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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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管理办法选购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选购管理,统一选购方式,规范选购流程,明确选购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需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 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管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参考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发布的非招标方式选购代理服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公司实施的各项选购活动。第三条 定义 (一)本方法所称选购,是指以书面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托付、雇用等; (二)本方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2、服务。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行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询问等服务等服务; (三)本方法所称货物,是指工程建设货物以外的货物,包括生产经营物资、备品备件、办公用品等 (四)本方法所称服务,是指工程建设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不含按规定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五)本方法所称选购部门,是指实施选购活动的组织部门。(六)本方法所称运用部门,是指提出选购申请的部门。(七)本方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公司供应工程建设、货物或

3、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等。第四条 选购工作应当依法合规,遵循“公开、公允、公正、竞争、择优和诚恳信用”原则。选购部门应当严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组织选购活动。选购部门不具备自主招标条件的,应托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选购。其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1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工程选购部门自行招标(政府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第五条 选购部门应当建立供应商管理机制,加强供应商开发、选择、评价和分级等管理工作,促进供应商有序竞争。第六条 各选购活动组织部门的选购工作应严格根据相关制度和流程进行工作。纳入“三重一大”管理范畴的项目应严格根据“三重一大”确定的流程进行决策,确保

4、选购的公正、透亮、规范。第七条 原材料供应商参与公司公开招标选购中标后,没有进行合格供方认定的供应商须进行认定,经认定合格后方具备原材料供货资格。第八条 选购方式分为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方式包括谈判选购、询比选购、竞价选购、干脆选购、协同选购、电商简易选购等。 其次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企业管理部是公司选购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选购活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招标选购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统筹管理各项选购工作; (三)了解选购最新发展趋势,总结沟通选购工作阅历; (五)督促各部门落实选购管理各项规定,开展公司整个选购

5、招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选购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根据选购程序开展货物(含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选购工作; (二)报告货物选购工作的进展状况; (三)建立供应商管理机制,加强供应商开发、选择、评价和分级等管理工作,促进供应商有序竞争; (四)对担当的货物选购过程及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工程管理部是工程建设项目选购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根据选购程序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土建及安装工程的选购工作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选购工作; (二)组织编制工程建设项目预算; (三)报告工程选购工作的进展状况; (四)对担当的工程建设选购过程及结果负责。第十二条 运用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

6、据选购安排管理方法提出选购申请,并提出选购预算价; (二)负责选购文件技术部分的编制及供应选购预算; (三)负责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除货物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服务类合同, 第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公司选购监督活动的再监督、再检查,其主要职责: (一)受理、调查、处理公司选购活动中有关违规违纪的投诉; (二)负责公司选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审核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及限制价。 第三章 招标选购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选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选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1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

7、计、监理等服务的选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选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以上规定标准的,必需招标。第十五条 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十六条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应采纳公开招标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或认定后,可采纳邀请招标方式: (一)*发展安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相宜公开招标的; (

8、二)技术困难、有特别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采纳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第十七条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平安、国家隐私、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须要运用农夫工等特别状况,不相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须要采纳不行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选购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供应;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供应; (五)须要向原中标人选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9、 (六)公司生产经营中,如发生了平安环保等方面特殊紧急的状况;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别情形。必需招标的项目确有上述情形的,工程管理部应提交党政联席会审议同意后,报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未经认定不得擅自不进行招标。第十八条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单位在分析招标失败的缘由并实行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需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同意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不属于必需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单位可自行确定不再进行招标。第十九条 必需招标的项目要严格根据法定程序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要在指定的信息公告

10、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编制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建设工程必需采纳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工程除外),并按要求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文件发售、开标、评标、定标要根据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自招标文件起先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招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单位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托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要签订托付招标协议明确托付范围和权限等。其次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要符合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 人(含本

11、数)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根据规定从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因技术困难、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可以由选购部门将确定专家方式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后确定。其次十一条 依法确定中标人。招标单位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行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单位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

12、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其次十二条 招标单位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法律法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样。招标单位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其次十三条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实行补救措施予以订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第四章 非招标选购 其次十四条 必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选购项目,可采纳招标选购方式,也可采纳非招标选购方式。 非招标选购方式包括谈判选购、询比选购、竞价选购、干脆选购、协同选购、

13、电商简易选购等。其次十五条 非招标选购原则 非招标选购活动应遵循“物有所值、公允高效、透亮规范、诚恳信用”的原则。其次十六条 谈判选购及适用情形 谈判选购是选购单位组建的谈判小组与响应选购的供应商依次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选购单位依据谈判小组最终谈判结果及其评审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选购方式。谈判选购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选购单位不能精确提出选购项目需求及其技术要求,须要与供应商谈判后探讨确定的; (二)选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选购单位需与供应商谈判从而优化、确定实施方案的。其次十七条 询比选购及适用情形 询比选购是选购单位组建的评审小组对响

14、应选购的供应商根据选购单或选购文件规定的规则和时间一次递交的响应报价或响应文件进行比选或评审,选购单位依据评审小组的比选或评审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选购方式。询比选购分为询比单选购和询比文件选购两种形式。询比选购通常适用于选购单位可精确提出选购项目需求和技术要求、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选购项目。其次十八条 干脆选购及适用情形 干脆选购是选购单位组建的谈判小组与一家供应商进行谈判,依据谈判结果干脆签订合同的选购方式。干脆选购方式要求选购单位要做充分的市场调查,在选购项目需求的技术、经济等方面具有物有所值综合评价的实力。干脆选购是一种非竞争性的选购方式,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选

15、购的,包括须要采纳不行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二)为了保证选购项目与原选购项目技术功能需求一样或配套的要求,满意经营和生产工艺流程的统一性,须要接着从原供应商处选购的; (三)因抢险救灾、设备抢修等不行预见的紧急状况须要进行紧急选购的; (四)为执行创新技术推广运用,提高重大装备国产化水同等国家政策,须要干脆选购的; (五)涉及国家隐私或企业隐私不相宜进行竞争性选购的。其次十九条 选购文件应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选购技术需求、评审标准、选购合同条款内容、响应文件格式等要求,选购文件内容应全面清楚,评审方法科学,避开出现倾向性或排他性,避开存在歧义或重大漏洞等状况。第三十条 选购公告或选购邀

16、请书应包括选购项目的简要介绍、选购方式、供应商资格条件、选购文件的获得方式、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地点、选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等内容。选购公告或邀请书文件内容应当严谨完整,充分披露选购项目相关信息以及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等选购信息。第三十一条 合理确定选购文件发售和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保证供应商有足够时间修改和补充响应文件。谈判选购从选购公告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询比选购中,询比单选购从选购公告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询比文件选购从选购公告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竞价选

17、购从选购公告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选购部门可对已发出的选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选购文件的组成部分。选购部门应刚好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以发通知书或者根据选购文件的约定发布公告的方式通知供应商,保证供应商有足够时间修改和补充响应文件并参与选购活动;否则,应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三十二条 采纳谈判选购、询比选购和竞价选购,参加响应的供应商须在3家及以上。若经过至少两次公告后,参加响应的供应商仍旧少于3家的,可依据价格的合理性、选购时间是否充裕以及市场供需关系等状况,经选购单位内部决策同意后,可对其次次

18、响应的供应商接着选购或变更选购方式接着选购或修改选购文件重新选购。第三十三条 谈判小组或评审小组一般为3 人(含本数)以上单数,由选购单位的商务和技术人员组成,激励选购单位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在确定成交结果前,谈判小组或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应予以保密。谈判选购和询比选购的评审方法可采纳最低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竞价选购采纳最低价法,干脆选购需对拟供应的技术、商务进行物有所值综合评价。第三十四条 采纳谈判选购、询比选购、竞价选购方式进行选购的,应当优先选择按评审得分由高至低依次排名第一或按评标价由低至高依次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第一名放弃成交或被宣布无效的,可以依次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19、也可以重新选购。第三十五条 选购单位自收到谈判报告或评审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候选成交供应商(依法保密的选购项目除外),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应当刚好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同时发布成交公告。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在没有异议的状况下,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 第五章 安排及预算管理 第三十六条 每年一月末前,选购部门依据各部门生产经营物资需求编制年度选购安排。年度选购安排及预算的编制应做到科学、合理,符合客观实际。 安排的调整应当根据安排制订的程序进行;超过预算的,应当根据规定程序报批后进行。第三十七条 各选购部门应当对年度选购安排进行统一筹划,合理合并同类选购项目,推行打包

20、选购和批量选购,削减零星选购。第三十八条 各选购部门应当于每年一月末前对上年度的选购工作进行总结。总结包括年度选购数据的统计分析,变更选购方式的项目和缘由,选购管理工作中的亮点、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六章 合同签订及档案留存 第三十九条 选购部门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选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选购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选购部门和成交供应商不得另行订立背离选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选购部门不得与成交供应商之外的其他供应商订立合同。选购部门应根据选购文件的相关条款,要求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选购部门应将选购合同刚好录入招标选购平台系统。 第四十条 选购

21、部门应当对合同的转包和分包状况进行监管,不得要求或允许供应商将项目主体、关键性工作转包给他人。第四十一条 选购活动结束后,选购单位应当刚好完成选购档案资料的整理,妥当保存,随时备查,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提前销毁。邀请招标、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必需招标项目、干脆选购、协同选购、供应商库其次阶段选购等选购信息和结果应刚好录入集团招标选购平台。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 对选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实行常常性检查、专项性检查和监督性检查三种方式。 (一)常常性检查是对全部选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检查; (二)专项性检查是对选购活动的某些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性检查是从全部

22、选购中抽取一个或多个敏感性选购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管理规定的执行状况; (二)选购安排编制状况; (三) 选购前的需求分析和市场调查状况; (四)选购方式和选购程序的执行状况; (五)选购合同的履行状况; (六)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状况; (七)选购的货物、工程的投入运用状况; (八)协同选购执行状况; (九)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八章 纪律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选购部门选购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纳邀请招标,且未履行批准或认定程序; (二)将应当以招标方式选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3、选购; (三)不根据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选购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事项的选购公告内容不一样,影响潜在供应商响应; (四)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五)无正值理由不受理供应商报名;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与选购活动;接受应当拒收的选购文件; (六)与供应商串通选购; (七)选购单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收取保证金或者不根据规定退还保证金; (八)挪用保证金; (九)泄露标底;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十)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十一)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

24、在供应商踏勘现场; (十二)不根据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评审小组,违反规定评标、谈判、评审; (十三)对潜在供应商、供应商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异议不予答复; (十四)无正值理由不发出成交通知书;不根据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值理由变更成交结果; (十五)无正值理由不与成交供应商订立合同; (十六)不根据规定保存工作记录和档案资料; (十七)选购单位工作人员索取或收受供应商供应的回扣和好处费; (十八)参加选购供应商不符合响应条件,或与选购单位有相关利益关系; (十九)违反法律、法规及本方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 对供应商在选购活动中实施的串通投标、行

25、贿、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刚好上报集团,在集团系统内通报,并列入集团系统黑名单,禁止其1-3 年内参与集团系统选购活动;给集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期满后再次实施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永久取消其参与集团系统选购活动的资格。第六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谈判小组成员、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根据选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审; (四)私下接触供应商; (五)收受供应商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六)向选购单位征询确定成交商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示意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的要求; (七)对依法应当推翻的响应不提出推翻看法; (八)示意或者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九)在集团系统同一专家同一天参加评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超过两个; (十)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方法由企业管理部负责说明。第七十一条 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8页 共18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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