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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资源部答复汇总 一、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 询问:您好,请问: 1、村民组土地全征(含宅基地),该项征地于2005年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至今尚未完成征地拆迁,也未供地用地,是否失效? 烦请解答,感谢。 回复:您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臵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供应给详细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安排指标。(耕地爱护司) 二、限供书目有关问题询问 询问:您好,在2022年限供书目中“禁占用耕地建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
2、业设施项目”,这里的大型商业设施详细为占多少的为大型? 回复:你好!依据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和的通知(国土资发202298号)文件规定,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对于这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建设规模较大的项目,是否可以占用耕地或者可以占用多少耕地,应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来考虑,详细从项目的选址和建设规模等用地条件来审批,对于用地规模不合理、可以避开占用耕地而要占用耕地的项目,坚决不予供地。(土地利用管理司) 三、土地估价备案,国土部门负责审查详细内容是什么
3、? 询问:土地估价备案,国土部门负责审查详细内容是什么?是否对土地价格凹凸进行审查呢?国土部门在备案中担当的责任又是什么? 回复:你好!依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臵审批方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臵审批看法(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方法(试行)(国土资厅发200142号),从2001年起,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管理,取消确认审批,实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企业改制上报的土地估价报告,只要格式规范、文件齐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干脆赐予备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311号)对估价报告的备案要
4、求做了进一步明确,即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要“内容完善,结构合理,表述清晰,资料真实牢靠,依据充分。”对批准采纳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臵土地的,改制企业应将土地估价报告送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产权状况、地价水平进行审查并出具看法。国土资发200144号同时还规定,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估价报告抽查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土地估价机构的监管。要定期对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并组织专家进行集体评议,对违法违规的机构或个人进行惩罚。 2022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235号 )规定
5、:“自2022年7月1日起,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完成的土地估价报告一律实行电子化备案。在向托付方提交土地估价报告之前,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应当登录国土资源部网站()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通过“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进行报告备案,取得电子备案号。(土地利用管理司) 四、在征地过程中土地利用规划与林地爱护利用规划发生冲突怎么办? 询问:您好!我们在组织项目报批中遇到一个政策难题:同一土地(面积约47亩)林业爱护利用规划认定为林地,但土地利用规划认定为园地。被征地群众认为应当按园地标准进行补偿。经实地了解,该土地为上世纪农业学大寨时期开垦出的梯田,曾经种植过水稻,后在产业结构调整中,被用于种植板栗
6、(现正处于盛果期)。在最近一轮的土地、林地调查中,国土部门认定该地块为园地林、林业部门则认定为林地。目前,该土地拟用于项目建设,但在土地征占用手续办理过程中,林业部门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自坚持本部门的认定,致使该土地存在“一地两批”的现象,进而使该土地难于组织报批。恳请予以答复! 回复:你好!依据职责分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利用调查、地籍管理等工作,地类认定以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为准。(耕地爱护司) 五、一调为耕地二调为建设用地审批状况询问 询问:您好,一调时是耕地,二调调查为建设用地,在没有办理农转用及进行违法用地处理的状况下,是否可以由市政府出具证明后,根据建设用地进行审批
7、。 回复:你好!二调调查为建设用地,只说明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如该建设用地没有合法批文,不能根据建设用地进行审批。(耕地爱护司) 六、个人占用集体的空闲地耕种可以得到补偿费吗? 询问:您好!请问,在其次轮土地承包后,集体还有少部分产量低的土地空闲,后来被个别村民没有办理任何手续耕种,还进行了平整,在土地征用中,补偿费应当归集体还是个人?还有,机动地征用补偿应当归谁?感谢! 回复:你好!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在册的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臵补助费补偿给承包人;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全部土地,征地补偿费归集体全部,村民对土
8、地的投入及青苗等可以补偿给村民。(耕地爱护司) 七、项目临时用地询问 询问:你好!一高速马路建设项目现场,四周大多为基本农田。现需临时运用土地建设堆料场、临时工棚及设备停放场,是否可占用基本农田。 回复:你好!根据爱护基本农田的原则和要求,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占用基本农田,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也应少占,依法按程序经批准后实施,并在工程完工后刚好复垦。(耕地爱护司) 八、临时用地是否可短暂运用基本农田 询问:你好!某高速马路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农用地转用、农夫集体土地征收经国土部批准,给农夫集体的补偿也已到位,现打算开工建设。要开工建设需临时运用一
9、些土地建一些临时工棚、堆料场及施工设备停放场。该高速马路施工地旁边大多为基本农田爱护区,临时用地除选在基本农田内外,确无地可选,问在施工单位保证复耕且缴纳保证金的前提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否批准施工单位临时占用基本农田建临时工棚、堆料场及施工设备停放场? 回复:您好!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做好对农夫的补偿,不能按永久用地办理征收手续。临时用地无法避让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严格审查把关,加强监督管理,由有关市、县统一报省厅批准,并报部备案。临时用地运用完成后,要刚好组织复垦,复垦好土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耕地爱护司) 九、挂牌出让的商住用地是否在成交价款外再交纳耕地占用税 询
10、问:你好!我们企业在本地土地管理部门以挂牌方式取得了土地全部权,在交纳契税的同时还让我们企业交纳耕地占用税。依据财政部和国土部(财综2009.89号)文件不应有企业交纳。请问对否?最近国家有没有出台新的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感谢。 回复: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依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其次条的规定,在详细征收过程中,耕地占用税由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所标明的建设用地人缴纳,企业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所标明的建设用地人时,由企业缴纳;市县
11、人民政府作为用地申请人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已缴税款在土地出让时计入土地出让底价,不在土地成交价款外再单独收取。(财务司) 十、临时用地可以占基本农田吗? 询问:您好!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须要临时运用国有土地或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运用者应当依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运用土地合同,并根据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土地补偿费。 临时运用土地的运用者应当根据临时运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运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运用土地
12、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问:临时用地可以选址在基本农田内吗? 回复:您好!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做好对农夫的补偿,不能按永久用地办理征收手续。临时用地无法避让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严格审查把关,加强监督管理,由有关市、县统一报省厅批准,并报部备案。(耕地爱护司) 十一、临时占用土地相关状况询问 询问:你好! 1、如大型工程在修建过程中,须要临时占用土地进行建材料堆场等一些临时用地时,在周边较近范围内没有建设用地及一般农地时,是否允许占用基本农田建材料堆场等一些临时占地行为,此行为的批准权是否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有些村民在耕地上堆放沙石料、堆放建筑材料、或临时
13、堆放一些废品。在某一段时期内所堆放的物品存在,一段时间后所堆放的物品又销售出去,行情不好时又复原到耕种状态,并且也不修建永久性建筑,也没有实际土地用途的性质,以上行为是按临时占地进行管理,还是根据土地用途进行严格的管制必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回复:你好! 1、根据爱护基本农田的原则和要求,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应占用基本农田;对于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尽量少占,由有关市、县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2、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临时用地指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等须要临时运用的土地,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临时新建的工棚、办公用房和取弃土
14、场、施工便道、采石场、砂石场、堆料场、拌合场、预制场等用地。村民在耕地上堆放砂石、建筑材料、废品等,易对耕作层造成破坏,原则上不能允许;确需必要的,应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耕地爱护司) 十二、国有土地运用权证相关问题询问 询问: 1、依据闲臵土地处臵方法,应当是取得土地没有进行建设或者说建设规模达不到法定要求的就视为闲臵土地,可是已经核发了国有土地运用权证尤为建设的怎么认定? 2、在拉萨由于国土规划在一起,因此,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将国有土地运用权证代替建设用地批准书作为项目工程审批的前臵了,这样做是错误的吗? 回复:你好! 1.国有土地运用权证是否核发,并不影响闲臵土地的认定。国土资源主管部
15、门应严格根据闲臵土地处臵方法(部53号令)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调查认定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其次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对须要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各种用地状况均有规定,请参照执行。(土地利用管理司) 十三、关于高速马路三改占地补偿及占耕地问题 询问:你好!一是高速马路红线内占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目前在实施征地,但工程建设中还存在部分三改(改路、改渠、改塘)需占地及占用部分耕地的行为,那么三改占地是否须要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红线内的高速用地已办理手续,三改用地因不在红线内,没有一并办理)?如何补偿(建设单位的说法是复原原有路、渠、塘,在原集体单位内调整,
16、不给补偿);二是部分三改(改路、改渠、改塘)用地占用耕地是否应当收取耕地开垦费?以开垦耕地占补平衡,按什么标准收取开垦费? 请赐予解答,感谢。 回复:你好!一般状况下,“三改”用地是指马路或其他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占用农田基础设施应予以复建的用地,为保障农业生产,纳入对农夫或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范围。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政策, “三改”用地,不纳入高速马路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范围,需单独办理用地手续,其中需按建设用地管理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履行占补平衡义务。(耕地爱护司) 十四、关于国土资发200958号文件的疑问 询问:你好,国土资源部200958号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
17、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查看)中第三部分“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管理”的第四段中提到:对在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不得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运用费。 请问这个“城镇规划区”的定义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即我们常说的圈内土地,不是指城乡规划局所做的城镇规划,对吗? 假如某宗运用裸地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属于圈内用地,即使它不在城乡规划局所做的城镇规划区内,国土部门还是必需征收其新增费,对吧? 回复:你好!您的理解是对的。(规划司) 十五、耕地征收问题询问 询问:你好!我想询问,征收耕地应当办理哪些手续,农夫手中是否应当有征收合同,征地是否有
18、年限的规定,土地征收方案经哪一级政府部门批准,在哪一级部门公示?感谢! 回复:你好!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征收耕地应根据审批权限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525亩)或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1050亩)由国务院批准,其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耕地经依法批准后,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耕地爱护司) 十六、城镇工矿用地类型的项目运用交通水利建设用地或农村居民点可否认定
19、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询问:你好!请问,城镇工矿用地类型的项目运用交通水利建设用地或农村居民点可否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列举一两个简洁的例子:乡镇的污垃项目选址(污水处理厂、垃圾收运站等)要远离环境敏感区,同时要充分敬重当地老百姓的意愿,有时不行避开进入村镇建设用地区(农村居民点)或者进入交通水利用地区域,我们在选址的过程中,有几个乡镇污水处理厂不得不选址在规划的农村居民点中,另还有选址在已征收的铁路高速路弃渣场国有用地上和规划的交通用地区域,请问这类状况可视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吗?另我区有一国家级重点项目1000千伏变电站选址在一个规划的农村居民点(拟建农夫新村),经各相关部门踏
20、勘论证为最佳选址地点,当地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与老百姓均同意在再此选址,请问这种状况可以视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吗? 回复:你好!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建设用地分为城乡建设用地和交通水利用地两大类型,其中城乡建设用地又包括城镇工矿用地(城镇用地、采矿用地、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属于约束性指标,规划期间总规模由上一级规划确定。原则上城镇工矿项目用地不应选址在交通水利或农村居民点用地上。一是因为项目在实际用地时,不仅土地用途变更,土地权属也发生了改变,规划城镇工矿用地经征收转用并实施供地后变为国有土地,农村居民点用地则属集体土地。二是由于城镇
21、工矿用地一般以招拍挂方式供应,而交通水利或农村居民点用地以划拨、协议出让或无偿等方式供应,用地单位或个人需缴纳的土地税费存在较大的差别。对于您所列举的对选址有特别要求的项目用地,应根据合法程序对规划进行修改,然后经征收转用审批后实施供地。(规划司) 十七、探矿权如何办理占用土地手续? 询问:你好!我想询问一下,取得探矿权后,须要在当地进行布孔钻探,每口探井须要占用土地三亩左右,共需打孔百余口,我们应当办理临时占地手续吗?涉及当地的基本农田能否办理临时占地手续呢? 回复:你好!土地管理法规定,地质勘查须要临时运用国有土地或者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运用土
22、地的运用者应当根据临时运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运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运用期满后应当刚好复垦。 根据爱护基本农田的原则和要求,应尽量避开基本农田施工,的确避不开的,也应少占,依法按程序经批准后实施,并在工程完工后刚好复垦。(耕地爱护司) 十八、土地占有税应当怎么算? 询问:您好,如何向政府部门缴纳相应的土地占有税,是根据什么计算方式计算的?感谢! 回复:你好!目前我国没有开征“土地占有税”,与占用土地或耕地相关的税种有: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运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根据规定税率一次性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其计算公式
23、为: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适用税额。 城镇土地运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运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年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其计算公式为: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财务司) 十九、耕地用来修建渔种厂相关问题询问 询问:您好!我想询问,耕地用来修建渔种厂是否属于变更农业用地用途,需不须要走农业用地转非农业用地审批手续?若须要,占用耕地50亩需经哪一级政府部门批准? 回复:你好!根据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2】155号)规定,一般耕地(除基本农田之外)可以修建渔场,但必需根据15
24、5文件规定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核手续。详细审核程序和权限在文件中有明确规定,请询问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同时留意的是,根据有关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耕地爱护司) 二 十、关于市、县征收农用地专用地级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相关问题的询问 询问:你好!想询问关于征收农用地专用地级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市及县的征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须要省级国土资源局批准,在用途及面积上有没有什么要求,是否不管审批面积中耕地占的多少,只要省级国土批准就可以,不须要上报给国土资源部,拿到省级批复就能征收耕地及农村集体土地,农夫的宅基地。盼回。 回复:你好!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建设占用土
25、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安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详细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上述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525亩)或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1050亩
26、)由国务院批准,其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耕地爱护司) 二十一、关于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公告的问题 询问:你好!请问:我市相关文件中有农业人口安臵方法:货币安臵的规定,我们如何知道这个货币安臵的详细金额。去地方国土 局申请信息公开,地方国土局是不是有义务公开这个详细金额。假如不公开我们应当怎么维权,依据什么法律法规?感谢! 回复:你好!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征用土地公告方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有关规定,征用农夫集体全部土地的,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批准的征用土地
27、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并予以公告。上述两“公告”的内容包括农业人口安臵途径、安臵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上述两“公告”的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未依法进行上述两“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臵手续。(耕地爱护司) 二十二、征收土地过程中,土地勘测定界的地类与二调现状图的地类不符时,应当以哪个为准? 询问:你好!请问: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托付测绘公司土地征收前的勘测定界工作,勘测定界认定的地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图不符,应
28、当实行哪个结果符合规定。 回复:你好!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须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实地勘察。国土资源地籍管理部门对勘测定界技术成果及土地利用现状图比照审查,审查出现勘测定界认定的地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图不符不一样的,应说明缘由。实行哪个结果报批应详细问题详细分析,应当说,二调地类加上年度改变,应与现状地类一样。(耕地爱护司) 二十三、关于出让公告要在哪一级官方报纸发布公告的问题? 询问:您好!我是一名从事土地利用管理工作人员,请教如下问题,回复为盼!招拍挂等相关文件规定:国有土地运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出让公告应当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发布,也可同时通过
29、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有人异议:报刊等媒体是否指的是必需要在省一级官方报纸和省一级官方网络?我们招拍挂程序是,同时在市级枣庄日报、中国土地市场网、区纪委监察局网站同时发布,是否违反规定? 回复:你好!依据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的规定:“国有土地运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出让公告应当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发布,也可同时通过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同时,依据关于接着开展经营性土地运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状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7
30、1号)的规定:“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安排、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公告、出让申请条件和出让结果等必需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除了按规定在相关媒体公布外,还应同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发布,信息公开必需刚好、精确、真实。”国有土地运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必需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当地土地有形市场上发布,其余的相关媒体法律未明确限定,你单位的做法并未违法有关的规定。(土地利用管理司) 二十四、关于国有土地运用权挂牌出让起始价、底价的问题 询问:你好!请问关于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公开挂牌出让的起始价、底价,政府可不行以依据市场因素、产业政策等去调整它,使它低于评估价?是不是只要不低于基准地价的70%及工业用地最低价
31、都是可以的? 回复:你好!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状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有底价出让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状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和投标、竞买保证金。招标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标底;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起叫价、起始价。规范同时还规定了,最终竞买价低于底价的,不得成交。可见,底价的确定的形式是集体决策
32、,确定的因素主要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实际状况: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状况。起始价是竞买活动的起先价格,目前政策没有要求起始价与底价或估价结果之间存在严格的对应关系。此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工业用地必需采纳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出让,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土地利用管理司) 二十五、单独选址的土地能否干脆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确定书 询问:你好!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解决批而未用土地盘活利用工作中相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22
33、1883号)有关规定,“对依法审批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符合划拨条件的,在下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同时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确定书”。依据上述看法,对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是否可以不经过供地程序,干脆下发划拨确定书。 回复:你好!来信已收悉,现就你所提的问题答复如下: 对于划拨土地,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确定书即为完成供地程序。依据国土资厅函2022183号文的规定,符合划拨条件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只有取得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才可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确定书。(利用司) 二十六、土地出让价款中所含税费项目询问 询问:你好!我们在执行国有
34、土地招拍挂出让中,土地成交价款中已含耕地占用税,开单据为土地成交价款(出让金),财政部门依据课目,对有关税费进行分别,划入不同的科目内。现财政部门要求在开土地出让金单据的同时再单独开耕地占用税单据,即耕地占用税税额与土地成交价款中扣除耕地占用税后的出让金之和为土地成交价款,造成入库金额与出让合同数额不符。请部有关部门对土地成交价款的内涵进行界定。 回复:你好!2009年出台的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对土地成交价款的内涵、土地成交价款与有关税款的关系进行了明确。根据财综200989号文件规定,土地成交价款是政府以土地全部
35、者的身份取得的非税收入,是政府土地全部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与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取得的税收不同。 在详细征收过程中,耕地占用税由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所标明的建设用地人缴纳的,所缴税款不列入土地成交价款;耕地占用税由市县人民政府作为用地申请人缴纳的,所需缴纳的税款可以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支配,已缴税款在土地出让时计入土地出让底价,不得在土地成交价款外再单独收取。 属于第一种状况的,则“土地成交价款中已含耕地占用税”的做法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属于其次种状况的,耕地占用税应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获得农用地转用批准后缴纳。由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支配,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分别
36、计入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与耕地占用税的“收入”科目。(财务司) 二十七、契税能在土地出让金中体现吗? 询问:在拍卖土地时,为了使土地竞买人一次性取得土地,在拍卖土地时能否将契税计入出让金?假如出让金含有契税,土地竞买人在取得土地时还缴纳契税吗? 回复:你好!土地成交价款是土地运用者为取得土地运用权而支付的费用,契税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向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方收取的税收,二者概念、性质都不相同。 依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的承受单位或个人是契税纳税人,计税依据为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的成交价格,即土地出让价款。因此,契税不能计入土地出让价款作为其计税依据的组成部分。(财
37、务司) 二十八、协议出让的宗地,办理分证手续分为两宗地后,未投资的宗地是否应当认定为闲臵土地? 询问:您好!在工作中遇到这样一种状况,举例:某企业于2005年通过协议出让取得150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当年办理了土地登记领到国土证。2006年,该企业申请办理了分证,将一宗地分为两宗地,办理了两个土地证,分别为100亩和50亩。其中100亩的用地已经投资建成厂房,50亩至今仍为空地。现企业申请办理50亩土地的收回手续,请问是否须要先按闲臵地处理后再办收回手续?若按当时签定的150亩土地的出让合同约定,该企业投资已达合同约定,不存在闲臵。若按分证后的两宗地来看,50亩的空地已闲臵多年。请问以上状
38、况应当如何出界定是否属闲臵? 回复:依据闲臵土地处臵方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其次条的规定,闲臵土地的认定是以国有建设用地运用权有偿运用合同或划拨确定书的约定、规定为依据。(土地利用管理司) 二十九、国有企业所属农场收回划拨土地补偿费问题 询问:您好!请问:假如因国家建设(如:铁路建设、打井等)须要收回农场土地,补偿是否应当根据以下相关文件执行?假如当地政府规定与以下文件不一样该怎样要求补偿? 一、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运用管理的看法(国土资发2008 202 号) 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运用权,应赐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参照征收农夫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并支配相应的社会保障费
39、用。 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9850号 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给土地全部者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安臵补助费用于安臵被征地农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全部者全部。 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也应根据上述原则进行补偿,即将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补偿分为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详细的补偿费用标准由地方自行规定,但应保持失地的国有农场职工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其中,国有农场土地归国家全部,但国有农场享有
40、土地的长期运用权,土地补偿费应当赐予国有农场。长期承包国有农场农用地并将其作为生产生活主要来源的农业职工,失地后自谋职业并与农场解除劳动关系的,安臵补助费赐予个人;但由国有农场重新支配就业岗位的,安臵补助费赐予国有农场。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根据“谁投入、谁获得”的原则赐予补偿。 三、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方法 2022年8月5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运用农夫集体全部土地的,补偿安臵的程序和标准参照本方法执行。 因国家建设须要,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的,收回土地程序和补偿标准参照本方法执行。因国家建设须要,收回农村集
41、体经济组织运用的原农转非后的国有土地,未根据规定进行补偿的,收回土地程序和补偿标准参照本方法执行。 回复:你好!国有农场土地属于国家全部。国有农场土地不存在土地征收,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运用管理的看法规定,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参照征收农夫集体土地的标准进行补偿。(耕地爱护司) 三 十、土地协议出让相关问题询问 询问:你好!我们在工作中遇到以下两个问题,请给与答复。一是在2003年城市拆迁改造时,个人从开发商手中购得一栋楼,建筑面积约10000平方米,但该栋楼所用土地政府没有供应,购房人在2008年办理了房产证,现要求办理土地手续,能否协议补办出让,如何办理?二是一国有企业
42、在市中心,企业原有的工业项目早已停止,企业利用原有厂房进行商业经营,所收取的租金用于企业职工养老等费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厂房已经破败,为了盘活存量土地,也为了企业的发展,企业想利用得天独厚地理条件进行改造,原土地证上的用途为工业和住宅,规划局已出具了规划看法和条件(同意改造),规划用途80%为商业,20%为住宅,现企业申请补办出让,受让人仍为原企业,企业不改制、也没有破产,能否进行协议出让?急盼回复! 回复:你好! 一、关于您所提购买建筑物没有用地手续的问题。依据您来信中的信息,您所购买建筑物的土地性质可能分两种状况:一种状况是该建筑物运用的土地为划拨用地,如属于这种状况,可依据城市房地产管
43、理法第四十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另一种状况是该建筑物运用的土地为违法用地,如属于这种状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对违法用地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经认定为确需补办用地手续,才能补办,否则将不予补办。 二、关于您所提工业用地改为商住用途的问题。也分为两种状况:一种状况是企业用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可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确定(国发200428号)关于“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根据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另一种状况是企业用地性质为出让土地,可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两种状况均可采纳协议方式,但相关法律、法规和
44、政策明确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由政府收回国有土地运用权的除外。(土地利用管理司) 三十 一、个人能否利用集体土地办企业? 询问:你好! 我镇有一男青年在广东务工多年,现有一技术打算回到家乡创业,开办一不锈钢加工厂,预料占用本村集体土地400平方米左右,可否?怎样办理用地手续?国家有什么政策支持? 回复:你好!依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兴办乡镇企业经依法批准可以运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其中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耕地爱护司) 三十 二、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运用费的疑问 询问:国土资发2004234号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看法
45、中其次条第七款规定“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夫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运用费。”但是国土部网站“回复汇总”中,在2022年1月4日对“农村宅基地办理农转用手续是否缴纳有偿运用费”的回复中写道“无论是否征收,市县政府均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运用费。”请问:新增建设用地有偿运用费究竟该不该缴纳,假如该缴纳那么缴纳主体是谁?是申请人?还是政府?还是宅基地申请人所在的村集体? 回复:你好!依据有关规定,第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运用费缴纳主体为市县政府;其次,宅基地运用新增建设用地,假如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无论是否办理征收审批手续,均应纳入缴纳新增
46、建设用地土地有偿运用费的范围。(耕地爱护司) 三十 三、办理土地运用权出让手续时,土地用途及年限的确定问题? 询问:你好!在办理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手续时,若要修建楼房,而上面是住宅,底层为经营性门面房。这种状况在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确定为住宅70年,还是商业40年?请问该如何操作,有没有相关规定?感谢。 回复:你好!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同一宗地中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可分两类状况处理:一是对于各用途不动产可以分割,最终运用者为不同单位、个人的,应当按
47、综合用地所包含的详细土地用途分别确定出让年期;二是对于多种用途很难分割,最终运用者唯一的,也可以统一根据综合用地最高出让年限50年确定出让年期。(土地利用管理司) 三十 四、关于恳求变更土地用途的询问 询问:我公司现有一宗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37亩,现因城市规划调整为居住用地,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中未作“宗地如变更用途,由政府收回,另行处臵”的约定,因此,我公司申请当地国土部门恳求按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感谢! 回复:您好! 来信收悉。经探讨,答复如下: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运用者须要变更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