填写纳税询问服务记录。纳税询问服务记录内容应当

10、包括询问人姓名、联系方式、询问问题、询问日期、答复人、答复内容、答复日期;须要转交其他部门受理的询问事项,还应当填写转交部门、经办人、反馈看法和反馈时间。马上答复的询问事项,可不填写询问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纳税询问服务电子记录应当由各部门按月整理,交由同级纳税服务部门备份。 其次十二条 纳税询问服务实行纳税询问热点难点问题收集公布制度。 6 各县、区局应当依据纳税询问服务记录按月整理三条纳税询问热点、难点问题每月20日前上报市局,市局筛选后每月25日前上报省局。 其次十三条 纳税服务科应当定期编制询问状况分析通报,探讨解决询问工作存在的问题,刚好总结阅历,提高询问服务的质量。 其次十四条 纳税

11、服务科应当根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各县、区局纳税询问答复的刚好性、精确性、满足率等状况开展定期考核。 第五章 办税服务 其次十五条 办税服务厅是为开发区和贵池区局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供应纳税服务的场所。纳税人须要到国税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统一由办税服务厅受理。 其次十六条 办税服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事项; (二)办理纳税申报、认证、税款征收等事项; (三)办理发票发售、代开、审验、缴销等发票管理事项; (四) 实施税务违法的简易惩罚; (五)开展纳税询问,供应办税辅导; (六)公开涉税事项,宣扬税收政策; (七)受理涉税审批申请,办

12、理备案事项; (八)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7 其次十七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要统一着装上岗,推行首问责任制,做到爱岗敬业、公正执法、业务娴熟、服务规范、清正廉洁。 其次十八条 办税服务厅推行办税公开,通过公告栏或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设施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服务承诺、税务行政收费项目、税务违法惩罚标准、办理时限、办公时间、询问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应公开事项。 其次十九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供应以下服务: (一)导税服务。引导纳税人到相关的服务区域或窗口办理各类涉税事项;辅导纳税人填写涉税资料、运用自助办税设施,解答纳税人办税询问。 (二)全程服务。受理纳税人涉税审批事项,应当根据“窗口受理、内部流转、

13、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办理。 (三)限时服务。纳税人涉税审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即时办结或限时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延时服务。对下班时正在办理的涉税事项,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办理完成。 (五)预约服务。依据纳税人的合理需求,办税服务厅可与纳税人约定适当时间办理涉税事项。 (六)提示服务。刚好提示纳税人在法定时限内履行纳税义务或告知纳税人相关的税收政策,避开纳税人因工作疏忽或不了 8 解税收政策改变而受到不必要的行政惩罚。 (七)网上办税。应当建立和完善网上办税

14、服务平台,通过网络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税、报税认证、文书申请等涉税事项。 第三十条 办税服务厅设置办税服务区、询问辅导区、自助办税区和等候休息区等功能区域。 第三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设置综合服务、发票管理、申报纳税三类窗口。 第三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设置公告栏、看法箱,供应自助办税设施、宣扬资料、表证单书及填写范本、笔墨纸张及相关用品。具备条件的,可设置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排队叫号系统和服务质量评价、监控系统等设施。 第三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发生下列突发事务,造成办税服务厅无法正常办理涉税业务的情形,要快速启动应急预案。 (一)停电; (二)计算机硬件设备或网络出现故障; (三)软件系统升级

15、或软件系统故障; (四)重大、紧急税收业务或征管流程调整,信息系统网络调整; (五)办税服务厅发生寻衅滋事、聚众闹事事务; (六)办税服务厅所在地发生疫情、火灾、水灾、地震等不行抗力情形; (七)其他造成办税服务厅无法正常办理涉税业务的情形。 9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务的处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主动预防。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务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预料、预警、预防工作。 (二)全程服务。处理突发事务应以保障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先受理,再补办、后排查。 (三)分级处理。突发事务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四)注意实效。坚持依法处置,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调解等多种

16、手段处置应急事务,加强对纳税人的宣扬说明和疏导工作,防止冲突激化和事态扩大,把不良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 (五)刚好报告。在突发事务处置期内或突发事务处置完毕后,根据突发事务报送要求,刚好将突发事务有关状况对口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第三十五条 市局成立办税服务厅突发事务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下设技术组、业务组、保障组和综合组,负责指挥、限制、协调突发事务应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办税服务厅发生突发事务后,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应当马上向本级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对于信息系统出现的问题,信息中心应当刚好通过运维工作流系统向上级报告;对于一些非技术问题,首先通过电话报告,随后实行书面材料报告,

17、以便刚好处理。对极其严峻的突发事务处理完毕后应当书面对上级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务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影响范围以及应急措施等。 10 第三十七条 涉税业务应急处理原则是:能够办理的受理即办,无法办理的,做好登记,待业务处理复原正常后刚好补办。 第三十八条 税务登记业务按以下应急流程处理: 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且自愿留存资料的,能够当场办理的受理即办;无法当场办理的,应收取资料,妥当保管,做好登记,待业务处理复原正常后刚好办理并通知纳税人; 纳税人提交资料不全或不情愿留存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资料,做好登记,待业务处理复原正常后刚好通知纳税人补办; 因突发事务导致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

18、无法办理税务登记业务的,办税服务厅出具状况说明,不予惩罚。 第三十九条 发票发售业务按以下应急流程处理: 对购买电脑版发票的纳税人,原则上不留存纳税人的资料,可登记纳税人的联系方式,待业务处理复原正常后刚好通知纳税人; 对购买手工版发票的纳税人,办税服务厅可先向纳税人发售发票,做好登记,待业务处理复原正常后刚好通知纳税人补办手续。 第四十条 发票认证业务按以下应急流程处理: 原则上不留存纳税人的发票资料,做好登记,待业务处理复原正常后刚好通知纳税人; 纳税人自愿留存资料的,应收取资料,妥当保管,做好登记,待业务处理复原正常后刚好办理并通知纳税人; 11 因突发事务导致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理

19、认证业务的,办税服务厅出具状况说明,由主管税务机关报请上级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帮助处理。 第四十一条 税控企业报税业务按以下应急流程处理: 原则上不留存纳税人的资料,做好登记,待业务处理复原正常后刚好通知纳税人。 第四十二条 申报征收业务按以下应急流程处理: 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且自愿留存资料的,应收取资料,妥当保管,做好登记,视同已受理,待业务处理复原正常后刚好办理并通知纳税人; 纳税人提交资料不全或不情愿留存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资料,做好登记,待业务处理复原正常后刚好通知纳税人; 因突发事务导致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理申报业务和税款缴纳业务的,办税服务厅出具状况说明,不予加收滞

20、纳金和罚款。 第四十三条 文书受理业务按以下应急流程处理: 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且自愿留存资料的,能够当场办理的受理即办;无法当场办理的,应收取资料,妥当保管,做好登记,待业务处理复原正常后刚好办理并通知纳税人; 纳税人提交资料不全或不情愿留存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资料,做好登记,待业务处理复原正常后刚好通知纳税人补办。 12 第四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发生治安事务或不行抗力情形,在确保人员平安的状况下,根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刚好报警并向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 第四十五条 突发事务应急处理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通报指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人)的责任: (一)办税服务厅拥挤、混乱并造成严峻

21、后果的; (二)不按业务应急处理流程办理造成严峻后果的; (三)因突发事务处理不当,出现影响国税机关正常办公秩序造成严峻后果的。 第六章 维权服务 第四十六条 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实惠权、托付税务代理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陈述申辩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切实维护纳税人税前、税中、税后权益。 第四十七条 纳税服务科应当实行有效措施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详细负责纳税人纳税服务投诉的受理、调查取证、结果回复和投诉处理结果落

22、实状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下级国税机关的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纳税服务投诉是指纳税人对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在税法宣扬、纳税询问、办税服务以及纳税人权益爱护等工作 13 方面未根据规定要求供应相关服务而进行的投诉。纳税服务科应当仔细履行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管理职责,配备专职纳税服务投诉工作人员,并依照规定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 第四十九条 对税法宣扬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对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税收政策和涉及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制度的宣扬不刚好、不全面、不精确而进行的投诉。 第五十条 对纳税询问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回答其询问的涉税问题不刚好、不精确而进

23、行的投诉。 第五十一条 对办税服务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的办税过程不够规范、便捷、高效和文明而进行的投诉。 第五十二条 对纳税人权益爱护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国税机关在执行税收政策和实施税收管理的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 第五十三条 纳税服务科接到投诉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 第五十四条 投诉事项经审查符合受理范围,且属于本级国税机关处理权限的,应当根据规定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 投诉事项经审查符合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级国税机关处理权限的,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相关国税机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 投诉事项经审查不符合规定受理范围,应分别适

24、用相关规定,由纳税服务科填写非纳税服务投诉事项转办单,于3个工作日内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 14 第五十七条 办公室、纪检监察、政策法规、稽查等部门收到纳税人投诉,经审查符合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转交纳税服务科调查处理。 第五十八条 纳税服务科应当建立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制度,由专职纳税服务投诉工作人员填写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记录投诉的收到时间、投诉人、被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内容、受理状况以及办理结果等内容。 第五十九条 纳税服务科认为下级国税机关应当受理投诉而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责令其受理。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服务科可以干脆受理

25、应由下级国税机关受理的纳税服务投诉: (一)下级国税机关受理纳税服务投诉不利于合法、公正处理的; (二)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投诉事项,或者10人以上群体性投诉事务; (三)认为有必要干脆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应本着公允、公正、注意调解、化解争议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与。 第六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或实地核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记录调查的时间、地点、调查人员、在场人员、调查经过、结果,由调查人、在场人签字或者盖章。 15 第六十三条 依据调查核实的状况,对纳税人投诉的事项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并向投诉人下达纳税服务投诉处理

26、结果告知书: (一)投诉事实成立的,予以支持。向被投诉人下达纳税服务投诉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赐予被投诉人相应的处理; (二)投诉事实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洁、清晰,不须要进行调查的,纳税服务科可以即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当场投诉事实成立的,被投诉人应马上停止或者改正被投诉的行为,并向纳税人赔礼致歉;投诉事实不成立的,处理投诉事项的国税人员应当向纳税人做好说明工作。 第六十六条 即时处理的投诉案件,事后应由处理投诉事项的人员补填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进行备案。 第六十七条 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

27、结;状况困难的,经市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自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办理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填写完整并存档。 第六十八条 被投诉人应根据责令改正通知要求的限期,对投诉事项予以改正,并自限期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改正结果书面报告作出处理确定的国税机关。 16 第六十九条 纳税服务科应实行适当形式,收到改正结果书面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改正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七十条 纳税服务科应当刚好对纳税服务投诉状况进行统计、整理、归纳和分析,并于每季度终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局书面提交状况报告。 第七十一条 纳

28、税服务科应当根据规定对纳税人书面投诉材料、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表、调查笔录以及各类文书等纳税服务投诉资料立卷归档,纳税服务投诉案卷的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七十二条 纳税服务科应对各单位纳税服务投诉办理状况通报制度,按季将投诉及处理状况进行通报。 第七十三条 纳税服务科应当加强对下级国税机关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并不定期对纳税人在纳税询问、税务登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其他资格认定、超限量购买发票审批、减免税审批、发票领购次数、逾期申报催报比例、网上办税覆盖面、稽查检查时间和次数、违章惩罚等方面状况进行通报,提高纳税人的权益爱护。 第七章 12366纳税

29、服务热线 第七十四条 纳税服务科建立健池州市12366纳税服务热线指南库维护机制,刚好组织相关专业税种管理科室编写和更新纳税指南库,以纳税指南库为依托,提高涉税事项答复的一样性和精确性。 17 第七十五条 12366纳税询问服务实行登记制度,全部询问问题均应当刚好记录、整理备份、妥当保存。 第七十六条 加强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询问信息的统计、分析,刚好分类收集整理询问热点难点问题,反馈给相关部门,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和纳税服务水平。 第八章 纳税信用等级、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加强我市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政策及管理制度落实,担当行业执业资格、资质审核初步认定工作。 第七十八条 做好

30、我市国税系统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年审和税务师事务所年审工作。 第七十九条 对我市税务师事务所行业执业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条 纳税服务科应主动与市地税局联系共同做好全市查账征收企业户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八十一条 对评定出的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供应不同的服务内容,主动引导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 第九章 人员的培训与开发 第八十二条 纳税服务科应有安排组织开展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养和服务水平,主动参与省局和市局组织的业务培训班。 18 第八十三条 纳税服务科应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建立长效学习机制,制定季度学习安排,科室内能者为师,相互学习,营造学

31、习型科室的良好氛围。 第八十四条 纳税服务科应根据个人意愿并结合组织须要为人才库人员供应实践学习的机会,注意人才的在岗开发。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八十五条 纳税服务科应当加强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惩防并举、以防为主的反腐败工作机制,确保干部队伍的勤政廉洁。 第八十六条 纳税服务科全体人员在工作中应当自觉遵守总局办税服务厅管理方法、国税系统党员领导干部“六个严禁”和税务人员“十五不准”,主动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十七条 纳税服务科应当根据“激励为主、持续改进”的原则,建立纳税服务绩效评比通报制度。对纳税服务工作做得好的个人予以表扬;对纳税服务工作较差的个人予以指责;对于未依法为纳

32、税人供应纳税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规程所规定期限的最终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终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19 第八十九条 本规程所涉及的“以上”、“日内”、“之日”、“超过”等均包含本数。 第九十条 本规程由池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说明。 第九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 池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程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措施 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年报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设立龙华新区国家税务局、大鹏新区国家税务局、前海国家税务局的通告 吉安市国家税务局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7页 共27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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