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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在此,我们首先要明确,区分于人民,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 (一)公民和国籍 1.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这里应当留意的是确定一个自然人属于何国公民的标准是国籍。 2我国国籍法关于国籍取得的规定 (1)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一旦取得中国国籍,就不得保留外国国籍;一旦具有外国国籍,即不具有中国国籍。 (2)国籍的诞生取得(国籍法第46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诞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诞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诞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
2、定居在中国,本人诞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3)留意国籍法第1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二)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一平 等 权 同等权是指公民同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爱护的权利。同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同等原则。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在我国,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化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言论自由 1.言论自
3、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言论自由不限于口头形式,还包括书面形式、广播电视等。 2言论自由的限制:不得羞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隐私、他人隐私。 (三)出版自由 1997年国务院通过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反对宪法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危害国家平安的、破坏民族团结的、泄漏国家机密的、有黄色或暴力及不道德内容的、羞辱诽谤的和其他有害出版物不属于出版自由爱护的范围。 (四)结社自由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我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其次,社会团体必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国家爱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留意集会游行示威法的下列条文: 第6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实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途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7条 实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需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三监督权和获得
5、赔偿权 第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指责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需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扰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四宗教信仰自由 第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卑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爱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
6、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阻碍国家教化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力力的支配。 五人身自由 (一)人身自由的概念 第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扰。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确定或者人民法院确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扰 (三)住宅不受侵扰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隐私 第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隐私受法律的爱护。除因国家平安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须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
7、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扰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隐私。 六社会经济、文化教化权利 社会经济、文化教化权利主要是一种主动受益权(财产权除外),即要求国家主动予以保障的权利。 (一)财产权 第13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扰。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爱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须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赐予补偿。 (二)劳动权 劳动权是指有劳动实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酬劳的权利。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三)休息权 第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养息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四
8、)生活保障权 生活保障权是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达到肯定年龄和肯定工龄后离职休息,并依法享有相应的生活待遇的权利。 (五)物质帮助权 第4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丢失劳动实力的状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须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支配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化。 (六)受教化权 受教化权是指公民同等地享受教化的权利。受教化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化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
9、培育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七)文化权利和自由 第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探讨、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化、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建性工作,给以激励和帮助。 七特定主体的权利 (一)妇女权利 第4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国家爱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育和选拔妇女干部。 (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老人的权利 第49条【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爱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安排生育的义务。
10、父母有抚养教化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三)华侨的正值权益、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第5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护华侨的正值的权利和利益,爱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第3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缘由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赐予受庇护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教案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教案_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 公民基本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说课稿 公民基本权利(共)(精)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9页 共9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