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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刍议技侦手段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的运用实践 刍议技侦手段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的运用实践 日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正处于征求看法阶段,其中涉及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运用技术侦查手段等相关条款增加和修改获得了社会广泛关注,引发了关于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公权与私权的合理配置等一系列问题的争议和思索,以下笔者就技术侦查手段在职务犯罪检察工作中的运用与实践,谈一些个人看法。 一、新形势下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面临的现状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职务犯罪日益呈现出智能化、困难化特点,现代侦查模式的转变和法律法规的修改也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措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形势下如何破解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中的桎梏成
2、了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道新课题。当前,职务案件侦查面临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智能化和困难化。首先,职务犯罪作案手段智能化。伴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职务犯罪的手段也呈现信息化的特点,与传统的作案手段有很大的不同。网络、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信息传递快捷,使相互沟通变得简洁和不易限制,利用这种便捷、高效的信息手段或以信息手段为依托实施犯罪,比如有些权钱交易、利益输送更多会借助电子交易支付平台,给调查取证工作带来更大的难度。其次,职务犯罪作案方式困难化。当前职务犯罪的实施手段呈现困难化特点,不同于以往单纯的权钱交易、对财务账册的简洁处理等方式,往往犯罪行为披着
3、合法的外衣,在正常经济交往中有意虚设交易环节,使交易行为变得纷繁困难,通过虚设交易链实施犯罪,徇私舞弊,中饱私囊,从而使侦查破案工作变得艰难。 其次,刑事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的严格化。职务犯罪案件具有“三无”即无受害人,无现场,无实物证据的案件特点,确定了职务犯罪案件的取证工作较一般刑事案件要困难得多,同时,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推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解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使得刑事证据规则与证明标准更趋严格性,它不仅全面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还进一步详细规定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运用、审查推断和解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
4、范。另外,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更是在“非法证据解除”、“不强迫自证其罪”等一些偏重保障人权色调的条款上对证据的认定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此外,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使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进一步拓展延长,比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提前,且不须要侦查机关批准,律师可以查阅检察机关的案卷材料,这些都使得案件检察机关逐步丢失对证据驾驭的优势,使得传统的调查取证方式遭受前所未有的挑战。可见,新一轮司法改革和新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标准。 第三,侦查模式及措施手段传统化。首先是职务犯罪侦查过分依靠犯罪嫌疑人口供。司法实践中,受“口供中心主义”的影响,通常实行“由
5、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即首先获得犯罪嫌疑人口供,再以口供为中心向外辐射,进一步获得书证、物证等其它证据。经过讯问假如没有获得较高质量的口供,一般难以成案;反之就能拍板定案。实践中“零口供”(即在没有口供的状况下仍旧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定罪量刑)的职务犯罪案件成案的几率极低,口供成了立案与否的确定因素,形成了“口供为王”、“口供至上”的固定办案思维,这与“重证据、轻口供”证据原则南辕北辙。另外,过分依靠犯罪嫌疑人口供简单造成侦查视野受其左右。在详细案件侦查中,由于过分依靠口供破案,外围侦查取证工作相对滞后,使侦查工作易陷入漫无边际 的核查口供之中,侦查方向极不确定,不仅消耗了大量人力物力,还耽搁了珍贵
6、的调查取证时间。 其次是过分依靠侦查人员的讯问阅历及技巧。在讯问过程中,侦查部门一般采纳“大兵团”轮番作战方式,侦查人员组成2-3个讯问小组,轮番对犯罪嫌疑人或证人进行讯问。在此种侦查模式下,为了获得犯罪嫌疑人口供,如不实行延长拘传时间、全天候连续不间断讯问等手段,案件就难以被突破;如实行了这些手段,案件就比较简单被突破,但同时侦查人员又会有刑讯逼供之嫌。在讯问中,侦查人员的讯问阅历和技巧成了获得犯罪嫌疑人口供乃至最终成案的确定因素。 综上所述,一些传统的侦查模式及措施已难以适应在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需求,有的甚至是和依法治国、保障人权的现代法治精神相去甚远。客观而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在调
7、查取证方面已陷入逆境,这一严峻的现状迫切要求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必需另辟蹊径,引入其他一些特别的侦查手段,而采纳技术侦查手段则应成为最佳选择。 二、技侦手段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与实践状况分析 技术侦查手段是指侦查人员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隐私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总称,它具有隐私性、技术性、程序性、协助性等特征,主要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监控录像、隐私拍照、隐私录音、邮件检查、用机器设备排查等隐私手段获得某些物证的特地技术手段。当前,采纳技术侦查手段在存在以下特点: 第一,技术侦查手段的科学性和牢靠性。技术侦查作为一种隐私措施,之所以能够增加社会限制的威力,其根本缘由在于开展
8、技术侦查时,被侦查者处于自然行动状态,那些靠公开侦查手段不能发觉的线索和证据,能够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得,此时与犯罪事实有关的证据尚未受到被侦查者的破坏,证据材料比较真实。此外,通过此种手段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多以科学技术为载体,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形式表现,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失真的可能性较小,具有较高的牢靠性和科学性,所以能够真正把职务犯罪嫌疑对象纳入视线范围,保证了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优化,有效提高了初查成案率,增加了检察机关办案的独立性,同时也可以避开由于过分依靠嫌疑人口供,致使办案人员违法取供,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次,技术侦查手段的便捷性和高效性。实施技术侦查往往依托的是便捷高效的现
9、代科学技术,例如信息化手段、计算机网络、电子监听、电话窃听等方式,在案件侦查中只需花费较少的人力、物力、财力便能取得高质量的各类证据,这对摆脱目前传统办案模式中案多人少、口供获得较困难等逆境无疑是一条终南捷径。同时,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得的各类证据,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可以在合适的时间有选择地进行出示,能够有效地推翻犯罪嫌疑人的各种辩解,彻底击溃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往往会获得意想不到的讯问效果,从而提升整个讯问过程的质量,大大缩短讯问时间。运用技术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与口供相互印证之后便能获得更强的证明力,完全可以用来作为定案证据,因此,它的高效性和便捷性不仅体现在调查取证阶段,也体现在讯问阶
10、段中对此类证据的精确把握和敏捷运用方面,为整个案件突破供应有力支撑。 第三,技术侦查手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首先,在合法性方面,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技术侦查手段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撑。现行法律授予检察机关的侦查手段照旧比较单一和落后,使得大多数检察机关只能依靠传统调查方式办案,严峻制约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实力。实践中,虽然检察机关可以依据案件侦查须要,实行与公安机关或国家平安机关 协商的方式,恳求其帮助运用技术侦查措施,但是,该方式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执行和操作也比较困难,有时难免耽搁侦查,不符合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保密性和时效性特征。其次,在合理性方面,检察机关肩负着惩治腐败的历史
11、重任。然而,法律给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权能和手段,与其担当的查处打击职务犯罪的职责不相匹配,严峻制约了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顺当开展。因此,此次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假如能实现“立法突破”,给予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技术侦查权,将会为“反腐败”效率的提高和精准率的提升注入技术动力,大大提升检察机关的技术反腐实力。 三、技侦手段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的运用与实践策略 由于技术侦查措施是一种能够增加社会限制威力的隐私手段,所以此次刑事诉讼法草案允许检察机关运用监听窃听等技术侦查手段引发了“隐私侦查侵扰公民隐私”“公权力偷偷摸摸搞扩张”等诸多质疑,质疑背后凸显的是民众的集体焦虑,焦虑的核心即对个体权
12、利保障力度的不满、对公权力扩张的担忧。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好技术侦查这把“双刃剑”,不能因噎废食,笔者结合基层院侦查部门工作实践,认为需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应对: 第一,需对运用技术侦查手段审批程序严格规范设计。在司法实践中,与其不规范地运用技术侦查手段,不如将其制度化,不能简洁理解为公权力扩张,反而有助于规范、制约公权力的运用,这是完全有必要,也是侦查法治化的一种体现。须要设计一套严格的审批程序来规范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主要体现在: 1、运用主体及审批程序。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技术侦查规定了“严格的审批手续”,笔者认为如此定义过于笼统,应当用细则加以详细化来增加可操作性。比如改为“经过省一级公
13、安或检察机关负责人批准”等方式加以严格限制。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的确有一些利用技术侦查手段侵权或者谋取私利等行为,鉴于此种情形,应当从制度上对从事技术侦查工作人员违法滥用职权,侵扰公民权利的行为加以严格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其纪律或法律责任。 2、取得证据的运用原则。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取得证据的证据可以称为科技证据。科技证据能否作为证据运用,一是看证据的取得是否与人权保障价值相冲突,二是看其结果的牢靠程度。为满意上述两个条件,科技证据在运用中,除坚持证据法的一般原则,即必需提交法庭,经控辩双方相互质证,查证属实的同时,还必需满意有其他协助证据相互印证的条件,即单一科技证据解除运用原则。
14、其次,需对技术侦查手段运用进行严格限制。对技术侦查手段的限制运用,目的是保障被追诉人人权可能受到的侵害,不能忽视侵扰被追诉人人权的现象。目前西方法治国家在此方面的普遍性做法是:一方面不断强化刑事程序的人权保障实力,一方面不断强化刑事诉讼的犯罪限制实力,给予侦查机关以越来越多的取证手段,例如美国综合犯罪限制与街道平安法规定,对贿赂犯罪案件等十二种重大困难案件可以采纳隐私监听手段。所以,应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可以运用的技术侦查手段种类,从而解除一些极为特别且严峻侵扰公民隐私权的技术侦查手段。 另外,除了限制技术侦查手段的种类之外,还应当对此种手段运用的程度、范围和对象作出严格限制。一是坚持重罪原则,只
15、有重大困难、取证难度较大的案件才可以运用技术侦查 和隐私技术措施。二是最终手段原则,只有在采纳常规手段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时才能运用。三是合目的原则,只有为了侦查犯罪的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且必需在立案后才能实行。四是自愿原则,适用于测谎和催眠试验等特别技术侦查措施。 第三,需对技术侦查设施建设供应有力保障。早在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长远规划,明确了“科技强检,提高侦查科技含量”的检察工作目标,并提出关于加强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现代化建设的实施看法,这就迫切要求各级检察机关需大力加强职务犯罪侦查的技术探讨,大力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大力提升侦查措施的技术含量,实现侦查手段科技化,使检察机关在犯
16、罪嫌疑人到位之前实现技术侦查,并最终使得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时能主动去发觉和订正违法犯罪行为成为可能。 此外,要通过案件侦查模式的转变来培育、熬炼一批擅长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突破大要案的侦查业务骨干,更新他们的科技学问储备,提升科技装备运用水平,打造一支业务精通、技术过硬的高科技人才队伍。通过实施科技强检战略,不断加强技术侦查设施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彻底变更目前职务犯罪高新技术化与侦查职务犯罪手工作坊化进行较量的现状,为侦查部门在调查取证和讯问办案中占据获得与运用证据的科技高地夯实坚实基础,逐步建立起一套装备精良、信息畅通、突破有力和高效运转的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手段运用机制。 刍议技侦手段在职
17、务犯罪案件侦查中的运用实践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职务犯罪案件调查.2 职务犯罪案件旁听心得 浅析医疗领域职务犯罪案件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讯问的三阶段 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 狱侦特情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 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状况的分析 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犯罪主体及特点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1页 共11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